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doc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律师工作的重心是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防控法律风险,但对自身风险的防控倒不是很在意。
税收风险就是隐藏在律师身边的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就需要对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款及应扣缴税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类型,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如果律所自己拥有车辆和房地产的,还涉及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律所应扣缴的税款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律所只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9项所得中的8项,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项应税所得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其中(五)“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二、律师应纳税款按照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笔者将律师分为四类:合伙律师、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预扣税款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缴纳。
(一)合伙律师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步,计算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第2步,计算应分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分配比例第3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注意:合伙人如果取得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个税法: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
个税法: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一、出资律师的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项目缴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
6、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施行五级差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段文涛/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自2015年10月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对“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予以了明确。
可见,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只是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实为律师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用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不再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并不代表就一律不实行查账征收或一律不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
出资律师个税的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计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计入引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之一,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需要将其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税务计算。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入方式,包括所得的界定、计算方法、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其从律师事务所获取的属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各类所得。
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报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工作所取得的报酬;2.稿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作法律文书、论文等所取得的报酬;3.特许权使用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使用特许权所取得的报酬;4.特许权转让所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售特许权所取得的收益;5.利息、股息、红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投资、股权等方面获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属于劳动报酬,并非生产经营所得,因此不纳入该范畴。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综合所得税率或者分类所得税率两种方式进行计算。
1. 综合所得税率计算方法综合所得税率计算方法是指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所得汇总后,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税率表分为7个档次,税率从3%到45%不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首先,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汇总;2.然后,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3.最后,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所得税率计算方法分类所得税率计算方法是指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然后分别计算税额。
律师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律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几个部分,不同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律师作为专业人士,通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固定薪资。
这部分收入需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累进税率计算,同时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税款。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律师个人所得税范本:张律师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2022年全年的总收入为3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收入为24万元,案件奖金收入为12万元。
他全年缴纳的五险一金合计为3.6万元。
张律师应当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张律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基本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4万元 - 3.6万元(五险一金)- 起征点(6万元)= 14.4万元案件奖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 12万元 - 起征点(6万元)= 6万元因此,张律师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4.4万元 + 6万元 = 20.4万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张律师的应纳税额为: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以此类推。
由于张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所以其应纳税额为:(36,000 3%) + [(144,000 - 36,000) 10%] + [(204,000 - 144,000) 20%]= 1,080 + 10,800 + 11,600= 23,480元因此,张律师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480元。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各类收入,并依法进行申报。
同时,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专项附加扣除等,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一文搞定:合伙人个税律师合伙事务所个税(含私车公用案例)
一文搞定:合伙人个税律师合伙事务所个税(含私车公用案例)提醒:需要打印下来仔细做笔记的看,不能快餐阅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辅导课件厦门税务(2018-5)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1、出资律师;2、雇佣(聘用)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特别说明: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35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公式中: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不包含全体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和办案分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 A ÷BA=(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此为包含全体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分成口径)×该出资律师实际利润分配比例(即约定的除工资和办案分成外的出资律师间律所利润分配比例或投资比例)+该投资者工资和办案提成;B=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此为不包含全体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和办案分成的口径)例1:某律师所2015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5年12月份,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5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 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5. 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会计实务:不同律师身份个税如何计算
不同律师身份个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事务所的身份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
合伙人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律师应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事务所存在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合伙人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聘用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作为雇员的聘用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聘用律师从事务所获得的业务提成最高按35%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能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律师事务所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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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怎么交税
在中国,每一个企业单位都需要缴税,这是作为公民的义务,是每个人必须实施的。
那么就会有人问了,需要缴税吗?律师事务所又是如何交税的呢?各类律师的纳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
1、营业税委托合同收取的全部费用×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的营业税金额×7%
(注意:按城市7%,县城5%,其他1%的标准计算)
3、教育费附加缴纳的营业税金额×3%
4、
a合同租金×1‰
b营业账簿
a记载注册资金的营业账簿×0.5‰
b其他账簿5元/件
c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5元/件
d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5元/件
e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元/件
5、其他地方税费(各地规定不同)
a水利方面的地方性基金
b社会保障基金
c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二、各类律师如何纳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0]
149号文件规定执行: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地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地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地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地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地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地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地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号文”)地规定,从年月日起,出资律师取得地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地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一)应纳税所得额地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地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地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地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地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地规定>地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地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出资律师每月领取地“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地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元月(年月底前为元月)地费用.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地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地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按照号文地规定(我省在转发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地比例扣除办案支出地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地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地办案提成收入地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地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地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地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地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号文、号文和号文规定地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地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地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地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地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地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地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地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地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地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计算公式是: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元月地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上述“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地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例.