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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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各幼儿园:为加快发展我区区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均均衡、优质、多元发展,整体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使更多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现现将XX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金使用办法公布如下:一、、资金额度:全年600万元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鼓励区域各类类幼儿园规范、均衡、优质发发展,奖励对区域学前教育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助合格幼儿教师社会保障障金,支付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庭子女的保育费。

四、资金金享受条件:学前教育专项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按星级标准合理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并办理理好社会保障金为前置条件。

各集体或民办幼儿园在年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助奖励资金。

在办学规范方面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1.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因受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街道道、乡镇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民政局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交幼儿儿园保育费(按星级收费标准准)。

2. 新建或改建的的民办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上办园水平,按实际招生规模模一次性给予每班4万元的奖奖励(注:由区财政另行安排排补助经费)。

现有有证无无星级幼儿园经改建、扩建或或迁建后,经区教育局考核达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奖励1万元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奖励22万元,其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助创星级时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的添置及改造。

若无证幼儿儿园自行关闭的,根据其办园园教学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凡按星级标准配备保教教人员和收费的一星级以上幼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不超超过星级标准设定人数)发放放每生一星级100元/年、、二星级200元/年、三星星级以上300元/年的生均均公用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于设备设施添置和合格教师社社会保障金补助,其中15%%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 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 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22年第03期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據了解,《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等。

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按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

省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定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给予奖补,省级公用经费奖补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投入因素占20%、管理创新因素占20%。

河北新闻网。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根底数据,会同财政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共同做好工程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

第五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遥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和“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效劳;(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承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严禁用于归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开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工程资金的规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战略部署 ,
结合年度项 目 财政 资金总量 ,
根 据
全 区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分 布 、 发 展 需 要 和
《 幼儿 园 建设 标 准 》
建 标 (
1 7 5 - 20 1 6 ) 、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等 有 关规定 ,
梳 理 各 市 县 上 报 的 项 目
策新增人 口 集 中地 区新 建 、
改扩建幼儿园 、

善 办 园 条 件 支 持 各 地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发 展 ;
等 。
二 (

支持市 、




深 化学 前 教 育 体制
— 53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2 01 8.N o. 12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工 作 重 点 确 定 支 持 内 容 , 现
阶 段 重 点 支 持 以 下 内 容 : ,



支持 市 、

区 (

公办 民 办 并举 、

种 形 式 扩 大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 包 括 支 持 农
村 地 区 、 脱 贫 攻 坚 地 区 、 城 乡 结 合 部 和 两 孩 政
( 宁 政发
〔 20 1 7 〕
号 2 8

和 有 关 法 律 制
度规定 ,
制 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
是 指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支 持全 区 学 前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学前教育事业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资金管理的需求和背景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发展和未来学习能力的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学前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和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普及程度,有关部门制定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国家将逐步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资金分配原则:根据地区儿童数量、经济状况和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公正地确定学前教育的资金分配比例。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教育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教育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教育师资的培训和提升等方面。

4. 资金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使用。

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事业的作用1.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通过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学前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降低家庭经济状况对孩子教育机会的影响,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

2. 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增加资金投入可以改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教育资源,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 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资金的科学分配和有效使用,能够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范围,满足不同地区和家庭的需求,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弥补城乡差距:根据地区儿童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可以减轻城乡之间学前教育资源的差距,提高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实现城乡教育的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前言学前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之一,是儿童个体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家建设人才、增强国民素质的必经之路。

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其中,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建设和使用是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就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概述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专门为学前教育提供的经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建设和改革。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等。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方面。

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学前教育设备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大量的教育设备来进行教学活动。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也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设备的采购。

2.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聘用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可以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和聘用,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能力。

3.学前教育管理方面学前教育管理方面是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方面。

学前教育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教育督导、评估等方面。

专项扶持资金也可以用于这些方面。

4.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方面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目的是研究和探索学前教育的创新模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在使用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之前,要考虑到以下的办法: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有效使用,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该机构应该有组织、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等特点。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并下达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并下达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并下达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7.19
•【字号】琼财教〔2023〕628号
•【施行日期】2023.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并下达2023年支持学
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48号)和你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详见附件1),用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二、各市县要按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履行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4),
根据预算安排和年度工作任务,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1学前教育”。

附件:附件1-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
附件4: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7月19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海行规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6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海淀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海淀区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引导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保运行、促提升”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本办法补助政策的幼儿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

其中,公办性质幼儿园指非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公办园,包括街道、镇(地区)、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部队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并向区教委提交确保相关内容书面承诺书。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幼儿园不再享受该办法中的各类补助。

