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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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步将野生 动物及其产 品 区分 为野生动
20 0 5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 《 于司法 关
物本身 、野 生动物具有 特殊利用 价值或 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施行后 , 审判 机关
年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 于审理走私 准 , 关 走私 、 非法 收购 、 运输 、 出售两个解 释 是“ 生动物制品 ” 野 成为实践 中极易引起 刑 事 案件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附 表 中的 1 种 动 物 1只 或 者 象 牙 1 、 争 议 的 问 题 。2 0 北 京 市 森 林 公 安 机 0 根 0 8年
I、 Ⅱ物种 制品价值如何认定 , 目前 尚无
危 物种 进 出 口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核 定 ,但 也
录 I、 Ⅱ所 列物种在两 个解释 附表 中无 易达 到最高量刑档 次 ,另外两 个档次则 统一标准 。实践 中一些办案单 位邀请濒
有一些 审判机关另行 聘请物价部 门对涉
我 国《 野生 动 物保 护法 》 中并 无 “ 制 案 野 生 动 物 制 品 进 行 价 格 鉴 定 。从 结 果
释》 法释 ̄o o3 )《 ( o ]o号 、关于审理破坏 野 犀牛角 1 千克 , 即属 “ 情节 特别严重 ” 依 关办理 的夏某 等 4人非法 收购 、出售珍 , 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 法律若 干 法应 当判处 1 以上有期徒 刑( 私甚 贵 、 0年 走 濒危 蝴蝶 标本 案 中 , 案 国家一 、 涉 二
主 要 体 现 在 3个 方 面 :一 是 两 个 解 最高人 民法院均予 以核准 。量 刑档次方
对 于涉案 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
释未将《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 动物名录》 中 面 , 尽管 国家林 业局 、 农业 以作为 宠物饲养 的蜂 猴为例 , 走私案 品价值 标准 问题 ,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只以下的
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伪造、倒卖、转 让有关许可证 件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十一 条第一款:吊销证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8
伪造、倒卖、转 让特许猎捕证 或者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 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按照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

《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三十三 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规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本市重 点: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 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 款。
数量超过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 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数量少于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工 具以外的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在禁猎区、禁猎 期或者使用禁 止使用的工具 和方法猎捕非 国家或者本市 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 六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 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

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

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

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

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

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三有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三有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三有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野生动物保护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环保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种群的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措施。

以下是关于野生动物立案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物种濒危程度: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通常会考虑物种的濒危程度。

许多国家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将濒危物种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例如极危、濒危、易危等。

只有满足一定濒危等级的物种才有资格被立案保护。

2. 种群数量和分布范围: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和分布范围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某个物种的种群数量稀少,分布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或者存在着分散、孤立的亚种,这样的物种更容易受到威胁,通常也更有可能被立案保护。

3. 生境破坏和威胁因素:野生动物面临的生境破坏和威胁因素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生境破坏包括森林砍伐、草原退化、水源污染等,而威胁因素则包括非法捕猎、走私、人类活动干扰等。

当某个物种的生境严重受到破坏或威胁因素越来越多时,通常会被列为立案保护的对象。

4. 生态作用和经济价值: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的作用以及经济价值也会影响立案标准的制定。

某些物种可能扮演着重要的生态角色,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这些物种可能会得到更高的保护级别。

而某些具有经济价值的物种,如大熊猫、虎类等常常成为立案保护的焦点。

5. 国际合作和条约:国际合作和条约对于野生动物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于列入公约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拥有特殊保护政策,并加强打击非法贸易。

总而言之,野生动物立案标准是针对物种濒危程度、种群数量和分布范围、生境破坏和威胁因素、生态作用和经济价值以及国际合作和条约等因素制定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多样性,避免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崩溃。

通过野生动物的立案保护,我们可以为人类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也为自然界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没有猎获物
3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100元以下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500元以上
没有猎获物
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或者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数量较大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较大
5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一年内首次发现
没有猎获物的一年内超过一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100元以下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编者按:今年6月,浙江温州永嘉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田里非法猎捕野生虎纹蛙,森林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听到田里有蛙叫,就想抓来几只改善一下伙食。

但刘某猎捕的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本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抓了几只青蛙就要坐牢?听起来匪夷所思,像是在开玩笑,实际上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使得环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

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世界各国一起来保护地球上的物种。

为了保证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案例中,刘某猎捕的虎纹蛙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套用一句流行歌曲的歌词来说----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抓,想抓就能抓。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请看下面的案例。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0092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永康,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罗,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见野生动物核定价值标准

常见野生动物核定价值标准

常见野⽣动物核定价值标准办理破坏野⽣动物资源案件以及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都要核定涉案野⽣动物价值。

