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建管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抽查工作时间和范围(一)抽查工作时间抽查工作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1年6月结束,原则上每月进行1轮,共进行12轮。
(二)抽查工作范围抽查工作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抽查工作内容抽查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
(一)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受检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法人授权书、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配备,各方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等质量行为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受检工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情况受检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受检工程扬尘治理“六项措施”落实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
三、抽查工作程序1.受托机构随机组织人员,组成抽查组,直奔受检工程,出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工作告知书”(附件1)并亮明身份,交底抽查工作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听取工程概况介绍,深入现场开展实体检查,查阅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2.工程抽查有关情况,抽查组进行详细记录,存在问题当场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权
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7.30
•【字号】青城管〔2019〕57号
•【施行日期】2019.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
《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单》的通知
青城管〔2019〕57号
各区(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城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服务环境,市局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鲁建法字〔2019〕7号)和市委编委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青编办〔2019〕51号)要求,对我市城市管理领域权责事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共确定权责清单事项394项,其中:市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下同)
单独实施事项4项,市级、区(市)级共同实施事项137项,区(市)单独实施事项253项,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城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及时认领城市管理领域权责事项,按照“两单融合”、与部门“三定”职责有机衔接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并确保于8月15日前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单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青建规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0号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市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三章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四章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市政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燃气、热力、环卫、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由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和全市权限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跨区市、投资在3000万以上、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燃气工程经营活动的市政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青建办字〔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5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将《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27日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为在全市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9〕4号,附件1)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建筑市场监督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依规处罚处理,注重信用惩戒;对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干扰干预,以监管方式创新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一)监管对象1.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2.本市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监管事项1.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3.项目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4.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重点抽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建造师、监理师证书上岗及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6.建筑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7.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一并开展其他相关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附件2-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
用心、精心、决心、匠心附件2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建设(开发)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的日常信用考核。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考核,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呕心沥血整理word1用心、精心、决心、匠心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
根据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加分、扣分,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次。
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物业服务信用评分“红黑榜”企业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物业服务信用评分“红黑榜”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青建房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物业服务信用评分“红黑榜”企业名单的通知青建房字〔2019〕24号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青土资房发〔2014〕606号)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第一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红黑榜”情况截止到2019年8月8日公布如下:一、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红榜”企业名单(信用分值前10名企业,共12家。
)序号企业名称信用分值1、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12、青岛市商业网点物业有限公司108.53、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108.54、青岛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8.55、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86、青岛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67、青岛东海岸物业管理公司 1068、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69、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610、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0611、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612、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06二、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黑榜”企业名单(信用分值后10名企业,共10家。
)序号企业名称信用分值1、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6.52、青岛安泰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3、青岛乐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824、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905、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06、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907、青岛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08、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09、颐杰鸿泰青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010、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95以上信用评价“黑榜”企业,建议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可根据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取消其2019年度投标应聘资格。
诚信红黑榜制度范本
诚信红黑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和公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榜,是指将诚信守法的主体列入红榜,予以表彰和奖励;将失信违法的主体列入黑榜,予以惩戒和限制。
第三条诚信红黑榜制度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红榜认定标准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以列入红榜:(一)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二)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四)其他可以列入红榜的情形。
第五条红榜主体享受以下奖励措施:(一)在政府项目中优先考虑;(二)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评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四)其他奖励措施。
三、黑榜认定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以列入黑榜:(一)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三)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四)其他可以列入黑榜的情形。
第七条黑榜主体享受以下惩戒措施:(一)增加监管频率和比例;(二)限制市场准入和资质评定;(三)限制参与政府项目;(四)限制获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五)其他惩戒措施。
四、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和管理第八条诚信红黑榜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和管理,定期进行更新。
第九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诚信红黑榜发布后,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红黑榜主体的动态管理,确保红黑榜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红黑榜的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列入红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青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地和外地入青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专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信用行为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发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效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形成的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一:尊敬的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1 目的:通过信用考核管理,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1.2 意义:加强信用考核管理可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构建安全、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2.1 考核范围:涉及青岛市境内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企业、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2 考核对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市场主体。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3.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等方面。
3.2 考核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评判,采用优、良、中、差等级别进行分类。
四:考核程序和要求4.1 考核程序: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形成考核结果。
4.2 考核要求:建筑市场主体应按时履行对应的报告和申报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并依法配合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和管理措施5.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将建筑市场主体划分为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
5.2 管理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建筑市场主体,要落实信用修复措施,加强监管力度,限制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六:附件详见附件一: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企业基本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组织结构、人员规模等基本情况。
7.2 从业人员资质:指建筑市场主体的员工持有的相关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等。
7.3 信用记录:指建筑市场主体过去的信用行为和信用历史记录。
二: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保障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管理目的和意义1.1 目的: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推动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良性循环。
青岛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地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五条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第六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第二章考评方法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实行量化分数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质量、安全考评分别占25%,其他市场行为考评占50%.以上各项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总和即为信用综合考评总成绩。
信用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评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70(含70分)~90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50~70分的为C级,考评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信用考评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7、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拉网排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46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拉网排查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拉网排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46号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提升三年行动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近期将开展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拉网排查。
