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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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
一、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财税[2006]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第二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所得。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征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工资内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报。

三、申报时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所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部分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于劳务报酬所得,它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对行政单位而言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使用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实物收入应当折价并入当月收入计税。

二、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其中“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

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除上述形式以外
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目前我省明确:保留津贴免征。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免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该文同时规定,对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退休人员再任职人员的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其他免税、不征税项目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税发[1994]89号同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俗称“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规定:单
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单位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例:某单位职工黄某1月应发工资7800元,扣个人住房公积金668。

07元,基本养老保险费544.64元,失业保险费78元,扣缴个人所得税551.39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1002。

11元;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6723元。

则黄某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为26723÷12×3×12%=801。

69(元),单位实际扣个人住房公积金668.07元,未超过扣除标准可全额扣除;单位补缴1002.11元,超过了扣除标准1002.11-801。

69=200.42(元),应与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我市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上限标准:1211。

88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 9 部委令第 162 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五、一般的计算方法: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 元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般的计算应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工资薪金总额。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部分组成。

除此之外,对个别职工还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奖金等,这些都应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即:首先应确定出员工各项工资薪金应发总金额。

第二步:剔除各项免税、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的保留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在规定比例内缴存(扣缴)的住房公积金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所得总额中剔除.
第三步: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取得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均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之内(实物收入应折价计入)。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机关某科长 2014 年 7 月份领取职务工资 910 元,级别工资 947 元,生活补贴 800 元,工作津贴 600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850 元,独生子女补贴10 元,一般性奖金 800 元。

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取得人人有份的福利用品折价人民币 400 元,从应领取的工资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260 元。

第一步:该科长的工资总额为:910+947+800+ 600+ 850+10+800=4917元
第二步:剔除各项免税的补贴:4917—(10+ 260)=4647 元
第三步:将工资表以外领取的应税所得合并计算为:4647+400=5047元第四步:应纳税所得额=5047-3500=1547 超过1500元未超过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第五步:应纳税额=1547×10%-105=49。

7 元
注:国税函发[1996]3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职工个人取得的艰苦边远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
1、季度奖:季度奖应并入发放工资的当月一起计算所得税。

如上例,假设该科长7月份同时领取第二季度的奖金 1500 元,则其7月
份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47+1500-3500)×10%-105=199.7 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由单位负担税款,其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机关公务员王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20000 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即 20000÷12=1666。

67 元,根据《税率表》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0×10%-105=1895 元。

再如:某机关公务员李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 8000 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2900,比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还少 600 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即(8000-600)÷12=
616.67 元(或者:(8000+2900-3500)÷12),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600)×3%-0=222元。

注意: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取得“双薪”所得:即“第 13 个月”的工资的计算:有两种计算方法供选择。

一是如果单位在年底只发放“第 13 个月工资”而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 13 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 号文的规定,将“第 13 个月工资”视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即将“第 13 个月工资”除以 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如果单位在年底既发放“第 13 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 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可以在“第 13 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可任选一种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 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同时选择对“第 13 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 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

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 号文来计算,“第 13 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选择将“第 13 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 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机关人员平时每月领取工资总额 3000 元(假设全部为应税项目),12 月份另外领取“双薪”即第“13 个月工资”3000 元,同时,取得 10000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 号文来计算:
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10000÷12=833(元),税率 3%,速算扣除数 0,10000×3%-0=300(元);
12月及第 13 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3500)×10%-105=145(元)(第 13 个月工资就要并入 12 月份当奖金计算);
合计应纳税额:300+145=445(元)。

(2)选择第 13 个月工资按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计算:
第 13 个月工资应纳税额计算:3000÷12=250(元),税率 3%; 3000×3%=90(元);
年终奖并入12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3000+10000-3500)×25%-1005=137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1370=1460(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年终奖按一次性奖金来计算比较划算。

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 13 个月工资”的单位来说,如果“第 13 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 13 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 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较划算。

4、补发工资: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职工陈某 2014 年 10 月份领取了 7-9 月的补发工资 900 元,每月 300 元。

陈某 7-9 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 4400 元、4000 元和 5000 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27 元、15 元和 45,则陈某领取的 7-9 月份的补发的工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7 月份:[(4400+300)-3500] ×3%-27=9 元;
8 月份:[(4000+300)-3500] ×3%-15=9 元;
9 月份:[(5000+300)-3500] ×10%-105-45=30 元;
则陈某领取 7-9 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9+9+30=48 元
5、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离岗退养人员工资:(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
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 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作为计税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
8、单位奖励员工公费旅游:根据财税[2004]11 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务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

9、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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