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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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津房法[2003]42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津房法[2003]42号)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的接待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接待。
(二)信访办对投诉人以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投诉人投诉时可提供或出示相关的材料。
(三)信访办应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法制处。
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信访办按信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区、县房管局反映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区、县房管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认真接待,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诉的受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工作。
法制处根据信访办转来的《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与投诉人当面核实投诉内容和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市房管局主要受理的是投诉市房管局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房管局(包括市内六区、塘汉大、新四区、二区三县以及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凡符合规定投诉范围,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予受理。
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力坚持投诉的,在投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可予受理。
凡被受理的,都应有投诉人的书面材料或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的记录材料。法制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2.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3.已向区、县人民政府投诉,又向市房管局投诉的。
凡不予受理的,法制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投诉人到市房管局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应先行受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对反映的情况是依法行政、执法有据,属投诉人反映有问题的,要对投诉人做好政策法律宣传疏导,投诉人仍坚持投诉的,及时移交市政府法制办。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五)投诉人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的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六)法制处负责将投诉受理与否的情况逐一反馈给信访办。
(七)市、区县行政执法投诉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法制处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
(一)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处室职责分工,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由法制处会同监察室抽调专人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二)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弄清事实。可以询问投诉人和相关人;已立案处理的,可以调阅案卷,询问经办人。承办人员要做好询问等笔录。被投诉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查证工作。
(三)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的案件不超过10天,情况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天),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制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五)承办人员根据处室、主管局长或局长的批示,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
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被投诉的单位认真改正。被投诉的单位应在三日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处。对拒不改正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纠正。承办人员在收到被投诉单位改正报告后的七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实的;由承办人员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口头方式答复投诉人的,承办人员应做好笔录。
四、投诉的管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情况的汇总,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法制处根据受理、查处投诉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二)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监督。对市政府查办的案件,有关处室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市政府责令市房管局改正的,应认真督促落实,并将改正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四)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室和人员,市房管局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由法制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推荐,报请市政府表彰和奖励。
(五)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干扰、阻碍市政府、市房管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属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移交区、县人民政府;属市房管局或其直属单位的,由监察室、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室、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房研[1998]3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