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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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配地位 的 动 因 ,以获取 普 通企 业 无法 达
对 市场 支配地位进 行界定 ,是反垄断法 的工作。
De i i he m a k tdom i an os t s ai po t n fn ng t r e n tp ii i m on ra t a om pl x t sk f n im onop y L w o r gul t nd c e a orA t- ol a t e ae o erm ius ngt a k td v s i hem r e om ian n tposton. ii
到的超 额 利润 ,如 果 完全 禁止 企业 的市 场支 配地 位 ,很 多企业 会 在一 定 规模 后 丧失继 续 创新 和经 营 的动 力 。反 垄断 法
的三项 基本 制 度 :禁 止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以 及其 他重 大 的优 势 能够 决 定相关 市 场
大 部分 的价 格 ,或 者 能够 控 制生 产和 销 售 ,这 个企 业就 处 于市 场 支配 地 位 。市 场 支配 地位 不 是说 这 个势 力必 然 剥夺 市 场上 全 体参 与者 的经 营 自由 ,而 是强 大
竞争 ”的一 种力量 。
止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构 成一 个 较为 完 整 的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要 素包 括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含 义 、界 定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要
是 垄断 企业 。也 就 是说 ,垄 断 企业 和 占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有 区别 ,垄断 企业 从经 济 学上 讲是 一 种产 品 或者 服务 的唯
条 第3 规 定 , “ 导 的 电信 业 务 经 营 款 主 者 ,是指 控 制必 要 的基 础 电信设 施 并 且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NO.01,201014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杨荣王哲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强制交易搭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②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③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 、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没有正当理由 (程序问题)
( 1 )判定主体 ( 2 )举证责任 ( 3 )提出时间
三、指南阐释:支配地位的合理判 断 ( 一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反垄断法》第 17 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 (实体问题)
( 1 )认定标准 ( 2 )表现角度 ( 3 )理由事项 ① 经济效率上的正当性 ② 利益平衡上的正当性 ③ 维护竞争上的正当性
20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八条: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 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 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 取;
( 1 ) 本身违法 合理
( 2 )?个相关市场
( 3 )宽严标准
3. 考察维度
( 1 )相关商品市场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 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 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 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 争的商品范围。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解析
1. 经济学与法学的界定
经济学观点:同一企业的同一商品, 卖给这些顾客贵些,卖给另一些顾客 便宜,在这个市场卖得贵,在那个市 场卖得便宜
法学观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 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 ( 1 )针对消费者 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优惠 正常的讨价还价行为 ( 2 )针对经营者 不同的成本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6)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
1974年,AT&T被控利用其在市话服务上的垄断势力排斥长 话及电话设备的竞争对手。双方在1982年IBM官司结束 的同一天达成调解,AT&T保持长话业务,但同意在 1984年把市话业务让独立出去的7家本地电话公司经营。
(7)英特尔公司案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布:Intergraph公司 诉Intel垄断罪名不成立。Intergraph公司位于亚拉巴 马州,是一家生产工作站和计算机图形芯片的厂商。原 先政府起诉英特尔非法行使垄断势力,不让包括 Intergraph在内的3家电脑制造商取得重要的技术资料。 1999年3月8日,Intel与FTC达成庭外和解,但是 Intergraph随即上诉。这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 Intel的行为无明显的托拉斯倾向,同时还驳回了 Intergraph对Intel非法垄断微处理器市场的指控,因 为Intergraph尚未进入这一领域与Intel竞争。
(3)“经营者集中”可以表现为企业合并、购买股 份、购买财产、订立合同、人事兼任等情形。
4、行政垄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 争的行为。为体制转型国家所特有。
(1)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常常表现为行业管 理部门和地方政府。 (2)行政垄断是官商勾结的产物,是政府体制改革 不彻底的后遗症。
2、垄断的危害 (1)排斥竞争,危害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
(2)侵害消费者利益; (3)损害效率,抑制创新; (4)不利于实现经济民主。
请注意,垄断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 合理性。因而反垄断法应正视垄断的复杂性。
传统观念认为,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服务的产业,如电 信、电力、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 在这些行业中,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和其他 设施(如电缆、输油管和铁轨)的高成本的重复建设,因 而在这样的行业中,保持一家或少数几家大企业的垄断地 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正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前总裁 西奥多· 维尔所宣扬的那样,电话,从其技术本质上来说, 应当以垄断的形式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最有效的运 行。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

