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收益最新权质押的效应与效力分析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分析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分析虽然担保法对不动产收益权出质进行了确认并在物权法后相应建立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但实践中随之而来出现的各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际困扰却源源不断,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被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类型为学者们广泛讨论。
试图通过其概念及特点出发,系统梳理了其效力,并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提出了几点看法。
标签: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近几年,随着我国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的引导,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越来越多地投向了公路、水电、城建、通讯、旅游等新兴产业的优质项目。
由于这些项目所具有的资金投量大、资产专用性强、变现困难等特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已难以应付融资担保需求。
于是,诸如公路收益(费)权、旅游收益(费)权等不动产收益(费)权质押担保方式便演绎而出。
因此探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有关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不动产收益权质的概念及特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为权利质押的一种,主要是指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的质押。
对于以不动产权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无论在各国的法律还是在理论界甚至在实践中都是有据可凭的。
1999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而2000年的《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
其中前者而后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处理。
”这为不动产收益质押提供了明确而又可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质押标的特殊性。
不动产收益权的标的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收益权,这些收益权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回报,在实践中表现为收费权。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近年来,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吸引人的融资手段。
特别是在不动产行业,由于不动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稳定性,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收益,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备受关注。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述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指以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同时以此对借款方发放一定数额的融资。
质押人将收益权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向融资方转移,并且在质押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直到全部还清才能重新取回收益权。
在此期间,融资方就拥有收益权的处分能力,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其处置。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优势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价值:不动产收益权一般具有较高的价值,质押能够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融资额度;2.长期性和稳定性:不动产收益权一般是以租金等收益为主,具有长期和稳定的投资回报;3.流动性好:由于收益权通常都是以出租为主,且租金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流动性比较好;4.简便快速: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流程相比其它质押方式较为简便,能够快速获得融资。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应用1.上海:上海仙乐苑收益权质押项目仙乐苑是一座高档住宅区,拥有非常好的地理位置和环境,项目由于拥有优越的商贸配套设施和经营业绩,引起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2018年,该项目获得了一家金融机构的收益权质押融资,成功获得数千万元融资,对其扩大规模起到了积极作用。
2.厦门:万科海岸现山貌园项目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由万科房地产开发,项目秉承“自然”和“生态”的理念,受到了大量购房者的青睐。
2019年该项目顺利完成了一家银行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业务,获得几亿元融资,成功突破了项目的融资困难,加快了其推广进度。
3.天津:盛邦国际广场盛邦国际广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一座高品质商办综合体,楼盘整体建筑面积近18万平方米。
2019年,企业成功发起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融资项目,共获得了5亿元的融资,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四、结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不动产抵押权利的法律保障
不动产抵押权利的法律保障引言:不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而设立的一种权利。
在不动产抵押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从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设立与效力、权利行使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不动产抵押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物权,其性质既包含债权性质,又具备物权性质。
在债权性质方面,不动产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可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实现债权。
而在物权性质方面,不动产抵押权使得债权人可以就不动产物权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即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包括合法的抵押债权、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明确、抵押合同的成立等。
在设立过程中,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以确保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抵押不动产的优先权: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债权人在清偿债权时享有对抵押不动产的优先权,即在不动产被执行或者变卖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2. 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后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即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抵押权,而第三人无权否认债权人的权益。
3. 对债务人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在不动产上的处分权受到限制,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才能进行处分。
三、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行使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不动产被执行或者变卖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或者协商等方式实现其债权。
2. 受益权的行使:抵押权人可以享有抵押物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将收益支付给抵押权人。
3. 追索权的行使:当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在债权人不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时候 , 质权人能够留置其占有的权利, 并以 拍卖、 变卖该权利所得的价款进行一个优先受偿。 然而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 质权 人实现债权的方式就不是这样了, 若出质人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质权人无 法像一般的质权那样, 将占 有的权利进行拍卖和变卖。 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当
件及 效力 , 以利于 立法 的完 善 。 ( 关键 词3 不动 产 收 益权 质押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 0 5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l O 0 O 一9 1 4 X( 2 0 1 3 ) 3 6 — 0 2 0 8 一 O 1
不动 产收 益权 质押的 内 涵 说到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基础概念——质押和权利质
一
.
