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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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法规一书两证

法规一书两证
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
备案制
国家发改委于 2004年11 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4]2656 号)。同时对外商投资的项目也从核准、备案、 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投资方向均与内资有所不同。各 部、省、市也制定了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产业指导目录。
批文有效期
持前期准备批文不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2-正式批文 -核准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事、***通知、***建设计划等(部队项目); -其它正式项目批复。 持上述正式批文,可办理全部规划事项。
审批制
指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项目的市 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 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一书两证.ppt

一书两证.ppt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符合乡、 村庄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有没有“一书两证”、按没按“一书两证”的要求进行用地和从 事城镇建设活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碍城市发展。
(4)经济性原则
建设项目应与所选用地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相适应。

经济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以地价 、租金或是费用作为表
现,由于其自然条件或是在城市中地理位置的差异,其价值也
有级差。地价、租金或是费用的市场调节机制,使得城市土地
利用结构同用地的价格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பைடு நூலகம்

使用价值:土地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可以在其上施加各种建

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近郊区的良田和菜地,各项建设用
地应该充分利用劣地、差地、坡地和弃耕地;

城市建设项目应该集中成片发展,凡是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向
多层建设方向发展,以节约用地和缩短工程建设官网,提高用地效
率;

铁路货运干线、编组站、过境公路、机场、供电高压走廊及重
要的军事设施应当避开居民密集区的城市市区,以免割裂城市,妨
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目,以及严重 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 损害和胁居民健康与安全。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 向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 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 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第一篇: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二十六)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规划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定呢?《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确立了“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时,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今天,首先为听众朋友们介绍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是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我市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建设用地设计条件,审查与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及选址意见书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三个步骤:(一)建设单位递交项目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审核;(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报批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二十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办理完选址意见书后,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继续。

它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它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建设单位递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项申请条件、资料进行审核;(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XX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XX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XX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规划局两证一书所需资料一选址意见书只是划拨的土地才办;二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1通过按程序审批的该地块的全面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出图)2发改委立项,只需写个报告,批了就行了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局)4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5地块的红线图。

应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现状图,在现状图的基础上画红线图,能够是规划科直接画。

三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3经效验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宗地图4经效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红线图5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拿投标书时里面有几个数字),土地出让合同6经批准的修建性全面规划,定位图,竖向图。

(通常由市长审批,定位图、竖向图在全面规划中)7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审批意见(发改委、环保局、图审办、人防)8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与立面效果图9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报告(有资质的规划咨询中心出具)10全套施工图一份(含总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两证一书”的获取(2007-08-2618:43:05)转载。

/p>根据国家与XX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在XX省城市规划区开发建设的项目,务必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务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的申报手续,在取得“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范围,项目规划申报的基本步骤是:(1)在项目建议书报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开发商要向规划局申报规划要点,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要点通知书中对批复时的参考根据;(2)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发商应向规划局申报项目选址、定点,即向申请单位下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对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提供较全面的意见,并须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3)规划设计条件,是项目选址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部门下达的委托设计机构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根据性文件。

两证一书办理流程

两证一书办理流程

两证一书办理流程第一篇:两证一书办理流程“两证一书”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根据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的规划建议。

4、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发建规(1991)583号文规定及楚雄州规划局、楚雄州建设局联发州规定[2006]6号文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称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2、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3、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文件各1份;4、建设项目拟选用地地形图及区域位置图、现场实景照片各1份;5、拟选用地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各1份;6、如属工业项目和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或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需加送下列资料:(1)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3)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或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等;(4)安全部门选址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上资料需提交一式二份,州规划局一份,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定点及建设用地的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一书两证及应用

一书两证及应用

一书两证一.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二.规划管理的目标和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一、规划管理内容: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二、规划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是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③是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制度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 建设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
提出规划条件作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核发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它工程
修建性详细 规划
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
平面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政府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含原地基或 需占用农用地
占用非农用地)
先办理农村地转 用审批手续
不需占用农用地
建设单位或个 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报:
再申请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 核发
最后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乡村规划许可 证
申请
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选址 意见书
按照国家有规定需要门批准、核准、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且以划拔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它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含原地基或占用非农用地需占用农用地先办理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最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占用农用地建设单位或个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04•【字号】长规发[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2]139号)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第三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9)其他。