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

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

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

“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中文摘要反垄断法,从理论上讲属于经济法学当中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国外又有“反托拉斯法”之称,是指在国内外经济活动当中,用以规范和控制垄断行为的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判例乃至延伸到国际条约的一系列制度。

反垄断法最早诞生于有“反垄断法之父”之称的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主义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与此同时,随着美国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爆发,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弊端逐渐显现,为了消除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开始出现,而反垄断法就恰恰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是后进者,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从立法到执法等各个环节都经历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而在此期间也暴露出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全面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相关方面积累的经验,正如本文将要研究的高通案的成功解决,这些都反映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水平并非处在“婴儿”阶段。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

高通案涉及的就是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本文以高通案为研究对象,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三个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和全面地分析;此外,由于本案还涉及到其他法学类学科如专利法、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等等,因此文章在分析时采用了有关方法进行了辅助性分析。

在行文的最后,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思考与有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The Legal Analysis of Qualcomm's Abuse of DominantMarket PositionAbstractAntitrust law,in theory,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ket competition law in economic law.It is in a foreign country and"antitrust law",which refers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activities,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control monopoly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judicial precedent and extends to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system.Antitrust law was originated in the"anti monopoly law"the father of the United States,at the end of nineteenth Century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the doctrine of free competition in majo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to monopoly capitalism;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economic cri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19331929to burst,abuse of free competition capitalism appears gradually.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economic crisis,the state intervention began to appear,the anti-monopoly law is produced in this context.China is a latecomer in the field of anti-monopoly law,since2008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have gone through unremitting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from legisla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but also exposed a series of questions can not be avoided,but with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especially the decisive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related experience,as this will be the case of Qualcomm case successfully solved,these are reflected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not in its infancy.China's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of the following four kinds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 namely,the monopoly agreements(including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onopoly agreements),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Qualcomm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This paper is to Qualcomm c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from the three angles that the relevant market,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and the specific acts of abusing 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of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ase;in addition,the case also involves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law,patent law and economics analysis method and so on,so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methods of auxiliary analysis.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it is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al issuesrela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Key words:Related Market,Market Dominance,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1)第二节研究方法与研究综述 (1)第一章高通案案情及焦点问题概述 (3)第一节基本案情介绍 (3)第二节主要焦点问题归纳 (5)第二章高通案焦点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7)第一节高通公司所处相关市场的研究 (7)一、相关市场的规定 (7)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影响因素 (7)三、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二节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0)一、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10)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11)三、本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第三节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 (14)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1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 (15)三、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 (16)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的合法性 (18)一、发改委整改决定的分析 (18)二、罚款的合法性分析 (19)第三章高通案相关法律思考 (21)第一节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21)第二节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21)第三节加速出台相关执法细则 (22)结语 (24)参考文献 (25)致谢 (27)绪论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是对反垄断这一概念的基本解释。