先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此次排查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公用事业工程)。
各行业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南、市北、李沧建设工程的拉网排查工作,其他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拉网排查工作。
二、排查内容质量行为:(一)排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包管理情况。
(二)质量控制资料管理情况,重点查看进场材料复检、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
(三)各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落实质量责任情况。
重点查看参建单位人员履约、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建立运行情况,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落实情况。
工程实体:建筑工程(一)重点查看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住宅渗漏、开裂情况。
(二)对混凝土强度、预拌砂浆强度、钢筋原材料及钢筋连接、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等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三)其它排查内容。
轨道交通工程(一)重点抽查暗挖及深基坑工程的初支结构、混凝土实体结构和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doc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doc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同时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及我区《关于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青西信用办〔201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开发区、保税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奖惩措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区从事房建、市政、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试验、预拌混凝土(砂浆)、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企业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成立由新区城建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双组长”的新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制定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推送公布、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制度,指导各大功能区(不包含开发区、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新区政务网、“信用西海岸”网站、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适时推送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发布第四条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发布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及法律法规,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将符合“红黑名单”条件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附件2)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认定并统一发布。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青建规字〔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7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8日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引导诚信经营,提高社会信誉度和执业水平, 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承担。
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协助做好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组织对征收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为房屋征收当事人推荐和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对征收评估机构执业活动进行跟踪核实并随时记录情况。
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信用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第八条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7.15
•【字号】鲁建质安字〔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
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7〕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领域各方主体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5日。
23青岛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
青岛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质量自控意识,确保建筑工程观感质量和功能完备,努力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促进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妥善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及省驻青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公示管理依据1、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26号);2、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5]19号);3、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7]5号)。
三、公示管理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信息汇总及公示,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汇总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汇总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质监站按年度进行情况汇报。
四、公示管理运行程序(一)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公示1、质监机构竣前检查小组在日常进行建筑工程竣前检查时,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建委《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量化评价。
2、质监机构竣前检查小组将工程的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情况在质监机构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台帐进行登记备案。
3、各质监机构按照《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分类统计,分别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统计出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量化A级工程百分率及C级工程百分率,并进行排序(排序分类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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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同时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及我区《关于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青西信用办〔201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开发区、保税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奖惩措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区从事房建、市政、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试验、预拌混凝土(砂浆)、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企业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成立由新区城建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双组长”的新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制定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
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推送公布、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制度,指导各大功能区(不包含开发区、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新区政务网、“信用西海岸”网站、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适时推送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发布
第四条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发布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及法律法规,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将符合“红黑名单”条件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附件2)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认定并统一发布。
第五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由优良信用信息及“红名单”、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两部分构成。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1.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2.经有关职能部门或监管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经调查、取证、认定符合条件后,采集登记优良信用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红名单”推送发布:
1.上一年度至今获得本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2.上两年度连续获得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为A级的企业;
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授予的本区级以上荣誉奖项;
4.其他符合“红名单”条件的责任主体,应在表彰等文件公布后自行提出申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取证、认定后,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采集登记不良信用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认定纳入“黑名单”推送发布:
1.因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
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3.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因恶意欠薪被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6.办理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时不履行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审批许可的;
7.对信访、投诉处理推诿、扯皮拒不履行保修责任,引起群发或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被环保督查组查处督办,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公开、移出与异议处理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准列入“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程序分别推送至新区政务网、“信用西海岸”网站专栏以及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开发布。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红黑名单”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红名单”公开期限为3年;
(二)“黑名单”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1年;
1.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
2.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开期限为1年。
第九条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行为的,将按程序移出“红名单”。
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期限届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优良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公开期限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予以移出。
第十一条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提报的“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事项,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异议处理及退出机制,明确相关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
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有误的诚信信息进行修正。
第四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应用与联合奖惩
第十三条对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获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面向社会信息共享,建议市场监管、银行、税务、国土房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2.新开工项目可按标准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4.建议金融机构在信贷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支持;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四条对“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
1.在公布期限内,与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实行联动惩戒,取消其投标资格,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和个人名单的,增加其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列入资质动态考核重点对象;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公布期限期满后一年度内新开工工程项目按标准上浮10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培训;
6.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7.归集银行征信系统,限制其信贷;
8.企业负责人为党员的,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青黄建发〔2016〕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领导小组
2.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
附件1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领导小组
组长; 丰彦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孙守悦区城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薛栋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薛旻传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宗甫林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连法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侯万里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工程建设中心主任
李文战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成员:高飞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助理孙宏区城市建设局工程建设中心副主任
宿春莲区城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人
杨兆明区城市建设局审批窗口负责人
逄增贵区城市建设局建设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董卫锡区城市建设局勘察设计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晓华区城市建设局人防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
王峰区城市建设局督查室负责人
贾朋龙区城市建设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文战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