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红黑榜 实施方案

红黑榜 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在实施红黑榜的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红黑榜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以下是针对红黑榜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建立红黑榜管理团队为了有效管理红黑榜,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红黑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管理团队需要包括红黑榜管理员、数据分析师、技术支持人员等,确保红黑榜的数据准确性和系统稳定性。

二、明确红黑榜的标准和指标在实施红黑榜之前,需要明确红黑榜的评定标准和指标,包括红榜和黑榜的评定条件、数据来源、评定周期等。

这些标准和指标需要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以确保红黑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建立红黑榜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为了实现红黑榜的自动化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这样可以及时更新红黑榜的数据,确保其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红黑榜的宣传和推广在实施红黑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红黑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红黑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扩大红黑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建立红黑榜的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约束相关主体,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对红黑榜上的主体进行奖励或惩罚。

这样可以增强红黑榜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推动相关主体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六、加强红黑榜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红黑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对红黑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红黑榜的评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七、定期评估和调整红黑榜的运行机制在实施红黑榜的过程中,需要定期对红黑榜的运行机制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对红黑榜的运行机制进行改进和优化。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合理的红黑榜实施方案,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才能确保红黑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红黑榜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

红黑榜是一种对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和公示的制度,旨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

红榜指的是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而黑榜则指的是信用不良的企业或个人。

红黑榜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信用约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红黑榜工作机制。

1. 数据采集。

红黑榜工作机制的第一步是数据采集,包括企业经营数据、个人信用记录等。

数据来源可以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

数据采集的方式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等途径,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信用评定。

在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评定的指标可以包括经营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通过建立信用评定模型,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分,确定其在红黑榜上的位置。

3. 公示通报。

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将红榜和黑榜的名单向社会公开。

公示通报的方式可以包括官方网站、媒体报道、公告栏等途径,确保公示的及时性和公开性。

同时,对红榜和黑榜的名单进行定期更新,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信用约束。

对红榜和黑榜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约束,对于红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用激励,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对于黑榜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市场活动,加大监管力度。

5.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红黑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促进红黑榜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数据采集。

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体系,整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数据资源,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2. 完善信用评定模型。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模型,综合考量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指标,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3. 加强公示通报。

建立定期更新的红黑榜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公示通报,提高公示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一、引言红黑榜机制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通过对行为和成绩的公开排名,激发积极性,规范行为。

在各行各业中,红黑榜机制的实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围绕红黑榜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讨论。

二、红黑榜机制的意义1. 激励积极行为。

通过对优秀个体或单位进行表彰,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作业绩的提升。

2. 规范行为规范。

对不良行为或低效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压力,促使相关个体或单位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三、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1.明确评选标准。

制定详细的评选标准和评审办法,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

2.建立评审机构。

成立专门的评审机构,由相关专家和权威人士组成,对候选人或单位进行评审。

3.公开透明评选。

评选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及时发布榜单。

定期发布红榜和黑榜,对表现优秀的个体或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5.奖惩并举。

对于红榜上的个体或单位,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对于黑榜上的个体或单位,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惩处。

四、红黑榜机制的实施效果1.激发积极性。

红榜的发布可以激发个体或单位的积极性,促使其努力提升工作业绩。

2.规范行为。

黑榜的发布可以对不良行为进行警示,促使相关个体或单位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3.增强公信力。

红黑榜机制的实施可以增强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公信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五、红黑榜机制的注意事项1.权威性和公正性。

评选过程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激励与惩戒并重。

红黑榜机制要注重激励与惩戒并重,既要表彰优秀,也要惩治不良。

3.社会监督。

红黑榜机制的实施需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六、结语红黑榜机制的实施对于激发积极性、规范行为、增强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希望各行各业都能充分发挥红黑榜机制的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52号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52号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52号)各区县统计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的质量,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省统计局《江苏省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及时反映全市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保证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全市一库,分级、同步处理数据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区县统计局。

第三条考核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区县基本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名录库更新维护实际成效,每年年报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内容由组织实施(20分)、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数据质量(20分)、资料报送(10分)和分析应用(10分)五部分组成。

第五条组织实施(20分)。

(一)认真按照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市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半年)报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实施细则(5分);(二)有专门人员管理、操作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5分);(三)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保证辖区内非企业行政登记资料提供渠道的畅通(5分);(四)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5分)。

第六条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统计机构,湾里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执法函[2022]3号)和市信用办《关于转发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洪信办字[202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南昌市统计局
2022年1月28日。

