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

合集下载

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y S
2 0 .(中 ) 0 91
{占▲ 夤 孝金 I j
戈: 事 习惯 存 围 I 『 f f 之中 法 泺 仗 佐
从 司法适用 角度 分析
王 婷



长期 以 来, 民事 习惯 在 中 国现行 法律 渊 源体 系 中处 于一种 “ 无名” “ 但 实行 ’ 的尴 尬境 地 , 法和 司法 的分歧 导致 这 立
() 2 习惯的强制、 稳定性与制定法在 某种程度上存在契合 。习惯 的强制性来源于人们对 自己长期实践经验 的确认和根据此规则所形 成的社会秩序 的一种认可。如果谁违 反, 就会 受到这种规则的制裁 ,
法角度来考虑, 法官的视野 比较 宽阔, 凡能够得 出正当性裁 决的因素 其结果或表现 为信用度的降低或表现 为社会地位 的边缘化 。习惯的 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达 到与制定法一样的 都可能被作为裁判依据,故当习惯经 由司法导入法的现实运作过程 这种强制性虽不如制定法,

民事 习惯 的 法 源 现 状 及 学 界 的看 法
目前, 民事习惯在我国法律渊源 体系中处于一种非常尴尬和模糊
的地位 。一方面 , 在现行法体系中, 习惯 并没有获得足够重视的地 描述司法过程的概念 。从这个意义上讲, 民事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 “ ” 将 位” 不是我 国法律渊源之一。另一方面 , , 某些制定法的规定( 如物杈 依 据 , 认 其 某 种程 度 上 的法 源 地 位 是 合 理 的 。 承 法第 8 5条) 又承认其法源地位。即便在 司法审判中 , 法官也“ 穿梭在 制 定法 与习惯之间” 选择性的允许习惯规则进入司法 。 上述现况导致 民事习惯在法源上 的位置难以捉摸, 官在 判案时徘徊不定。 法 而学界

我国《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之识别

我国《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之识别

作者: 侯国跃[1,2];何鞠师[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6-56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2期
主题词: 民法典;事实习惯;习惯法;识别标准
摘要:学界关于《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究竟是指事实习惯还是习惯法存有争议.就法与习惯的关系而言,可谓矛盾且既存,因为"习惯"不同于法律,但又必须具备"法"的要素,故,应以习惯法而不是事实习惯去定位"习惯".为了有效对"习惯"进行识别,有必要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习惯"的基本分类为民事习惯和商事习惯,二者实质区别在于民事习惯形成于众多普通主体之间,而商事习惯仅形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因而,前者可通过普遍知晓、内容确定的特性进行识别,后者可沿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交易习惯的识别标准进行确定,即商事习惯应具有反复实践和当事人内心确信两大要素.。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裁判中民族习惯适用的困境与出路——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运用的考察

民事裁判中民族习惯适用的困境与出路——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运用的考察

民事裁判中民族习惯适用的困境与出路——结合《民法典总
则编》第十条运用的考察
潘润全;赵杨
【期刊名称】《鄂州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29)3
【摘要】民事裁判中面临民族习惯的概念理解不清、法律规范适用不当等困境。

虽然《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为民族习惯用于司法裁判搭建了桥梁,但“法律优先,习惯补充”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成为民族习惯直接适用的障碍。

现今在民族习惯适用时应充分发挥调解及人民陪审制度,正确认知民族习惯的概念,并试图在未来民事裁判中衔接好民族习惯与软、硬法之间的关系。

【总页数】4页(P8-11)
【作者】潘润全;赵杨
【作者单位】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民法中对习惯的认可及其适用——结合《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析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
4.民
法典视野下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以风水案件为中心5.婚姻协议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困境与出路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事习惯的案例

民事习惯的案例

民事习惯的案例
案例:
张三每天中午都会光顾李四经营的小吃店,点上一份“照烧鸡排饭套餐”作为午餐。

某日,张三照例来到小吃店,一如往日地向李四吩咐道,“老板,来一份老样子。

”未料,李四当日忙于出餐,不慎将价格更贵的照烧牛排饭端给了张三。

张三因过于饥饿,狼吞虎咽下,也未察觉异样。

结账时,张三傻了眼,发现应付费用比平时多了一倍,引发因此双方争执。

律师说法: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老样子”是什么并未作出规定,但张三与李四之间基于长期以来连续稳定的交易关系,早已就什么是“老样子”形成了交易习惯,且该交易习惯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张三可以主张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撤销与李四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买卖合同撤销后,张三须对李四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让我们回顾下今天内容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的内涵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的内涵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的内涵作者:刘倩倩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6期摘要:《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标志着“习惯”正式成为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学理上虽有习惯与习惯法之分,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大意义。

《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内涵既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也包括民间公认的习惯,以此保持民法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

关键词:《民法总则》;习惯;习惯法;区分一、“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之争目前,对于“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之争,学界有不同的态度。

