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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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一)补贴对象。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成功就
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进行档案保管的,按照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费限额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核定。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用工备案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完成同级人社部门下达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三类。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可由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实施培训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依据同级人社部门制定的年度目标要求,对各类劳动者开展其他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经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补助;对人社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
评选表彰及业务管理等职业培训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本市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资金补贴包括培训费、教材费和实习材料费。培训费补贴按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其中:获得就业结业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元/人、初级工6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教材资料费按实补贴;实习材料费按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苏价费〔2004〕465号)有关分类确定,其中第二类为培训费的30%,第三、四类为培训费的25%,第五、六类为培训费补贴的20%。对通用性强、需求量大、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单个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2)大学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大学生参加高级工以上培训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补贴标准分别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大学生可享受
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分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就业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已就业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结业证,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是对企业新录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的上岗培训。
2.补贴标准。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四类补贴对象,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对象在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