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自治区科技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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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作者:李金磊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04期今年,守信者将获得更多实惠,失信者将更加寸步难行。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7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掀起高潮。

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

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这14类职业人员要建信用记录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月18日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2017年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要掀起高潮,要以信用记录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反映个人诚信情况,信用记录要准和全。

“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连维良说。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底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并明确了14类职业人群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这14类职业人员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

突破重点才能推进整体。

在专家看来,这些重点领域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一旦失信就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这些重点人群有一定示范效应,以此为突破口可以更好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重点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目前,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正在形成。

”连维良透露,2017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扩展到各个领域,总量预计超过50个,实现全覆盖。

连维良提出,今年还要重点抓信用红黑名单的建设和应用。

“要在全国范围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红名单是守信典型,黑名单是失信典型。

没有红黑名单制度,没有规范的认定办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标准。

”国务院去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厅信用信息建设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红黑名单”包括两类,一类是守信“红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新闻媒体宣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良好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作为诚信典型选树的相关信息。

另一类是失信“黑名单”,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红名单”:(一)严格遵守中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连续3年检查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的;(二)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的;(三)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四)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六)被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介为诚信会员的;(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红名单认定的;(八)其他应当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一)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四)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违法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五)以探代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六)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七)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八)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九)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十)勘查、开采过程中因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问责的;(十一)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黑名单”信息已超过异议处理期限或信用修复期限的;(十二)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十三)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十四)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文化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复杂化的市场,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红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红黑名单制度分为红名单和黑名单两类。

红名单是指评定为合法合规、有良好信誉的文化机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红名单的评定标准通常根据市场需求、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等因素进行核定。

通过红名单制度,可以引导文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黑名单是指评定为违法违规、损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文化机构、企业和个人。

黑名单的评定标准通常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如侵权盗版、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黑名单的惩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建立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备明确的红黑名单制度的框架和实施标准。

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市场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定准则,对文化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管理。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查机制,及时收集、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定期更新红黑名单。

同时,应当加强对红名单得审批和黑名单的公开和公示,确保政策透明化和公正性。

最后,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紧密的合力,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总之,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对文化市场主体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文化市场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针对文化市场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还有一些需要重点关注和完善的方面。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统一的信用监管。

三、红黑榜管理机构1、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开。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布和更新诚信红黑榜。

2、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的信用记录、红黑榜评定以及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信用记录的采集和整理1、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采集来源包括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渠道。

2、企业信用记录的整理: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档案。

五、诚信红黑榜的评定1、红黑榜评定标准:红黑榜评定应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和信用评价。

2、评定程序: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定期的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的评定程序和流程,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六、红黑榜的公布和更新1、公布方式:红黑榜的公布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更新频次:红黑榜的更新应定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红黑榜的激励和惩戒1、红榜激励政策:对于诚信企业,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减免、信用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政策支持。

2、黑榜惩戒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融资渠道等处罚措施。

八、诚信红黑榜的监督和投诉1、监督机制: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和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诚信红黑榜的公正和客观。

诚信 红名单 管理制度

诚信 红名单 管理制度

诚信红名单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诚信问题逐渐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

不良行为和失信现象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诚信红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鼓励诚实守信、违法失信的个人和企业,促进全社会形成“守信经营、诚信共赢”的良好氛围。

二、诚信红名单的定义诚信红名单是指一种记录了个人或企业诚信行为的名单,是对那些在商业活动、社会行为中表现良好、守法守信、合规经营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公开表彰激励的一种机制。

诚信红名单一般由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和管理,是对守信者的一种奖励和鼓励。

三、诚信红名单的意义1、促进市场秩序通过建立诚信红名单,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商业环境,防范打击不良行为和失信现象的发生。

诚信红名单管理制度可以强化守信者的守法守信意识,增强违法失信者的震慑力,倡导守信经营和诚信共赢的理念,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和谐、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

2、提高信用机构建立诚信红名单可以有效提高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度,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形象,提升信用等级,为其在行业内树立一个正面、良好的形象。

通过诚信红名单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树立榜样,激励更多的人加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

3、促进经济发展诚信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通过诚信红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引导他们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