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

(1) 提供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 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其 各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 办理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 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 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 这就是说,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 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 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 见书。
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目,以及严重 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 损害和胁居民健康与安全。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 向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 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 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城乡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不达标、环境污染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来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一书两证制度作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其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书两证制度的概念一书两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产生的两个重要文件,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表明工程符合规划选址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表明工程符合施工条件的要求。

只有取得了这两证,工程建设项目才能合法展开,维护了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

三、一书两证制度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一书两证制度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这不仅可以杜绝违法建设行为,减少市场混乱,还可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项目必须获得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工程建设,这意味着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审批。

这可以有效监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提升行业信誉度。

一书两证制度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可以提升工程建设企业的诚信度和声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这也可以减少工程建设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和低价恶性竞争,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四、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配合。

首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审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其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施工条件的要求。

建筑项目一书两证并联审批程序

建筑项目一书两证并联审批程序

建筑项目“一书两证”并联审批程序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限: 4 个工作日,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一必备文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 1 份. 3.1:500 或1:1000 地形图 1 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加盖公章.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二工作流程1.分局窗口审查报建材料并受理,将报建资料扫描进入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转分局办理.2.分局经办人根据控规、现场踏勘情况等进行初审,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定.3.分局业务办公会研究,不同意的,由分局局长签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同意的,由分局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分局经办人在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录入相关数据,整理相关资料,移交分局窗口发放.三发放的批准文件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 份.2.经审核不同意的,分局窗口发放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二、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15个工作日一必备文件1.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 份;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 1 套取得界址测绘成果程序见附件1;3.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 1 份;4.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1 份;5.用地红线图 1 :500 或 1 :1000 5 份;6.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须提供: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份;2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5份;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7.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二工作程序1.分局窗口审查报建材料并受理,将报建资料除必备文件2外扫描进入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分类转建管处或规划分局办理.2.市管重要区域内的建筑项目1 建管处经办人根据控规、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资料以及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初步确定并联审批部门,报处业务办公会审定;2 规划分局经办人根据控规、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资料以及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等,核实用地资料,整理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相关资料,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3.市管重要区域外的建筑项目分局经办人根据控规、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资料以及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初步确定并联审批部门, 核实用地资料, 整理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相关资料,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定.4.确定并联审批部门建管处或分局业务办公会研究、确定并联审批部门,由处长或分局长签发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意见函及配套附件. 5.并联审批1 建管处或分局经办人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意见函及配套附件,转分局窗口交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其中,涉及需要报送市级并联审批部门审查的项目,分局窗口将意见函等资料交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代为送达资料和收集反馈意见;分局窗口按时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反馈意见;如需召开协调会征求意见,由建管处、规划分局分别在此阶段完成;2 分局窗口经办人整理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返回的意见,分别转建管处或规划分局.6.审定、签发规划条件1 建管处根据反馈意见,拟定、审定、签发规划条件.其中天府广场片区内建筑项目的规划条件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录入规划条件的相关数据,整理相关资料,移交分局窗口发放;2 分局根据反馈意见,拟定、审定规划条件,分类分类管理要求详“五、分类管理要求”,下同报分管区领导签发,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录入规划条件的相关数据,整理相关资料,移交分局窗口发放.7.审定、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分局经办人整理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资料,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定,分局长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或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2 分局经办人整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资料,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录入相关数据后,移交分局窗口发放.三核发的批准文件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并按以下要求发放批准文件:1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含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新、改、扩建筑项目,发放规划条件 1 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用地红线图 4 份;2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新、改、扩建筑项目,先发放规划条件 1 份.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到分局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4 份;3 用于招拍挂的,向市土地拍卖中心核发规划条件 1 份、红线图 1 份;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更名后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 1 套、用地红线图 5 份,到分局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4 份.2.