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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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绍政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0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是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为规范市规管委审议(查)方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绍兴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调整工作,并审议规划草案。

(二)审议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审议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组团、开发区、度假区)规划、片区规划,审查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审查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

(六)研究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

(七)研究制订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政策。

(八)研究协调中心城市内各县市、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议事制度(一)市规管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确有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绍政办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107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4〕33号)精神和《绍兴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洁净、有序、靓丽”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城市管理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常态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

二、考核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严格标准、分类考核、奖惩激励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各区、市直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机构。

四、考核对象(一)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三)23家市级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电力局、市工贸国资公司、市供销总社、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邮政绍兴分公司、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广电总台。

上虞城市规划

上虞城市规划

上虞市城市规划建设分析一、发展定位上虞市位于杭州、宁波两大城市群之间,嘉绍高速跨江大桥的建设更是把上虞市纳入上海市二小时经济圈范围,优越的交通条件和区位优势给上虞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前景,上虞市发展将积极投身长三角,接轨大上海,发展成为杭州湾南翼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东北商贸强市和旅游休闲之都。

二、城市化水平预测上虞2005年全市现状总人口(含暂住人口)约为100.37万人,预测到2010年上虞市总人口为117.50万人;2020年为142.00万人。

市域城市化水平为:2010年城市化水平为62%左右;2020年为75%左右。

三、市域空间布局规划将市域空间发展确定为“北工、中城、南闲”的总体格局。

北部区包括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沥海、盖北、谢塘和崧厦4镇,面积435平方公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捷的优势,规划作为未来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突出桥头堡作用,建设新兴的现代工业新城。

中部区包括上虞中心城市、道墟、小越、驿亭、梁湖、丰惠等镇,面积大约359平方公里,以中心城市为核心,联动周边城镇发展,形成人口集聚,产业高端发展的城镇-产业密集区。

南部区包括长塘、上浦、汤浦、章镇、永和、下管6镇和陈溪、丁宅、岭南3乡,面积约601平方公里,山丘广布,大部分为本市河流水系的上源,需加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未来重要的生态保障基地。

同时规划发展成为长三角南翼重要的休闲度假胜地。

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构建了“1-4-30”型“群星拱月”式城乡一体的居民点体系框架。

其中“l”为一个中心城市,通过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辐射作用,加快人口和二、三产业向中心城市的集聚。

“4”为4个各具特色的中心镇,分别为章镇、丰惠、小越、崧厦镇,将通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产业要素集聚,形成具有片区服务功能,能带动周边乡镇共同发展的中心城镇:“30”为建设30个左右的示范新农村(中心村),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成为宜居的新型社区化农村。

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

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

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上虞市位于浙江省中部,是浙江省重点县市之一。

近年来,上虞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上虞市政府制定了最新的规划实施方案,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首先,上虞市将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在规划实施方案中,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提升城市防洪能力。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改善,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智能发展。

其次,上虞市将致力于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规划实施方案中提出,市政府将加大对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城市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城市建筑、市容市貌的管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宜业的环境。

再次,上虞市将加强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

规划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市政府将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市政府还将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最后,上虞市将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动。

规划实施方案中提出,市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推动农村经济的融合发展,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总的来说,上虞市最新的规划实施方案着眼于城市发展的全局,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改善、产业发展支持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多个方面入手,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幸福生活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上虞市的发展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上虞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虞市城北新区

上虞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虞市城北新区

上虞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虞市城北新区
南起西横河,北至四环线,西依曹娥江,东达329国道,总用地面积约15.3平方公里,实际可用面积为11.7平方公里。

核心地段为其中的市民中心地区和灵运路两侧地段。

规划拟将城北新区打造成上虞市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高档次生活居住区域,主要安排行政管理、金融商贸、科技信息、会议展览、商业娱乐、游憩休闲、生活居住等功能,使城北新区成为具有现代化的城市风貌、
繁荣的商业、生态绿地水系融合以及高质量的居住环境的综合性的城市中心区。

一个新区对于一个城市,无疑是一注新的活力之泉,它关系着城市发展的明天。

城北新区是河流密布的花园式生态城区,风景秀美的百崧河、百沥河和西横河在新区交汇,经过市政府大力建设之后,两岸绿草如茵,垂柳依依,清风微拂,碧波荡漾,营造出一种安静自然的气息,与远处半山上的古塔交相辉映。

