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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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应用、收益分配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权益。

(三)高效便捷原则:简化转化程序,提高转化效率。

(四)利益共享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合理分配,实现各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确保转化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鉴定与评估工作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委员会。

第九条鉴定评估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技术许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收取许可费用。

(二)技术转移:将科技成果转移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实现产业化。

(三)技术合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开发、生产、销售科技成果。

(四)技术投资:以科技成果作为投资,设立企业或项目。

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原则: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二)激励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XX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任何个人或学院(部、系、所)以XXXX大学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科文〔2021〕2456号附件市属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21?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京政办发?2021?35号),进一步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发调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财教?2021?23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科研机构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 1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遵循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利益分配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成果转化管理办法XXXX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2018年9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部门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等的项目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研发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总裁办是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部门,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任何个人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公司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院教务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合作。

本文将介绍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过程中的具体流程。

一、科技成果转让流程科技成果转让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商品化的过程。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下是科技成果转让的具体流程:1. 鉴定与评估:科技成果由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主要包括成果的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以及潜在价值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决定是否进行成果转让。

2. 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负责与专利申请机构合作,为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确保研究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3. 财务审查:科技成果转让需要进行财务审查,以确保转让交易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负责与财务部门合作,审核与成果转让相关的财务文件和费用。

4. 转让协议签署:一旦科技成果被认定为转让价值,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将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并签署转让协议。

协议需要明确诸如技术许可费、期限、地域范围等相关条款。

5. 转让完成:在签署转让协议后,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将负责协调双方之间的交接和技术转移工作。

同时,需要确保转让后的科技成果能够顺利投入生产和市场化。

二、产业化合作流程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与企业进行合作,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利用。

以下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的具体流程:1. 合作需求确认: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与企业合作方进行沟通,确认其对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的需求和意愿。

此阶段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产业背景和市场需求。

2. 技术适应性评估: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负责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适应性评估。

评估结果将帮助确定科技成果对企业是否具有商业化价值,以及是否适应企业的技术和生产能力。

3. 合作模式确定:在技术适应性评估后,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将与企业合作方商讨合作模式,包括技术许可、股权合作、项目投资等形式。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果权益第三章转化实施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规则

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规则

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规则1.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相关规则和流程,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为科技成果交易提供有力保障。

2.评价标准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将根据以下指标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2.1.技术指标技术指标是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包含以下方面:•技术创新水平•技术成熟度•技术应用前景•技术实用性•技术稳定性2.2.市场指标市场指标是其它重要的指标之一,其包含以下方面:•市场需求度•产业化程度•综合竞争优势3.评价流程3.1.申请科技成果所有者或代表可向湖北技术交易所提交申请,申请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科技成果相关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评价申请表3.2.评价评价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3.2.1.初评初评由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估专家组进行,根据评价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初步评价。

3.2.2.复评复评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当为符合《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评价机构,并通过湖北技术交易所进行审核。

3.3.评级最终评价结果将根据综合评价总分进行评级,并给出具体建议。

4.评价报告湖北技术交易所将为每个受评科技成果提供评价报告,并在湖北技术交易所平台进行公示。

5.后续服务评价结束后,湖北技术交易所将为科技成果所有者或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包括资金扶持、人才对接、技术转移等。

6.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湖北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湖北技术交易所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在本规则的指导下,更多的科技成果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和推广。

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转化工作,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根据《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包括:(一)许可他人使用成果;(二)向他人转让成果;(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四)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等横向项目合作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对所涉及的责、权、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章事务办理第四条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洽谈、协助成果完成人拟订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合同,并负责各类不涉及股份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管理。

以各种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向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国资处负责对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投资入股等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及股权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计财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成果完成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成果完成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七条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收到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转移转化意向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的方案,牵头协调各相关方积极推进落实。

第八条成果转化合同涉及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转化形成股份的,须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含直属医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科研条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开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指导协调、落实全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科技成果推广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整理、发布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以及提供其他中介服务。

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原那么上必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转化。

第八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及成果完成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信息,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每年向领导机构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科技成果交易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科技成果交易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服务拓展部部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20*年*月服务拓展部部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一、规章制度1、科技成果交易窗口员工守则(附件1)2、*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维护管理制度(附件2)3、*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成果拍卖规则(附件3)4、*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现场竞价规则(附件4)5、*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成果交易规则(附件5)6、*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成果分类规则(附件6)二、业务流程:1、专利(商标)申办流程:委托提交——受理——专业机构对接——签订合同——办理2、专利(技术)评估评价流程:委托提交——受理——专业机构对接——签订合同——办理3、技术合同登记流程:提交公司相关资料——现场申请账号——合同审核——登记备案——进行认定——上报备查4、高企认定办理流程:咨询受理——对接联系——培育辅导——递交申报——追踪服务5、企业体系认证流程:咨询受理——对接联系——专业机构签订合同——培育辅导——认证申报6、成果交易流程:平台注册登记——上传成果——平台审核——上线交易附件1:科技成果交易窗口员工守则为确保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窗口工作规范有序,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1、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政务大厅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工作人员须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工作人员须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衣着干净整齐,仪表整洁美观。

