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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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之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之合同法律制度

04
单元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信原则
3
绿色原则
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 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未明确 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 推定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的方式
01
要约、承诺
02
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
02 单元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 款经过协商一致,达 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代位权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代位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代位权● 详细描述:(一)定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链接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条件1.债权合法;2.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行使(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三)效力例题: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经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均以经营困难导致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经多方了解,得知乙公司曾将其优质资产租赁给乙的控股公司丙公司,且有一笔到期的租金怠于主张权利。

关于甲公司主张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可以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只能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甲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胜诉后,丙公司应直接向甲公司付款正确答案:C,D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框架、重难点分析、教材变化和章节考试重点笔记完整版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框架、重难点分析、教材变化和章节考试重点笔记完整版

第一篇教材内容分析一、教材框架二、重点分析三、逐章特点分析章名特点分析难度水四、预习阶段的建议第二篇考试概况分析◎考情简介◎考试特点分析◎考试题型题量考情简介预计报名时间:每年3、4月预计考试时间:10月14、15日考试形式:无纸化考试考试特点分析考试难度分析:经济法的难度相较于注会其他几科,算是比较低的。

但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难度要高很多,所以想靠突击搞定经济法风险很大。

难度体现:①经济法要求精确记忆,模模糊糊、一知半解是不足以应对考试的;②教材内容多而繁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③机考后经常考查边边角角的知识,对学员学习的覆盖度提高了要求。

范围覆盖全面覆盖:知识点覆盖教材所有章节,章章命题。

根据上一篇介绍的章节情况,相信学员们已经清楚不能忽视任何一章了,建议基础学习阶段全面掌握教材。

重点突出: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比如合同法、证券法等每年均考查主观题,分值一般在15分以上,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考核方式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喜新不厌旧:每年新增知识点是必考的内容(如2016年试卷中的民间借贷、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灵活式出题稍有下降:前几年案例性的出题很多,自从机考后,这类灵活性较高的题目比重逐步下降。

但大局并未改变,大部分题目仍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也确有一些题目是纯粹考核记忆的。

因此,直接靠背诵几个数字之类的通过考试,可能性低。

总之,理解才是王道。

与热点紧密结合:2016年试卷的综合题就结合了“宝能收购万科事件”和“欣泰电子虚假陈述退市事件”,2008年IPO配套性政策文件出台后综合题中也有反映。

考试题型题量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题量24题14题4题分值24分21分55分比重45% 55%示例(201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对相关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模块四合同法律制度专题一合同概述案例导读甲和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

甲花费600元精心准备了一桌饭菜,并备好价值400元的酒水。

但周日中午乙夫妇因有事没有前往。

该饭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但酒水没喝。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甲乙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甲能否就其损失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甲邀请乙夫妇吃饭的行为性质上属于社交或情谊行为。

当事人无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的意图,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即便乙夫妇爽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及问题讨论甲将一个箱子交给乙保管,保管费50元。

问:该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评析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乙双方互为权利义务。

案例及问题讨论甲卖给乙100台电脑,甲要求乙提供担保。

于是,乙找到丙,丙答应提供担保。

问:哪个是主合同、哪个是从合同。

评析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专题二合同的订立案例导读某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乙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为每台1200元,如购买量大还可以优惠。

于是甲公司发邮件给乙公司,邮件内容称“如每台热水器价格为1000元,则欲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

”乙公司收到邮件后于10月20日给甲公司回复表示同意。

问题:(1)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甲公司发出的邮件属于什么性质?(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4)如果乙公司发出邮件后要反悔。

怎么办?评析(1)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2)甲公司发出的邮件属于要约。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同意回复时成立。

