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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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指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特殊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通常涉及返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业保险返还政策中的返还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积累的失业保险金可以返还给失业人员。

具体来说,就是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基金办理相应的手续,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

返还的金额通常是失业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这样的政策鼓励了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增加了他们再就业的积极性。

其次,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还涉及职业培训补贴。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职场的变化和需求。

根据返还政策,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这些补贴通常可以用于支付职业培训的费用、教材费用、交通费用等。

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资质认证,就有资格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这样的政策不仅鼓励了失业人员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还促进了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和薪资提升。

此外,创业补贴也是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一项内容。

对于一些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例如,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创业补贴资金,用于创办自己的企业或个体经营。

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创业来实现自主就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创业补贴通常需要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商业计划书、经营规划、市场分析等,以证明创业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返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等都是其中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内容。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机会和信心,也有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条例》摘要: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摘要: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单位参保登记、个人异动需提供的资料一、单位参保需提供的资料:1、〈失业保险费申报表〉;2〈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3、〈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或〈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职工工资发放表。

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更新时间:2023年6月20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2023失业保险金什么时候发放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

在这个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和渠道了解自己申请进度和发放情况,并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如果超过法定时间失业保险金仍未到账,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投诉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得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失业保险金能领几个月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为6个月至24个月不等。

具体领取时限会受到各地法规的影响。

被保险人应当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及时申请和查询,以便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和福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失业期间,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或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

三、失业保险金自己辞职还能领取吗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辞职并主动失去工作,通常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被裁员、合同到期等原因导致失业。

如果失业人员主动辞职,则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因为这不符合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法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除了知道可以领多少钱之外,你还要知道可以领多久。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前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但是不足10年,失业保险领取以18个月为限;(3)累计缴费的时间在10年以上,那么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时间为24个月;当然,并不是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一直领到最长期限。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一、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此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五、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一、引言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是关于失业保险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就业稳定。

本文将就该文件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二、文件内容概述1. 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创业、调节劳动力市场等内容。

这体现了政府对失业问题的重视和关心,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

2. 参保范围和条件该文件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包括关于户口信息、芳龄、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参保指引,也有利于规范和优化失业保险的实施。

3. 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文件中还对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失业金的计算方法、发放标准和流程等。

这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4.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文件还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滥用和挪用等问题,保证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实施情况分析从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的制定是非常有益的。

通过对失业保险的范围、条件、待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我们也要看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参保范围和条件方面,一些特殊群体的参保条件和待遇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方面,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不到位、不够及时等现象;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一些监管措施还需要加强,以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我持认可态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也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四)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三)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不再实施,已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摘要: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简介2.申领条件与标准3.申领流程与时间4.补贴用途与限制5.政策意义与影响正文: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措施。

2023 年,我国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简介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失业保险基金补贴。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助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申领条件与标准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3.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4.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要求。

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50% 返还。

三、申领流程与时间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具体流程包括:企业申报、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社会公示等环节。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之间进行申报。

四、补贴用途与限制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培训、转岗、安置等方面,以及企业为稳定就业岗位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金、违约金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五、政策意义与影响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降低失业风险。

失业保险金返还政策文件

失业保险金返还政策文件

失业保险金返还政策文件
失业保险金返还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XXXXX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险金返还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保险金返还政策适用于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申领条件
1.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2. 失业人员有效参加就业培训或回乡创业,或参与临时就业工作。

第四条:返还比例
根据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进行计算,具体返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在6个月以下的,返还比例为30%;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返还比例为50%;
3.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在12个月以上的,返还比例为70%。

第五条:申领办法
1. 失业人员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

第六条: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金返还资金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由财政部门安排,确保资金充足。

第七条:责任追究
对于违规申领失业保险金返还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追回返还金额,并可依法给予相应罚款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附则
本政策自X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其它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目录[隐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五章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资源和农业收入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并重新就业。

下面将从政策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政策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一些农民被迫失去自己的土地资源,无法继续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

这些被征地农民面临失去土地后的失业和生计问题,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来帮助他们稳定生活。

主要内容:1.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资源后,可以申请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和待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相对较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失业保险待遇可以包括失业金、生活补助和再就业援助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业期间得到适当的生活保障。

3.失业登记和认定:被征地农民需要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以便确认他们的失业身份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4.再就业培训和援助:政府会根据需求提供再就业培训,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并提供一定的再就业援助,包括职业介绍、创业支持等,以促进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实施效果: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1.保障生活:失业保险待遇能够一定程度上帮助被征地农民渡过失业期,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促进再就业:通过再就业培训和援助,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技能提升和创业支持,增加了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

3.社会稳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能够减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

总结: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稳定和再就业机会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意义。