(三)面向大众,按规收费。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执行。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务 :支 持外来 务 工人 随迁 子女 在流人 地接 受学 前 教 育 :支持 在偏远 农村 地 区实施 学前 教育 巡 回支 教
试点。 “ 幼 儿 资助 ”类 项 目资金 用 于资助 普惠性 幼 儿 园在 园家庭 经 济 困难 儿 童 、孤 儿和残 疾 儿童接 受
学 前教 育 。学前 教育发 展 资金严 禁用 于偿 还债务 和
部 门接 到 中央财政 学前 教育发 展 资金预 算 ( 含提 前 通 知预算 指标 )后 ,应 当在 3 0 日内按 预算级 次分 解 下 达 .提 出明确 的资金 管理 和使用 要求 ,并 抄送 财
政 部驻 当地 财政监 察专 员办 事处 。县级 财政 和教 育
和 教育 部 门统 筹用 于 以下几 方面支 出 :支 持在农 村
份” ) ,重点 支 持 中西 部 和 东 部 困 难 省 份 ,并 向 农 村 、边 远 、贫 困和 民族 地 区倾 斜 。 《 办 法 》规 定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分 为 两 类 , 即 “ 扩 大资源 ”类 项 目资金 和 “ 幼儿 资助 ”类项 目
资 金 。其 中 , “ 扩 大资 源 ”类 项 目资 金 由地 方财 政
理遵 循 “ 总量 控制 ,突 出重点 ,省 级统 筹 ,规范 透
明”原则 ,支 持范 围为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 以下 简 称 “ 各 省
教育 发展 资金 预算 ,并下 达剩 余部 分 ,同时抄 送 财
政部 驻各 省财 政监察 专 员办事 处 。省级 财政 和教 育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应 当在 每 年 3 月1 5日前 .
向财政 部和 教育 部报送 当年 学前 教育 发展 资金 申报 材 料 ,主要 内容 包 括 :上 年 度 学 前 教 育 “ 扩 大 资 源 ”类 和 “ 幼儿 资助 ”类项 目资金使 用情 况工 作 总 结 及 当年工 作计 划 以及上 年度 省级财 政对 学前 教育 各 项投 入 的预算 文件 等 。 此外 , 《 办 法》 规定 ,各级 财政 部 门拨付 学前 教 育发 展资 金 ,要严 格执行 国库集 中支付 制度 ,确 保 专 款专用 。项 目实 施完 成后 ,若 有结余 资金 ,由 县级 财政部 门统 筹安 排 。两部 门将适 时 组织 开展 绩 效 评价 。地 方财 政和 教育 部 门要 明确 职 责 ,分 级管 理 ,加 强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项 目质 量 ,并做好 信 息公 开工作 。 ( 摘自 《 中国财 经报 网》2 0 1 5 年7 月1 7 日,原 题 为 《 中 央 财 政 支持 学前 教 育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发 布》 ,文/ 宗禾 辑/ 张爱 华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8〕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县),重点支持财力困难县,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学前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扩大资源覆盖面、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等方面展开。

通过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力争在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通过提升教师素质、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课程建设等手段,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2. 扩大资源覆盖面: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提高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率。

3. 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资助,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三、具体措施1. 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培训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

(3)开展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教学改革等活动。

2. 硬件设施改善与建设(1)对幼儿园进行改造升级,改善幼儿园的硬件设施,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2)新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3)采购教学设备、玩具、图书等,丰富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3. 课程建设与教育质量提升(1)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特色课程建设,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2)支持幼儿园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

(3)建立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4. 资助政策与弱势群体保障(1)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免费入园政策,减轻家庭负担。

(2)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资助政策,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3)开展家长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的协同教育。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京财教育〔2018〕295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950号),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成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幼儿园;幼儿园或事业单位附设普惠性社区办园点);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不得设立多种保教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及其认定、质量督导评估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第五条对普惠性幼儿园按照1000元/生.月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

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幼儿园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六条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

毕业班儿童离园后次月不再计入补助基数。

秋季学期新招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七条普惠性幼儿园应通过北京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管理系统”)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核实在园儿童信息,确保学前管理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八条区教委可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的方式拨付幼儿园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威海市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局属单位,下同)申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市财政局会同教育局负责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确保预算安排合法合规、有关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条各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市级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补助因素、奖励因素和发展因素。

(一)补助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规模、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等子因素,采取每项幼儿数占各项幼儿总数的比例分配。

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和上报资料、事业发展规划。

(二)奖励因素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提档升级、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等子因素,采取定额使用和定额奖励的方法分配。

其中:幼儿园提档升级主要是指省级示范园、省级以上游戏教育实验园建设情况等;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主要是指对口支援、东西协作、帮扶结对、示范带动等。

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上报资料。

(三)发展因素主要为市级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内涵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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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奖补资金根据每年志愿者人数和新增支教点数据实核算,其余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其中,巡回支教奖补标准为: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 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其他“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改革与管理因素。

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中部、东部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

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60%),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

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30%),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

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10%),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

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

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中部、东部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

其中:
基础因素(60%),主要是在园幼儿数,数据根据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投入因素(30%)主要是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获得;管理因素(10%),主要是资助政策评分,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计算公式为:
第十三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10月31日之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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