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必须向上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得批准或指导。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内部控制,防止重大决策或事件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及时性:企业必须在重大决策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上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出合理决策。
2. 客观性: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 透明度:报告内容应当详细、清晰,不得有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表述,以便上级管理层能够全面了解情况。
4. 纪律性: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得到适当的报告和处理。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如新建工厂、购买设备等。
2. 重大财务事项: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变动,如大额融资、重大债务、重大资产交易等。
3. 重大市场变化:企业所处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如竞争对手的新产品上市、市场需求的大幅下降等。
4. 重大法律风险:企业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等。
5. 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
1. 制定相关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方式、报告的接收对象等。
2. 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使其了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和重要性,并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重大事项报告意识。
3. 调查与评估:企业应对可能构成重大事项的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报告与批准:企业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将调查和评估结果报告给上级管理层,并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修正和补充。
5. 跟踪和监督:上级管理层应跟踪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通过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和处理重大决策或事件,降低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DX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世纪瑞尔: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1-07-23
证券代码:300150 证券简称:世纪瑞尔公告编号:2011-028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1日收到董事林春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个人原因,林春艳女士提出辞去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林春艳女士的个人意见,接受其辞职申请。
鉴于林春艳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后林春艳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空缺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林春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1。
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公司高效运营和迅速应对重大事件。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部门和员工。
2. 定义- 重大事项:指在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问题或决策。
- 报告:指将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情况提交给适当的管理层或决策机构。
3. 报告程序3.1 识别与评估重大事项任何员工在发现可能属于重大事项的情况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
上级经过初步评估后,可以决定是否将该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畴。
3.2 事项报告- 当重大事项被确认时,直接上级应尽快向适当的管理层提交事项报告。
- 事项报告应包括事项的详细描述、产生的影响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等内容。
3.3 报告审批- 管理层收到事项报告后,应进行审查和评估。
- 管理层可要求补充信息或进行进一步调查,以便做出准确的决策。
- 管理层应及时对事项做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4. 公开与保密4.1 公开性原则- 公司鼓励透明和及时的重大事项报告,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了解和应对可能的风险。
- 对于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层应采取适当的公开措施,如发布公告或通知。
4.2 保密原则-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专有技术或个人隐私等信息的重大事项,管理层应严格保密,并仅限于必要的内部人员。
5. 监督与纠正措施5.1 监督- 公司内设独立监察机构负责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有关发现和处理的情况。
5.2 纠正措施- 对于故意隐瞒或误报重大事项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6. 培训与宣传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推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在公司内部宣传中强调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7. 生效与修订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应经公司高层管理层批准,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发布修订通知。
以上为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希望所有员工能够积极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公司稳定发展和健康运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三篇)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会审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维护公司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会审是公司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公司领导层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形成决策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会议,包括董事会、高管会议、经营会议等。
第四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合理决策,使决策更加科学、准确、合理。
第五条内部会审应当依法、依章程进行,各级会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组成、议题设置、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的合理安排。
第六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应当与公司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决策体系。
第七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第八条公司内部会审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领导层负责监督和落实,监督责任及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会议组成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席。
第十条高管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高管会议由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经营会议是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决策。
经营会议由公司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决策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三条会议的召集应当事先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有主席,由召集人或者召集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维护会议秩序,确保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会议应当按照确定的议程进行,议程应当包括会议的目的、议题及要解决的问题。
参会人员可以在会前提出修改议程的建议。
第十六条会议可以采用面对面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中顺洁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1月) 2011-01-07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报告,还应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四)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五)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主动地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三) 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ST兰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7月) 2011-07-0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依法依章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事项为公司内部重大事项: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事项;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增或减超过50%(含50%)以上时;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时:(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①购买或出售(含处置)资产: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交易标的超过其净资产的5%(含5%);②对外投资(对所在公司以外的投资行为);③提供财务资助(企业之间借款、担保等资助行为);④提供担保(为他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⑤赠与或受赠资产;⑥租入或出租资产;⑦签订许可协议(包括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形式的许可);⑧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上述交易行为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标准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履行披露义务。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灾难性事故;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
第三条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1、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一、第二款的,控股子公司由所在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会议后次日前将决议复印件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后视事项内容处理。
2、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的,公司由总经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控股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在第一时间通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3、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四款的,公司由总经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前向董事长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前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其董事会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
世纪瑞尔: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15
证券代码:300150 证券简称:世纪瑞尔 公告编号:2011-006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29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会议于2011年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牛俊杰、王铁、王聪、尉剑刚、林春艳、王东翔、刘鹏、张小军、秦洪波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俊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1。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房地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房地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房地产公司是一种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资金、资源和人力投入。
因此,公司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汇报重大事项并作出应对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运营顺利进行。
下面就房地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进行分析。
一、重大事项的定义及范围房地产公司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步是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重大事项是指会对公司经营、财务、法律地位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状况的变化,比如公司资产负债表出现重大变动,公司收支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2、法律纠纷的发生,比如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公司员工之间的纠纷等;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比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整、辞职等;4、公司项目开发进展的关键时间点的到来,比如项目开工、竣工等重要节点;5、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动,比如公司股东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
二、报告方式和流程在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之后,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报告方式和流程。
具体来说,公司内部报告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哪些人员需要参与报告。
一般需要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关键部门通报;2、报告内容的详细要求。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事实、事件的原因、事件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3、报告的时间要求。
公司应该就何时应该向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报告进行明确约定;4、实施跟踪的方法。
公司应考虑建立跟踪机制,跟踪重大事项发展的情况,及时评估影响,调整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三、报告目的和意义内部报告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规避危机。
在建立和执行内部报告制度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以下几点意义:1、加强公司内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内部协同效率;2、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减少问题扩大化的可能;3、确保公司决策的有效性、稳定性与合法性,强化公司治理;4、保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加强对外宣传。
世纪瑞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O一一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3)第三节定期报告 (4)第四节临时报告 (6)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8)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10)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13)第七章保密措施 (13)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4)第九章公平信息披露 (14)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16)第十一章相关责任 (16)第十二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世纪瑞尔: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1-04-23
证券代码:300150 证券简称:世纪瑞尔公告编号:2011-018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牛俊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江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管红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业务回顾和展望§4 重要事项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适用□不适用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牛俊杰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世纪瑞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二O一一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4)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6)第六章责任追究 (7)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世纪瑞尔: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4-1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目录一、审计报告正文二、审计报告附件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变动表5、财务报表附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邮编:100029审计报告(2010)京会兴审字第2-089号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1. 什么是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加强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报告并进行备案。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公司、投资者和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制度可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平披露,避免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应对重大风险和挑战,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持续发展。
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治理能力,构建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3. 如何做好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要做好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报告制度和流程。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报告的范围、流程和责任,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内部信息披露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防止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公司也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内部报告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4. 对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推动公司规范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公司和监管部门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滥用内部报告制度谋取私利的情况。
只有在公司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回顾: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司管理水平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三)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第六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七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第八条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份简称:世纪瑞尔 股份代码:430001 公告编号:2010-08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4月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邮件等方式发出。
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俊杰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会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1-3月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1-3月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1-3月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1-3月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牛俊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王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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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二O一一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3)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8)第四章相关责任 (9)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第四条所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公司应从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
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九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应报告的交易(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1、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2 项至第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3、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5、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1、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1、公司为关联人以及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报告。
2、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
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报告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公司进行前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条所述关联方的认定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净利润为负值;(二)业绩大幅变动。
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未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五条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