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由、 平。 公


界 定 与 归类 : 用 市场 支配 地 位 的主 要 表 现 滥
随 着 反垄 断 立法 理 念 从结 构 主义 向 行 为主 义 的转 变 . 们普 遍 认 为 人
法律无需 反对企、 澎的市场支配地位 , 而应规 静企业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 J 行为 , 只有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 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但 是 对 于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 的具 体 禽 义 , 今 没有 统 ~ 的理 解 , 是 至 而 见仁见智 经合组织(E D对“ ( c ) 滥用支配地位” ) 的解释是:支配企业为了 “ 维持或加强其市场 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 争的商 业行为“ 欧 渊法院 。 17 9 9年 在 审 判 “ 夫 曼 公 闭诉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 案 时 . 涉 及到 对 滥 用 霍 一 曾 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问题 , 它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与具有 “ 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橱念一有 关企业由于存 在瞢这种地 位 . 不仅 影 响 了市场结 钩 , 且 通过 采 取 与商业 交 易 所 不 同的 手段 具 有 妨害 而 现有市场 竞 争程度的维持或者竞争发展的作用 ”我 们认为 , 0 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是指取得 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 凭借市场优於独 占或独家 经营的地位 + 在相关 的商品市场 、 地域 }场上 , { 利用其绝对 f势 。 制市 控 垃 场 、 制竞 争 的 " 为 限 在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类 E, 人们通常从其 产生的反竞争效 果人手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 为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 剥削性 即“
企业如果将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制定价格、 择交易对象等经
营行 为 结 合 起 来 , 很 容 易 导 致 市 场 支 地 位 的 滥 用 , 有 可 能 对 市场 就 片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二)申报制度——事先预防措施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 4. 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 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 形式。它指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 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 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 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 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 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 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 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 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 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 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 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 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 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 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选项C、D错误。本身不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也不可能授权其他机构执法。《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
(五)法律责任
1.
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 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业协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
减轻、免除责任规定 由于垄断协议越来越具有隐秘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 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 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 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首恶必办,胁从 不问)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制作人:吴越马洪雨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二、限制竞争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三、企业合并及其法律规制本节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三、相关市场的含义和分类:⏹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五种表现形式⏹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案例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支配企业为了维持或者加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

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公用企业。

⏹2、行为目的具有针对性,为了维持或加强支配地位。

⏹3、行为本质具有反竞争性,即对其他竞争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从事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1.2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在美国,通常被表述为“具有垄断力量”(possession of monopoly power),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相对于其他中小经营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且中小经营者对其具有交易上的依赖关系,该经营者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则违法。

1.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5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2、市场占有率居前两位的两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2/3以上的;⏹3、市场占有率居前三位的三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3/4以上的。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来维护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现状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从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合谋、操控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

保障竞争反垄断法不仅着眼于制止不当竞争行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规定了企业间合理的竞争行为,同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确保他们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通过促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消费者不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还有机会接触到更丰富的商品选择。

促进创新竞争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因此,反垄断法也隐含着促进创新的功能。

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全球范围内,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及市场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立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构成,这些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在欧盟,委员会以《欧洲联盟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为基础制定了相应法规,旨在维护国际间公平竞争。

这些法律不仅涉及国内企业,还对跨国公司在欧盟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该法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行为,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经济法——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经济法——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05 公共管理学论文题目: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若干个经营者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且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或强势控制市场的一种状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适用范围界定滥用行为危害限制引言随着中国加入WTO,更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机遇是中国企业在竞争中可以磨练壮大,挑战是那些掌握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如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在中国市场非常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

我国公用企业因其自然垄断的特性,也往往易滥用其支配地位。

虽然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通过的反垄断法对有关概念,如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界定,对进一步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及标准,以及法律对其规制等问题进一步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依据,以期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案例:2019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A公司在多个省份的家电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从A公司购买零配件、限制交易相对人销售同类产品等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垄断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垄断行为的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

(2)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行为。

(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垄断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垄断行为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王龙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它遇到限制为止。

中国经济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行业竞争剧烈变化,产业结构急剧调整。

经过近三十年的分化和整合,一方面,国家垄断行业被大量打破;另一方面,在一些领域出现了市场集中现象,资源向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靠拢。

一部分企业在竞争中取胜,还有一部分原本就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改制和大规模扩张而经营成功,这些企业已经牢牢地占据了其所在行业的支配地位。

在电信行业,中国邮电部一直是法定的独家垄断者。

1980年6月,国务院特批市话企业收取电话初装费,电信业开始放松价格上的管制。

1993年12月,中国联通公司组建,电信业又放松了进入制度的管制。

经过分拆,中国电信业逐步引入了竞争机制,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但各个竞争者在市场上的地位仍然相差悬殊(图1)。