黑红榜实施方案

黑红榜实施方案

黑红榜实施方案1. 简介黑红榜,即黑名单和红名单的简称,是一种常用的企业管理工具,用于记录和管理违规行为或优秀表现的个体或实体。

黑红榜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奖惩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以促进整体的管理效果和信誉建设。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个黑红榜实施方案,通过定义黑红榜的目标、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黑红榜制度。

2. 目标黑红榜制度的目标是:•识别和奖励优秀表现:通过红名单记录和奖励优秀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表现。

•识别和惩罚违规行为:通过黑名单记录和惩罚不良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促进整体管理效果:通过黑红榜的公示和管理,实现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自律,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和运营效率。

3. 操作流程以下是黑红榜的操作流程:3.1 记录和评估•随时记录:企业应随时记录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表现,包括优秀表现和违规行为。

记录应包含相关的证据和细节描述。

•定期评估:企业应定期评估已记录的表现,并按照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个体或实体进行分类,划分为红名单或黑名单。

3.2 公示和反馈•公示红名单:企业应公示红名单,以表彰和鼓励红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并激发其他人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公示黑名单:企业应公示黑名单,以警示和惩戒黑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并提醒其他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

•反馈机制:企业应建立反馈机制,与红名单和黑名单的个体或实体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相关的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

3.3 奖惩措施•红名单奖励:企业应针对红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升职位、加薪奖金、荣誉证书等,以鼓励其保持良好表现。

•黑名单惩罚:企业应针对黑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给予适当的惩罚,例如降职、停薪、警告处分等,以警示其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4. 管理措施为了保证黑红榜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以下管理措施的支持:•制度规范:明确黑红榜制度的目标、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中。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1990年2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

区、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

第六条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上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红黑榜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背景红黑榜是一种常用于社区管理、产品评估等场合的评价方法。

它将用户或产品分别列在红榜和黑榜上,以便对其进行管理、评估和优化。

红黑榜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社区管理、用户调研、产品评估等领域,并得到了积极响应。

实施步骤1. 确定评估指标在确定评估指标时,需要考虑到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的目的和标准。

评估指标应该是客观、可衡量、有代表性,同时也需要尽量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实施。

2. 划分红榜和黑榜根据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分,将得分高的列入红榜,得分低的列入黑榜。

在划分红黑榜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设定评估周期设定评估周期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评估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优化和改进。

评估周期的长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评估周期的设定也需要考虑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免评估过于频繁,而影响正常运营和管理。

4. 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是为了促进评估对象的优化和改进。

评价结果应该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如图表、排名、百分比等。

评估结果需要向公众充分说明评价对象的优良和不足之处,鼓励其进行优化和改进。

同时,评价结果也需要对评估对象在未来的发展进行指导和引导。

5. 定期调整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定期调整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是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修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修改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测试,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结论红黑榜评价方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价方法,它可以被广泛应用于社区管理、用户调研、产品评估等领域。

在实施评价方法时需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并进行定期的调整和修改。

评价结果需要公开透明,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和改进。

红黑榜评价方法的实施需要人力物力投入,但其可以促进评估对象的优化和改进,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对于社区管理、用户调研、产品评估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

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

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红黑榜评议是一项旨在评价和表彰优秀员工、惩罚违规行为的制度。

通过红黑榜评议,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

1. 制定评议标准。

针对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评议标准。

例如,对于销售岗位可以根据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定;对于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效率、质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评定。

评议标准应该具体明确,能够客观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

2. 设立评议委员会。

成立由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

评议委员会应该具有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议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公布评议结果。

将评议结果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向全公司员工公布,包括获得红榜和黑榜的员工名单及相应的评议理由。

同时,对于红榜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黑榜员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4. 定期评议。

红黑榜评议应该定期进行,一般可以选择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评议。

定期评议能够及时激励员工,同时也能够及时纠正员工的不良行为,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5. 完善奖惩机制。

对于获得红榜的员工,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对于获得黑榜的员工,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降职等惩罚措施。

奖惩机制应该合理完善,既能够激励员工,又能够约束员工的行为。

6. 建立改进机制。

红黑榜评议实施过程中,应该建立员工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评议委员会应该及时吸纳员工的意见,不断完善评议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三、总结。

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有效的评议制度,才能够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制定红黑榜评议实施方案,确保其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红黑榜发布实施方案

红黑榜发布实施方案

红黑榜发布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我司决定推出红黑榜发布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红黑榜发布对象。

1. 红黑榜发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企业、商家等市场主体,旨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评定和公示。

二、红黑榜发布标准。

1. 红榜标准,对于产品、企业、商家等市场主体,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产品质量优良,服务态度良好,消费者评价积极的,将被列入红榜,并进行公示和表彰。