有的认为习惯与习惯法应当严格区分,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区分并无实际意义。

(一)严格区分“习惯”与“习惯法”的观点持有严格区分习惯和习惯法观点的学者认为,参考台湾民法立法体例的中国民事立法,其内涵包括至少两种,一种是习惯法,另一种是事实上的习惯。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自发形成并为人们广泛认可和反复践行,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公认,成为了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行为准则,这也就是所谓的“自动生效说”。

一般而言,构成此类习惯主要包含两大要素:即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前者是指某一行为能够被反复适用。

后者是指心理上的确信,即确信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习惯经过了漫长的时间积累和文化沉淀,融合了民间的情理法,是民众共同意志的体现而被民众所认可。

(二)习惯法的定义“国家认可说”是以国家权力介入的与否来区分习惯与习惯法的学说,国家权力的介入有两种方式,即立法方式与司法途径。

第一种即立法方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相关立法程序进行规定,从而使习惯在在解决某类纠纷时适用,例如日本的《涉外民事适用法》就有所规定,即不用当事人主张和证明,根据法条规定,法官就可以引用。

其中所谓的“经法令认可者”即“国家认可说”的体现。

第二种则是在司法实践的审判中对习惯进行识别并且加以适用的方式,在某些案件中,习惯已经成为当事人内心确信并且共同遵循的准则,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备一般法的特征,通过法官的识别,使之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而准予适用,在判决生效后,习惯便以判例的形式转变为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作者:李遐桢王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不仅包括各国民法典中关于法源宣示性规定的习惯法,还包括法典中其他部分规定的习惯法;一项习惯只有具备了相关要件时才能成为习惯法;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习惯法之意。

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一定低于制定法,可能高于制定法;习惯法的功能各异导致了举证责任不同。

法律对习惯法的授权包括明示授权、暗含授权及间接授权。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候补性规范授权作者简介:李遐桢,华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6-03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但是民事纠纷,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否则可构成拒绝审判罪。

豍虽然现代社会产生新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存在了,然而,还是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直接规定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习惯与习惯法有何区别?习惯法的效力根源何在?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效力孰优孰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习惯法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更何况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这一大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呢!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习惯,是指被人们反复惯行的行为形式。

例如,风俗、礼仪等。

在众多的习惯中为人类的法意识或法感情所共同惯行者便为习惯法。

因此,习惯与习惯法多纠缠于一起,对习惯与习惯法进行清晰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日本《法例》第2条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具有同一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处的习惯是指单纯的习惯抑或是习惯法就颇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条的习惯应指单纯之事实,在适用上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最重要的一部集大成的民法典,近日已经正式颁布实施。

在民法典的普及和实施过程中,作为学生我们也要了解这部法典的意义和重要性,因此本文将代表学生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一些学习心得的分享。

首先,阐明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的必要。

这不仅能够约束自己,还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以及面对纠纷和争议时,更好的理性解决问题。

正如民法典第一章所述,“本法所称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习惯和契约不与法律抵触的,按照习惯和契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重视法律规范和意义,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

其次,民法典这部法律典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尤为重要的。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虽然还没有拥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法律面前行使自己的权益,也不能让我们忽视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的诞生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其财产和人身安全。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大门已经为我们打开,我们应该懂得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法律的庇护下自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再者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作为学生,民法典对我们重要的内容是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规定和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遗产继承、买卖合同、借款、租赁等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规定等。

我们无论是涉及到消费者保护方面还是学校生活中的违规行为,都要了解和遵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对于我们自身利益的维护和长远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提出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们相信这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法治进程,加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作为未来社会的接班人,我们要对规范自己、懂得依法行事有清醒的认识,更要学习并遵守法律规定,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找到宽广而安全的道路。

论民事习惯与民法方法——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验为例

论民事习惯与民法方法——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验为例

论民事习惯与民法方法——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验为

戴双喜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中国未来民法典与其传统伦理、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渊源——民事习惯之关系问题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深入展开讨论.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民事习惯所采取的从排斥到吸纳甚至给予极高地位的反复经验对中国未来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日本民法典有关民事习惯的制度安排及其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民事习惯位置的讨论提供了生动的个案.中国当下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需要将来的民法典必需慎重对待中国固有民事习惯,以便保障民法典的伦理基础和惯行定式.
【总页数】9页(P19-27)
【作者】戴双喜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3
【相关文献】
1.日本债法修改介绍与分析——兼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J], 吕双全
2.《法国民法典》成功制定的经验及其借鉴 [J], 张小泰
3.日本继受西方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启示--以日本民法典为例 [J], 陶娟
4.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J], 焦富民
5.从世界民法制定史的角度考察日本民法典的修正 [J], 加藤雅信;吴彦(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摘要: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商事习惯不仅是商人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根据对以往判决书的分析不难看出,在民法典的视角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将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机制进行同化,其仍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相关的使用路径之外。

