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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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
1、英国。
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
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
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
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
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
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
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
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
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
验尸官办公室属于政府部门。
美国法医局领导体制各州也不完全统一,主要有三种形式:属于警察局领导的警察法医局;由当地卫生局领导的独立法医局;直属于县、市政府的司法局的法医局。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架构上有政策的制定机构,即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即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有主要的管理机构,即澳新司法鉴定协会。
澳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6名执行委员,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通过司法鉴定协会来体现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
管理内容主要有:一是每两年对全国所有的鉴定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是对各州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州司法鉴定检测局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人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鉴定质量,每2-3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测试和资格评估,制定通行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三是全国每年定期举办年会,加强交流和合作。
源于英国传统,澳大利亚也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澳大利亚的法医学主要由科研机构承担,受司法鉴定协会管理、指导。
4、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以下特点:
第一,有几个部门共同负责司法鉴定管理政策的制定。
如英国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
第二,除英国没有统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主要有内政部管理外,美国司法部、澳大利亚司法部负责司法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在管理内容上,无统一鉴定人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主要由行业协(学)会推荐,政府管理机构进行公告。
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如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
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如欧洲12国已统一了DNA鉴定标准,美国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第四,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都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检验工作。
警方无权做尸体解剖。
第五,在法医学管理体制上,美国实行单独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体制,各州管理体制不相同。
英国和澳大利亚法医学和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
由于资料的限制,不能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详细的研究。
德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是司法部。
德国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接受司法部的指定从事法医学鉴定。
俄罗斯司法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
卫生局负责指导全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管辖各级鉴定机构。
埃及司法部负责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由司法鉴定司负责。
德国、俄罗斯、埃及三国的司法鉴定管理无一例外都由司法部来负责。
三、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模式及特点
因行政权力作用的领域、社会权力的影响程度、社会诚信发育状况、社会资源配置情形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按照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和行业自律管理程度来看,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大体可以分为行政权力管理型、社会权力指导型以及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的混合型体制。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属于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混合型,俄罗斯、埃及属于行政权力管理型,澳大利亚属社会权力指导型。
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混合型居多,即使在社会自律程度较高的国家,也脱离不掉政府的宏观指导,如英国。
按照管理主体的集散程度,是否只有一个主管机关来看,司法体制的管理体制可以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分散型管理体制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埃及、德国、法国、英国属于集中管理型,俄罗斯、美国属于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体制。
集中管理型居多。
从上述研究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司法鉴定的归口管理上来看,除英国没有司法部外,其他的几个国家都是由司法部来负责的。
这也说明司法鉴定管理权是司法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至今尚未发现有法院来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例子。
第二,从管理模式来看,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近年来,加大了政府管理的力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管理更为明显。
第三,从主体架构上来看,一般有管理政策制定者、主管机关和统一评估认定机构。
这在澳大利亚表现得最为明显。
第四,在管理内容上,有鉴定人资格的推荐制、公告制、注册制,有评估认证制,有技术标准、数据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