(4)如果乙公司发出邮件后要反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的规定,乙公司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甲公司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甲公司。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概念 ❖ 合同的种类 ❖ 合同法
一、合同的含义
1 立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规定”,不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的种类
2 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等的权利义 务关系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是互为对价给付的关系, 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建设工程等合 同。反之,即为后者,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 为单务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3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 同,
❖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合同成立 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同
二、合同的种类
4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是否要求合同成立 需要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
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在超过所要求的承诺期限后到达要约人 ,迟到的承 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对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 诺如果承诺的迟到是因送达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要 约人如不承认该承诺,应当立即将承诺迟到的情况 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承诺未迟到,承诺仍发生效 力。另外 ,在承诺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
1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 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

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

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5、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精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6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精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6页)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考点1 合同的分类【多选题】(2017年B)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诺成合同D.有偿合同『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选项A正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选项B正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

选项C正确,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

选项D错误,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经典题解P124)A.甲收养乙的协议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考点2 合同的相对性【单选题】(2016年A)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B.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D.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

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本节知识体系【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张某与吴某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B.李某与刘某订立的离婚协议C.王某与谢某订立的小孩收养协议D.陈某与何某订立的技术开发协议『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三、合同相对性★★★(注意案例)【考点提示】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正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甲,理由: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吨苹果,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苹果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

问: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正确答案』违约责任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产生。

理由: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3)单式联运合同:签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该区段的承运人连带责任本节小结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本节知识体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一)要约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10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相对性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相对性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 详细描述: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债权是相对权(一)理论分析1.涉他合同(P73):(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总结】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2.因第三人引起的违约责任(P88)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二)具体体现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正确答案:B,C解析:(1)选项A:甲医院的欺诈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B:甲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3)选项C:甲乙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4)选项D: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自然人甲与&然人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B.甲可以随时返还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正确答案:A,B,D解析:(1)选项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选项B: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选项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专题三合同的效力案例导读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2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4月10日,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公司签订了这台机床的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机床作价1700万元,甲公司于5月底前将机床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

5月20日,甲公司通过正规渠道获悉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进进一步恶化,遂提出解除合同。

而乙公司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交付机床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合同履行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评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甲公司中止合同履行理由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06)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306)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8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8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八)第六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3】董事会(P163)(2002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例题1·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1998年)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副董事长王某主持该次会议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答案】BD【解析】(1)选项A: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2)选项B: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3)选项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4)选项D: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例题2·多选题】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下列选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2年)A.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甲主持B.通过了有关公司董事报酬的决议C.通过了免除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的决议D.会议记录由主持人甲和记录员丙签名后存档【答案】AC【解析】(1)选项B:决定董事报酬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2)选项D: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B卷)A.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且人数须为单数B.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C.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D.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答案】CD【解析】(1)选项A:公司法律制度并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单数;(2)选项B:只有“上市公司”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3为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设独立董事。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8月25日第二场(考生回忆)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8月25日第二场(考生回忆)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8月25日第二场(考生回忆)提示:本真题由考生回忆进行整理,仅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是()。

A.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B.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C.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D.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职考答案】B【本题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该体系的导向是()。

A.构建统一开放的现代化市场体系B.简政放权优化服务C.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D.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职考答案】C【本题解析】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知识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证合同无效,其担保的主合同也无效B.保证合同是双务合同C.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D.保证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职考答案】D【本题解析】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

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

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所以选项B错误。

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所以选项C错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定金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定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定金● 详细描述: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VS订金】订金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

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示例】甲乙签订合同,主合同100万元,定金多少合适?定金数额要小于等于100×20%=20。

若约定的定金是25万,怎么办?2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5万应返还。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示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标的是100万元,甲向乙支付的定金为20万元,若乙违约,未履行部分为60%。

【分析】乙支付:20+20*60%=32万元4.适用:5.二选一: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

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正确答案:C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对该批货物强行扣押、变卖),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注会经济法各章节主要内容

注会经济法各章节主要内容

注会经济法各章节主要内容注会经济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设立的专业科目之一,旨在培养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财务分析、判断能力和严谨的法律素养的会计师。

