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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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也客观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板不足。

为推进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结算的问题,精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通知》主要框架《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困难群众享受待遇滞后、基础信息不准确造成困难群众待遇难确认、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规则有待完善、各地医疗救助待遇起效时限规定待统一等问题,聚焦“建机制、聚合力、补短板”,对加强工作管理、规范待遇时限、健全共享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信息质量、促进工作衔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举措《通知》从6方面提出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

明确部门间开展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

明确信息共享操作层级。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

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时间差未享受待遇的,可手工结算。

三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提出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落实信息共享责任。

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对本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工作负总责。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目录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3)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3)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3)四.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4)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成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制约因素 (4)五.建议及措施 (6)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社会和个人突发的不可承担的疾病风险进行救助的医疗体系, 主要面对社会困难人群和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人群中的患病人员以及由于家庭收入不能承担庞大的医疗开支而陷入困境的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1.通过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调查,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

由此可见,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脱贫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可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人均寿命。

3.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稳定。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救助体系有助于缓解这一现象。

另外,如果有大量无钱医病的情况存在,本身也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4.有利于保障人权。

,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

生存权就是人和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

5.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

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

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1.中国医疗救助对象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侧重于低保户、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核心提示】何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救助?如何申请享受该救助?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我市还有哪些针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上述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关注】问:什么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于患重病需住院医治,政府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社保报销后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救助的一项制度。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问:门诊费用能申请医疗救助吗?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费用,但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5篇)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5篇)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一、救助对象城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当地户口的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____%)均可享受。

二、救助方式现阶段,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种,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门诊救助1.救助范围。

目前,门诊救助只针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居民。

2.工作流程:(1)社区居委会对辖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患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医疗救助档案,一份留档,一份上报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2)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档案,进行进一步核实,准确核实病种及医疗年花销金额。

(3)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根据低保家庭的病种及年花销金额确定门诊救助金额。

(4)门诊救助采取代金卡的形式,只限在指定医院门诊医疗使用。

住院医疗救助1.救助范围。

低保户或低保边缘人员。

2.工作流程:(1)申请低保户或低保边缘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需提供下列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低保证(低保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存折的首页、末页复印件,此材料只针对低保户家庭。

低保边缘人员家庭需写医疗救助申请,申请中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病种、医疗费用等,并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盖章认可。

(二)病情诊断书、出院结算单、病历、日清单、____、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a4纸复印)。

(三)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上报至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2)审批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接到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会同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查,核实无误后,提交至办事处评审委员会____评审,经评审确定后,上报区民政局。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2)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是为了帮助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和其他需要医疗帮助的人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支持的制度。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健康对每个⼈来说都⾮常的重要,不光是对个⼈,对整个国家也起着⾮常重要的作⽤。

那么,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1.为健康扶贫对象进⾏免费体检,建⽴健康档案。

由乡镇卫⽣院和社区卫⽣服务中⼼为辖区内健康扶贫对象进⾏体检,体检后为贫困⼈⼝建⽴健康档案。

2.提供家庭医⽣签约服务。

成⽴了由卫⽣院医护⼈员和村医组成的家庭医⽣团队,为签约居民服务,以贫困⼈⼝为重点提供家庭医⽣签约服务,签约服务率为100%,对⾏动不便的⽼年⼈、残疾⼈和卧床患者实施上门服务,并对贫困⼈⼝⾼⾎压、糖尿病和脑卒中患者针对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

3.健康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补贴。

即建档⽴卡的贫困⼈员先⾃⼰全额缴费180元,后政府予以补助60%。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保个⼈缴费部分由政府医疗救助基⾦给予全额资助。

4.区域内住院治疗免起付线,提⾼健康扶贫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例。

建档⽴卡的贫困⼈员在城乡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治疗,免起付线,医疗费基本医保⽀付⽐例提⾼5%,⼤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病保险⽀付⽐例提⾼10%,门诊特慢性病患者⽀付⽐例提⾼5%。

如下表:5.实⾏健康扶贫对象住院“⼀站式”报销便民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设⽴健康扶贫⼀站式结算窗⼝,实现基本医保、⼤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站式信息对接和时结算。

6.实⾏健康扶贫对象县域内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

我县健康扶贫对象在融⽔县域内住院看病不⽤交押⾦,直接持医保卡(或农合本)、有效⾝份证件和《精准帮扶⼿册》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交个⼈⾃付部分费⽤即可,减轻患者垫资压⼒。

7.“9+1”种⼤病专项救治。

2017-2020年,根据患病情况,分病种、分批次组织对因病致贫的建档⽴卡农村贫困⼈⼝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员以及低保对象实施⼤病集中专项救治。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规定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规定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规定第一条保障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施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其中急、危、重病人和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

