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融资方式最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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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融资方式最全解析
一、房企有哪些融资方式
1. 房企统计局融资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的分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有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及各项应付款五类:国内贷款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分为银行贷款及非银贷款;利用外资是指报告期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及外商其他投资;自筹资金是指在报告期内筹集的用于项目建设和购置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其他资金是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及个人按揭贷款是其他资金来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项应付款是指本年项目建设和购置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主要包括应付工程款等。
2009年以来,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及自筹资金占比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他资金及各项应付款占比则有明显提升,可以表明近年房企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外部融资渠道收紧,开发资金来源逐渐侧重于经营性融资。从数据上
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与其他资金占比最高,2019年分别为26.38%、43.11%。
2. 房企融资方式
按常见的融资渠道,房企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筹资性融资及内部经营性融资,我们将外部筹资方式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进行区分,股权融资主要有IPO、增发、配股、股东直接出资及合作开发,债权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信用债、资产证券化、非标融资、境外债、民间借贷六种;内部经营融资可以分为销售回款、应付款融资。
对应于统计局口径,股权融资渠道计入自筹资金(于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则计入利用外资);银行贷款应计入国内贷款(于境外贷款则计入利用外资);发债资金并没有单独披露,由于项目公司使用的信用债资金通常由股东发行,然后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转入项目公司,应纳入自筹资金统计;资产证券化同样计入自筹资金;非标融资中,常规性的信托贷款计入国内贷款,由股东借入的非标资金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转入项目公司的部分计入自筹资金,信托、私募基金等投入的股权资金或明股实债的资金应纳入自筹资金统计;境外债计入利用外资,但以股东借款形式借给项目公司的部分计入自筹资金;民间借贷计入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统计;销售回款统计口径为其他资金;供应链融资计入各项应付款统计。
二、房企融资渠道现状
针对房企银行贷款、信用债、资产证券化、非标融资及境外债的五种债权融资方式,我们对其融资模式、融资条件及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梳理。
1.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主要有开发贷、并购贷、土地储备贷款、流动资金贷、经营性物业贷、政策性贷款等方式。目前,监管文件对土地储备贷款做出了限制,开发贷及并购贷是房企获取银行贷款主要的方式,以下主要对商业银行开发贷及并购贷进行介绍。
1.1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根据开发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等,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成本相对较低、审批条件更加严格的特点,多会采取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股东担保的增信方式。
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四三二”要求,“四”即四证齐全,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三”是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后续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房地产开发
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资本金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二”即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商业银行发布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的选择上通常使用名单制管理,通常会对房企的销售规模,股东背景等有所要求。房地产开发贷监管逐渐收紧,中小房企获取开发贷难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趋势有所放缓。从数据上看,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整体呈现增加趋势,2019年年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112200亿元,同比增速10.10%,与19年三季度末相比则略有减少。
1.2并购贷款
商业银行并购贷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
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即可以用于投资股权。
2015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并购贷款要求做了基本的要求,在此规定中,房企以并购方式拿地可以绕过开发贷中“四三二”要求的限制,获取贷款相对容易,2018年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对房地产并购贷款做了进一步规范,提出对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并购或房地产开发土地项目公司
股权并购的贷款应穿透监管。
房地产并购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上海银监局对房地产并购贷款做了进一步规定:
拟并购土地项目应当完成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对“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并购贷款不得投向未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项目,不得用于变相置换土地出让金;
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虽是由上海银监局发布,但在实际操作中,其他部分地区亦会选择参照执行,并购贷款也不能拥有“四三二”要求的豁免权。
目前,多数地区并购贷亦需满足“四三二”要求,房企并购规模减少。从房地产行业并购项目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2015年房地产并购项目大幅增加,《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