3、服务窗口办公桌面除办公设备、水杯和其他工作资料外,不得额外摆放私人物品,须做到桌面整洁有序。

4、要严格遵守政务大厅规定工作时间,严禁串岗、脱岗和私自顶岗。

要保证窗口时时有人,有事离开应按规定请假,认真落实窗口无缺位工作制度。

自觉接受企业和有关部门监察。

5、接待企业办理或咨询事项时要面带微笑,同时须做好办理事项的登记工作。

6、工作期间严禁看视频、玩游戏、上网购物等,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调离其工作岗位,直接接触劳动合同关系。

7、服务窗口是公司的形象窗口,对企业咨询或办理事项不能解答或办理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企业办理事项及时,咨询问题满意。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科技成果公开发布或者提供给他人研究、开发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本、市场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权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其科技成果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和激励创新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者与受让方、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股权激励、期权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分享。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V
T/CAS XXX—2018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服务主体、服务场所、内容、流 程及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成果挂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应具有较高成熟度,一定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涉及的知识产权应明确。 应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产权所有人同意对项目涉及的信息予以披露及交易。 应符合国家相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 所提交信息、材料及附件内容应齐全、真实,形式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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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T/CAS XXX—2019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rvice for listing transac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报批稿)
2019-XX-XX 发布
1
4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T/CAS XXX—2019
4.1 合规、诚实、守信原则 参与各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科技成果的挂牌交易。服务机构
应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全面履行承诺。 4.2 中立性原则
服务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 4.3 透明度原则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流程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角色。

他们既是科技成果的开发者和研究者,也是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桥梁。

本文将介绍科技成果的转让与产业化合作的流程,旨在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实践这一过程。

一、科技成果转让申报与评估科技成果的转让是指将科研成果转移到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

科技成果转让的第一步是申报与评估。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价值,填写相应的转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转让评估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签订在科技成果评估通过后,工作人员与投资方或潜在合作伙伴将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签订。

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是科技成果转移和合作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涉及到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费用、合作方式等关键内容。

工作人员需要明确科技成果的转让条件和双方的权益保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三、科技成果转让交割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签订后,工作人员与投资方或合作伙伴将进行科技成果的转让交割。

交割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提供科技成果的技术文件、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并与接收方进行交底和培训,确保科技成果的顺利过渡和接手。

交割后,工作人员需要协助接收方进行科技成果的实验验证和市场应用。

四、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科技成果转让完成后,工作人员将与企业或合作伙伴进行产业化合作。

产业化合作是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和经营中的过程,涉及到技术引进、企业培育、市场推广等方面。

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共同制定产业化合作计划和路线图,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市场挑战,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落地。

五、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效果评估科技成果转让与产业化合作的最后一步是效果评估。

工作人员需要对合作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包括技术创新性、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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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 XXX—2019
目次
前 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
中国标准化协会 发布
2019-XX-XX 实施
T/CAS XXX—2019 中国标准化协会(CAS)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制定中国标准 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中国标协标准),满足企业需要,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中国标准化协 会的工作内容之一。中国境内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中国标协标准的建议并参与有关工 作。 中国标协标准按《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管理。 中国标协标准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参加审定会议的 75%以上的专家、成员的投 票赞同,方可作为中国标协标准予以发布。 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中国标准化协会, 以便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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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rvice for listing transac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报批稿)
2019-XX-XX 发布
该标准为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其版权为中国标准化协会所有。除了 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中国标准化协会文字上的许可外,不许以任何 形式再复制该标准。
中国标准化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33 号中国标协写字楼 邮政编码:100048 电话:68487160 传真:68486206 网址: 电子信箱:cas@
4.1 依法合规与诚实守信原则 ........................................................ 1 4.2 中立性原则 .................................................................... 2 4.3 透明度原则 .................................................................... 2 4.4 保密原则 ...................................................................... 2 5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要求 .............................................................. 2 5.1 委托人 ........................................................................ 2 5.2 挂牌科技成果 .................................................................. 2 5.3 挂牌推荐机构 .................................................................. 2 5.4 挂牌推荐人 .................................................................... 2 5.5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场所 ...................................................... 2 6 科技成果交易标的挂牌成交形式 ...................................................... 3 7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流程 .............................................................. 3 8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内容 .......................................................... 3 8.1 确权 .......................................................................... 3 8.2 授权 .......................................................................... 3 8.3 第三方评价 .................................................................... 4 8.4 挂牌申报 ...................................................................... 4 8.5 科技成果挂牌的形式审查与受理 ................................................................................................... 4 8.7 技术交易 ...................................................................... 4 8.8 签订技术合同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科技成果挂牌流程图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基本信息表 ...................................................... 6 附录 C................................................................................ 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承诺函.......................................................... 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委托书.......................................................... 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科技成果分析表 ................................................. 10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挂牌推荐机构和推荐人相关信息表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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