义务。 这就是所谓的衔接性 。 ( 四) 质权实现的方式具有独特性 普通的权利质押中, 质权的实现一般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押。
质押, 在传统的民法中又称为质权, 梁慧星教授所给的定义是t “ 质权 , 指债 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 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 动产或者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 辜有质权的债权 人称为质权人 ; 将财产转移质权人 占有而工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 称 为出质人, 出质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以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 称为质物或者质 押物。 ” 各国通 行 的对质 押 的分类 方法 就 是将其 分为 动产 质押 和权 利质 押 。 所谓 的权 利质押 是指 , “ 以所有 权 以外的可 让与 的财产 权为 标的 而设 定 的 质权 ” 。 通过这 个定 义我们 可 以总结 出来 , 权 利质押的 标 的的特点 : 首先 , 它必 须 为财产权 , 如果不是财产权, 丽是比如说人格权或者身份权等。 这些不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 则没有办法对债权进行一个清偿, 因而也就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 其次, 标的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因为权利质押的实现 , 就是要通过对标的进 行变现, 然后将其变现所得的价款用于债权的清偿 毋 庸置疑 , 我们可 以认 定不动产 收 益权质 押是 属于权 利质押 。 那 么在 权利 质押 的那么 多标 的的 分类 当中 , 不动 产收 益权 属于法 条当 中的第 四条 , 是 一种 新型 的其他 权 利 。 对 于 不动产 收益权 质押 的定 义 , 我 们 不应该将 其 简单地 定义 为债权 人享有 的对于特 定的 不动产进 行收益从 而获 得经济价 值的权 利 , 而 是应 该这个“ 不动产” 的概念进行缩小, 只针对社会公共基础设施 因此, 不动产收益 权质押可以定义为: 债权人, 多指银行等, 为 了担保其对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旌建 设所借出的贷款进行担保 , 对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的时候, 得 以社 会 公共基 础设 施 之收 益优先 受偿 的 担保行 为 。 二、 不动 产收 益 权质押 的法 律特 征 ( 一) 权 利的标 的具 有特殊 性 。 在这 里所说 的 不动产 收益权 质押 的标 的 , 不 同于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的收益权, 它实际上是一种投资的收益权。 就现阶段来 说, 由于收益的方式还比较单一, 因此, 可以归结为说体现为收费权。 但实际上,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标的, 不同于单纯的政府为了实现政治的经济的职能而行 使 的行 政管 理 的收费权 。 它 是一 种 民事权 利 , 虽然它 所指 的不动 产多 是为 了公 益事业而行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 因为在 目前中国的体制下, 单纯靠私营企 业 和 个人投 资 , 是很 难完 成公 共基础设 施 , 必 然会涉 及到 政府 的参 与 , 因此 , 将 政府的行使行政职能而为的收费权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的标的区分开来十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不动产产权质押是指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质押,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则是将产权转移一部分,只质押不动产的收益权,以此来获得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既可以保持不动产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相应的融资,适用范围广泛,收益可观,已成为不少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
一、案例一国内某房地产公司通过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获得一笔5000万元的融资。
该公司将旗下物业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给银行,获得了相应的融资,用于企业扩张及工程建设需要。
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其中规定了不动产收益权转移的方式和期限,并设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了贷款归还。
二、案例二某商业地产公司获得一笔5000万元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融资。
该公司旗下有多处商业物业,利用这些物业的租金作为质押物,以获得融资。
在合同中,该公司与银行特别约定了租金分配的方式和期限,以及质押物的评估和管理方式,确保了贷款和质押物的安全。
三、案例三某发展商通过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获得一笔2000万元的融资。
该公司将旗下的物业管理权质押给银行,以此获得融资。
合同中规定了物业管理权的转移方式和期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该公司利用获得的融资资金,加强了物业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了物业的租金收入,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回报。
以上三个案例都表明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其融资效果显著,成为企业融资的好选择。
然而,在进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时,企业也要注意合同和风险控制的问题,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也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如果经营不善或市场变化导致收益减少,可能会出现借不足还的情况。
因此,企业在选择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时,应该注意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避免这类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在国际市场中,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在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也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信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也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保护
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保护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法律性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的效力保护。
案例一:某甲因经营不善,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了获得贷款,甲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决定行使抵押权,将房产拍卖变现。
在拍卖过程中,房产的市场价值远低于贷款本息,甲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保护。
首先,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物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是权利人依法以自己的不动产为债权的担保物,取得的权利。
在案例中,甲将其房产作为抵押物,银行获得了不动产抵押权。
这种权利的设立和行使,需要依法进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其次,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登记手续来完成。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后方可对抵押物享有权益。
这种登记制度的设立,可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抵押物变现时能够优先受偿。
其次,抵押权的行使需要依法进行。
在案例中,银行行使抵押权将房产拍卖变现,这需要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的拍卖过程。
最后,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低于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追偿,甚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其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登记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影响了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效率。
此外,在抵押物变现过程中,市场评估的不准确性和拍卖程序的不规范性也可能对抵押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的法律要求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抵押人)将其财产中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以担保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其贷款或债务的履行权利。
在这种担保安排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效果受到法律的严格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效果,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要求。
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确认: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基于一定的债权关系,即抵押权的债权必须是已存在、合法且具有明确数额的债权。
在法律上,抵押权人需要借助债权合同、借据等文件来确立债权的存在和数额。