但是,由于对商事习惯概念、认定标准以及识别标准等认识不足,导致其优势无法得以发挥。

关键字:民法典商事习惯司法适用一、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旺盛活力及与民事习惯适用特点的异质化1.1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旺盛活力仅从适用商事习惯进行裁判的相关案件中不难看出,在裁判书中通过商事习惯来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并逐年成上升的趋势,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事习惯在商事实践以及纠纷案件的裁判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作用。

就从地区分布而言,浙江、广东等商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通过应用商事习惯进行案件裁判的数量较多,而中西部的相关身份则较少。

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事习惯的发展需要依托于经济市场的活跃度以及动态的财务关系。

而从商事习惯在裁判书中的作用来看,商事习惯具有多种司法功能,主要可以分为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功能。

程序法功能主要指的是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于事实的推定和证据的评价;实体法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于合同漏洞的弥补,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事习惯不仅具有灵活的表现形式,而且还具有强大的司法功能,因此可以被广泛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商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1.2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适用特点的异质化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立法逐渐从形式逻辑上要件商事习惯于民事习惯同质化,但是由于两者在司法适用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两者反而趋向于异质化。

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受到民法典第10条的立法限制,而造成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商事习惯的特殊性。

第一,商事习惯的技术性较强。

由于商事习惯主要是针对商人为进行精心设计的,所以其在内容上具有较为深刻的含义。

探究民事习惯在民法典中的应有体现

探究民事习惯在民法典中的应有体现
未来 民法 典中如 何将 现有 的 民事 习惯 置于 一个合 理 的位置 , 并且 现 民事 习惯 的 内容 过少0 。 尽 管 在过 去几 十年 中 的民事立 法 对 民 合理 的解 决 两者之 间的冲 突 问题 。

事 习惯 进行 大量 的吸收 , 但 民事习惯 的多 、 繁、 杂 决定 了它们 不可
2 0 0 2年 , 全 国人 大法 工委 公布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 草
间 在 多情 况 下又 会存 在 很多 矛盾 。在 如 婚丧 嫁娶 等 纯粹 的 民 案) 》 , 并 引起 了全 国人 民尤其 是法 学学 者们 的关 注 。 纵 观草 案 内
事 领域 中 , 民事 习惯在 广大 的农 村地 区起 着 更为 重要 的作 用 , 这 容 ,该草 案 在处 理 民法 典 与 民事 习惯 的关 系方 面一 方面 没 有将 样合 理 的在 民法 典 中解 决 民事 习惯 的 问题 就显得 格外 重要 , 即在 “ 民事 习惯 ” 规 定为 民法 的渊源 之一 ; 另 一方面 该 草案 中吸 收和体
面, 应将 民事 习惯 确认 为 民法典 的渊 源之 一 , 另一 方 面 , 应在 民法典 中对 民事 习惯 予以科 学处理 。 关键 词 民事 习惯 民 法典 法律 渊源 作 者 简介 : 张锦 娟 , 西 北工 业 大学人 文与 经法 学 院 2 0 1 2 级硕 士研 究 生 , 经 济法 学专业 , 研 究方 向 : 劳动与 社会保 障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0 9 - 0 2
国农村 地 区却显 得 步履 维艰 。 出于解 决 “ 城 市 问题 ” 而确 立 的现 系氛 围 , 损 害 了曾长期 有效 、 且在 可预 见 的未来 村 民之间 仍将 依