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第三条市第三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除外)提供医疗救助。

一般的常见病。

第四条属定点医院接诊救助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

由市第三医院或市精神病院一方收治后,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确实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另一方及时派出相关人员配合治疗其它疾病。

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派人界定病人属类。

对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院接诊后24小时内通知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

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

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经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批准,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

可以雇人陪护,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12元,伙食费8元。

第六条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

内容包括救助站出具的确认证明、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用于审核备查。

要单独记账,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

单独核算,并经救助管理站主管领导核实签字,每季度末汇总后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支付。

市财政局负责定期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七条经治疗。

定点医院应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然后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与社会救助制度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与社会救助制度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与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公民提供保障和帮助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民政部作为国家负责社会福利政策及社会救助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各级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救助和服务。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救助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

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给予退休人员一定的退休金待遇,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医疗保险是指通过设立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帮助他们度过就业困难期的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为育龄妇女提供一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为因工作中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提供一定的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险制度。

这些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帮助工作人员在就业和劳动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其次,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低保救助、临时救助、兜底保障等。

低保救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指为遇到突发意外、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人群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其他形式的救助的制度。

兜底保障是指为特殊群体、残疾人、孤儿、流浪乞讨者等提供特殊救助和保障的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旨在帮助那些暂时或长期处于困境中的人群,提供其最基本的生活和帮助,使他们能够温饱有保障,实现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综上所述,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救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通过制定福利政策和救助制度,民政部工作人员致力于解决公民在就业、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扰和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对于社会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民政先心病救助政策

民政先心病救助政策

民政先心病救助政策
先天性心脏病属于一种先天性的心血管畸形病变,通常可以分为三级响应制度。

先天性心脏病的患者,需要在特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助,而民政机构,一般是在卫生保健中心、妇幼保健院、心血管内科等科室进行。

1、第1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通常是对35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进行健康宣教,以及对患者家属进行系统性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并及时转诊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规范的治疗,可以通过建立档案,规范的系统化管理,使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2、第2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患者出现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但还未出现心功能不全的时候,需要做第2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

在患者出现心功能不全之前,通过系统性治疗,使心脏畸形能够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进行,可降低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率;
3、第3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如果先天性心脏病的患者出现心功能不全,甚至出现心衰,需要第一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做心脏超声心动图、心电图、X线等检查,了解心脏畸形的情况,然后根据医生的建议,转为外科手术进行治疗;
4、第4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通常在患者出现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且心脏功能已经严重丧失的时候,需要做第4次强化心脏畸形筛查。

在患者心脏功能逐渐恢复之后,可以转为心脏外科手术治疗。

先天性心脏病的患者,需要注意平时的生活方式,避免劳累,注意休息,以免过度劳累,导致心脏负担加重,引起疾病的发作。

民政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程序与流程

民政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程序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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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民政救助

大病民政救助

大病民政救助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全社会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然而,仍有许多人因贫困、重病、残疾等原因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治疗,而大病民政救助便应运而生。

大病民政救助,是指国家和政府为了保障民众基本医疗权益,应对大病风险,保障患有特殊疾病或罕见病的困难群众获得必要医疗救治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

它旨在帮助困难患者纾解经济困难,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和治疗,帮助他们早日恢复健康,重回社会。

我们知道,现代医疗已经朝着高精尖领域不断发展,很多疾病不仅治疗费用高昂,还需要高科技项目的支持,一旦发生大病,往往会对家庭经济造成很大负担。

而有了大病民政救助政策的实施,对患病人群来说,既是一份经济资助,更是一份温暖关怀。

大病民政救助的申请流程也相对简单,首先,患病人员应先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咨询,了解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

然后,提交申请表和必需的证明文件,同时进行线上申报并进行信息审核。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最终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政策。

实际上,大病民政救助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贫困患者因疾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能够分担部分医疗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责任。

同时,这种政策也为整个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带动了社会爱心和互助精神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大病民政救助政策的实施,还应该注重其完善和进一步的优化。

例如,应进一步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标准等,力求让真正需要帮助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同时,还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把更多的人引导到政策救助的门径,让政策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大病民政救助在保障民众医疗权益,减轻患者和家庭经济负担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相信大病民政救助将会为更多的人带来希望和支持。

让我们用爱和关怀,共创一个更加温暖和谐的社会。

民政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材料

民政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材料

民政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材料民政医疗救助是政府为保障人们就医治病而施行的政策。

人们享受这种政策,需符合条件并按照程序实行,并不是随意而为的。

那么,民政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材料呢?接下来就由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一、民政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材料医疗救助所需要的材料为:(一)困难家庭(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住院治疗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280元以上的。