笔者根据《国家林业局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法》《农业农村部⽔⽣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整理了部分常见野⽣动物价值标准,供⼯作和学习快速查询:⼀、常见陆⽣野⽣动物价值标准(⼀)国家⼀级陆⽣重点保护野⽣动物按照基准价值10倍核算价值,办案可能遇到的野⽣动物价值如下:兽类:⾦丝猴50万元,亚洲象200万元,⼤熊猫500万元,虎100万元,豹、⾦钱豹、雪豹50万元,云豹30万元、猎豹10万元,林麝3万元,藏羚⽺、羚⽜50万元,梅花⿅(仅限野外种群)3万元,蜂猴2万元,穿⼭甲8万元。

鸟类:朱鹮100万元,⽩鹳、⿊鹳10万元,中华秋沙鸭10万元,东⽅⽩鹤、丹顶鹤10万元,⾦雕、虎头海雕、⽩尾海雕8万元,⽩肩雕、胡兀鹫5万元,⼤鸨10万元,褐马鸡1万元。

两栖爬⾏类:扬⼦鳄10万元,四⽖陆龟8万元,巨蜥1万元,缅甸蟒、黄⾦蟒3万元。

(⼆)国家⼆级陆⽣重点保护野⽣动物按照基准价值5倍核算价值,办案可能遇到的野⽣动物价值如下:兽类:猕猴1万元,⿊熊、棕熊、⼩熊猫4万元,鬣羚、斑羚5万元,岩⽺、黄⽺2.5万元,马⿅(仅野外种群)1.5万元。

鸟类:⽩琵鹭2.5万元,⿊脸琵鹭7.5万元,天鹅科所有种1.5万元,鸳鸯0.25万,灰鹤、蓑⽻鹤5万元,鹰科其他所有种、猎隼2.5万元,隼科其他所有种1.5万元,猫头鹰类(长⽿鸮、普通雕鸮、雪鸮等)1.5万,⾎雉、红腹⾓雉、勺鸡、红腹锦鸡、⽩冠长尾雉、⽩鹇、花尾榛鸡0.5万元,鹦鹉1万元,犀鸟科物种(盔犀鸟-鹤顶红)25万。

两栖爬⾏类:蛤蚧0.5万元,凹甲陆龟0.5万元,虎纹蛙500元。

(三)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的陆⽣外来物种价值标准,具体如下:⾷蟹猴1万元,⾮洲象100万元,犀⽜200万元,⽹纹蟒、球蟒、绿树蟒、蚺5000元,暹罗鳄、其他陆龟、暗影巨蜥2500元,⾼冠变⾊龙、绿鬣蜥、刺尾蜥1500元。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一)犯罪行为1、故意杀害、捕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性吸引、捕捉、繁殖、贩卖、运输等行为;3、破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境、移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销毁体系完善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设施;4、故意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有的资源及其他资源;5、破坏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扰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繁殖、散布病原体或者其他危害因素;6、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擅自采集、运输、贩卖、加工宰杀、使用和收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7、其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惩治机关1、视具体情况,由公安、森林公安、海关、工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依照《刑法》若干规定办理犯罪案件;2、网络、记者、保护人和其他个人发现相关犯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检举;3、巡护人员、自然资源保护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犯罪行为的,可以单独提起公诉或者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检举;4、当事人里一方或者双方有属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的,当事人有权就其本单位损失向它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5、司法机关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撤回刑事案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程序撤回;6、各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等应当重点宣传和推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实情,在原处罚基础上,对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额外处罚;8、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性文件,拟定及实施野生动物保护计划;9、各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维权,并予以充分保护。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执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

在野生动物案件司法实践中,量刑轻重和执法效果与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少及制品价值高低密切相关。

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0号)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 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

两个解释对野生动物本身和野生动物制品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野生动物本身以数量认定;野生动物制品则多以涉案价值认定,市场价格和非法获利数额通常由于办案过程中较难查明而不被采用。

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和制品的价值也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两个解释附表中明确了陆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的数量认定标准,没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而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需按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

由于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与立案、量刑标准出入过大,制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高低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是否得到捍卫。

这些在司法工作中皆不可忽视,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1当前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 1概念范畴的界定问题分析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两个解释和《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林业通知)等,按照数量认定标准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目前尚无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由于两个解释附表中无数量认定标准,对二者进行界定影响不大,量刑标准认定主要依靠涉案价值来进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并无制品的概念,与之相关联的是产品。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林安字[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条);(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刑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刑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刑标准摘要: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定义和分类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规定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保护措施五、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举例六、总结正文: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定义和分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分的,是指那些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受到最高程度保护的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这些动物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但一级保护动物的保护力度更大。

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加强野生动物执法监管等。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我国也采取了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打击。

五、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举例我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雪豹、梅花鹿、东北虎、亚洲象等。

截至2021 年2 月,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豺、长江江豚等65 种野生动物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

六、总结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法律中规定受到最高程度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或者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数量较大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6-8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较大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3000-50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2万元-5万元罚款
6
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10倍的罚款
5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100元以下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2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4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500元以上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5倍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
处1000元以下罚款
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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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
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规定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
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8月20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94年5月25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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