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魏春泽摘要:在‘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对于处理民事纠纷进行了相关规定㊂规定表明,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若法律没有进行规定,按照习惯进行适用,但不应违背公序良俗㊂这一法条表明,习惯与公序良俗在法律适用上具备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它是时代的进步与文化沉淀的共同结果㊂第十条中的习惯不可以理解为习惯法㊁事实和民俗㊂它是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且受公序良俗限制㊂习惯与公序良俗的结合,弥补了法律的空缺,使法律在适用上更加科学,使民众生活得到了尊重,使法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㊂关键词:习惯;公序良俗;事实;民俗中图分类号:D923.1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45-03㊀㊀纵观中国历史, 少成若性,习贯之为常㊂ 周代的‘大戴礼记.保傅“中最早出现关于习惯的说明[1]㊂书中认为,习惯就像天性一般,在养成之后就不会轻易改变㊂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断的建设进程当中,可以说习惯和公序良俗的适用极大地丰富了司法的多样性㊂那么我们如何理解 可以适用习惯 和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㊂一㊁习惯(一)习惯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条中,规定当前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使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做出表达㊂使用沉默来进行意思的表达,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需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习惯,满足以上条件才可视为进行意思的表达㊂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解释,应按照其使用的语句,结合当前其行为的性质㊁目的㊁相关条款㊁诚信原则进行最终意思的确定㊂(二)习惯的定义通常来讲,习惯是指对于某一项事物进行长时间的重复行为㊂对于公序良俗而言,则是指人们在进行类似事件的认识和处理中,长时间所遵循的一种规则或者行为规范[2]㊂习惯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尽管通过这种互动所产生的东西受到心灵需求的制约[3]㊂习惯应当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习惯是一种反复实践的行为模式㊂习惯必须依赖于实践[4]㊂同样的行为要持续重复着,不仅以前重复将来也将持续长期重复下去,形成反射㊂第二,习惯要求人们普遍认知㊂ 我经常吃辣椒 ,这是私人习惯而非习惯㊂第三,与他人有社会关系上的影响㊂例如, 我经常吃辣椒 的这个事情,吃与不吃并不会对我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但 结婚要送红包 这件事,就会对我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㊂我在别人结婚时候送红包是因为大家都在别人结婚的时候送红包,这并非简单的从众心理,而是长久以来,人们自发产生的,普遍使用的规则㊂第三,习惯则会引起他人对你的评价负担,违反它会带来普遍性的具有影响力的谴责反应㊂(三)习惯的类型习惯可以分为自然习惯和社会习惯㊂自然习惯是人在社会形成以前,以生存为目的而反复实践得出的行为习惯㊂社会习惯则是建立在自然习惯之上的㊂社会习惯是指社会形成后,人开始借助明确的信息和其他的外在因素开始塑造的习惯㊂习惯还可以分为良好习惯和不良习惯㊂这里的良好和不良是基于道德社会的需要而非事实评价㊂很多民族有唱和舞的习惯,并且能歌善舞,但是能歌善舞并不等同于良好习惯㊂(四)习惯与习惯法法学界对于习惯和习惯法的论述有很多,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中的习惯就是习惯法㊂我们下面对习惯法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㊂从定义上看,习惯法的内容一定是一个在法律制定前就已经存在的习惯,它是法律的一种类型,即习惯法一定是习惯㊂但是很显然对于习惯而言,它的范围并不单单只有法律,还有没被纳入法律的一些为大众所接受的规则或者行为㊂习惯法应当是法的一种类型,具有法的性质,但是又着重强调适用此习惯的特定人群㊂习惯变成习惯法需要司法确认㊂例如,少数民族习惯法㊂因此习惯并非是习惯法,两者大相径庭㊂(五)习惯与事实很多学者认为习惯就是事实㊂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改变而改变㊂而习惯是可以改变的,54是从无到有反复实践培养起来的㊂事实则是一直都存在的㊂是否掺杂着个人意志是区分习惯和事实的标准㊂所以两者也是不同的㊂(六)习惯与民俗民俗是一种文化,是一个社会群体或者民族在长时间的生产实践当中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文化㊂例如,过去,我们见面都要相互作揖,不同身份的人相见还要行磕头之礼㊂但是它们并不是习惯,仅仅是民俗㊂二㊁公序良俗(一)公序良俗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民法总则“第八条中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㊂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也规定不应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公序良俗㊂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公序良俗则被判定为无效㊂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在我国民法系统的建设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㊂在民法典中具备着详尽的规则中规定了此原则,增添了司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㊂(二)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良俗是指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公共交往行为和社会交往规范[5]㊂公序良俗起源于古罗马法㊂在罗马法上,公序即国家安全,良俗即良好的道德风尚㊂近现代很多国家都设立了此规则㊂例如,德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英美中的公共政策㊂日本学者我妻荣通过判例研究法归纳出七个违反善良风俗的类型,就是的著名 我妻类型 ㊂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曾说过: 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㊂ 在我国早期法律的功能就是 正人心,厚风俗 ㊂以公序良俗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准则㊂(三)公序良俗的分类国外相关研究中,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进行划分,认为工序可以从立法㊁司法㊁政治㊁经济四个方面进行分类㊂我国相关研究中,认为公序良俗主要分为:危害国家行为类型㊁基本权利保护类型㊁危害家庭关系类型㊁限制经济自由类型㊁违反道德类型等㊂(四)习惯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习惯是社会中存在的未被法律认可的规则㊂习惯中分为良好习惯和不良习惯,习惯会维持社会的稳定,但不一定会促进社会的发展㊂公序良俗是满足社会发展必要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必须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引导性㊂也就是说只有良好习惯才在公序良俗的内容中㊂良好习惯和公序良俗的关系显而易见,良好习惯是公序良俗的具体化,公序良俗都是抽象的,而良好习惯是具体的㊂‘民法总则“中对公序良俗进行了借鉴,其中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㊂ 