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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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和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总体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工作绩效为导向,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操作简便、讲求实效。
二、绩效考核的范围和时间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和普通高中)在编在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
(二)绩效考核的时间
学年末开展学年度绩效考核(与年度履职考核同步进行)。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每学期考核一次。
三、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内容
(一)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绩效考核以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情况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指标包括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师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廉洁从教等。
能,是指履行教师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主要指标包括文化素质、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主要指标包括出勤情况、工作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工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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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等。
绩,是指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所产生的效益和贡献。主要指标包括从事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后勤工作、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履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能力发展、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将“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作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必备的条件。
2.能力发展主要考核教师坚持提高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拓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情况。
3.教育教学主要考核从事德育、教学、后勤、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等方面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关爱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
4.班主任的工作任务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关注每个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情况。
四、绩效考核的主要方法
教师绩效考核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学年度绩效考核为定量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综合考核。每学年通过个人述职、核查资料、质量测试、问卷调查等操作方式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评价。
1.“德”的评价: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教师“德”进行整体定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教师“德”的指标评价是进行“能”、“勤”、“绩”三项指标评价的前提条件,达到中等或以上等级才能参加后三项的综合评价;教职工“德”的评价为差,则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2.“能”、“勤”、“绩”的评价:采用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主要以定量评价方式呈现。根据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学段和不同评价对象的特点,以一定的权重分值先进行分项评价,再进行综合评价。
3.过程评价的有关单项指标及权重由学校视情况设定并分阶段进行,每学年不少于2次,过程评价内容及分值由学校设定,在年度绩效考核时计算过程评价得分均值,并计入综合评价总分。
(二)分类考核
1.教师教育教学绩效评分由学校聘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评分构成。领导小组、年级组和学科组的考核量表及学生评分权重由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学校实际自行设定。县(区)可根据不同层次学校设定考核量表内容及评分取值范围。学生评分表可参考《教师教育教学情况学生调查表A/B》(附件4),以不超过工作绩效总分10—20%的比例计入评分。各评价指标均应设“自评”项,自评综合分直接对应写入综合评价表。
2.兼任学校各类管理工作的教师(含学校中层干部、党团工群负责人、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备课组长等)原则上还要进行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由学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考核内容并纳入考核方案实施,计分方式及分值由县(区)或学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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