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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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法律文化历史概述及特点

法律文化历史概述及特点

法律文化历史概述及特点法律是指社会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规定的制度或法规。

法律文化是指一种特定文化范畴的文化现象,即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在人类文明历史长河中,法律文化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并发展,成为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法律文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文化时期,在古代社会,人们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所规范的行为范畴逐渐扩大,法律文化也随之发展。

在古代的印度,法律文化开始出现,人们通过对诗歌、神话和宗教经典的研究,整理出了一套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即印度教法。

这种宗教法律的特点是强调个人行为对灵魂的影响,因此积累了大量的精神科层面的规范准则。

希腊古代的法律文化,主要通过城邦制度得以传承。

通过城邦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开始构建现代法律起源的神权法、人权法、高卢法等一系列传统法律,为当代现代法律系统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的出现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罗马法是一种超越地域和民族的普世法,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

罗马法强调公正、公平、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对现代法律文化发展产生了广泛影响。

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法律文化的范畴逐渐扩大并且深化。

现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法律文化的重心由单纯的道德约束转向了法律规制,同时,法律文化的内容也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二、法律文化的特征1. 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

法律文化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

历史的发展给法律文化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渊源和文化根基。

2. 法律文化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

不同社会、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传统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同的法律文化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的特点,但也具有普遍性的一面。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十分重视该法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律的制定。我国的实施细则一般都比较详尽、具体。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功中的职权、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较为广泛。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

中国古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

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

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

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

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

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

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

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

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

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氏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

特点1,氏族彻底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

3.在氏族社会存在的绝大部份历史时期内,具体地说就是在父系氏族产生之前, 氏族都是一个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一种是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其中,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的管理形式,另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构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三、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四、法产生的普通规律:1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组织确立起来的。

2 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普通调整的过程。

3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 两者体现得向来不同。

2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3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 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六、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七、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1 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 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 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存。

八、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现的原则: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 契约自由原则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九、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 法律渊源的不同。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一、我国的渊源特点我国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这个时期就有了一些原始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历史悠久:我国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经历了长达五千多年的漫长历史,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法律体系之一。

2. 多样性:由于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不同朝代和地域的变迁,所以在法律制度方面呈现出多样性。

3. 继承性:我国法律渊源具有继承性,每一个朝代都在前朝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完善。

4. 民间传统:民间传统也是我国法律渊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许多习惯和传统实践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5. 中国特色:我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中国特色,例如“仁义礼智信”等思想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二、我国法的渊源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主。

《尚书》、《礼记》、《周礼》等经典著作中都有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朝颁布了《律令》,统一了全国的刑法和律令。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3. 唐宋元明清时期唐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唐朝颁布了《大唐律疏议》,宋朝颁布了《大宋刑统》,元代颁布了《大元一统志》,明清两代则相继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清律》。

4. 近现代近现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采用西方文化和思想,开始进行西方化改革,并逐步推行民主宪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

5. 当代当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文件相继颁布,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总之,我国的渊源具有历史悠久、多样性、继承性、民间传统和中国特色等特点。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作者:————————————————————————————————日期:2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蔡鸿铭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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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礼”。
1.“礼”字的词源 “礼”从字面上讲,指的是一种器具。后引
申为一种礼节仪式; 来源于求神祈福的祭祀活动;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豐。
” ———《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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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祭礼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礼节仪式。 这些礼节仪式不断积累,并扩大到人们社 会生活中,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原始习俗 。起初,人们完全是凭借着发自内心的虔 诚自觉遵守的。但后来国家产生以后,统 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统治,将这些原始 习俗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性与强制力 ,“礼”便成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 习惯法。
“刑”的引申义:残害肢体的肉刑,泛指刑
罚。
15
3.“刑始于兵”的原因
最早的法兼有军法与刑罚双重涵义,最 初的法官、狱官也兼掌军事和司法两种职 能。当时之所之如此,首先是由于军事活 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组织纪律,严格行为规 范和统一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战争规 模日益扩大时,就需要制定军法协调兵员 行动。此即“师出以律”,此类军法亦即最 早的法律。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ppt
本章知识点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二.法律的内容来自于哪里? 三.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起源的特点 四.关于“刑”。 五.关于“礼”。
2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1、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共同规律 人类法律的形成都经由“习惯”到“习惯法
18
劓刑
19
“宫”,即“丈夫割其势 ,女子闭于宫”,就是 阉割男子生殖器、破 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 种肉刑。宫刑又称腐 刑、阴刑和椓刑。
20
墨刑(黥刑)
21
九侯被醢、比干被剖案
纣王无道,民怨沸腾,诸侯反叛。商纣因 此发明了一种炮烙酷刑。西伯姬昌、九侯、 鄂侯为三公。九侯将其女献给纣王,但此女 不喜欢商纣淫乱,纣王杀了九侯的女儿,并 对九侯施以醢刑。西伯姬昌叹息这件事被人 告发,纣王把他囚禁在羑里,后来被解救。 西伯势力渐大,纣王大臣劝谏,纣王说“我 生不有命在天乎!”,完全听不进去。后来 比干强劝,却被施以剖心之刑。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石。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更是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并逐渐发展为以律为主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以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法制的融合,以宽严相济、温文尔雅的特点而闻名于世。

