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路小学学科名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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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路小学学科名师评选办法
为切实加强白路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师德高尚、教学优秀、教研突出、教改先进、有影响力的名师和名师群体,为教师专业发展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形成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鼓励优秀教师积极工作,并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范围和对象是:白路小学全体在职教师。每届2年,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评选须遵循“师德为先导、实绩为主导、科研为向导”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科名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1.职业道德要求。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带头遵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和楚雄州教职工七条禁令,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刻苦努力,主动承担并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与同事团结协作,在本乡同行中有较高威望。符合下列两项中的一项:
(1)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2.教育管理要求。积极承担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符合下列四项中的一项:
(1)担任班主任工作满5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2)担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累计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4)获得过县级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
3.教学实绩要求。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熟练组织教学,课堂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一项:
(1)近3年来,所教班级学生成绩在升学考试或各类区域性教学质量调研或检测中居本县同类学校领先水平;
(2)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等相关活动获得过县二等奖以上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获得过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以上成绩;
4.教研科研要求。具有刻苦钻研的教科研精神和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治学态度严谨,成效显著。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1)近3年来,主持或参与州级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主持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2)近3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本学科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在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省级一等或省级二等以上奖不少于2篇;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科研课题研究级别和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示范指导要求。乐于奉献,甘为人梯,求学进取,指导后生,积极发挥示范指导作用。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1)近3年来,参加过以上县级及以上竞赛课、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或担任过县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
(2)近3年来,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听每位被指导教师课每学期不少于8节或被指导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奖;
(3)具有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4类学校教学经历。
6.继续教育要求。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行为,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培训,模范践行继续教育要求。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1)近3年来,每年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50学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0学时计入,教研活动最多按15学时计入;
(2)近3年来,每年阅读1本教育类专著和1本其他著作并撰写读书笔记;
(3)近3年来,参加学历提升进修并获得高一级学历(学位)。
7.资历要求。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选名额
总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左右,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四、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中,坚持发扬民主,按程序由下而上逐级评选。
1.教师个人向任职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对照参评条件,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述职、评课、评论文论著、考核教学质量,提出初步建议候选人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2.教科室汇总各完小初步建议名单,校务处和被推荐教师所在学校中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全面考核,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名师听课、查看备课听课笔记、看论文论著、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评等形式进行,最后由白路小学名师评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并在候选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3.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审。并将实施方案和评选结果报校务班子审批。
五、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室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选具体工作由师范师资处负责。
各白路小学教务处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分工,专人负责。
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凡在申报工作中,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选推荐资格,且下一次评选时不得申报,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