该表述中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就是当前社会的公序良俗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指导民众诚实守信㊁信守承诺㊁互相尊重㊁互相帮助,就是抽象的引导,即公序良俗㊂例如,给老人㊁孕妇还有小孩让座这种更为具体的倡导行为模式就是习惯㊂(五)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别与联系原则中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又认为公序良俗原则中包含诚实信用,那么再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好像多此一举,但是这两种规定并不冲突㊂公序良俗原则包含的范围远远大于诚实信用原则,两者之间确实有竞合部分㊂但是公序良俗更加强调社会的整体性,强调社会要培养诚实信用的风气,其中诚实守信原则更加注重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行使以及履行义务中所需要遵循的诚实原则㊂由此可见,两种观点只是侧重点不同,并没有实际性冲突㊂三㊁法律规则㊁公序良俗㊁习惯的效力问题(一)法律规则优先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效力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表示,在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㊂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则空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或者法律规则冲突的时候,才会用原则来调节,并需要充分说明理由[6]㊂(二)习惯与公序良俗之间的效力在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一般认为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够违背公序良俗 ,表明在进行习惯适用的时候应当以公序良俗作为重要参照㊂根据法律的规范性质,按照埃利希分类方法,可以将其分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㊂其中,行为规范是指对所有受到法律规范约束的行为都有约束能力的规范㊂裁判规范则是指对于进行纠纷解决的主体具有约束功能的相关规范[7]㊂因此将违背公序良俗划分为行为规则的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和裁判规则的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㊂因此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被法律调整的所有人都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二个层次,是指司法者在对习惯进行运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它不是对人们的具体行为提出的规范,而是规则针对规则的规范,是在裁判规则中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㊂四㊁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意义在具备详尽法律规则的法典中,依然保留着民法原则,其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序良俗和习惯是道德方面的补充㊂如果仅64强调适用法律规则,那么就会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㊂法律是生活的底线㊂如果只有法律也就只有底线,这并不能维护社会秩序㊂但我们无法把所有的规则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时公序良俗和习惯的引入非常有必要㊂第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㊂在法律与道德有冲突,或者出现新型法律关系时,只靠法律规则裁判有失偏颇的时候,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介入,裁判者可以遵循内心的良知,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与价值㊂第三,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程度㊂公序良俗与习惯的引入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判断是非,划分责任㊂第四,限制了权利的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㊂明确地给出权利行使时正确的价值指导,防止权力滥用给他人带来损害㊂第五,有利于保持民法的开放性㊂法不能在每个问题上都适用,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人的理性在面对庞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运用上是有限的㊂生活当中对未来的可预见性也是有限的,在发展迅速的社会中难免出现新型的法律关系,此时只将调整法律关系的标准限制在制定法上,这样是不科学的㊂习惯的引入保持了民法的开放性,将制定法与习惯相连接,保持了制定法的活力的同时,面对未来的新型关系也有所准备㊂第六,习惯对制定法进行的补充能够保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㊂法在制定好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滞后了,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漏洞就会逐渐暴露出来㊂虽然面对欠缺之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是法毕竟源于生活,用于生活,在适用法律原则之前,先将习惯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可以更加准确地将其法律适用进行准确的解释,有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㊂第七,连接了国家与社会㊂公序良俗与习惯都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与宝贵的生活经验,是我们中华儿女的智慧的象征㊂‘民法典“对公序良俗与习惯的引入,是对生活与传统的尊重㊂习惯与法律都在生活中以不同维度,不同方式约束着人们,让我们的生活井井有条,让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连接了公法与私法,连接了社会与国家㊂五㊁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第一,我们在习惯的具体适用问题上并无统一的适用认定标准㊂很多习惯只能用于特殊领域,如商事习惯㊂‘民法总则“第十条也基本在解决合同纠纷中适用㊂而人身权㊁人格权等其他部分则很少适用㊂目前也没有对第十条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了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㊂第二,习惯在适用上难以普遍化㊂习惯的运用还只是个别规定,是否能扩展到全部的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还是个司法道路上的一个难题㊂第三,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与习惯难以判断㊂我们分析过‘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习惯是指良好的习惯,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习惯是消极或者落后的㊂法律中的习惯还是一个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价值判断之后才能被区分出来,这种价值判断的行使主体多数还是法官㊂我们相信法官这个群体的整体水平是可以将良好的习惯与正确的公序良俗的方向筛选确定出来的㊂但是,当我们谈论到个体时,如具体的某一位法官,就难很认为他绝对地可以做到㊂因为这个价值判断受他的生活环境与所受教育的影响,有可能具有落后性,那么这时司法的效果就有可能无法达到法律的目的,法的价值无法很好的得到展现㊂结语习惯和公序良俗都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很多学者认为习惯也拥有法的性质,因为习惯的谴责性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㊂在当今社会,公序良俗与习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补充了制定法的缺陷㊂习惯和公序良俗的引入在调整民事关系㊁保障民众权益上和促进社会发展上不可或缺㊂参考文献:[1]韩金铭.当代习惯法的传承与保护[J].法治博览,2018(11).[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3]WAGNER R E.Custom,Legislation and Market Order[J].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Sociology,2002(2).[4]陈景辉. 习惯法 是法律吗?[J].法学,2018(1).[5]谢晖.论 可以适用习惯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J].浙江社会科学,2019(7).[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欧根㊃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127.作者简介:魏春泽(1995 ),女,汉族,黑龙江富锦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㊂(责任编辑:御夫)74。