(资料来源:/mii, 2002年6月统计公报) 同时,在电信业的各个产品市场上,各经营者的竞争实力也极其不同。

2002年,在固网业务中,中国电信集团几乎占有100%份额;在移动业务中,中国移动占有76%市场份额,联通只有24%;在IP 电话中,50%份额属于中国电信集团;在寻呼业务中,联通独占87%。

并且,所有这些电信运营商都是国有企业,图1.2002年分拆后六大基础电信企业收入的市场占有率几乎没有私人企业或者民营企业。

在后来的竞争发展中,这种格局并没有明显改善。

到2006年6月,中国移动总用户数达到2.74亿户,联通总用户为1.35亿户;其中,中国移动新增用户444万,联通新增用户114万,中国电信新增用户92万。

在实力悬殊的状况下,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运营商拒绝向竞争者开放网络,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开放网络,索取不合理的价格等等,使得中国电信业的市场格局迅速变化。

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广大消费者对资费过高和服务不满的呼声,伴随着运营商对拥有绝对市场主导地位者及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指控此起彼伏。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金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市场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众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明显不同,其中,少数经营者由于经济实力强大、产品具有特色等原因在相关市场中占有较为突出的地位,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明显强于其他经营者,甚至能完全控制市场。

如果他们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可能妨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特别关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法律完善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2.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3.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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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董微【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⑴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发展的潮流,辟专章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

本文意图通过阐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原理,解读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及实际意义,指明其得失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六条首先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可以看成是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性规定。

其后,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用了三个条文(第十七——十九条)对这一垄断行为予以规制。

条文数量虽然不多,内容却很丰富,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高度抽象、不易把握及专业性强的特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可见,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反竞争的行为表现,以及用一个兜底条款说明上述列举是“包括但是不限于”的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说明,即“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及提高执法效率,第十九条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运用立法技术转换了举证责任,因此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说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非垄断状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

只有当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某种反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

实际上,这也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及经济学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需强调的是,无论经营者是通过竞争,还是因为法律的特许(如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知识产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其市场竞争行为都应统一受反垄断法的监督,可能遭致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调查。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分析由前述规定可以认为,判定竞争者实施了独占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具备两个基本要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独占)并且实施了排斥竞争的行为(exclusionary act),这也正是经典的反垄断法理论得出的结论。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力可表述为:实施排斥竞争的行为以加强或维持市场支配力,而不是通过优势产品或商业才智来获取。

以下分别就这两个要件作简要分析。

(一)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力判定某个竞争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必须首先就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包括相关的产品市场与相关地域市场。

⑵在没有明确相关市场时,不能笼统断言竞争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及拥有市场支配力,这和竞争者自身经营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联系。

甚至可以说,对相关市场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支配力的认定。

市场支配力指“控制价格或排斥竞争的力量”,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将市场支配力界定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够将价格维持高于或将产量维持低于竞争水平而获利的能力”。

⑶而是否存在这种支配力通常可以从对市场的控制份额推断出来。

⑷一般而言,这一份额不低于50%,而美国法院倾向于不低于70%。

⑸而即使达到了这一份额,法院有时仍需根据进入市场的难易、市场结构、竞争者的财力、材料来源与技术条件等事实与法律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以判定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力。

在某些情况下,对市场支配力的判断相对简单,如垄断行业或者因知识产权影响而形成的特殊产品市场(如微软公司在计算机个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力)。

实施某种引起争议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力时,将引发反垄断法上的关注,执法机关可能展开进一步的反垄断法分析。

换言之,如果不拥有市场支配力,那么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分析即告终结。

(二)排斥竞争的行为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实际上是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该行为在理论上称为排斥竞争的行为。

无疑,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排斥竞争行为是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问题。

1.认定排斥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受保护的竞争行为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常常交错在一起,不易区分。

从竞争的结果看,市场上必然是优胜劣汰,一个优秀企业通过激烈竞争取得成功也同样会导致另一些企业被杀下马从而被“排挤”出竞争市场。

同理,也不能因为一个竞争者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而判定其进行的竞争行为都是非法的。

