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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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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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2月13日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陕自然资规〔2019〕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2
陕自然资规〔2019〕5号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
技术性规范
3
陕自然资规〔20规〔2020〕5号
《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
实施性规范
8
陕自然资规〔2022〕1号
《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9
陕自然资规〔2022〕2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陕自然资规〔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5
陕自然资规〔2020〕3号
《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6
陕自然资规〔2020〕4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统一的信用监管。

三、红黑榜管理机构1、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开。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布和更新诚信红黑榜。

2、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的信用记录、红黑榜评定以及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信用记录的采集和整理1、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采集来源包括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渠道。

2、企业信用记录的整理: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档案。

五、诚信红黑榜的评定1、红黑榜评定标准:红黑榜评定应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和信用评价。

2、评定程序: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定期的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的评定程序和流程,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六、红黑榜的公布和更新1、公布方式:红黑榜的公布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更新频次:红黑榜的更新应定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红黑榜的激励和惩戒1、红榜激励政策:对于诚信企业,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减免、信用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政策支持。

2、黑榜惩戒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融资渠道等处罚措施。

八、诚信红黑榜的监督和投诉1、监督机制: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和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诚信红黑榜的公正和客观。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陕发改财金〔2015〕157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驻陕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诚信红黑榜制度是指对个人或者单位在诚信领域的表现进行评定和公示,以此激励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二、目的。

1. 激励诚信守法,通过公示诚信红榜,激励个人和单位守法诚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2. 惩戒失信违法,通过公示诚信黑榜,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3. 建立诚信意识,倡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成立由政府主导的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负责对个人和单位的诚信表现进行评定和排名。

2. 确定评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诚信评定标准,包括法律遵纪、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3. 公示机制,定期公布诚信红黑榜,向社会公示诚信守法的典型案例和失信违法的典型案例,增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4. 奖惩机制,对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惩戒和警示。

5. 宣传教育,加大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红黑榜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

2. 隐私保护,严格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信息,确保评定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3. 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4. 救济机制,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提供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

1. 树立诚信意识,通过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实施,全社会将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激励诚信守法,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激励更多人守法诚信。

3. 惩戒失信违法,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和警示,有效遏制失信行为。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10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10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项目信息包括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

已建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规模面积、开工时间、项目介绍等;在建项目是指五证信息、项目地址、项目介绍、施工单位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び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榜,是指将诚信守法主体列入红榜,将失信违法主体列入黑榜,通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制度,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红黑榜的列入与发布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红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三)在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四)其他应当列入红榜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黑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消费者权益,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行为;(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四)其他应当列入黑榜的情形。

第七条红黑榜的发布周期为年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红黑榜的发布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红黑榜的激励与惩戒第九条对列入红榜的主体,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便利;(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列入黑榜的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限制;(四)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列入红黑榜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一、制定红黑榜管理办法为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高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制定本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红黑榜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奖励与惩罚措施、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和评估修订等内容。

二、确定红黑榜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1. 评定标准:根据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四大类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设立红榜和黑榜分数线。

2. 评定程序:按照“自评、初审、复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评,然后提交初审材料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提交复审材料,最后进行公示。

三、发布红黑榜名单并公示经过复审后,主管部门将红黑榜名单公示在官方网站或公共媒体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对红榜项目进行奖励,对黑榜项目进行惩罚1. 对进入红榜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对进入黑榜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等。

五、建立红黑榜管理档案,记录项目信息主管部门应建立红黑榜管理档案,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

六、设立红黑榜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1. 设立红黑榜监督机制,定期对红黑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定期对红黑榜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1. 定期对红黑榜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2.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修订,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向社会公开红黑榜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1. 将红黑榜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制度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奖励与惩罚措施等内容。

2. 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

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

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红黑榜积分管理,激励员工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红黑榜积分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员工以创新、务实的态度,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二章红榜积分管理第四条红榜积分是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突出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认可和奖励的一种形式,红榜积分奖励由公司进行评定。

第五条在评定红榜积分时,公司将主要考察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红榜积分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出色的工作业绩,完成超出工作任务目标的员工;2. 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乐于助人、团队合作能力强的员工;3. 在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带动团队发展的员工;4. 其他公司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获得红榜积分的员工将会获得以下奖励:1. 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2. 红榜积分记录;3. 鼓励奖金或者其他物质奖励。