2. 权利物的确定:抵押权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是明确且可供确定的。
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都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对象,但抽象的未来财产或名下财产不明的情况下,无法作为抵押权的对象。
3. 登记注册: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公示性,抵押权人需要在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的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表格、缴纳费用等,通过登记可以有效地建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二、抵押权的法律效果1. 排优受偿:在抵押担保下,债务人如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即使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多种债务担保方式,如抵押权在特定权益顺序上位居较优,那么在抵押物财产处置时,优先得到偿还。
2. 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逾期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进行处置,从而进行债权的追偿。
追偿后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债权。
3. 利益保护:抵押权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靠抵押物进行追偿,减少了债务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三、抵押权的法律要求为了确保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符合法律要求,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要求:1. 协议一致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致,即双方必须就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共识。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不动产收益权指的是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包括租金、使用权等,这些收益可以转化为现金流,对于不动产持有人而言具有非常高的价值。
为了更好地利用不动产收益权进行融资,近年来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什么?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指将不动产拥有人的收益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质押不动产收益权可以不影响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需要拥有人承认收益权的确切价值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因为收益权具有变现难度和风险等特点,因此在贷款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方评估和审查。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优劣势1. 优势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可以为不动产持有人提供即时的融资,不需出售不动产或分割产权。
此外,比较于传统的抵押物,质押不动产收益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且减轻了资产占用压力,不必为物业经营费用、维修费用等现金流而担心。
2. 劣势不动产收益权作为抵押物,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复杂性。
质押人和贷款人需要就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进行严格的协商和合同约定,确保借款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偿还本息。
而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借款人可能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和不动产收益权的变现困难。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应用案例1. 魔鬼城收益权质押案例2018年6月,广东佛山市的“魔鬼城”门票收益权被质押,获得了5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
质押方是魔鬼城所有权人,贷款方是由盛大基金担任融资方,魔鬼城将其20年内的门票收益权作为抵押品。
这是首个由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案例,也开拓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应用领域。
2. 北京新机场收益权质押案例2019年1月,财政部、民航局和北京市政府联合设立北京新机场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新机场14年内的经营权。
随后,该公司通过将未来的机场运营收益权质押给银行,获得了420亿元的融资。
这也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案例之一。
3. 亏损中商场收益权质押案例2019年,上海某亏损中商场经营方在经过多方考虑后,将未来几年的出租收益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
2024年浅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2024年浅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1. 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官方的记录确认抵押权的设立和变动,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登记不仅为抵押权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其对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也为抵押人设定了明确的义务和约束。
2. 抵押权的设立与变动抵押权的设立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基于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担保关系。
抵押权的变动则可能发生在抵押期间,如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抵押物被查封等情况。
抵押登记作为公示手段,能够公开透明地反映抵押权的设立与变动情况,为公众提供查询和参考的依据。
3.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在抵押物被依法拍卖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抵押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地产并优先获得债务清偿。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于确认并保障抵押权人的这一优先受偿权。
4. 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一旦抵押权经过登记,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对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提出异议。
这一效力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增强了抵押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抵押登记对抵押人的影响对于抵押人来说,抵押登记意味着其将房地产作为担保,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需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整性和价值,不得擅自处置或损害抵押物。
抵押登记也限制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使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6. 抵押登记与其他权利的协调在房地产交易中,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房地产享有不同权利的情况。
此时,抵押登记需要与其他权利进行协调,如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的关系。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于明确各权利主体之间的优先顺序和权利范围,避免权利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7. 抵押登记效力的限制尽管抵押登记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并非绝对。
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抵押权人同意放弃抵押权、抵押房地产被依法查封等,抵押登记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或影响。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效力与抵押物处置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效力与抵押物处置动产质押的效力与抵押物处置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权利依法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不仅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获得资金的支持和发展。
一、动产质押的效力动产质押是一种以动产为质押物的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动产质押产生后,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
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可以行使相关的追偿权,包括动产质押物的处置权。
2. 债权人的权利和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作为动产质押的受益人,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动产质押物被处置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其债权金额,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债权人对动产质押物的处置权动产质押的核心是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权。