2. 黑榜标准,对于产品、企业、商家等市场主体,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态度恶劣,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将被列入黑榜,并进行公示和惩戒。

三、红黑榜发布程序。

1. 信息收集,相关部门搜集市场主体的经营信息、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数据。

2. 评定筛选,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评定筛选,确定红黑榜对象。

3. 公示通告,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通告,向社会公众公布红黑榜名单。

4. 监督检查,对红黑榜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可靠。

四、红黑榜发布效应。

1. 奖惩分明,通过红黑榜发布,对合法合规、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市场主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质量不合格、服务恶劣的市场主体进行惩戒处罚,形成奖惩分明的市场秩序。

2. 消费者引导,红黑榜发布将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选择和信任度。

3. 市场监管,红黑榜发布将有助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五、红黑榜发布保障措施。

1. 数据保护,对红黑榜发布所涉及的数据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2. 公正公平,红黑榜发布过程中,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3. 法律依据,红黑榜发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六、红黑榜发布实施方案的落实。

1.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红黑榜发布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红黑榜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市场主体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合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争取获得红榜表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宁政规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8日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管理,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申请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称市信用中心)承担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诚信南京”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推动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本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红黑榜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1. 简介红黑榜是一种评价机构或个人绩效的方法,通过将考核对象的表现划分为优秀(红榜)和不良(黑榜)两类,激励和监督个人或机构的绩效提升。

红黑榜实施方案是为了明确红黑榜的评价标准、考核流程和激励机制,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绩效评价。

2. 实施流程2.1 制定评价标准红黑榜的评价标准应该具备客观性、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制定评价标准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目标达成情况:考核对象在一定时间内是否能够完成既定目标。

•工作质量:考核对象在工作中展现的质量和效率。

•创新能力:考核对象是否有提出新的创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服务态度:考核对象对待客户和同事是否积极主动、友好和热情。

2.2 评估和排名根据评价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估和排名。

评估可以通过主管对考核对象的观察、客户满意度调查、成果评估等多个途径进行。

评估结果将考核对象按绩效优秀程度进行排名,其中表现优秀者进入红榜,表现不良者进入黑榜。

2.3 发布榜单将红榜和黑榜的结果公示给所有人,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榜单可以通过内部公告、邮件通知等方式发布,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了解到考核对象的表现。

2.4 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监督考核对象的绩效提升,可以设计相应的奖惩机制。

例如,对于进入红榜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奖金、表彰证书等;而进入黑榜的人员则可能面临降薪、工作调整等处罚措施。

3. 注意事项3.1 充分沟通在实施红黑榜之前,应该充分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解释,让他们了解红黑榜的目的、评价标准和流程,以及奖惩机制。

这样可以减少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评价的接受度。

3.2 公平公正在评估和排名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公平公正。

评估的数据和观察应该客观真实,不应受到个人情感或偏见的影响。

评估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3.3 激励和监督并重红黑榜不仅仅是对表现优秀者的激励,也是对表现不良者的监督和警示。

激励和监督应该并重,以达到改进整体绩效的目的。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诚信红黑榜制度是指对个人或者单位在诚信领域的表现进行评定和公示,以此激励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二、目的。

1. 激励诚信守法,通过公示诚信红榜,激励个人和单位守法诚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2. 惩戒失信违法,通过公示诚信黑榜,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3. 建立诚信意识,倡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成立由政府主导的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负责对个人和单位的诚信表现进行评定和排名。

2. 确定评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诚信评定标准,包括法律遵纪、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3. 公示机制,定期公布诚信红黑榜,向社会公示诚信守法的典型案例和失信违法的典型案例,增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4. 奖惩机制,对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惩戒和警示。

5. 宣传教育,加大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红黑榜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

2. 隐私保护,严格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信息,确保评定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3. 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4. 救济机制,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提供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

1. 树立诚信意识,通过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实施,全社会将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激励诚信守法,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激励更多人守法诚信。

3. 惩戒失信违法,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和警示,有效遏制失信行为。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宁统法〔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宁统法〔2021〕53号各区统计局、江北新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省统计局南京调查局:现将《2021年南京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统计局2021年6月16日2021年南京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2021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强化统计法治宣传,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防惩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南京统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法治保障。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决策部署,提高依法治统能力1.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

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统计法治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融会贯通到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流程各环节。