对此,美国法院在微软公司案中曾经说道:“判定独占者的某个行为到底是排斥竞争的行为还是某种激烈的竞争行为是很难的:排斥竞争的手段和合法竞争的手段是混杂的。

法院在反垄断法上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表述一个一般规则以区分降低社会福利的排斥竞争行为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合法竞争行为”。

⑹对如何判断排斥竞争的行为的争论不仅“多年占据着反垄断争论的统治地位”,而且“在国际层面也是被着重讨论和争论的竞争政策”。

⑺有学者甚至将这一问题的探索称为反垄断法上“圣杯”的追寻。

⑻目前,有四种较有影响的学说有助于人们理解关于排斥竞争行为的实质:⑼(1)排斥了同样有效率的竞争对手的行为。

这是波斯纳法官提出的观点,他认为如果某个行为使得经营者取得比其它同样有效率或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更好的结果,排斥了这些竞争对手,那么可以认为该行为是排斥竞争行为,因为这违背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2)不正当地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行为。

这一学说来源于所谓的“后芝加哥经济理论”,其重点在于认定实施该行为是“不正当”的。

一般而言,如果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是提高效率的副产品,则是正当的。

反之,赤裸裸地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则构成排斥行为。

(3)通过增强市场支配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一观点强调排斥竞争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增强了市场支配力损害了竞争对手,更要考察是否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

如果根本没有增加消费者的福利或者对消费利益的损害大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或者对整体消费者的损害大于对特定消费者福利的提升,该行为都应被判定为排斥行为。

(4)无经济上的理由而仅仅是对竞争对手产生排斥效果的行为(No Economic Sense Test)。

这一学说避开了形而上的探索而寻求一个实用的测试标准。

如果所实施的行为仅仅损害竞争对手而毫无经济利益可言,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排斥行为。

通过实践,人们发现上述的四种流行学说各有利弊,而由于可能遭遇的反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这些学说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如第一种观点是比较宽松的,使得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显得不足。

但在处理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案件中具有优势。

不久前,美国最高法院在Weyerhaeuser⑽一案中讨论关于排斥行为的一般标准时遵循了这一方法。

但因为该案与掠夺性定价的案件有类似之处,所以仍不能认为其它几种观点失去了用武之地。

美国法院在广受争议的Aspen一案中,实际上综合运用了多个视角来判定排斥行为,将排斥竞争的行为表述为:以维持或加强垄断地位为目的,在没有合法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排挤或妨碍竞争对手并对竞争对手造成不必要损害的行为。

⑾所谓“不必要的损害”,是指并未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纯粹使竞争对手受损的行为。

而如果该行为能够改善消费者的地位,即使是对竞争对手侵略性很强或损害很大的行为,也不能被判定为排斥行为。

譬如,为增加销售而大幅降价的促销行为。

简言之,如果市场独占者是出于改善经营的目的而实施了对消费者有利的行为,竞争对手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害都可以被认为是竞争所带来的“必要”损害。

上述学说的共同缺点在于操作性差,难以给经营者明确的指引,而这也正是反垄断法固有的难题,即使是目光如炬的专家也难以对反垄断法遭遇的实际问题一目了然。

针对排斥行为在法律上效果的模糊性,目前所达成的共识是在判定时应适用合理原则(role of reason),即应根据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而不是行为自身的性质或表现来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排斥竞争行为;换言之,需要比较该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和损害竞争的效果来得出合理的结论,不能武断地将某种行为或某类行为直接判定为非法而不考察其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

在Brooke Group 案中,美国法院重申,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消费者的福利和竞争,而不是让单个的竞争者不受损害。

⑿合理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意味着,排斥行为的判定应该个案进行。

就经营者而言,在合理原则的分析框架下,通常可以以行为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为由为自己辩护,包括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竞争能力、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自由等等,实际上,“合法的商业目的”与“有益于消费者”在反垄断法分析中是个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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