其中,注会经济法包含了多个章节,下面将分别介绍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中价值和利益关系的综合体现,是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重点介绍了经济法的相关概念,例如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以及现行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第二章:合同法第二章是合同法,主要涉及了合同的相关内容。

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是市场上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本章中,将详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例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内容。

此外,还涵盖了特别类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租赁合同等。

第三章:法人及内部组织第三章介绍了法人及其内部组织的相关内容。

法人是指按照国家法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依法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本章中,将详细阐述法人的分类、设立、管理和解散的基本程序和制度,还将涉及内部组织的构成、职权、职责等内容。

第四章:劳动法第四章是劳动法,讨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主要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此章中,将详细讲解劳动合同制度、工资福利、职工培训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侵权法侵权法是调整侵权状况和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本章中,将进一步展开特定的侵权法概念,如不正当竞争、不良信用等。

同时,还讨论了损害赔偿、禁令令与制裁令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财税法第六章是财税法,主要关注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等相关制度。

本章中,会涉及财政预算、税收法律和法规、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会阐述税收体系和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而言之,注会经济法的每个章节都对应了经济和法律上的某个方面,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学员来说,熟练掌握这些知识点将会是培养会计师必不可少的一步。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撤销权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撤销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撤销权● 详细描述: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可撤销的行为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4.无偿转让财产5.低值高买、高值低卖:(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注意】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有偿行为(低值高买、高值低卖),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示例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赠与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可以【示例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以3万卖与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示例3】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尚有活期存款10余万,乙赠与汽车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二)行使【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代位权VS撤销权】例题:1.无权代理人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闻。

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B.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该合同正确答案:B解析:(1)对于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乙公司不追认的话,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该合同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不发生效力,丙公司自然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选项D错误;(2)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受损害方(丙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本题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该合同,而不能“直接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选项A错误;(3)如果乙公司不追认的话,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合同,谈不上撤销的问题,因此,选项C错误。

经济法(2016) 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

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要求该渔民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不必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当要求乙公司和该渔民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2014年5月4日,汇丰公司工作人员拟定了向天通公司购买按摩椅的要约函件,但未载明日期;5月5日交到当地邮局邮寄;5月6日邮局盖上当日邮戳寄出该函件;5月10日天通公司收到了汇丰公司的函件。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诺期限自()开始计算。

A.5月4日B.5月5日C.5月6日D.5月10日3.甲纺织厂向乙棉花厂发出要约,称“购买甲级皮棉1吨,价格5000元,由甲纺织厂上门取货。

”乙棉花厂收到该要约后,回函“同意,但我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甲纺织厂不必上门取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的回函属于()。

A.要约邀请B.新要约C.承诺D.拒绝要约4.甲企业于1月1日以信件的形式向乙企业发出一份订购药材的要约,要求10日内答复,乙企业于1月3日收到该要约,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甲企业所在地区连续数日遭遇暴雨导致通讯中断,甲企业至1月11日仍未收到该回函;因该药材价格下跌,甲企业遂于1月8日再次发函至乙企业,表示撤销其要约;1月14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先前的回函,未作处理。

假设正常情况下,乙企业的函件可在5日内送达甲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于1月4日成立B.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延承诺,该承诺有效C.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到承诺,该承诺有效D.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撤销,导致原要约失效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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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八)
第六单元违约责任
【考点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P89)
3.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案例】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承租人乙经出租人甲同意,可以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

在本案中:(1)乙、丙之间的转租赁合同有效;(2)甲、乙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如果丙将房屋损坏,由乙向甲赔偿损失(甲和乙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4)由于甲和丙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5)甲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其他规定(P90)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001年单选题)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答案】D
2.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2012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

(2012年A卷、B卷)
A.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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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震
C.洪水
D.海啸
【答案】ABCD
第七单元买卖合同
【考点1】交付的法律效力(P92)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

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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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09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例题1·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2)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例题2·多选题】2011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

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

5月16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刘某自5月10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
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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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月10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

【考点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93)(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多选题)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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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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