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The full text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o verseas inves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编订:JinTai College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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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境外投资已成为各国寻求经济合作、扩大市场和资源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境外投资,以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进一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合理有效地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指导。
二、境外投资政策背景及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境外投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获取优质资源,进而推动国内经济发展。
境外投资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还能为国家带来更多外汇收入,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鼓励的境外投资领域和产业类型1. 资源类投资:我国对境外资源类投资给予高度关注,以满足国内对能源、矿产等战略性资源的储备需求。
通过投资海外资源类项目,企业能够获取稳定的供应来源,降低进口依赖度。
2.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国鼓励企业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港口、桥梁等。
这类项目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并为企业创造更多合作机会。
3. 高新技术产业:我国正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对外投资,以获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
4. 服务业:服务业是我国境外投资的另一个重点领域。
通过投资服务业项目,如金融、教育、文化娱乐等,企业能够拓展市场空间,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
四、境外投资的环境问题与政策措施在推动境外投资过程中,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1. 严格审批程序:对可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符合当地环保法规和我国环保政策。
2. 环境影响评估:要求企业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在评估结果指导下进行项目实施。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环保监管,确保其遵守当地环保法规。
3. 环保技术标准:制定并推行环保技术标准,要求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环保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山东境外投资情况及相关扶持政策
当前“ 二.当前“走出去”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 走出去”
2. 解决富余产能转移出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解决富余产能转移出路, 需要“走出去” 需要“走出去” 国家对小炼油、小火电、小建材、 国家对小炼油、小火电、小建材、皮革加工等高 耗能、高污染产业将采取越来越严限制措施, 耗能、高污染产业将采取越来越严限制措施,纺织 服装、电子家电、食品加工、 服装、电子家电、食品加工、轻工机械等行业不同 程度存在国内生产成本上升、产能过剩, 程度存在国内生产成本上升、产能过剩,生产经营 难以为继的局面。 难以为继的局面。
一.山东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山东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3. 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新亮点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拓市场,越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拓市场, 越多企业加快以并购、合资方式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越多企业加快以并购、合资方式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收购品牌,建立营销网络。 收购品牌,建立营销网络。 全省新设境外贸易公司、研发、 2008年,全省新设境外贸易公司、研发、营销 机构等138 138个 增长一倍多,主要集中在香港、 机构等138个,增长一倍多,主要集中在香港、美 日本、德国、 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
4.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稳步推进
托木斯克木材工贸合作区:累计投资5100万美元, 托木斯克木材工贸合作区:累计投资5100万美元, 5100万美元 建设用地已经落实,起步项目设计已经通过, 建设用地已经落实,起步项目设计已经通过,基础 设施建设开始动工,工程机械设备陆续到位, 设施建设开始动工,工程机械设备陆续到位,今后 几年森林采伐量已经落实, 几年森林采伐量已经落实,起步项目进入施工建设 阶段。 阶段。 委内瑞拉库阿工贸合作区:前期1.1 1.1平方公里土地 委内瑞拉库阿工贸合作区:前期1.1平方公里土地 手续办理完毕,一期规划已经完成, 手续办理完毕,一期规划已经完成,开始进入土地 平整和先期建设。 平整和先期建设。 海尔-鲁巴经济区:10多个项目投产运营 海尔-鲁巴经济区:10多个项目投产运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郑政文[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郑政文〔200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郑州市外经贸发展基金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鼓励各类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市财政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
(三)对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
(四)对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投资的各类企业进行补贴和奖励。
(五)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我市出口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国家、省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六)对完成年度外经贸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实行出口商品奖励依据《郑州市出口商品奖励办法》(郑外经贸财字〔2004〕3号),对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按海关统计数据,每美元分别给予0.01、0.02、0.04元人民币奖励;鼓励增量出口,对上述商品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2、0.04和0.08元人民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可以概括为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1. 鼓励外国投资: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投资,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外国投资者享有
与中国本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可以参与中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2. 引导外国投资:中国政府通过引导外国资本投向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转型。
外国投资者在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可能会
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3. 保护外国投资: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在中国享有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会被任意没收或剥夺。
4. 减少外商投资限制:中国逐步取消或放宽了许多外商投资限制。
特别是在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开放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更高比例的股权或全面控股。
5. 简化投资程序:中国政府致力于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一
站式服务机构办理投资手续,缩短了投资过程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对外国投资有鼓励和支持,但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控制。
外国投资者在敏感行业、国家安全领域等可能需要遵守更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第一篇: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新华网7月3日电根据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商务部、央行等13个部门3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我国将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等。
根据《实施意见》,我国将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在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
为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实施意见》还要求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跨境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之间的境外投资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将资金、资产或资源投入境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四、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
1. 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中国境内居民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居住的个人。
中国境内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2. 境外投资机构境外投资机构指由外国居民和机构组成的境外实体,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有投资权益。
五、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活动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1. 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2. 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3. 金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或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金融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六、境外投资的管理要求1. 信息披露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2.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合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风险。
3. 资金和汇款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合规使用境内外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和汇款手续。
4. 税务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境外投资主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790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外贸外经优惠政策解读
外贸外经优惠政策解读一、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政策政策: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资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