第八条红榜积分奖励的级别和数量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并有权进行调整。

第九条红榜积分奖励将在每月底进行评定和公布,并在内部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黑榜积分管理第十条黑榜积分是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出现问题的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的一种方式,黑榜积分评定由公司进行。

第十一条在评定黑榜积分时,公司将主要考察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误、态度不端、对团队不利等方面。

第十二条黑榜积分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2. 工作态度消极,经常迟到早退,拖延工作进度的员工;3. 对团队造成不良影响,不合作、不友好的员工;4. 其他公司认可的不良表现。

第十三条获得黑榜积分的员工将会受到以下处罚:1. 公司进行书面警告;2. 黑榜积分记录;3. 禁止参加公司活动;4. 取消相关奖励资格等。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陕环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3日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环境“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自然人(以下简称“失信主体”)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依据“黑名单”记录,对失信主体实施环保综合约束,并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的统称。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陕建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陕林策发〔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林策发〔2017〕118号各设区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林业系统内存在的失信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经研究,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16日陕西省林业厅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林业系统存在的失信问题,加强对失信主体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12号)、《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工作原则] 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实施、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坚持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应当及时形成“黑名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系统),依法公开曝光,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监督、评价和奖惩。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及时准确、奖惩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信用监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行业电子监督系统,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和共享,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和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共享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省信用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目录。

第六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自相关信息生成之日起日内上传至公共服务系统。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2020)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2020)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局,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法规制度,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22日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修复是指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经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核定,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区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计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计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计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陕国土资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计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7〕5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陕西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计分考评办法(试行)》已经5月18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计分考评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建立合理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调动各单位上报信息的积极性,推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对象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考评内容1、各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是否有信息文本载体。

2、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和采用情况。

四、考核评分标准1、单位有专门领导负责抓信息工作,且有固定的信息员具体负责报送信息,单位可得10分基本分。

2、单位有信息文本载体(如简报、信息专报等),单位可得10分基本分。

3、各单位每报厅一条信息(包括上报省厅的本单位的简报、信息专报等),得1分。

4、单位报厅信息如被省厅《国土资源简报》、《信息专报》、《送阅件》采用或得到厅领导批示,每条加得5分。

5、单位所报厅信息经省厅采编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若被采用,每条加得20分。

五、操作办法1、厅办公室将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陕林策字〔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和“诚信陕西”建设,进一步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2月4日附件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和“诚信陕西”建设,进一步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省决策部署,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促进“诚信陕西”建设。

工作目标: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推动行业、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陕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陕民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陕民办发〔2018〕56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12号)和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要求,现就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限制措施1.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2.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拟任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3.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限制。

按照《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有关要求,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中给予重点关注;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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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厅信用信息建设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红黑名单”包括两类,一类是守信“红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新闻媒体宣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良好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作为诚信典型选树的相关信息。

另一类是失信“黑名单”,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红名单”:(一)严格遵守中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连续3年检查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的;
(二)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的;
(三)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四)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
(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
(六)被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介为诚信会员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红名单认定的;
(八)其他应当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一)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违法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以探代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六)非法转让矿业权的;
(七)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
(八)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九)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
(十)勘查、开采过程中因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问责的;
(十一)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黑名单”信息已超过异议处理期限或信用修复期限的;
(十二)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
(十三)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经约谈仍不改正的;
(十四)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五条“红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采集一次。

(二)信息审定。

采集的信息报同级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纳入“红黑名单”的决定。

(三)信息报送。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红黑名单”信息审核认定后,进行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期满且无异议后,按月报制度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对口业务处室(局)报送“红黑名单”信息。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收到报送的红黑
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职责进行复查、复核后向予以反馈,经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领
导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局)向省信用办报送。

(四)信息发布。

“红黑名单”信息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陕西”网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信息终止。

“红黑名单”公开期限满后,在披露媒体的公开界面删除,移出“红黑名单”,转入内部档案保存。

(六)“红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法人、其他组织一般为3年,自然人一般为5年,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红名单”信息公布:
(一)公开期限到期的;
(二)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诚信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公布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黑名单”:
(一)初次发生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失信情节较轻,整改及时,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有信息报送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认定失信行为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失效的。

第八条“黑名单”移出应当按照失信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复核、主管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经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各级主管机构要及时协调各地信用办公室,停止“黑名单”信息公布。

经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应
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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