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617法学综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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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617法学综合卷(含法理、宪法、民法)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12分)

1、法学

2、奥斯丁(Austin)

3、法律关系

4、法律可诉性

5、法治

6、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法律有哪些规范作用?请分别说明。

2、法律的解释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问答题(17分)

试论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

一、问答题: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其实就是规范宪法,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0分)

二、论述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对这种理解,你的观点是什么?请加以论证。(30分)

民法学部分

一、问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格式合同的审查原则。

2、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3、简述物权的效力。

4、简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二、案例分析(共18分)

原告:新宇公司

被告:冯玉梅

主要案情: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02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03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应当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新宇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4分)

2、一审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4分)

3、二审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4分)

4、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不考虑赔偿费用问题)?并说明理由。(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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