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

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

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习惯法作为发源的存在在任何民族的法律体系中,习惯法都曾经是最古老的发源。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习惯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仍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习惯法作为发源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但亦未禁绝。

例如,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的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变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上述规定为确立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习惯法受到了尊重。

例如,作为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在列举禁止结婚之类情形的同时,规定“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从习惯”。

1951年7月18号《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要求继承岳父岳母财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

”1953年6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认为,不同民族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应更具群众一般习惯决定”。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应当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习惯法方面的内容。

列入,《人民警察法》第20条要求警察“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监狱法》第52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给予以照顾”。

《戒严法》第29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诞生统一的民法典,民事立法处于分散、不完备的状态。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及思考——基于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及思考——基于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DOI:10.3969/j.issn.1672-7991.2021.02.011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及思考———基于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林兴勇(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十条对民事习惯的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正式接纳习惯作为渊源。

在看到我国民法发展的同时,从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裁判文书出发,发现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着司法适用审查缺失、适用标准差异和裁判文书适用民事习惯内容表述模糊等缺陷。

结合我国实际对缺陷进行思考,提出强化审查意识、丰富统一适用标准和明确内容表述等策略。

为审判者合理有效利用民事习惯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事习惯;司法适用;适用审查;适用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991(2021)02-0075-09TheCurrentStatusandReflectionoftheApplicationofCivilCustoms—BasedonEmpiricalAnalysisof222JudgmentDocumentsLinXingyong(Lawschool,Anhu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ngbuAnhui233000,China)Abstract:TheprovisionsoncivilcustominArticle10ofCivilCodeindicatethatChina’scivillawofficiallyacceptscustomasthesource.Therearedefectsinthejudicialapplicationofcivilcustomspracticeinthejudicialapplication,suchasthelackofjudicialapplicationreview,thedifferenceofapplicablestandards,andthevagueexpressionofthecontentofcivilcustomsapplicationinthejudgmentdocuments.Strategiesareproposedtostrengthentheawarenessofreview,consolidateapplicablestandards,anddefinecontentexpression,aimingtoprovideausefulreferenceforjud gesinjudicialtrialswithcivilcustoms.Keywords:civilcustom;judicialapplication;applicablereview;applicablestandard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

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

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毕业论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许多重要的法律相继出台。

中国社会现实情景的多变和复杂,对于中国当代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实施活动构成巨大的挑战,而应对这种挑战,只注重立法而没有在法典编纂时期研究论证而简单地将习惯的运用问题剥离立法的视野。

单纯依赖以后的司法来解释和应用是缺乏合理预期,必然会影响法典的严谨性和周延性,必然损害法治的预期目标。

因此,需要习惯法的运用在民法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习惯法成立的条件以及特点(一)习惯法成立的条件习惯法成立通常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部要素:须有继续不息,反复奉行之习惯存在。

此项习惯,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者,则形成普遍;2.内部要素:须未人人确信其有法之效力;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与制定法不矛盾;4.须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5.须经国家明示或者默示承认。

(二)习惯法的特点1.广泛性和稳定性。

习惯是对人们反复而为的行为的描述,它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也在日常生活中有普遍的表现,它对我们的影响往往比制定的法律更为巨大。

正如卢梭所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2.地域性。

吉尔兹认为,每一种知识都是地方性的知识,带有地域性的色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拥有的风俗习惯迥异,行为规论文联盟范也必定不同。

法律并非空中楼阁,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不同的文化传统所造就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特征。

3.强制性。

习惯法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习惯,因为它拥有强制性。

当一个人违反习惯法时,他所遭受惩罚往往比国家的制裁更为严厉。

4.规范性。

习惯法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的规则秩序,是社会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撑。

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

“所谓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

”民事习惯作为习惯的种类之一,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民事习惯的民事性或私人性。

从产生根源上看,民事习惯源于规范民事主体的个人或者群体的日常生活的准则,它调整的是紧紧围绕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它涉及更多的或者说最主要的,都是人们之间的私事。

它主要侧重于对人们之间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私人矛盾的解决。

因此,民事习惯与民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

从内容和性质看,民事习惯一般不涉及事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社会关系。

民法(典)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习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容性,而不具有明显的相互排斥性。

民事习惯与民事立法具有的这种相通性、关联性,使得民事习惯更能够、更应该被民事立法吸收和接纳。

第二,民事习惯的民族性。

“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

”同样,民事习惯也具有民族性的特点。

我国民事习惯伴随着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受到我国各民族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各种因素的滋养和影响,从而形成和发展为风格独具的民族性特点,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各民族不同生活方式的体现和反映。

对民事习惯民族性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从民事习惯中吸取养料,从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制度。

第三,民事习惯的广泛性和稳定性。

一方面,民事习惯的内容和作用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其对社会生产、生活的调整作用范围是广泛的,涉及到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凡是存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地方,凡是人们生产、生活所涉及到的方面,都可能形成民事习惯,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就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发挥着调整和规范作用。

