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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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2•【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八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7年2月2日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

第六条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十六号)《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珠海 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

珠海 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

珠海市垃圾投放点的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70米,每150-200户或每单元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具体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以“便于居民投放、易于管理、协商确定”为原则,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调整。

2. 设施配置:投放点应配置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可回收物桶根据居民意见适时配置,有害垃圾桶宜在小区其他固定位置设置。

设施要完善,要配备遮雨棚、硬底化、宣传指引、灯光照明、语音提示、监控视频、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

3. 投放时间:定时投放点应方便居民就近分类投放,定时定点投放+误时投放及时分类驳运。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4. 误时投放点:可较远设置,小区规模小的可结合小区收集房设置,小区较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位置也可与定时投放点合并设置。

5. 应急措施:若地面无法设置,也可以设置在负一层车库,但不利于宣传、引导、志愿督导垃圾分类投放,物业管理维护难度加大。

暴雨或台风天气不方便地面分类投放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应急措施,在负一楼临时提供分类投放点。

此外,珠海市还规定,单位若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若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的官方文件。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18年7月18日
——结束——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7.18
施行日期
2018.07.18
文号
主题类别
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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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1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1【实施日期】202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十九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

二、第十七条中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科技、海洋、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科技、农业和生态环境等部门”。

三、第二十条中的“市经贸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5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5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餐饮业产生的大量餐厨垃圾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1. 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应根据不同湿、干类别进行分类,湿垃圾主要包括食材残余、剩饭剩菜等厨余垃圾,干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包装材料等。

2. 分类回收:餐厨垃圾应进行分类回收处理,湿垃圾可以进行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等处理方式,干垃圾则可以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珠海非居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

珠海非居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

珠海市非居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听证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服务价格体系,为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保障,按照“污染者付费”和简化收费分类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听证方案。

一、我市生活垃圾处置情况(一)基本情况。

珠海市生活垃圾处置主要采用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方式。

生活垃圾处置主要由珠海市垃圾发电厂、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华新环境工程(珠海)有限公司(2016年9月停运)、珠海信环环保有限公司(中信生态环保产业园)承担。

垃圾发电厂是珠海市政府投资兴建的重点环保项目,2000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生产规模日处理垃圾能力600吨,2010年完成了对锅炉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技术改造,技改总投资为6246万元。

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是珠海市重点环保设施和十大民心工程之一,总投资3.3亿元(不含征地费),占地65万平方米,渗滤液处理项目则由水控集团负责管理和运营。

中信生态环保产业园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运营,特许经营期为30年。

目前中信生态环保产业园一期已建成并运行,处理规模为1200吨/天,二期已启动,建成后处理能力将实现日处理生活垃圾1800吨,届时一期、二期(共3000吨/天)将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所有生活垃圾将全部运至西部进行处理,位于东部的市垃圾发电厂将不再运行。

数据来源:珠海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提供。

(三)我市现行垃圾处理收费(终端处置费用)政策。

根据《珠海市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实施办法》(珠府〔1997〕21号),香洲区(主城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末端处置费用)。

1.城镇居民:家庭住户每月8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3元。

2.市区内农渔村居民:家庭住户每月5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2元。

3.暂住人员:家庭住户每月8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3元。

4.标准垃圾箱用户(单位):(1)市场、饮食旅馆业每箱60元;(2)工厂、商店及其他每箱50元;(3)机关、事业单位每箱40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处理技术