办理程序: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专项资助的具体事项。
二、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助政策政策:对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各给予50%支持比例;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的认证费给予50%的支持比例;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的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光盘翻译制作费、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境外媒体广告费、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注册费给予50%支持比例或给予1万元、1.5万元、5万元的支持金额;开拓新出口市场的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用,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开拓市场工作团组费用给予50%支持比例或2万元的支持金额;有关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培训材料费、会议费等给予1000~50000元的支持金额;对境外投(议)标的标书购置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等给予70%的支持比例或2万元支持金额。
办理程序:每年年初由省经贸厅和财政厅组织申报计划申请,企业向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报送书面资料及电子文本。
经过批准列入支持计划的企业,再分别报送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
三、国家对贸易出口的资助政策政策:国家财政对一般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补贴。
办理程序:由外管局提供结汇信息,外经贸局审核,财政局拨付。
四、对走出去的专项补助政策对省内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浙江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补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大中型境外促销活动,按每摊位补助1万元;对外经贸企业创立出口名牌给予奖励,年度内获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产品(企业)奖励5万元;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进行国际产品质量、环境认证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境外投资政策优惠汇总
境外投资政策优惠汇总一、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
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全文xx年9月6日商务部令xx年第3号公布自xx年10月6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视。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原则,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金融投资、不动产投资、技术投资等。
第九条境外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第十条境外投资活动应注重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应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投资风险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时机。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退出应遵循合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退出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法律风险等后果,责任由违法主体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财企[2009]210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以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合理配置,开展国际资源互利合作,我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是中央财政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投资资金支持中央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国内企业之间及境外中资(含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既有投资不在投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第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当年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具体申报要求,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投资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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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一、国家扶持政策
(一)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财企[20011625《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03]137号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扶持内容
1.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和预付保函提供担保; 2.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3,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申请条件
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2.企业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 (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项目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5.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6.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文件依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252号)。
扶持内容
1,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2.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3.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4.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5.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6.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申请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
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5.项目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
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6.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7.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三)中小企业国际开拓资金(外经部分)
扶持内容
1.境外投(议)标项目标书购置费补贴70%,最高20000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补贴70%,最高20000元;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两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
票费用,补贴70%。
申请条件
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2.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有实绩记录在1500万美元下;
3,没有违法行为。
申请办法
涉及外经的支持内容,由各市外经贸局初审后直接报厅外经处。
(四)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商务部 (原外经贸部)《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120号)、《关于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有偿使用项目的通知》(11999]外经贸计财发232号)、《境外加工贸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1999]外经贸计财发415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1999]外经贸计财发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达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
扶持内容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提供中长期贷款;
2.可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基金;
3.可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4.境外企业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6.可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年贴息2个百分点,贷款贴息比例100%;
7.此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五》资源开发项目有关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厂合作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425号)、《关于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4]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汇发[200114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扶持内容
1.对贷款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用于合作项目的正常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贷款期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予以贴息。
外币贷款的战息,按贴息当日该种外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贷款利息折算人民币计算。
2.渔业资源开发境外投资项目下自捕鱼可免税进口。
3.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扶持的重点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大中型资源项目,具体包括油气资源、金属和非金属矿藏开发项目。
(六)国家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
文件内容
1.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2.为了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3.对于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已经交纳了履约保证佥的外派劳务人员,仍执行财字11997]8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及时向劳务人员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双方如就履约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解决。
文件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二00三年第2号令)。
文件内容
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允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交纳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