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处置权,将质押物进行处置,实现债权的回收。
4. 在动产质押登记簿上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动产质押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后,动产质押的事实会被载入动产质押登记簿上,在参与交易和处置过程中,相关各方都可以查询到质押物的抵押情况,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效力。
二、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如存款、车辆、房产等。
在动产质押中,抵押物的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1. 处置程序债权人在依法行使抵押物处置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并公开、公正地进行处置程序,以确保处置的公平和合法性。
2. 处置方式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拍卖、协议转让或以债权人以约定价格购买等方式进行。
具体的处置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3. 处置结果抵押物的处置结果主要是以处置所得金额的形式呈现。
债权人依法从处置所得中按照其债权金额进行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三、动产质押与抵押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动产质押和抵押物处置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与优先权问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与优先权问题引言: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通过登记确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与优先权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与优先权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登记机构的权限、登记程序的合规性以及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等。
首先,登记机构的权限是保证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效性的基础。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果登记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登记,该登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法定的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等环节。
如果登记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可能导致登记无效。
最后,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是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效性的核心。
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身份、权属和抵押权的成立等进行审查。
如果登记事项不真实,将影响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将一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抵押登记。
然而,后来发现该房产已被所有人C公司抵押给了D公司,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抵押登记。
B公司认为自己的抵押登记应具有优先权,要求法院确认其抵押登记的有效性。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审查登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抵押登记的权限。
如果登记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登记,B公司的抵押登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需要审查B公司的抵押登记程序是否合规。
如果B公司在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等环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抵押登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需要审查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如果C公司的抵押登记事项真实有效,且在B公司进行抵押登记之前已经完成登记,那么C公司的抵押登记将具有优先权。
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案例及法律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案例及法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乙银行取得了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
法律后果分析:如果甲公司无法按时还款,乙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价款不足以清偿乙银行的债权,甲公司仍需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丙银行未取得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丙银行未取得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因此无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丙银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向甲公司追讨债务。
案例三:甲公司向丁银行借款8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丁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已经被法院另案查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例中,丁银行取得了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不动产交易中的出质与权利质押保护
不动产交易中的出质与权利质押保护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动产交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不动产交易中,出质与权利质押的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不动产交易中的出质与权利质押保护,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二、不动产交易中的出质保护出质是指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出质人仍享有该不动产的使用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出质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 出质合同的订立出质合同是出质交易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应明确约定出质人与受质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的不动产法,出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出质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如受质人未按约定使用出质不动产的,出质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不动产。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出质合同,约定乙将房屋所有权出质给甲,但甲仍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乙未按约定使用该房屋,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
后来,乙未按约定使用房屋,甲便解除了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
2. 出质权的保护出质权是出质人在出质交易中所享有的权益。
我国的不动产法规定,出质人在出质合同生效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确保出质权的优先受到保护。
出质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第三人的不动产权利产生抵押效力;二是在不动产交易中,出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出质给乙,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
后来,甲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丙。
由于出质登记的存在,丙在购买该房产时应当知悉乙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需要与乙协商解决出质权的问题。
三、不动产交易中的权利质押保护权利质押是指将不动产所带有的权利,如承租权、使用权等,作为债权人的担保。
在不动产交易中,权利质押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 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权利质押合同是权利质押交易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应明确约定权利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债权人对权利质押的保护措施,如权利质押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权利。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研究下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研究下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与一般权利质押的设定一样,都须依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设定。