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处理技术
的不同控制以及菌种和菌种添加方法的不 同, 设计成多种工艺形式。 5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标 准 目前我 国关于餐厨垃圾处理 的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如 国家标准 《 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正报批中, 行业标准 《 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维 护技术规程》 也正制定 中。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己于2 0 1 2 年1 2 月2 4 日发布 了 公告 , 批准 《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为行业标准 , 编号为c 31 s 4 — 2 0 1 2 , 自 2 0 1 3 年5 月1 日起实施。 6结 束 语 要想进行餐厨垃圾 的合理、 有效处理和 回收利用 , 最大限度 的减少餐厨
科 学 发 理技术
景 秀 燕
( 珠 海 经 济 特 区联 谊 机 电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珠 海 5 1 9 0 7 0 )
摘 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 高, 食 品供给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们对饮食 的要求 。食 品种类不但 花样繁 多, 而且每天还在不断翻新 , 但 由于 目前 对餐厨 垃圾收集、 处 置不 当和 粮 食 浪 费现 象 的 普 遍 存 在 , 餐 厨垃 圾 对 环 境 的影 响 已 日趋 严 重 。 关键词: 餐 厨 垃圾 ; 影响; 处 理 技 术
圾很 大 部 分 的 收运 处 理 目前仍 处 于 无序 状 态 。 2餐 厨 垃 圾 对 环 境 的影 响
厌氧发酵不需进行水分的调理; 碳氮比较适合厌氧发酵: 反应过程不受 供氧的限制, 降低机械 能耗 , 同时能产 生甲烷气体 ; 目前有些城市正在筹建 餐厨垃圾的厌氧处理工程 。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l O mm, 并 应混合均匀; 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固含率 宜为8 %一 1 8 %, 物料消化停 留时间 不宜低于1 5 天; 干式工 艺的消化物 固含率宜为1 8 %一 3 0 %, 物料消化停 留时间 不宜低于2 O 天; 可采用 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 , 中温温度 以3 5 — 3 8℃ 为宜,高温温度 以5 0 " ( 2 — 5 5 o C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31•【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号)《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31日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8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防范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废物所在地的区或者经济功能区安排财政资⾦,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四⼗七条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产⽣单位或者移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出本市范围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以进⼝废物为原料,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

确需进⼝可⽤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类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废物批准证书。

进⼝、加⼯利⽤单位应当在每批废物进⼝后五⽇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物种类和数量,并于每季度第⼀个⽉⼗五⽇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进⼝、加⼯利⽤、贮存进⼝废物的情况。

第四⼗九条本市推⾏城市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

市、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垃圾的分类处理。

第五⼗条⾷品⽣产经营单位产⽣的废弃油脂应当妥善处理。

禁⽌⽤废弃油脂加⼯⾷品,禁⽌销售使⽤废弃油脂加⼯的⾷品。

第五⼗⼀条禁⽌在⾮指定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塑料、⽪⾰、建筑废料、垃圾以及其他产⽣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的物质。

第五⼗⼆条禁⽌⽣产、销售、使⽤不可降解的⼀次性塑料餐具。

提倡公众使⽤环保餐具和环保购物袋,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节⼤⽓污染防治 第五⼗三条在市⼈民政府划定的⾼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产或者燃⽤重油、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其他⾼污染燃料。

第五⼗四条市⼈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对公共交通的投⼊,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励利⽤公共交通⼯具出⾏。

第五⼗五条机动车排⽓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六条新车不符合本市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外地转⼊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新车注册登记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2022学年新高考化学模拟题汇编01:化学与社会、生活、环境

2022学年新高考化学模拟题汇编01:化学与社会、生活、环境

专题01 化学与社会、生活、环境1.(2021·重庆市实验中学高三三模)化学与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电热水器用镁棒防止金属内胆腐蚀,原理是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法B.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可用高锰酸钾溶液、无水酒精、双氧水等对场所进行杀菌消毒C.我国西周时期发明的“酒曲”酿酒工艺,是利用了催化剂使平衡正向移动的原理D.“初,人不知盖泥法,元时南安有黄长者为宅煮糖,宅垣忽坏,去土而糖白,后人遂效之”中涉及化学变化【答案】A【解析】A.镁比铁活泼,镁与铁连接后,镁失去电子受到腐蚀,从而保护了铁不受腐蚀,原理是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法,A正确;B.高锰酸钾溶液和双氧水具有强氧化性,乙醇能破坏细胞组织,均能使蛋白质变性,但医疗上常用 75% 的酒精杀菌消毒,不用无水酒精杀菌消毒,B错误;C.催化剂不影响平衡移动,可加快反应速率,C错误;D.“去土而糖白”是指固体土吸附糖中色素,所以文中的“盖泥法”的原理为吸附,为物理变化,D错误;故选A。