):1、全家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农合报销凭证原件(或在农合办出具与报销凭证住院时间与金额相一致的盖有农合办公章的证明)4、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需要扶贫手册第四页复印件5、本人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如本人无银行账号则需一位家庭成员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二)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需提交材料(住院治疗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2750以上的<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大病保险结算单为准>):1、全家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农合报销凭证原件(或在农合办出具与报销凭证住院时间与金额相一致的盖有农合办公章的证明)4、保险公司出具的二次补偿结算单5、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需要扶贫手册第四页复印件6、本人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如本人无银行账号则需一位家庭成员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医疗救助报销流程(一)收集以上材料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由乡镇民政办。

(二)完善表格后提交到乡镇民政办审核(三)乡镇民政办审核无误后,上交县民政局审批(四)民政局通过信用社银行发放法律学习:网友:对救助申请材料的填写形式有什么要求吗?律师:所有材料一定要使用黑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以上便是由我为您介绍的关于民政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

申请医疗救助,首先需要提交申请书。

其次要提交病历本、病人情况记录等材料来证明病人确实需要医疗救助。

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学习律师。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一、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袁州区常住户口的以下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镇“三无”对象;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二、医疗救助病种住院救助中涉及的重大疾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脑中风、脑梗死、脑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70%以上严重烧伤、严重心脏病、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矽肺、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慢性肝炎、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糖尿病、强直性脊椎炎、重症肌无力、高位性截瘫、严重类风湿以及医学上认定的其他疑难重大疾病。

三、医疗救助标准1、日常门诊救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给予全额救助;在医保目录范围外用药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同意的,给予全额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民政医疗救助应救助的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可报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补偿金额】×救助比例3、其他事项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

患者一年可多次救助,但救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全年封顶线。

附:袁州区医疗救助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区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说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含义:1、医疗困难患者;2、医疗目录内可报医疗费用;3、医疗救助基数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4、“六类对象”是指文件中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规定的对象;5、“两类对象”是指文件中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规定的对象。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是民政部门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社会福利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保障失能、失业、残疾人群的基本权益,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影响。

一、救助对象的划定为了确保救助政策的针对性和公平性,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进行了明确划定。

一般来说,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失能人员、低保户等都可以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支持。

这些群体往往面临着生活困难、就业问题、疾病和其他困境,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帮助。

二、经济救助政策民政部门通过经济救助政策来减轻受助群体的经济负担。

主要措施包括提供临时救助金、发放供养费、给予就业优惠、提供住房补贴等。

临时救助金是针对遇到突发困难的群体,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提供短期经济援助。

供养费则是为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损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来源。

就业优惠政策则鼓励企业为贫困人口提供工作机会,同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是社会救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通过建立医保系统、免费医疗救助等方式,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保系统为贫困群体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医疗服务,有效解决了就医问题。

同时,对于因患重大疾病导致高额医疗费用的群体,民政部门还提供医疗救助金,帮助他们承担治疗费用。

四、教育救助政策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因此民政部门也针对贫困家庭的子女推出了教育救助政策。

政府通过发放助学金、提供免费教材、减免学费等方式,为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加他们走出贫困的可能性。

五、社会关怀和帮扶除了经济和医疗救助政策外,民政部门还注重对受助群体的社会关怀和帮扶。

通过建立社会工作机构、培训社工人员、开展心理咨询等方式,为受助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援助贫困人口,形成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助力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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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临时医疗救助
1.xx低收入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界定
xx:
人均月收入为240元——480元
农村:
以扶贫开发办出具的证明为准
2.患重大疾病的种类
因家庭成员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网上救助
民政对象除县外就医的报纸质材料到低保科实行病后救助外,县内个人住院和个人门诊,全部实行网上救助,一律不再收纸质材料,请大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民政个人住院
1.严格按实时领取民政资金的人员花名册核实患者身份并开具告知书,若对象核实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出具证明的人负责。

2.不再通知低保科激活合医帐号。

3.请各乡镇每月25日前上传当月《民政个人住院情况统计表》(电子档)。

(二)民政个人门诊
患者凭身份证和合医证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或购药即可。

1.“定额”门诊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由原来8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

一般民政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特殊说明:
因优抚对象2011年的个人门诊已划各乡镇,所以这部分对象在网上只有共付门诊100元。

四、病后救助
(一)所需材料:
1.《武隆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武隆县城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住院发票和合医办报销单复印件
3.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4.民政对象复印件或证明
(二)救助金额计算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5000元。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即救助金额=(合医办承认金额-合医报销额)×60%。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

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2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2000元。

4.临时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即救助金额=(合医办承认金额-合医报销额-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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