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与一般权利质押仍有很大区别。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须由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由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所涉及的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社会公益项目大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政府以这些社会公益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必须慎重、严肃。
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所谓行政许可是只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罗豪才,1996)。
政府在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应提交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书面申请书以及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上级主管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的申请及颁发,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得以依法设定的首要必经程序。
无行政许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就无从谈起。
(二)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设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不动产权益权质押合同与一般质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即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第65条第一款)。
至于每项的具体内容,因与一般质押合同内容无太大差异,故此不赘述。
在此笔者将着重探讨以下内容:第一,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性问题。
《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应用。
收益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享有的收益权设定为质押,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后果涉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收益权本身的流转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后果。
二、收益权质押的法律性质1.收益权质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收益权质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其法律性质属于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享有的权利设定为质押,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符合质权的法律特征。
2.收益权质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收益权质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收益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收益权,而非具体的财产。
(2)收益权质押的质权人只能就收益权行使质权,不能直接支配收益权。
三、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的权益保护(1)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收益权优先受偿。
(2)追偿权:债权人在行使收益权质押权时,如因债务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收益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保全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以确保收益权的实现。
2.债务人的责任承担(1)履行债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行使收益权质押权。
(2)赔偿损失: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返还收益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将收益权返还给债务人。
3.收益权本身的流转(1)收益权转让:在收益权质押期间,债务人可以将其享有的收益权转让给他人,但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收益权分割:债务人可以将收益权分割成若干份,分别设定质押。
(3)收益权抵销:债务人可以将其享有的收益权与债权人的债权相互抵销。
抵押质押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质押是物权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设定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抵押质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质押的法律效力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抵押质押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设定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抵押财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质押财产。
2. 特征(1)担保性:抵押质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物权性:抵押质押设定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享有物权,对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独立性:抵押质押的设定不影响原债权的效力,原债权仍然有效。
(4)附随性:抵押质押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质押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1)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财产。
(3)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 质押权的法律效力(1)设定质押权的效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质押财产。
(3)质押权的占有权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财产,但不得损害质押财产的价值。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研究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研究1. 引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是一种以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贷款形式。
本文将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进行研究,从定义、特点、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2. 定义不动产收益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将不动产的出租权、销售权、经营权等收益权利用合同方式独立规定并别离出来,形成的一种财产权。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质押物作为抵押品,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即借款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机构借款。
3. 特点3.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灵巧性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具有较高的灵巧性。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质押的不动产收益权,同时也可以根据贷款的用途和还款能力选择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这种灵巧性使得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成为一种较为适应市场需求的融资方式。
3.2 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不动产收益权是一种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收益权,相对于其他质押物而言,其风险较低。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在风险控制上相对较好,因为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物通常具有稳定的市场价值和收益来源。
3.3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用途多样,可以用于企业经营、资本扩张、债务结构优化等方面。
相对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可以更好地实现企业资金的灵巧运用和增值。
4. 风险与对策4.1 市场风险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租金收益波动风险等。
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评估模型和风险控制机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对冲操作。
4.2 信用风险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还包括借款人信用风险。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贷款机构可以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和借款人背景调查,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还款保障,如担保、保险等。
4.3 监管风险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监管风险主要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