亭阁掩映,景色怡人,增添了一股浓浓的人文自然风情。

上虞发展规划

上虞发展规划

一、上虞城市性质、规模城市发展性质为:浙东北重要的交通枢纽型城市,先进制造业生产基地,具有滨江特色的生态城市。

城市人口规模为:2010年32.5万人,2020年44万人。

城市用地规模为:2010年34平方公里,2020年46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确立主攻城北新区的发展思路。

按照“北进西扩、南拓东连、沿江开发、提升老城”的城市发展策略,完善城市功能、丰富城市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个性,实现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

三、规划布局规划布局结构:一轴两翼三心三环。

一轴指:曹娥江景观轴。

强化曹娥江的城市主轴作用,体现滨江城市、山水城市的特色。

两翼指:以曹娥江为轴划分的江东、江西两片。

三心指:城北、经济开发区、老城区组团中心。

城北形成全市行政、商业及居住的综合性主中心,老城区通过有机梳理,改造提升,形成市域传统商业居住中心,经济开发区滨江地带形成以为先进制造业服务的商务中心。

三环指:内环、三环路、四环路。

内环作为城区内公共服务的生活环。

三环路联系城区内各功能区,为主要的交通性干道。

四环路则承担过境交通作用。

四、居住用地规划城区的居住用地主要由五大组团构成,分别是老城、城北、城南、滨江、和西南组团。

各组团内部分别配以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中、小学。

初中部分住宿,高中全部住宿,小学生就近入校。

老城组团,居住容量约6万人,规划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基础设施和开放空间为主。

规划保留现状初中2所、小学3所。

城北组团:规划居住容量12万人。

三环北路以内的居住区基本以多层、小高层、高层相结合高档住宅为主,北面以多层住宅为主。

组团内规划高中2所、外国语学校1所(高初中合一)、初中2所、小学6所。

城南组团:规划居住3.5万人。

近期以开发东部为主,由于该区与老城区的路网存在蜂腰,所以不宜进行高强度的开发。

组团内规划小学2所及1所初中。

滨江组团:规划居住人口10.5万人,此组团西侧和北侧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组团内规划小学5所,中学1所。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2.2.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

2.2.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表2-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建设用地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人民政府令第23号《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科学地制定县城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绍兴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1.3条城市规划应推行“阳光规划”,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1.4条县建设局是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的城市规划工作,同时对全县其他区域的规划工作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

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工业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柯桥开发委”)、鉴湖-柯岩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柯岩旅游区”)分别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各自管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2.1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各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条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等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列入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钱清、杨汛桥、夏履等三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原程序编制审批。

第三章规划报建管理第3.1条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按不同区域范围分级负责管理的制度。

(一)县城核心城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下同),由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负责审批或审核管理。

(二)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别由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委、柯岩旅游区按有关程序负责管理。

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

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

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上虞市也在不断进行规划和建设,以适应人民群众
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了更好地推动上虞市的城市发展,制定了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以期望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条件。

首先,上虞市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加大绿化力度,提升
城市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为市民提供清洁的生活用水。

其次,上虞市在交通规划方面注重便捷性和智能化。

加快城市道路建设,优化
交通网络布局,提升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推动智慧交通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为市民创造更加便捷的出行条件。

另外,上虞市在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中注重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加大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市民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丰富文化生活。

再者,上虞市在城市产业发展规划中注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大对新兴产业
的扶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同时,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升级。

最后,上虞市在城市社区规划中注重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加强社区基础
设施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社区服务。

总之,上虞最新规划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上虞市的城市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
方向和目标,为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遇。

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下,上虞市的城市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上虞市章镇工业功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虞市章镇工业功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虞市章镇工业功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设图计说本明例上虞市章镇上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2007年5月上虞市章镇工业功能区块规划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校对:上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二00七年五月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上虞市“创新创业年”活动的文件精神,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推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工业功能区是乡镇政府管辖的,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用于集中发展工业的功能区块,它也是区域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和经济发展的强劲支撑。

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起着重要的作用,特编制《上虞市章镇工业功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区范围为:其东临曹娥江,西接104国道,向北为工业待发展区,南面浙江华隆绣品有限公司。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5、《上虞市章镇镇总体规划》6、各种相关设计规范第四条规划原则1、集约用地原则:引导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结合当地工业开发对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地块规模。