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地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万元、万元和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万元和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地案件按办案收入地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元,会计每月工资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元.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地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万元(其他计提地费用暂不计算).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地经营所得.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地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办案提成支出.三位出资律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专职律师甲万元(万元×),专职律师乙万元(万元×),合计万元.出资律师地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地加到该事务所地经营所得中,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地(出资律师办案提成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地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地办案提成总额为万元,再将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万元地)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工资支出.出资律师:××=(元);专职律师:××=(元);会计:×=(元);勤杂人员:×=(元).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元、会计工资元和勤杂人员工资元符合正常地市场工资水平,根据号文地规定,实际支付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地工资总额=(元).()当年各项业务费用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万元.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万元)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地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李子明:×=(万元);陈兆豪:×=(万元);张重华:×=(万元).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例.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万元、提成工资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地办案费用万元,行政人员工资福利万元,教育经费支出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万元.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地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地项目和金额:()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地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地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地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可税前列支地工资总额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地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实际发生地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地内准予税前扣除,即×=(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地万元教育经费中,有万元(万元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地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地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地‰.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万元地是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地‰(万元׉万元).所以,实际发生地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万元(万元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地金额合计为:=(万元).则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万元).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万元(×).甲应纳税所得额=××=(万元)甲应纳税额=×=(万元)乙、丙、丁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与甲同.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二、账册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经营所得地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应纳地个人所得税,按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收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出资律师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地通知》(国税发〔〕号)地规定,“应税所得率”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后,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发生地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例.仍采用例,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地应税所得率为,则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地年度经营所得为×=(万元).则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这里要注意地是,根据号文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所以,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减除元月地费用扣除标准.。
2024年合伙律所税务政策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查阅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文件。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合作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即投资者)、雇佣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出资律师以每一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分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第五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确定(一)应纳税额的确定出资律师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税额,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税目、税率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5000元 5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三)收入总额的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律师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财产出租,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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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
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为1600元/月)的费用。
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
按照149号文的规定(我省在转发149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作为应税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43号文、91号文和65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
2、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
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
计算公式是: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上述“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
例1.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4:4: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
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
2008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中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20万元、30万元和 40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50万元和60万元。
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
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1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每月工资2500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800元。
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其他计提的费用暂不计算)。
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的经营所得。
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
主要有:(1)办案提成支出。
三位出资律师45万元(20万元×50%+30万元×50%+40万元×50%),专职律师甲25万元(50万元×50%),专职律师乙30万元(60万元×50%),合计100万元。
出资律师的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加到该事务所的经营所得中,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的30%(出资律师办案提成30%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办案提成总额为100万元,再将31.5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45万元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2)工资支出。
出资律师:1500×3×12=54000(元);专职律师:3000×2×12=72000(元);会计:2500×12=30000(元);勤杂人员:800×12=9600(元)。
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54000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72000元、会计工资30000元和勤杂人员工资9600元符合正常的市场工资水平,根据65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72000+30000+9600=111600(元)。
(3)当年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
(4)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
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200-100-11.16-30.5-35+31.5=54.84(万元)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李子明:54.84×40%=21.936(万元);陈兆豪:54.84×40%=21.936(万元);张重华:54.84×20%=10.968(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21.936-0.16×2-0.2×10=19.616(万元)应纳税额=19.616×35%-0.675=6.1906(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
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10.968-0.16×2-0.2×10=8.648(万元)应纳税额=8.648×35%-0.675=2.3518(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1906+6.1906+2.3518=14.733(万元)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25%。
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
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
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70万元。
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19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2.4万元、提成工资15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2万元,行政人员工资福利3万元,教育经费支出0.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
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70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1)工资。
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19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的3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20.4万元(2.4万元+15万元+3万元)。
(2)办案费用。
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的12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3)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20.4×2.5%=0.51(万元)。
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0.8万元教育经费中,有0.29万元(0.8万元-0.5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
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的60%是0.6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100万元×5‰=0.5万元)。
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0.5万元(1万元-0.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19+0.29+0.5=19.79(万元)。
则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100-70+19.79=49.79(万元)。
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12.4475万元(49.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