持续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纳入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学习内容,实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对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和统计法律知识学习的全覆盖,提升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自觉性,确保统计现代化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2.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构建防惩统计造假责任闭环。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切实履行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各级防惩责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真正形成责任闭环。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宁委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宁委发〔2017〕5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9日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为民,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我市“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公正,依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び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榜,是指将诚信守法主体列入红榜,将失信违法主体列入黑榜,通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制度,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红黑榜的列入与发布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红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三)在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四)其他应当列入红榜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黑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消费者权益,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行为;(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四)其他应当列入黑榜的情形。

第七条红黑榜的发布周期为年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红黑榜的发布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红黑榜的激励与惩戒第九条对列入红榜的主体,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便利;(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列入黑榜的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限制;(四)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列入红黑榜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6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6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征信活动,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现将《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征信活动,推动本市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以及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四条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是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单位、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服务等活动予以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征信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征信机构是指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服务、信用评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试点期间征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由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科学的评价体系与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信息的加工整理,并将信用信息加工处理的方法、标准以及业务操作规程报送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宁政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6〕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强化提升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南京”的新征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制定意见如下: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有效工具,是检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统计数据,能让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和工作对策;而失真失实的统计数据,只会误导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从实际出发,不急于求成,不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科学合理的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自觉贯彻执行《统计法》,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为统计工作的依法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强化统计法治监督统计法治监督是依法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关键。

从维护《统计法》尊严,维护政府统计权威的高度,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从法治上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保驾护航。

加快健全系统完备的统计制度体系,切实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完善统计监审、统计督查、统计巡查等各项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取得实效。

南京市水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南京市水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南京市水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水务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水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宁信用办[2016]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对“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重点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给予奖励的;(二)认定部门对市重点水务工程建设中标单位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A及以上等次的;(三)其他守信行为应当列入守信“红名单”的。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一)违反水法律法规,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的;(二)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不按批准要求实施、不按规划计划和项目要求执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存在拖欠合同款、拖欠水务依法收费、员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五)提供虚假、伪造资料,或者以欺骗、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水务工程承包(建设),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以及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七)检查、稽查、审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不执行行为,或者阻扰、妨碍检查、稽查、审计等活动正常开展,或者检查未通过而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八)从事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范围承揽水务业务,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以及其他不良职业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五条“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银行红黑榜实施方案

银行红黑榜实施方案

银行红黑榜实施方案银行红黑榜是指对各家银行在服务质量、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排名和评定,以便客户更好地选择合适的银行服务。

银行红黑榜的实施旨在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之间的竞争,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红黑榜评定体系。

为了确保银行红黑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科学的评定体系。

评定体系应包括客户满意度、资产负债率、不良贷款率、资金充裕率、资本充足率等多个指标,通过数据分析和定量评价的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银行的红黑榜排名。

二、信息公开透明。

对于银行红黑榜的评定结果,需要进行公开透明。

可以通过银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家银行的排名情况,并公布评定的具体指标和评定方法,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三、激励和惩罚机制。

针对银行红黑榜的评定结果,可以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

对于排名靠前的银行,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以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排名靠后的银行,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以促使其改进经营状况。

四、监督和评估。

银行红黑榜的实施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评定结果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评定体系和方法。

五、宣传推广。

银行红黑榜的实施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

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宣传银行红黑榜的意义和作用,鼓励客户根据红黑榜的评定结果选择银行服务,促进银行业的良性竞争,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六、持续改进。

银行红黑榜的实施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和改进评定体系和方法,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银行红黑榜的实施是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建立科学的评定体系,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激励和惩罚机制,监督和评估机制,宣传推广和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银行服务水平的提升,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
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

二、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榜”认定标准
1、“红名单榜”企业的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守信企业”条件,被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红名单榜”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
被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且符合以下“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的统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被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的统计从业人员,且符合以下“政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6)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7)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二)“黑名单榜”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经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经认定政府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一)信息采集: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采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

(二)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机构门户网站、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进入“红名单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黑名单”形成后,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认定告知:对拟进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黑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应当书面向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为“黑名单榜”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
陈述、申辩的权力。

(四)认定决定:
统计信用认定机构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认定为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对企业的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

对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决定包括统计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职务、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等。

(五)信息公示:经确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由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对社会公布,同时上传至社会信用平台,加强联动监管。

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红黑名单榜”的认定事实、部门、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失信行为信息等。

四、分级认定与公示“红黑名单榜”
市、区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

五、“红黑名单榜”的退出
“红黑名单榜”管理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
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

“红黑名单榜”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榜”中退出。

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企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检查验收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但仍作为统计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列为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统计从业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

六、“红黑名单榜”的应用
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企业予以激励;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有效期内,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政府统计机构一般不对其进行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对“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予以激励,在考核、晋职晋级晋档、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本实施办法由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