这样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增加市场竞争力,也可以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促进全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诚信红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建立统一规范的诚信红名单为了更好地管理诚信红名单,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

这包括建立红名单的登记、认定、管理、维护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整合机制等。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确保诚信红名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红黑榜制度是一种对企业、个人进行诚信评价的制度,通过对诚信行为进行奖励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红黑榜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二、制度目的。

1. 促进诚信经营,通过建立红黑榜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增强市场信任度,推动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2. 维护市场秩序,对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惩罚,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评价标准,制定红黑榜评价标准,明确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范围和标准,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2. 定期公布名单,定期公布红黑榜名单,对诚信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和曝光。

3.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红黑榜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完善激励措施,对红榜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信用贷款支持等政策激励,对黑榜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购买政策、信用惩戒等措施。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红黑榜制度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预期效果。

1. 促进市场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高市场信任度,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曝光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3. 提升社会信用,红黑榜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五、总结。

红黑榜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社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积极推动红黑榜制度的落实,为建设诚信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诚信红黑榜制度是指对个人或者单位在诚信领域的表现进行评定和公示,以此激励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二、目的。

1. 激励诚信守法,通过公示诚信红榜,激励个人和单位守法诚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2. 惩戒失信违法,通过公示诚信黑榜,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3. 建立诚信意识,倡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成立由政府主导的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负责对个人和单位的诚信表现进行评定和排名。

2. 确定评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诚信评定标准,包括法律遵纪、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3. 公示机制,定期公布诚信红黑榜,向社会公示诚信守法的典型案例和失信违法的典型案例,增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4. 奖惩机制,对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惩戒和警示。

5. 宣传教育,加大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红黑榜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

2. 隐私保护,严格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信息,确保评定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3. 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4. 救济机制,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提供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

1. 树立诚信意识,通过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实施,全社会将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激励诚信守法,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激励更多人守法诚信。

3. 惩戒失信违法,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和警示,有效遏制失信行为。

AA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AA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AA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AA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AA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AA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促进全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从事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网络平台运营、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市场化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开发;(四)技术应用与推广;(五)提供中试等后续试验、工程化等设计服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七)提供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等;(八)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共服务;(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管理第四条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服务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特定商业和服务模式、特色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网站。

(四)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公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在2人以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呼政办字〔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147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目的和基本原则(一)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保护权益,鼓励修复。

二、基本要求(三)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要合法、安全、客观、公证、及时、准确、完整、实时更新,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的统一平台,要加快完善运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通共享。

三、信用“红黑名单”界定(五)信用“红黑名单”是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统称。

1.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有关信用行为评价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广西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政府工作人员的科研信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

第六条各责任主体按照分层级管理的要求,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依法依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和记录科研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组成和记录第七条广西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4个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二)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三)评估评审咨询专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四)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信用记录包括基础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3类。

第九条基础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基本信用情况。

第十条良好行为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项目承担情况、项目管理和服务能力、条件保障及科研能力、信息真实性、守信行为激励等守信行为记录。

AA自治区科技信用审查记录制度

AA自治区科技信用审查记录制度

AA自治区科技信用审查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AA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活动管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及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信用审查制度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报奖、创新载体评定、发明专利资助及实验动物许可等申报过程中的信用主体信用审查记录管理工作,和有假冒专利行为、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交易、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订立假技术合同、侵犯单位或者其他人技术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等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工作。

第三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查,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AA科技厅各业务处室按职能开展科技计划信用审查记录工作。

第四条以《AA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承诺书》为依据,依托“AA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信用AA”和“AA协同监管平台”,对科技计划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社会失信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签署《AA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协议书》继续申报。

第五条存在如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存在社会严重失信行为的;已被AA科技厅或其他单位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尚未解除的;(2)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其他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已被其他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尚未履行或者执行期未满的;(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具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科技计划信用审查的信用信息来源为“信用AA”、“AA协同监管平台”和“AA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等,审查的内容为:(1)各类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期监理、验收材料;(2)自治区科技奖、创新人才申报材料,国家科技奖推荐材料;(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4)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载体申报、评估材料;(5)国家、自治区各类园区、基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认定、申报及评估材料;(6)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7)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8)其他申报、评估材料;第七条AA科技厅科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机构,统筹协调推进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科技信用审查管理工作。