贷款机构需要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监管风险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市场的影响。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研究一、引言房屋抵押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合同,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障。
通过对房屋抵押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二、房屋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房屋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并约定在未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抵押物实现债权的合同。
该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如双务性、从属性和可登记性等。
三、法律效力的来源3.1 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3.2 不动产登记法的要求房屋抵押合同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只有登记后,抵押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这一登记程序是确保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4.1 相对效力房屋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债权人之间具有相对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其他第三方无权干预。
4.2 公示效力通过不动产登记,房屋抵押合同向社会公示,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对抗善意第三人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4.3 从属性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通常依赖于主合同的效力。
若主合同无效,相关的抵押合同也会随之无效。
五、结论房屋抵押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其有效性依赖于合同的合法性及不动产的登记。
但在实际操作中,抵押双方应充分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为房屋抵押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以促进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度分析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深度分析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引言房产抵押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形式,它涉及到多方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
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本文将对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度分析,为读者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建议。
二、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在法律上,抵押物必须具备可转让性和可处分性,同时要符合当地法律对抵押物权属、评估、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否则,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受到质疑。
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登记时间、到期日等细节。
此外,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也是保证合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如果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或价值争议,将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房产抵押合同应包含一系列重要条款,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描述、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此外,还应明确约定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关注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抵押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协助债权人处置抵押物等。
四、法律救济途径在房产抵押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利益进行权衡。
五、案例分析假设有一份房产抵押合同,其中债务人将其名下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合同条款,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追讨债务。
六、总结综上所述,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体现着新型的法律关系。
它具有权利标的的特殊性、主体的特定性、质权实现方式的独特性等特征。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须由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它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具有不同的效力。
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而言,《担保法》存在不合时宜、不完善、系统性与科学性欠缺等问题,应尽快修改完善。
关键字: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基础设施;担保法一、引言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直接影响着该国的国际地位。
而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该国诸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大型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量与质量。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具有所需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系数高等固有特点,使得众多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如何加大融资力度,利用有限的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几年前,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银行为了配合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敢于尝试,勇于创新,依靠法律规定并充分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开办了以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的收益权为出质标的的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方式。
此后这种贷款方式迅速崛起,成功地解决了银行一些信贷业务上的担保问题,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保障了信贷资产安全,更促进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种新生事物。
何谓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社会实践而言,它有何价值,价值大亦或小?同传统的权利质押相比,有何明显特征?它是如何设定的,依法设定后又有那些法律效力?当我们试图准确把握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之时,这些问题便一一摆在我们的面前了;而当我们试图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就需要进行系统研究了。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说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念的内涵。
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甚至学理界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之内涵予以界定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质押、权利质押等相关概念。
质押,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质权,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可以在给付未履行前留置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质物,并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质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周枏,1994;王利明,1998;郭明瑞,1999)。
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谓之质物;占有质权标的之债权人谓之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谓之质押人。
由于质押是为担保债权而在质物之上设定的质权,债权人对质物价值可予以支配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
因此,质权属于担保物权。
依各国物权立法之通例,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出质标的的质押(刘迎生,1998)。
按照一般民法原理,能够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的权利须具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须为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利系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并能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之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因此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