民事习惯作用范围的这种广泛性甚至超过了私法作用的范围,在私法不能企及或难以企及的领域,民事习惯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民事习惯的广泛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使得民事习惯在规范私人生活方面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

中国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1929-1930年)的影响

中国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1929-1930年)的影响

中国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1929-1930年)的影响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民法典的制定是重要的一环,而民法典能否制定的成功,关键的一项就是立法时能否正确处理法理与民事习惯的关系。

回顾历史就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回顾我国近代的民法制定的历史,可以发现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几项重要的内容,尤其以《中华民国民法典》的颁布,其与前两项立法草案相比有很大的进步性,不管是篇幅结构还是对于民事习惯的态度上,为我们今天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由于篇幅与笔者能力有限,仅以每部法律的物权编为例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分析近代中国三次民事法律的制定,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前两次立法是不成功的,《大清民律草案》物权编完全以日本法律为参照,忽略了中国的国情与民事习惯,与中国社会严重脱节。

《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虽然采用了一定的民事习惯,比如,对于传统习惯中的典制度的纳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其采用的习惯较少,并且法律条文之间多有冲突,因此,也是一部缺陷较为多的不完整的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在吸取前两次立法草案经验的基础上,参照两次民事习惯调查所得的成果,制定出来较《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都为完善的法律,尤其是对民事习惯的参考,使该草案具有一定的适用性,本文将重点分析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影响,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也有不足的地方,那就是引进了大量的西方理论,按照工商业社会的理想模式来设计该法,对于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来说有一定的超前性,这也是当下我们进行民法典制定时需要避免的问题。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研究的缘由、意义、现状、方法与创新之处的内容。

第二章是对民事习惯与两次民事习惯调查的基本理论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8]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9][20]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1]陈柳裕.论法的本土性[J].政治与法律,2000,(2).[22][24]曹诗权,陈小君,高飞.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J].法学研究,19 98,(1):34.[23][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59.[2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1.[28]张博树.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M].学林出版社,1998.130.[29]肖光辉,剧宇宏.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现象的关联考察[J].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10).[30][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形成及其演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2—0022—08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在21世纪进行的一项伟大法制工程,也是我国目前民法学界最重大的课题。

“制定符合世界潮流而又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都需要深入发掘中国社会的本土资源”[1],我国民事习惯即属我国社会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

在我国民法典中如何正确看待和科学处理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是事关民法典成功与否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民事习惯的特性和功能“所谓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2]。

民事习惯作为习惯的种类之一,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民事习惯的民事性或私人性。

从产生根源上看,民事习惯源于规范民事主体的个人或者群体的日常生活的准则,它调整的是紧紧围绕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它涉及更多的或者说最主要的,都是人们之间的私事。

它主要侧重于对人们之间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私人矛盾的解决。

因此,民事习惯与民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

从内容和性质上看,民事习惯一般不涉及事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社会关系。

民法(典)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习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容性,而不具有明显的相互排斥性。

民事习惯与民事立法具有的这种相通性、关联性,使得民事习惯更能够、更应该被民事立法吸收和接纳。

第二,民事习惯的民族性。

“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3]。

同样,民事习惯也具有民族性的特点。

我国民事习惯伴随着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受到我国各民族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各种因素的滋养和影响,从而形成和发展为风格独具的民族性特点,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各民族不同生活方式的体现和反映。

对民事习惯民族性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从民事习惯中吸取养料,从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制度。

第三,民事习惯的广泛性和稳定性。

一方面,民事习惯的内容和作用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其对社会生产、生活的调整作用范围是广泛的,涉及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凡是存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地方,凡是人们生产、生活所涉及的方面,都可能形成民事习惯,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就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发挥着调整和规范作用。

民事习惯作用范围的这种广泛性甚至超过了私法作用的范围,在私法不能企及或难以企及的领域,民事习惯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民事习惯的广泛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使得民事习惯在规范私人生活方面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

另一方面,民事习惯是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生产实践而逐渐形成的,“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弥漫在乡土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4],它经受了人们日常生活长期实践的检验和洗礼,一旦形成和得到人们接纳之后,就具有了稳定性。

由于民事习惯的生长是自生自发的,故民事习惯的稳定性是顽固的,即使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也不会轻易改变。

第四,民事习惯的地域性。

民事习惯经常是分散、不统一的,每一个地区的民事习惯不尽相同,同一个地区的民事习惯也不尽一样,所谓“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正是民事习惯地域性的形象反映。

因此,某一民事习惯往往只能适应特定地区或地域社会生活的调整需要,从一般意义来说,它不能普遍适应更广范围内的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但民事习惯的地域性并不排除某种民事习惯在更大范围的区域内存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某种民事习惯的先进性,也不排除这种习惯在较大范围内沿用和推广的可能性。