二、法治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知者法天下”的理念。

法治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手段,重视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的法治理念强调民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并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不同历史时期。

在中国,法律层级结构清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中国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法律接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四、法律教育中国重视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在中国,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学院、法律职业学校等。

法律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通过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同时,法律教育也弘扬法治理念,传递法律文化,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强调秩序、尊重传统与法治理念的结合,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独特的精神内涵,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窗口。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研究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研究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研究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对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

一、历史背景中华法系起源于中国古代,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其基本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强调“以和为贵”和“无讼”的理念。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不断吸收和融合其他文化和法律体系的元素,逐渐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

它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2世纪,当时欧洲各地的法律学者开始对罗马法进行研究和解释,逐渐形成了具有共同特点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注重法律规范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法律渊源中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等。

其中,制定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历代王朝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等。

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民族性。

判例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案例和判决,对后来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等。

其中,制定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但不如在英美法系中那么重要。

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主要是作为解释和适用制定法的一种手段。

三、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以刑法为主,辅以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

其中,刑法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诉讼法则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

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则是以民法为主,辅以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作者:高艺方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论文关键词:法律文化特点和谐社会礼法合一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梳理,从其渊源说起,总结其特点,并与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联系在一起,道出当今社会追求的最高境界即为和谐。

并系统的总结出一整套法律体系,使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推陈出新,做到为我所用。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文明的开始往往伴随着法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其独立发展体系,有着鲜明的地域特点,中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而且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一个。

一般认为,自夏商周开始,中国法律已经逐渐制度化,到了西周,取而代之的是更具人性化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一立法思想的提出,体现了统治者注重自己的德行修养,到唐朝已经相当成熟,《唐律》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为后世王朝长期沿用。

唐以后的各个朝代都遵循了唐朝法律所体现的精神,并保持着自己的特色。

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法律本身的实用性,更加突出了法律对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明朝在前朝的成就上继续总结,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并被清朝继承,一直沿用至近代。

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影响了周边的地区,如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使得这些国家成为中华法系的子法发源地。

二、和谐成为主流的渊源现在的中国崇尚的是德治与法治并行,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一种循环发展,要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解决社会矛盾。

法律在其中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它就像一根纽带一样,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法律之所以存在,必定有它自身存在的意义。

和谐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意味着什么?“和谐既是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也是历代统治者的最高职责所在,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出发点。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 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 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 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 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 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状况,通过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现出来。分 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等。
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的发展程度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 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
——中国特色表明了法律文化的民族属性和国家属性。它是由中国的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法制实践所决 定的。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是由中华民族这一古老而伟大的民族进行的。民族首先是一个生物学概念。民族是源 出于共同的祖先因而具有亲缘关系和某些相似生理特征(如相同的肤色、毛发)的群体。而民族性体现的更是一 个文化性的概念。民族是在一共同的地域,由共同的语言、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精神信 仰等文化纽带维系的群体。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古老民族,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而形成的文化 传统强有力地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影响着当代中国人对法律的情感、期待、评 价、追求及其制定、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活动。因而,中国的法律文化必然会打下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与民族个性 的深刻烙印,显示出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特色和个性。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是在中国这个国情特殊而又复杂的国度 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自然条件中,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人口、民族结构、历史文化发展等方面,中国 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特殊的国情也使得我们不能够、也无法去照抄照搬别国的经 验或制度。这就要求我们不是将引进的外来经验和制度主动适应国情并使之本土化,就是现实、国情和社会实践 使外来的经验和制度在中国进行转化或变形。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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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又要“怀刑”,主张德主刑辅、以 刑辅德。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重视“人治”,即指重视最高统治 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 用。
• 道家的法律思想:无为而治
(全面否定仁义礼法,主张自由,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追求超然物 外)
•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治。
法家之法治,主张将法律公之 于天下,又设置“法官”作为 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 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 安定和统治止血的稳定.
明末清初
• 法律思想:清代的法律指 导思想:“参汉酌金与详 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 导思想。
• 特征:法律制度特点就是 严格维护皇权专制,残酷 镇压任何反叛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宋代
• 法律思想特征:法律思想 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 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 ”,公平执法,主张德刑 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 一统纪,明法度”,“三 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 ”。
明代
• 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 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 思想。

• 明代法律思想特征:德礼 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 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
汉代
• 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 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 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 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 统纪,明法度”,“三纲五 常说”“德主刑辅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两晋南北朝
• 法律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 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 规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 演变及特征
法律思想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精 神统御力量或精神价值传承统系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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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征
摘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和谐人情
一、我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

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

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

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

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

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

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

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

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

《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

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

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

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

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

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

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

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

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

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

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

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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