通过政策的实施,被征地农民在失业期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帮助和就业援助,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再就业机会。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杭州失业保险金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会受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以下是预测2024年杭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的一些内容,仅供参考。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注册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条件是在失业时必须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登记注册失业。

这意味着在失业后要尽快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到登记,以证明自己的失业身份。

2.具备参保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条件是要符合参保条件。

通常要求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段时间内按照规定缴纳了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备参保资格。

3.具备失业原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具备失业原因。

失业原因可以是经济性裁员、企业倒闭、合同到期等。

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失业的原因。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参保人员过去一段时间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时间来确定的。

通常会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和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基数。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通常是参保人员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具体的发放比例会根据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动。

3.失业保险金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会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上限是指最高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下限是指最低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

具体的上下限金额会根据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动。

三、其他注意事项: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失业人员在符合领取条件后需要尽快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申请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2.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失业人员需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然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杭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及业务操作办法

杭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及业务操作办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一、当月核准,次月发放。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 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 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 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 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 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 间予以保留。 政策依据:劳社厅发[2004]11号、浙劳 社厅字[2004]259号
失业保险基金
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 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 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 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 险费。
2、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
只转关系,不转失业保险基金。
3、失业后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既转关系,又转基金。
编号:
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证明 按规定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 人数 人;缴费基数单位部分为 元/月, 个人部分为 元/月,足额缴费至 年 月止。该单位已于 月 日成建制转移 你地。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 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 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二、短期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累 计问题 省条例第34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 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 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 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 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指在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所得的利息、返还失业保险金、退休或离职人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等情况下,根据政策,对失业保险金进行返还的一种措施。

本文将从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概念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指将失业保险基金中的部分资金返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即当用于失业保险金的基金有余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参保人员。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实行的前提是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没有结余就谈不上返还政策。

二、适用范围失业保险返还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已经认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未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满12个月未就业,且在退保时未达到正常退保条件;2、经营单位解散、破产或自动退出,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含个人和用人单位)完全没有补缴的;3、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生育,并在生育当年和次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已经缴纳足额的失业保险费的;4、离职后没有领取当地失业保险金,且自离职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未取得失业保险金的;5、劳动合同到期,本人不再续签或者不再要求用人单位续签的,但合同到期后未再次就业的。

三、申请条件申请失业保险返还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适用范围内的参保人员;2、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3、未就业或当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包括失业保险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检察记录证明、最近六个月的个人社保缴纳记录、离职证明或解散凭证及证明、营业执照等。

2、到当地劳动保障局或社保局领取申请表。

3、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4、审核人员会对材料进行核实,如需补充材料,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5、审核通过后,返还政策资金将直接到达申请人账户。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对失业保险金的一种返还措施,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概述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生存和基本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介绍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实施范围、申领流程、缴费标准、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生存基本权利而实行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是解决失业人员生存和基本生活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保持生计,免于贫困和社会排斥,提高社会治安。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失业保险适用于失业人员,其中包括因裁员、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如因劳动者自己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而失业的人员。

同时,失业保险还对因企业经营性缩减、破产或倒闭等原因导致失业的人员进行保障,但需符合补偿标准的规定。

失业保险的申领流程首先需要进行登记,即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登记,上传个人相关信息及失业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核定失业待遇并发放。

其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最长可达24个月(不同省市政策略有所不同)。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在国家的社会保障尚未普及期间由政府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的资金,以实现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按照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失业保险的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领取期限等条件进行计算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每月一次,金额为60%-80%的工资标准,具体的标准由当地的政策而定,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需注意保障金的不良影响,例如使用虚假材料、提供不实信息或者另谋它利的情况等都将被严格惩罚。

总结失业保险给予了失业人员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安慰,同时还鼓励劳动者勤奋就业,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基础上,政府、企业及个人相互配合,共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全体劳动者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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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就业保障水平,各国都陆续出台了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概念、内容、实施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概念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创业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经济手段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培训,以促进其就业创业,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福利水平。

二、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内容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设立、缴费标准和比例、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等。

2.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

3.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创业补贴、就业补贴、减免税收等。

4.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防止资金滥用、挪用等。

5.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其中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已经相当完善。

例如,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相对较为完善,覆盖范围广泛,救济标准较高,失业率相对较低。

而在亚洲地区,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还比较薄弱,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中国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自2009年起,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此外,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创业,积极扶持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长。

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未来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完善。

未来,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挪用等。

2.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失业救济金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标准和方式,扩大保障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失业者提供帮助。

3.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创
业,积极扶持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长。

4.加强政策宣传和推广: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增强社会信任和支持度。

五、结论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在制度建设、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政策宣传和推广等方面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发展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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