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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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要求,为保证住房配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全局统一的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公示告知每名职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严格配售管理工作程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条住房配售执行全局统一的排序政策,逐步满足
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排序以工龄因素为基准,并考虑有无住房、职务、级别、职称、岗位、年龄等因素。
按照“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形
成全局申请住房统一排序结果。
第三条住房配售分为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
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4个分配单元。
根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情况,路局房管处提出房源分配建议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给
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章配售排序
第四条排序方法
㈠在职一般干部职工
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岗位艰苦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㈡退休一般人员
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职务、级别、职称为退休时的职级。
㈢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
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现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㈣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
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离休一般人员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第五条排序流程
㈠公布房源。
按照路局安排,局属各单位(含机关党委、老干部部,下同)向职工公布房源情况、住房购买单价、购房款交纳办法、腾空住房返售等住房配售政策和要求。
㈡汇总申请。
局属各单位组织要房职工本人填写“住房配售申请表”,向单位提出参加住房配售申请。
局属各单位组织职工交纳购房押金,购房押金交至局属各单位指定帐户。
申购新房的交纳押金10万元,申购旧房的交纳押金5万元。
㈢局属单位审核。
局属各单位审查申请职工和职工配偶的住房情况,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住房配售资格。
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区分住房分配单元,局属各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住房职工名单录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报路局(房管所)复审。
㈣房管所复审。
路局房管所对局属各单位审核合格的申请购房职工进行复审,同时对申请要房职工需腾空交出的福利性住房预先确定返售价格。
路局房管所复审合格的职工,进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自动排序;复审不合格的职工,退回局属各单位。
局属单位将申报信息修改完善后,在审核截止期内可以重新上报,超过审核截止期取消配售资格。
㈤路局排序公示。
审核合格的职工,由“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全局大排序,在路局局域网公示3天。
局属各单位导出本单位职工的排序情况,结合夫妇双方购买的福利性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审核情况、腾空住房返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在局属各单位公示3天。
㈥下达分配房源。
依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数量,按房源数量确定截止的排序号,再按照此序号前的局属各单位职工人数等量分配房源,下达局属各单位。
局属各单位在路局规定期限内分配到人,有放弃选房的职工时依次递补,直到房源分配完毕。
分配完成后,形成分配方案报局核备,同时办理后续住房配售手续。
㈦更新排序结果。
一次分配结束后,已经选择住房的职工自动进入住房配售数据库,不再参与“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的自动排序,其余申请住房的职工自动生成新的排序序号,作为下次配售的依据。
第三章配售组织
第六条各住房配售机构按照《关于成立路局处级干部住房分配机构和重新明确局属单位住房配售管辖范围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341号)明确的住房分配管辖范围,做好住房配售相关工作。
第七条路局住房配售机构及职责
㈠由路局机关党委牵头组成“现职处级分房委”,负责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的住房分配。
“现职处级分房委”成员由路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劳卫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工会保障和女工部、房管处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路局机关党委书记兼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劳卫处副处长、房管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路局机关党委。
㈡由路局离退休管理处牵头组成“离退休处级分房委”,负责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人员)住房配售,成员由路局离退休管理处、办公室、人事处、劳卫处、财务处、社保处、纪委(监察处)、工会保障和女工部、房管处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路局离退休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社保处副处长、房管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路局离退休管理处。
㈢具体职责为:
1.按照路局分劈下达的房源情况和要求,制定本委员会
的选房操作方案。
2.在局属各单位对申请购房职工资格审核的基础上,组织路局(房管所)对住房情况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选房职工。
3.依据路局确定的排序结果,组织公示。
4.按照选房操作方案和公示排序,按顺序组织选房,形成职工签认的选房结果。
5.形成分配方案报房管处,组织选房职工所在局属单位办理住房配售手续。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住房配售组织,负责
住房配售管辖范围内的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
的住房配售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为:
㈠宣传贯彻路局《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做好职工关于住房配售的来电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
㈡组织申请购房的职工(含处级、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离休人员,下同)交纳选房押金,做好职工住房情况的审核,做好职工配偶住房情况的调查、核实。
局属各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住房职工名单,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区分住房分配单元,录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报路局(房管所)复审。
㈢对路局(房管所)复审不合格的职工进行处理,告知职工原因,修改、完善申报信息。
对最终形成的审核合格职
工,打印报路局的纸质报表,房改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上报。
㈣根据路局下达房源,组织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路局确定排序选房,办理住房配售手续,形成报局核备的住房配售方案。
㈤按照路局分房委通知,为路局直接分配的处级领导干部和高级技术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人员)办理住房配售手续。
㈥组织购房职工交缴购房款后,及时汇交并做好对帐工作,完成后续住房配售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上报路局报表的质量。
对隐瞒职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经办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职工参加住房配售的要求
㈠职工在选房前,可以选择放弃本次住房配售而选择下次住房配售。
㈡职工选择配售住房,一经选定,不再调整。
㈢职工选房后又放弃的(含选房后不按时交款,最后退出所选住房的情况),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住房配售和调整住房。
㈣因隐瞒应腾空交出住房或其他欺骗组织行为被取消
住房配售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住房配售或住房调整;
㈤职工配售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配售或调整住房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㈥交纳购房押金方准参加住房配售,没有选择住房的,路局选房结束后10天内退还押金;选择住房后,又放弃所选住房的,本人提出退回押金申请,6个月内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职工新配售住房已入住,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出腾空住房的,由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催交。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允许我局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已领取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参加住房配售。
申请参加配售的新职工录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进入分地区的全局职工大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和排序名次,依次组织职工分配住房。
新职工参加住房配售后,自职工办理住房购买手续,签定住房配售合同的次月起,一律停发新职工住房补贴,原已发放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全部收回路局。
新职工参加住房配售,新建集资建房购房款和维修资金(购房款的3%)交纳执行路局统一标准。
新职工购买腾空旧房,按路局《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计算购房款和维修资金(购房款的3%),购房单价为返售(评定出售)
基准单价的50%。
第十三条收回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单独建帐,按财务
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离异职工参加住房配售,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离婚期满3年后,离异职工可以参加住房配售。
㈡已购福利性住房,离异时归职工所有的,参加住房配售应全部交出。
已购福利性住房,离异时归对方所有的,职工无法交出的,需交纳原购住房局内评定出售价款的50%。
㈢坚持一户家庭购买一套房改住房或一套集资建房的
原则。
一是离异后,职工参加住房配售后购买了铁路福利性住房的,如出现复婚,应交出离婚后所购住房。
二是极少数人利用政策,为达到多分房目的而离婚的,一经举报由职工所在单位核查;查实后,要立刻收回新分住房,并由单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配售新房产生腾空旧房的配售比照办理。
第十六条本配售实施细则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配售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发住
房配售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配售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经济住房配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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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路局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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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办公室2011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