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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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前期管理 (5)

第四章并网条件 (6)

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7)

第六章电量管理 (9)

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0)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1)

第九章其它 (12)

第十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

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

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

5、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6、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7、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第七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根据企业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

2、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

3、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

5、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6、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7、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八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

2、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

3、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4、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

5、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6、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九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

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3、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

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

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

2、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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