况且,不同地区之间民事习惯的这种差异性一般来说不是本质的,并没有达到毫不相容的程度,只要经过一定加工和融合,某一地区的民事习惯就可以在另一地区沿用。

所以,尽管民事习惯具有地域的局限性,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吸纳仍有可能和必要,但与此同时,这种吸纳应该建立在对既有民事习惯的鉴别、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第五,民事习惯的规范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习惯法也日益发展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规范特定社会成员的行为”[5]。

“在中国社会中,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6]。

其中,民事习惯即是最为重要的民间规范之一。

民事习惯的规范性表明:它与民事立法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工具,而且民事习惯对民事立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

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

没有社会生活自发秩序和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

缺乏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配套,法律秩序终将无法真正形成,这已有历史为证。

尽管我国传统上私法没有以成文法的形成独立存在,私法规范或者私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当中,即表现为“民刑不分”的调整体系,但我国的民事生活仍然是健全和稳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事习惯的调整作用。

民事习惯的上述特性,决定了民事习惯与民法在调整私人生活关系方面能起到相辅相成的功效。

其实,民间秩序历来就受这两种“法”来调整的。

“民法,关乎人们的日常用行。

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7]。

为了更好地调整一国的生活方式,“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习惯为法源之一”[8]。

现代各国之所以将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规范,乃是因为民事习惯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民事习惯是推动民事立法得以自觉实施的催化剂“习惯是人民直接立法”[9]。

民事习惯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它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民事立法以民事习惯为原料,吸收民事习惯中的精华,无疑会增强人们对民事立法内容的认同感、接纳感,从而会唤起人们自觉实施民事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培养民众主动接近、信仰民事立法的情感,减少民事立法的实施成本,提高民事立法的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

民事习惯主要依靠民众的普遍认可,依靠情感、良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来实施和维持。

因而它属于一种私的、自治性规范。

(二)民事习惯有利于克服民法制度及其有关原则的僵化性,增强民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成文法主义的优点是,法律的内容明确,有利于维持法的统一性、安定性,有利于保障裁判的公正等,其缺点是法律的内容僵硬化,缺乏弹性,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动”[1 0]。

成文法的僵化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民事习惯来加以克服。

比如,若严格贯彻民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则只能使我国的物权种类体系局限于民法既定的框架内,而未来新出现的物权类型则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若能在民法典中承认民事习惯的渊源作用,则会避免该原则的僵化,通过民事习惯来确认物权的类型,实现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

(三)民事习惯的确认有利于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民法制度作用范围的有限性与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社会生活范围的无限性始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

民事生活内容极其纷繁复杂,范围极其广泛,无论立法机关多么绞尽脑汁、用心良苦,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对民事生活及其关系包罗万象、囊括无遗的民法典,况且社会经济关系又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中,由此在民事生活中会源源不断地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

这些要求民法典本身应具有开放性。

由于民事习惯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且具有极大的伸缩性。

所以确认民事习惯的渊源地位,就能扩大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

(四)民事习惯是民事立法的补充“盖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一语,只能表示习惯仅有补充法律之效力”[11]。

即使民法制度非常健全,民法也无法如民事习惯那样能够深入、全面地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故民法的调整必然会出现“真空”领域,这必然为民事习惯发挥调整作用留下了空间。

此外,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私法规范,是为维持一定社会的私人秩序而制定的,具有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外在强制力强的特点,由此决定它必然是一种深层规范和本质性规范。

而民事习惯的上述特点决定它必然属于一种浅层规范和现象性规范。

但在一个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各类规范要素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并不是各自独立发挥作用,而常常是互相交叉渗透、共同协同作用,各类规范分别从不同角度表明社会向人们提出强制程度的不同要求。

因此,如果过分倚重于民法的控制手段,轻视民事习惯的作用,整个社会调控机制就可能失衡,就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民事习惯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调控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12]。

(五)民事习惯是实现民事立法本土化的途径民法的规定应反映民众的情感,这样才能为民众所遵守,而民法调整对象的私人性恰恰反映了这种需求。

民法是对私人生活关系的调整,民法对民事习惯认可的本质是对私人自治秩序的认同,故民事习惯与现代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共通之处,这也是实现法治本土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法之所以具有本土性,主要基于法直接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习惯”[13]。

“对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应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14]。

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一种由民事习惯调整的传统法律秩序仍然在法律之外成长、生成、并规范着私人生活。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习惯的调整作用,民法典应将民事习惯确认为其补充调整手段,并将民事习惯的内容予以适当吸纳,促使民法典与民众感情的融合和靠近。

对外国民法制度的移植也应对我国既有的生活秩序予以必要的尊重,这样移植过来的民法制度才能为民众所乐于遵循,那种不顾民众情感、盲目移植过来的外来民法制度,必定会结出异化的果实,也必定为民众所排斥。

二、民事习惯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中的地位我国古代一直缺乏私法传统,“民刑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私法从来没有以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式存在,民事习惯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民事立法的内容。

不过,在清朝之前,我国的民事生活事实上主要靠民事习惯来予以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