2.(2021·福建龙岩市高三三模)化学与生活密切相关,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龙岩传统美食—麻粩的制作过程中用到的糯米、白砂糖、麦芽糖等都属于纯净物B.客家米酒酿造过程中加入“酒曲”和馒头制作过程中加入“发酵粉”的作用原理相同C.用酒精擦去衣服上的油脂未涉及化学变化D.大豆中富含蛋白质,豆浆煮沸后蛋白质就变成了氨基酸【答案】C【解析】A.糯米含有蛋白质、脂肪、糖类、维生素等多种营养成分,故属于混合物,A错误;B.在酿酒过程中加入酒曲,是因为酒曲在制作过程中带有多种微生物,同时还有微生物分泌的酶,这些酶有催化作用,可以提高糖类的水解速度,而蒸馒头加入的发酵粉是一种膨松剂,主要是NaHCO3,发酵过程中NaHCO3分解产生CO2,使食物膨胀,两者原理不同,B错误;C.酒精擦拭油脂利用了相似相溶原理,未涉及化学变化,C正确;D.豆浆煮熟只是蛋白质发生了变性,并没有发生水解,故不会有氨基酸生成,D错误;故答案选C。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9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豪2023年12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低碳绿色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本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探索建筑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着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对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二十四号《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日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社会监督、个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领导,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并对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监测评估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在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组织编制控烟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控烟相关政策措施,开展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执法以及宣传培训等。

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鼓励控烟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珠海市餐厨垃圾考核模式

珠海市餐厨垃圾考核模式

珠海市餐厨垃圾考核模式珠海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口众多,餐饮业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餐饮业的繁荣,餐厨垃圾的处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珠海市采取了餐厨垃圾考核模式。

餐厨垃圾考核模式的目的是通过对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激励和引导餐饮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正确处理。

珠海市制定了餐厨垃圾考核的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包括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垃圾桶的设置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全面评估餐饮企业对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

珠海市建立了餐厨垃圾考核的评分制度。

根据餐饮企业在指标体系上的表现,给予相应的评分。

评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餐饮企业的相关奖惩和政府对其的监管力度。

这种评分制度能够激励餐饮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并正确处理餐厨垃圾。

珠海市还加强了对餐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确保餐饮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正确处理。

同时,政府还会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处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餐厨垃圾考核模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餐饮企业对餐厨垃圾的处理态度发生了积极的改变。

他们开始重视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正确处理,采取了很多措施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例如优化菜品搭配、合理控制食材采购量等。

另一方面,珠海市的餐厨垃圾处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垃圾分类投放的比例明显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利用率也得到了提高。

然而,餐厨垃圾考核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是餐饮企业对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不一,有些企业还存在着处理不当或投放错误的情况。

二是餐厨垃圾的处理设施和运营成本较高,对一些小型餐饮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三是部分餐饮企业对餐厨垃圾考核模式的理解和接受度不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了进一步推进餐厨垃圾的处理工作,珠海市可以继续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对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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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17年1月5日八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

第六条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
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处置纳入排污管理,依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各级政府以及环卫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相关餐厨垃圾管理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十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第十三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地点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单独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情况;
(五)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台账,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联单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相关数据;
(七)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和去向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企业在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市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定期更换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在收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五)配备密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标识;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七)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企业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数量、来源、处置后产品的流向、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依法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帐;
(三)配备合格的餐厨垃圾计量、贮存和处置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其符合环境标准、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环卫主管部门;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置餐厨垃圾,确保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并向市环卫主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非法销售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等餐厨垃圾;
(三)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品;
(四)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饲料或者饲养禽畜;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烧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况取消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被解除协议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本部门对餐厨垃圾的监管情况和处罚结果等。

本市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市环卫主管部门可以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公安等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对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餐厨垃圾时,违反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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