国家明确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国家明确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龙源期刊网
国家明确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作者:
来源:《决策探索》2017年第23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称,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意见》明确,将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并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び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榜,是指将诚信守法主体列入红榜,将失信违法主体列入黑榜,通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制度,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红黑榜的列入与发布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红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三)在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四)其他应当列入红榜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黑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消费者权益,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行为;(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四)其他应当列入黑榜的情形。

第七条红黑榜的发布周期为年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红黑榜的发布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红黑榜的激励与惩戒第九条对列入红榜的主体,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便利;(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列入黑榜的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限制;(四)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列入红黑榜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诚信黑红名单管理制度

诚信黑红名单管理制度

诚信黑红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市场经济诚信水平,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监管,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促进市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诚信立市:市场经营者要始终建立和维护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诚信为本,经营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黑红名单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

3.依法依规:黑红名单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诚信惩戒:对失信市场主体实行严格惩戒制度,净化市场经济环境。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四、黑红名单管理流程1.信用信息采集(1)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每年定期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收集相关信用信息。

(2)市场主体自行申报及录入信用信息。

(3)社会公众、客户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2.信用评价(1)信用评价机构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

(2)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备案。

3.黑红名单发布(1)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将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单位。

(2)守信市场主体被列入红名单,将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单位。

4.资源限制和奖惩措施(1)黑名单市场主体将受到行政限制,如减少政府支持资金、取消补贴等。

(2)红名单市场主体将享受相关奖励,如获得政府支持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

五、黑红名单的管理机构黑红名单的管理机构由相关地方政府机关承担责任,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负责黑红名单的信息收集、评价、发布、监督等工作。

六、监督制约措施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黑红名单的监督机制,对黑名单和红名单的发布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市、县科技局:为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净化科技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2004]22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技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预算、实施、评估、监理、验收、鉴定、评奖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项目信用是指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履行约定责任义务、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诚信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内商秩字〔2017〕756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建立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推进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现就建立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商务领域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及公布,奖励诚信、惩戒失信,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环境。

二、入榜标准有关处室(中心)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信用信息的主体,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确定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红黑名单”入榜标准,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三、发布程序(一)发布形式以统一公布为主、自行发布为辅原则进行公布。

各有关处室(中心)确定对应企业的专项“红黑名单”,经处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在相应平台发布。

1.各有关处室(中心)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填写对应企业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将相应信息统一发布至自治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

3.各有关处室(中心)在商务厅门户网站,单独公示对应企业的专项“红黑名单”。

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奖惩机制。

第二章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录第七条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管理不善、监管不严、措施不当、履职不力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等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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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自治区科技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AA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法人代表、项目主持人、参加人和评审评估专家,及从事科技管理的单位和人员,有假冒专利行为、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交易、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订立假技术合同、侵犯单位或者其他人技术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等信用主体,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AA自治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红黑名单”认定及奖惩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处室负责对信用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最后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科技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经AA自治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AA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推送“信用AA”和“AA协同监管平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将被纳入“红名单”:
(一)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奖,且在其他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且在其他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等级的,且在其他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专利检查连续三年为优等级的,且在其他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突出的,且在其他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国家、自治区科技竞赛获得一等奖,且在其他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被科技厅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对象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将被纳入“黑名单”:
(一)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二)在严重失信行为处理和整改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
(三)在严重失信行为处理和整改期间,被其他部门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或者已被其他部门列为“黑名单”的;
(四)严重失信行为已构成违法违规的,且被相关部门查处公告的;
(五)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经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七条AA科技厅各业务处室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并向重点监测对象发出警示,重点监测对象效期为两年,自监测当日起计算。

第八条确定为重点监测对象的,应将监测的信息记录在AA科研信用管理平台,同时推送“信用AA”、和“AA协同监管平台”,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第九条信用主体被列入“红名单”后发生失信行为的,或者被其他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列入“黑名单”的,应移出“红名单”。

第十条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信用主体存在异议的,可向AA自治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一条“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移出时限为三年,时间自纳入“黑名单”当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重点监测对象信用修复申请:
(一)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有信息提供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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