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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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市规〔202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
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红名单”,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被认定为守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
本办法所称“信用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被认定为失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名单”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认定方式为实时评价。
第六条“信用红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信用黑名单预警”视情形分为3个月至6个月。
第八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等信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列入国家、省、市联合奖惩“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红名单”:
(一)近三年在本市本行业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或专业评价中连续被评为A级的;
(二)近一年建筑企业信用评价60日诚信分每次评分周期的得分处于综合评价A类中前10%或专业评价A类中前10%的;
(三)近一年认证年度在本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表彰,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提示存在列入“信用黑名单”风险:
(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预警期6个月;
(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预警期6个月;
(三)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预警期6个月;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责令停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预警期3个月;
(五)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不履行承诺事项的,预警期3个月;
(六)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质有效期内企业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条件的,预警期3个月。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四)冒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转让各类建筑业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作出不实承诺的;
(七)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
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对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反复信访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类预警情形之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类预警情形之一,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第十二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或者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评价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和退出名单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在申报期内认定单位主动识别并同步接受市场主体申报,认定单位依据可识别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比对。认定单位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初步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同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保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主体未处于各类尚在评价有效期的“黑名单”范畴;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