经审核不同意的,发放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 1 份.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限:9 个工作日一必备文件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1 份;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 1 :500 或 1 :1000 4 份;3.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 1 :500 2 份;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 套含平、立、剖面图;5.规划条件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A3 幅面效果图;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7.除上述纸质文档外,需同时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电子文件1套电子文件要求见电子文件报建须知.二工作程序1.分局窗口审查报建材料并受理,市管重要区域内的设计方案转建管处 2 套;市管重要区域外的设计方案转分局 2 套.2.市管重要区域内的建筑项目1 建管处经办人根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2 建管处经办人整理资料,报处业务办公会审定、签发.其中天府广场片区内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局分管领导签发;不同意或需要修改的,由处长签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3 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由建管处经办人出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与加盖有“本图仅用于坐标放线”蓝条章的方案总平面图一并移交分局窗口.3.市管重要区域外的建筑项目1 分局经办人根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2 分局经办人整理资料,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定后,分类报分管区领导签发;不同意或需要修改的,由分局长签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3 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由分局经办人出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与加盖有“本图仅用于坐标放线”蓝条章的方案总平面图一并移交分局窗口.4、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如需要进行指标复核的,由建管处或分局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及电子文档交局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局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对建筑项目主要指标和日照要求进行核算,在 4 个工作日内向建管处或分局提交成都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建筑设计方案指标复核意见书见附件2 .三核发的资料1.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1份;2 加盖“本图仅用于坐标放线”蓝条章和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1 份.2.经审查不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1 退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 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 套;2 发放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 1 份.四坐标放线1.建设单位凭加盖有“本图仅用于坐标放线”蓝条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2.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并将坐标放线测绘工作图及加盖有“本图仅用于坐标放线”蓝条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返回建管处或规划分局.3.建管处或分局经办人核实坐标放线测绘工作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处领导或分局领导复核,在 1 份坐标放线测绘工作图和 4 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加盖“本图已通过坐标放线复核,配套的坐标放线编号”蓝条章和技术管理专用章.4.建管处或分局经办人将签章后的坐标放线测绘工作图返回测绘单位,将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按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录入相关数据,将签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卷宗资料转分局窗口.5.核实后须重新调整方案的,由建管处或者规划分局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6.测绘单位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坐标放线测绘成果,并将坐标放线成果数据资料在 1 个工作日内送局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限: 1 个工作日一必备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2.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1 份;3.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测绘成果 1 套;4.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二工作程序1.分局窗口审查报建材料并受理,并将报建材料移交分局;2.分局经办人初审后,报分局长审定并签发;3.分局经办人在建设项目规划数据库中录入相关数据,整理相关资料,移交分局窗口.三核发的批准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份;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份.五、分类管理要求一为提高审批效率,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方案可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凡总建筑面积≥ 5万㎡的公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审定的项目由分管区领导负责签发,其他项目可由区政府授权规划分局局长签发.二为加快规划审批速度,建设项目的临时售楼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以招拍挂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局窗口采取快速办理方式,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办。

xx县小城镇“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xx县小城镇“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彬县小城镇“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管理,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制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

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

实行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发放管理。

第三条凡在县境内镇、村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选址的,必须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

(2)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位置和界限。

(3)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仍未批准立项者,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件,向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含原地基或 需占用农用地
占用非农用地)
先办理农村地转 用审批手续
不需占用农用地
建设单位或个 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报:
再申请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 核发
最后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 建设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
提出规划条件作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核发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它工程
修建性详细 规划
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
平面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政府核发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乡村规划许可 证
申请
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选址 意见书
按照国家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有些项目需向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且以划拔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两证一书制度

两证一书制度

两证一书制度
“两证一书”是对中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称,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规范,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使用,防止和减少违法占地的有效措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征用土地。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将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有机结合的成功经验的总结。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06•【字号】宁政发[1991]96号•【施行日期】1991.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1991年10月6日宁政发〔199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布局,应当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在该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制前进行,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三)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选址意见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或需要使用搬迁单位土地、房屋和临时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第建设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和选址方案及适当比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一书两证”办理程序

