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开办费
新准则开办费的处理
新准则开办费的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可归集于开办费的各项费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的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1. 开办费的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
- 员工薪酬
- 办公费用
- 差旅费用
- 筹建机构的租赁费用
- 可行性研究费用
- 律师费用
- 注册登记费用等
2. 开办费的核算方法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将开办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 开办费的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的"营业费用"项目中单独列示开办费金额。
4. 开办费的所得税影响
由于开办费不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发生额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合理确认开办费的税前扣除
金额。
新准则取消了开办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做法,要求将其全部费用化,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同时也增加了相关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空间。
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新准则的要求,规范开办费的核算与列报。
【老会计经验】新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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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
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
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新准则下开办费
新准则下开办费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
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发生的费用,要做损益结转。
4、公司开始生产经营起,作为筹建期结束;发生的业务支出按正常生产经营期进行帐务处理。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
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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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损益产生影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年”。
因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
开办费的新规定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
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
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
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23〕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98号)如下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新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财税处理开办费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观点。
笔者现结合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把涉及到开办费的财税事项重点陈述如下。
一、基本规定(一)新会计准则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段光勋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专门规范、也不完善。
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说明,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
本文拟依照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形,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畴(一)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待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
这是由于:(1)第一种观点,关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说明,专门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专门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
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畴依照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畴进行了归纳,一样说来分为承诺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承诺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会计实务:新会计准则之开办费
新会计准则之开办费6602 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新准则规定 开办费直接计入
新准则规定开办费直接计入新准则:关于将开办费直接计入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内部财务流程,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关于将开办费直接计入的新准则:一、定义开办费是指为了开展、改变或扩大现有企业经营范围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费、设备购置费、员工培训费等。
二、计入方式根据准则,将开办费直接计入公司账簿,而不再将其归类为资产。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1. 以开办费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将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下;2. 在财务报表中,将开办费的金额在利润表中列示为费用,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对应金额,以保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在执行新准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开办费必须与开展、改变或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具体项目对应,准确记录费用发生的时间、支付方和金额等信息;2. 开办费用必须经过充分的审核和审批流程,并保留相关支持文件和凭证;3. 当开办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时(具体金额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该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4. 在财务报表中,需要清晰地列示开办费用的金额和科目,方便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和分析。
四、准则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新准则的正确执行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 在财务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开办费用的计算、记录和归档工作;2. 每月及时更新财务报表,并确保其中开办费用的正确计算和归类;3. 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开办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4. 对违反新准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企业财务秩序和声誉。
五、生效时间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展、改变或扩大现有经营范围的项目。
六、结语制定新准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管理开办费用,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证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和合规。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共同遵守并贯彻执行这一准则,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财税实务:【原创】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新法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原创】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新法下的税务处理
规定
一、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首先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也执行新会计准则,这些企业包括金融、保险、证券公司、中央国企等。
新制度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部分调整。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
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发生以下变化:1、直接费用化。
不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
2、新的资产负债表不再列示“开办费”的项目,即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会计科目中核算。
4、统一并明确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明确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原规定摊销处理。
新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月管理费用
新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月管理费用-开办费,月末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等生产或经营后摊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会计实操经验】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开办费的财税处理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一)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2)印花税、车船税等;(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新准则下企业的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的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第一篇:新准则下企业的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新准则下企业的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长期待摊费用的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是资产类科目。
而开办费已经不符合新准则对资产的规定,所以准则的做法是: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就是说一次性计入,不再进行摊销。
对于初次使用新准则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第二篇:开办费账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学会计论坛(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3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二、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两法”合并前,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195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对外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也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上述事项未产生现金流量,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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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损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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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段光勋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
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
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一)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依据是: 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
这是由于:(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
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损益产生影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年”。
因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案例]:北京材料股份公司2008 年7 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 万元,该开办费对损益没有影响,其把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分5 年进行摊销,即7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96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0000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 万元÷5 年÷12 个月×5 个月=8(万元) 请问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开办费对未来的损益没有影响时,应把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新会计制度开办费确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新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制度在开办费确定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文将围绕新会计制度开办费确定展开论述。
二、开办费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与设立直接相关的费用。
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注册登记费:包括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等。
(2)场地租赁费:包括租赁厂房、办公楼、仓库等场所发生的租金。
(3)装修费:包括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4)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5)人员培训费:包括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考核等发生的费用。
(6)广告宣传费:包括在设立初期为扩大知名度而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7)其他费用:与设立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2. 范围开办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设立过程中的费用:指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与设立直接相关的费用。
(2)筹建过程中的费用:指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发生的、与筹建直接相关的费用。
(3)投资准备过程中的费用:指企业在投资准备过程中发生的、与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新会计制度开办费确定的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开办费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即企业应根据开办费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其费用性质,而非仅仅根据其形式来确定。
2. 配比原则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开办费时,应遵循配比原则。
即企业在确认开办费用时,应将开办费用与相应收入进行配比,以反映开办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 可计量性原则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开办费时,应遵循可计量性原则。
即企业应能够对开办费用进行准确计量,以便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
4. 重要性原则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开办费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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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开办费
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
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必须摒弃,以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
三、综上所述,建议你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
1、筹建期发生的: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2、筹建期的利息收入冲减“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3、筹建期发生的费用,要做损益结转。
4、公司开始生产经营起,作为筹建期结束;发生的业务支出按正常生产经营期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