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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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罗红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独特的职能,它的作用是其他行政管理环节所不能替代的。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是行政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从各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异同进行研究,从而分析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制度的优劣。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制度行政权力
正文:
一、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朝建立监察机构以来,在2000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行政监督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和守法的宣传教育,能目的是为了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促使他们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战略、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自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清正节俭、奉公守法、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高效率地为人民工
作,从而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行政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监察职能,不断清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的障碍,要通过惩治腐败,促进廉正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激发人民群众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展
二、中西方行政监督制度的比较
(一)理论基础
当前西方行政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基础,分权制衡论、人民主权理论、法治论、有限政府论等。
1.分权制衡论是依据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主张,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三种权利之间建立制衡关系。分权制衡论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地影响,现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框架大多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来设计
2.人民主权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人民主权”推动了民主革命,还促进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的民族革命。
3.法治论可以总结为法律至上、国家要依法统治、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稳定公开透明、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等。可以发现,法治将法律视为绝对权威,要求人们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法律程序,并对依法和遵循法定程序的法律结果绝对服从,本质上是强调法律效果。
4.有限政府论: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在不同程度上主张用个人权利、自由财产权和宪政自由来约束和抗衡政府权力。现成为近现代权力制衡和社会监督发生和形成的理论渊源。
当代我国的相关理论有: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监督理论、毛泽东、邓小平的民主监督理论。
1.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监督理论:人民民主监督的思想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中就有论述,如议行合一、普选制和公开性、实行低薪和取消特权等。列宁的探索主要有:坚持和完善俄共领导,建立严格的党内监督;改组工农检察院,形成党政监督合力、特别关注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
2.毛泽东、邓小平的民主监督理论:严格中共党内民主生活的各种监督制度;在党际关系中实行长期共存,相互监督;党政职能适当分开,加强中共对国家机关的政治领导性监督;在建立健全专门监督机构的同时,把各种监督机制结
合起来形成合力,关键在于加强对中国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完善人民监督的有效方式。
(二)监管手段及监管机构
西方国家:
1.议会监督,议会的权利虽然并不高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议会能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行使监督职权,采取建议、不信任表决、调查、质询、倒阁、弹劾等方法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和预算决算进行监督,能起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牵制和平衡。
2.公民监督,西方国家对公民请愿权的尊重,使得公民只要提出诉求,行政机关就对其所作出的决定进行核查,核查的过程既是对行政官员的检查过程,也是保护公民利益的体现。有切实的保障,公民自然会主动、积极地监督行政活动。
3.行政监察部门,西方国家实行了独立的监察权,监察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社会及舆论监督,许多西方学者把舆论监督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并列,认为是现代社会的四大支柱。在价值多元化的西方国家,存在着不同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要
求和价值取向,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向政府施加影响,对行政人员形成一种约束力,并且公民的广泛性使得行政人员时刻处于监督之中,防止了监督盲点和弱点。
我国:
1.人大监督,我国人大监督通常是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再由同级政府起草方案,然后交由同级党委讨论,再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审批,这样的监督会受到一定的阻力。
2.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的作用不大,不把群众监督放在眼里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中普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得不到反馈也没有办法采纳,表明我国群众监督严重存在着名实不符的现状。
3.监察部门,我国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
4.新闻舆论监督,由于我国群众的监督意识薄弱,而且新闻自由的效力尚未得以充分发挥,虽然舆论监督也发挥了不小的实际效力,但是舆论宣传还是受到了制度上的制约。
5.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监督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做为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监督权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法纪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但是我国法院的司法监督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没有规定违宪审查监督。
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些思路
(一)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机制,增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
只有当行政监督体系发挥整体效能时,才会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因此,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监督体系的相互协调机制,使各个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立法出台有关协作方面的制度,保障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调;建立综合性协调机构,负责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目标和活动过程进行总体把握、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严谨的监督网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提供的便利条件,互通信息,联合合作,增强我国行政监督的整合性。
(二)健全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实现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