第二,须具有可让与性。
因质权为价值权,须以其标的之变价优先受偿质权人的债权,因此质权的标的须有变价之可能。
虽为财产权,但无让与性的权利,因不能实现变价,也就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须由各国物权法律依据国情而规定。
那么,不动产收益权能否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质押的三种类型的权利,即:1、债权类,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股权类,即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同时在立法技术上又以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弹性规定作为补充。
那么不动产收益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债权?股权?亦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上述权利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权利质押之权利所具有的各种特性,当属“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无疑。
为此笔者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内涵界定为:债权人(一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担保其借贷债权,在债务人(一般指政府)给付前得以留置债务人交付的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收益权,并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得以上述设施之收益优先受偿的担保行为①。
对于以不动产权收益权为权利质押标的一说,无论在各国法律上,还是在理论界甚至在实践中都是有据可凭的。
(一)法律依据。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0条规定,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均得为质权之标的物;德国民法典第1273条第一款规定,权利得为质权的标的物。
第1274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899条、日本民法典第36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784条亦有类似规定②。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这为不动产收益质押提供了明确而又可行的法律依据。
(二)理论依据。
以不动产收益权为质押标的,不仅有法律依据,亦为中国一些民法学者所认可。
梁慧星教授认为(梁慧星,1995),日本现今通行的权利质权有:债权质权;股票上质权;公司债券上质权;不动产物权上质权;无体财产权质权;提单上质权;保险金请求上质权.不动产收益权应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可以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江平教授认为(江平,2000),凡具有可转让性的其他权利均可成为质权利。
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上的收益权.对不动产上的收益权可为权利质押标的,笔者无异议。
但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为质押标的却不敢苟同。
因为依中国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为抵押而非质押。
(三)实践先例。
从1997年以来,广东省某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急需大量资金,向几家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这些贷款金额巨大,在落实贷款担保问题上比较困难。
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又相当重视,有意尽快促成贷款的落实。
在此情况下,该市某银行信贷部门和该行法律部门经过调查讨论,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大胆提出了以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作质押的方案,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赞同、配合和支持,从而顺利签订了《质押合同》。
合同签订后,经政府公路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生效。
同时,该银行还在尝试接受以污水处理收费权益作质押发放公益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基金,其基本操作程序及《质押合同》的约定,与上述以公路收费权出质相似。
该行以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不仅解决了贷款担保问题,而且也解决了还本付息资金的来源,开创了中国以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加快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应分析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基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亦不能例外。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的收益权为质押标的而向其放款,既解决了政府建设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短缺的难题,又扩大了银行自身信贷业务的范围,实现了银行资产的保值增殖,更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其具有的积极效应是不言自明的-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确保银行信贷债权实现的可靠手段。
根据担保法原理,债的担保有人保与物保之分。
物的担保又可进一步分为移转所有权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之分。
在人的担保中,因为以保证人的信用作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否确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则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处于不断变动状态,具有不稳定性。
而物的担保因是直接以物为担保的,不受担保人的信用状况限制,所以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更具有可靠性,故有法国谚语曾云:“人的担保不如物的担保”③。
但在物的担保中,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因其仍属于一种债的关系,原则上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这种担保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性。
而担保物权则与之不同。
如前所述,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为担保物权之一,它是在担保物(不动产收益权)上设定一种物权,担保物权人(质权人)支配着质物即不动产收益权之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代为行使收费权并控制账户内的资金流出,直至贷款本息得以偿还。
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既不受担保提供人的财产状况的影响,又可打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可以使银行的信贷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确保银行信贷债权实现的可靠手段。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不仅于债权人有确保其借贷债权实现的作用,而且于债务人一方亦是其融资的有效手段。
在现今国际国内条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其中在高速公路、城市基础公益设施建设方面的差距更是令人吃惊。
发展中国家要想缩短这一差距必须加快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以期为其他各方面建设夯实基础。
但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而广大私人投资者对诸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投资巨大的社会公益性项目,要么因其投资巨大不愿意投资;要么因其风险大、建设周期长而望洋兴叹;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收费权作为出质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既对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又使政府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
因此,设定不动产权益质押以增强政府信用是政府融资的有效手段。
同时,债务人借债后,若不能清偿债务,其用以担保的不动产收益权将由银行代为行使,政府信用将受到影响。
所以债务人为避免自己信用减损势必会尽力合理利用融通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提高经济效益。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有效工具。
正如前述,政府通过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不动产收益权为出质标的从银行获得所需款项后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基础设施建设势必快速发展,这会对地方其他各项事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连锁反应便应然而生。
这样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各项事业互相促进、相互依存,对整个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有其积极的意义,亦必有其消极的影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亦概莫能外:1、由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建设周期过长,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因资金缩减而对其他信贷业务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2、在建设周期内,因银行方面原因而单方违约,势必造成工程因资金短缺而中途搁浅;3、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政府为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