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管理制度word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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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管理制度
报账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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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加强员工因公外出及办理业务的报账管理,明确报账标准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公司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下述简称“专卖公司”)及下属子
(分)公司全体员工及临时聘请其他单位为公司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
2.2合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相关标准,报总部财务部审核后,经子
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3流程及说明
报账审批流程及工作标准(见附件一)
4报账管理规定
4.1报账基本要求
4.1.1报账事项必须是已发生的真实经济业务,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发票。
4.1.2该经济业务必须是经领导批准的因公事项。
4.1.3报销单必须用钢笔或水性笔如实填写。
4.1.4对子公司报账管理的特别规定。
4.1.4.1对严控费用项目的开支,必须严格加以控制,并在指标范围内按权限报销。
4.1.4.2编制不在专卖公司(含子、分公司)的人员,不得在分、子公司报销费用,特殊
情况报账必须报专卖公司总部审批。
4.1.4.3按规定应在总部报销的费用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不得擅自在子公司列支。
4.2凭据要求
4.2.1报账时须按《出差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出差审批文件。
4.2.2发票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按权限核准。公司高管报账的发票单据,需经财务部经
理核签,财务部经理报账的发票单据由总经理核签。
4.2.3发票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4.2.3.1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4.2.3.2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原件,复印件无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必须有抵扣联,发票联
和抵扣联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运输发票抵扣联除外),发票专用章名称应与开票单位名称一致。
4.2.3.3发票上的购货单位(或客户)名称应是公司全称,即在专卖公司总部报账的必须
是“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在各分(子)公司报销的,则是各子(分)
公司的全称。对方开票单位名称也应是全称;开票方与收款方应一致。
4.2.3.4住宿发票(含机打发票及手工开具)的客户名称,要求统一用所在单位的正确全
称,还须注明住宿日期、住宿天数,未注明住宿天数的按一天算,没有住宿发票
的须说明原因。
4.2.3.5发票项目内容应正确无误。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与销货单位的名称、
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应以电脑正确打
印。
4.2.3.6发票全部联次必须使用复写形式一次性打印(填制)完成,发票基本内容根据业
务不同填列,包括发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和大小写金额、开票单位名称、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要求大小写金额相符,
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保持票面清洁、密码
清楚,打印不得压线,密码区不得污损及其他字迹覆盖在上面。
4.2.3.7凡只写有“礼品”或“办公用品”字样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2.3.8军队、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应盖有全国统一财政监制章和收款单位
的财务专用章。
4.2.3.9运输发票、邮寄费用发票应是严格规范的、税务机关认可的,而且是购进货物或
销售货物的运费,不能与其他杂项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混合开具;有抵
扣联的要同时附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发票章,没有抵扣联的要加复印件一份。
4.2.3.10符合国家发票管理的其他规定。
4.2.4其他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认可并盖有收款单位印章。
4.2.5发票的粘贴要求
4.2.
5.1可报销的各项费用票据须分类按时间顺序进行粘贴(如:过桥、过路费按金额,
差费里的车票、飞机票、住宿票、出租车票分类粘贴)。
4.2.
5.2经办人必须在发票的粘贴单上签名。
4.2.
5.3没有实物数量的发票(如:数量栏写“一批”等不详数量),必须附有明细清单。
属购物和委托加工发票还必须填制验收入库单、领用单。
4.3依据的分类
4.4报账的审批权限
执行《财务管理审批权限规定》
4.5报账期限
4.6差旅及培训报账标准及管理细则
详见附件:《差旅及培训报账标准及管理细则》
4.7考核细则
4.7.1对于弄虚作假,做假帐、报假帐(如虚开发票、伪造票据、多次外出的车票连号,
虚报出差、出差天数多报,坐车时间多填,与实际出差不相符),涂改发票、提供虚假报告、先斩后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①情节轻微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处以个人
作假金额两倍处罚;
②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处理,同时处以个人作假金额五倍处罚;
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给予公司除名处理,并应按有关
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4.7.2财务人员不按标准报账,多支付的报账款,由财务人员追回,未造成损失的,考
核财务人员100-500元;造成损失,按损失金额的100%考核财务负责人。
4.7.3对于已预付的款项,付款申请人必须负责及时向对方单位追回发票到财务办理冲
账手续。如超过三个月未能取得相应的发票办理冲账的,按发票金额的10%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