“一书两证”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其办理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所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并经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核发的法定批准文件和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立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重要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两部委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征用或划拨建设用地的依据,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模、体型、立面、造型、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后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也是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办进建筑施工手续和向产权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的法定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填报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3、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个人建房填报建房审批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界定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办事程序一、一般建设项目审批(即“一书两证”审批)的主要内容规范。

“一书两证”办理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①、一般项目:需提交选址申请,申请书应注明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所属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理由,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及规模;申请用地的面积及拟建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②、工业项目:需提交选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环评报告,立项批复,选址申请(同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需提交的必备材料。

①、定点申请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③、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立项批复)④、建设用地定线、坐标图、用地红线,⑤、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方案图(含彩色效果图,亮化图)⑥、环保、消防、园林、交通或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意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需提交的必备材料①、修建申请②、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⑤、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二、居民建房建设项目审批(即两层以下简易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规范。

居民建房在修建建筑物前必须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西峰区简易建(构)筑物审批表》。

(一)、审批表填写要求及附件1、居民建房须填清姓名(姓名必须与土地权属证明人的姓名一致)地址、联系电话、修建理由、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层数、计划投资。

2、四邻协商意见必须是以土地使用证为界的四邻,四邻协商意见必须由四邻各方加注清楚是否同意修建、距离、层数等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有效。

3、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意见,必须加注清楚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4、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壹份。

(二)、业务办理流程1、当居民、将审批表内容按要求填写完毕后,报送规划局办公室登记备案2、办公室收到审批表后,将其转交规划设计室并由规划设计室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踏勘核实四邻协商意见,按要求绘制拟建示意图,并加注意见转交办公室。

一书两证发放工作程序

一书两证发放工作程序

一书两证发放工作程序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9个工作日)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一)申请建设项目申报人书面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并提交所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申报人的身份证明;(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研;(4)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及意向性选址示意图;(5)有关部门意见(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审批前需征求涉及部门的意见,包括环保、人防、消防、城建档案、设计审查、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文物、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

在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涉及到的部门需征求意见的,我局将在受理前一次性告知建设项目申报人)。

对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不能确定的或其它需做规划咨询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持证规划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提交规划咨询报告(规划咨询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二)受理(1个工作日)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对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登记造册、上网传输;不符合要求以书面形式告之补全内容,退回材料。

(三)踏勘与审查(7个工作日)1、窗口预约有关分局,报建咨询中心实地踏勘。

报建咨询中心绘制选址方案图,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技术鉴审会进行专家审议(专家审议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2、审议同意的建设项目,经分局、市局领导签批后由规划管理科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且整理资料(电子文档)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信息中心予以公布(重要地段,大型项目需报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议)。

(需经省级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由局管理科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四)核发(1个工作日)窗口告知申报单位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签发测绘任务通知单,并告知申报单位委托持证测绘单位进行现状图测绘。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15个工作日)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1、核发选址意见书一、行政许可事项: 选址意见书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⑴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⑵项目建议书(1份)(须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材料(1份)以及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政府文件;⑷拟选地点的现状地形图(1:500—1:2000)及电子数据,并在地形图上标出拟选范围;⑸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⑹拟用地与原有单位接壤的,须提交已有土地权属证件;⑺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收到申请后,市局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通知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组织现场查勘,初步核定地点、规模,划定红线草图,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业务办公会或市规委会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3、由相应经办人员划定红线,拟定选址意见书审批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报局分管领导审批;4、备齐审批材料,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手续齐备,8个工作日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市场确定建设主体后,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持出让合同,可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简化发放选址意见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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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第三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 1 天);(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 1 天);(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

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 1 天);(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

“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第七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

有关文件具体包括:(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接上页](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5)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

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2)本年度基建计划;(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5)其它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3)放线回单;(4)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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