2、适应新时代工业发展需要原则:关注社会的发展,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更好的有效合理的优化土地,使其适应时代工业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规划目标建设一个集中紧凑,以期经济建设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工业功能区。

第六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拆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及规模第八条功能定位以一类无污染工业为主要工业,功能分区明确的工业功能区。

第九条用地规模总规划用地面积为249913.0平方米,容积率要求大于1.3,建筑密度要求在35%-50%之间,绿地率要求在12%-18%之间。

(整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整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 规定。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 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 2-4 的规定。
表 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项目类别
绿地率
住宅
不少于 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 25%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 公、文化娱乐
不少于 10%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工业、仓储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 市政公用设施
不少于 25%
10% ~ 20% 不少于 45% 不少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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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
围。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 2-2
规定的下限值。
表 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公共建筑
低 层
多层 高层
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
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 T 用地
T2
高速公路用地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 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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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6.13【实施日期】1998.06.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布局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第四条(主管部门)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规划效力)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绍政办发〔2006〕225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间衔接,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

上虞老城近期拆建地块改造策略研究及老城单元控规项目征求意见

上虞老城近期拆建地块改造策略研究及老城单元控规项目征求意见

绍兴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上虞老城近期拆建地块改造策略研究及老城单元控规项目征求意见一. 征求意见范围:1、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2、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二. 合格投标人: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2、具备国家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须为投标单位的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近6个月的缴费证明,缴费单位和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4、本次招标谢绝联合体参加投标。

三. 征求意见回复:1、意见递交时间:2018年5月21日16时30分前(节假日除外)递交2、意见递交方式: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的,将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并密封后送至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5室政府采购部,外地可传真送达,传真:,传真件必须签字(盖章)。

3、意见接收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绍兴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4、联系人:贾女士 / 陈先生5、联系电话:绍兴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5月16日附件:招标采购内容与技术规格书第一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项目背景上虞老城区是城市传统商业居住中心,随着上虞城市发展重心的北移,伴随着城北新区、高铁新城等开发,老城区面临着错综复杂的问题,房屋日益危破,市政基础设施较为陈旧,交通日益拥堵,空间环境日益局促。

为缓解老城区交通拥堵、公共设施配套不均等问题,同时统筹新区发展与老城改造,全面改善上虞城区空间形态,在充分研究老城区的基础上,急需通过老城改造、城市更新引导及管控措施,加强老城整体开发的研究,制定改造策略及区块控规,对城市发展品质和内涵方式提出更高要求。

二、研究范围本次规划研究的范围为上虞老城区,即老城单元(ZX16)、曹娥单元(ZX13-1)组成的区域,面积约6.9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上虞市拆迁条例

上虞市拆迁条例

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促进滨江生态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规划需要对相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二、市建设局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公安、监察、财政、规划、广电、城改办、国土资源、工商、供电、电信、档案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涉及出让地块和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按照“拆迁围绕项目走”的原则,可由市政府指定并设立的单位作为拆迁人。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自行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当日的市场比准价为依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

货币补偿价格确定前应当征求拆迁当事人意见。

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采用成本法时应以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为依据。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间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当日的市场比准价为依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

房屋市场交易信息由房管部门按月公布,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以信息中的商品房首次销售价作为主要依据,对拆迁地块交易信息、交易情况进行修正后得出市场比准价,市场比准价确定前应征求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并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方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方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方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方法(199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方法》的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方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会市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和城市计划区内的建设,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和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城市计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计划工作。

城市计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计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计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背城市计划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控诉。

第二章城市计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及本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形、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那么。

编制城市计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增进流通、繁荣经济、增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那么。

编制城市计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爱惜、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域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计划,用以指导城市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市的城市整体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整体计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整体计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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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设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第十一条公共交通停靠站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

第十二条公共加油站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2.0-2.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

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九确定。

表九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级别一二三
油罐总容积(立方米)150-180 120-150 60-120
用地面积(公顷) ≤0.47 ≤0.33 ≤0.20
(三)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四)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十三条邮政报刊亭、电话亭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邮政报刊亭、电话亭在城市主干道上按300-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按600-800米设置,其他区域可按1000-1500米设置。

(二)邮政报刊亭、电话亭作为城市小品,应控制其用地规模,报刊亭为2-3平方米,电话亭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其建筑景观应符合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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