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学校要根据轻重缓急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编制公用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的原则性参照比例: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包含购买办公用品、教学资料、书报杂志、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习、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可占40%;印刷各种文件、教学资料的耗材、水电费、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等方面支出可占20%;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方面支出可占10%;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凳等购置、更新方面支出可占10%;农远项目维护、软件购置、制作及应用支出可占10%;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方面支出可占5%,预留预备费5%。
第五条根据学校义务教育办学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分配公用经费,保证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学校在年初要根据学校规模,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出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并纳入财政总预算,报请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七条学校在年初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纳入财政总预算,并按照采购计划予以执行。
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和维修工程,按照规定应当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按年度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公用经费监测评估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公用经费监测评估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陕教财[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公用经费监测评估机制的通知(陕教财〔2013〕152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努力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公用经费补助,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加大高中教育投入,初步建立健全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公用经费补助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时监测评估我省基础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运转情况,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建立中小学和幼儿园公用经费监测评估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目的通过监测样本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实时了解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进度,掌握公用经费支出分类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经费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以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监测内容(一)基本情况。
包括:学校名称、代码、学校类别、学校所在地、班级数、在校学生数、正式教职工数和临聘人员数等。
(二)公用经费收入情况。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中学杂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情况。
不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三)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专项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日常公用支出情况。
不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福利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支出情况。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1•【文号】财科教[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马上乡中心学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马上乡中心学校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xx〕79号)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分配)年度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条件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学条件薄弱、规模较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八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足额及时下拨。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使用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使用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义务教学校经费支出科目分类,支出比例国家标准篇一: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各区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1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为便于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5个款级支出科目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办公设备购置2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只含图书资料购置)等2个款级支出科目。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x〕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2x〕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2x]17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19【实施日期】200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内容“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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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的资金;国家对城市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的补助奖励资金等。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镇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镇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中心校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全镇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全镇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全镇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全镇中小学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八条全镇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中心校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陕政办发明电[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提高全省“两基”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全国和我省“两基”工作总结表彰暨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头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教育是最大的公共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理念,自觉依法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党的十七大要求“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确保了我省“两基”目标的如期实现,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但是,目前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市县依法治教观念淡漠,投入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还存在着抽回、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现象。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影响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纠正。
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教育市长”、“教育县长”的执政理念,增强依法治教的责任意识,把发展教育作为首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创新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机制,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陕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
现制定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一、领导及工作机构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陈德铭省长任组长,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朱静芝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薛汉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副厅长张雄强同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丁云祥同志担任。
教育、财政部门抽调力量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实行市长、县长“一把手”负责制。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陕教财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2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一补”工作。
“一补”政策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因贫失学辍学的重要措施。
确保“一补”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事关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事关党和国家惠民政策落地生根。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落实好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全省“一补”的各项工作。
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之前报备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贫困面,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一补”政策覆盖范围,精准识别资助对象。
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要与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相结合,向省内深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等重点人群倾斜。
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与比对工作,全面、准确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保精准资助。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保障应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发放程序。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免杂费资金)。
2.高中阶段学校(指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学校非税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
第五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网络服务维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开支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校园绿化保养等。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等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公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1.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按照不高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工程。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
此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城乡义务教育事业。
二、经费使用范围1、公用经费补助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安心学习。
3、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排查鉴定、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鼓励优秀教师投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提高农村教育教学水平。
三、经费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根据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补助经费,确保各地学校都能获得必要的支持。
2、突出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倾斜,着力解决这些地区和学校在教育资源方面的不足。
3、注重绩效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经费管理要求1、预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安排并严格执行。
2、专款专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4、账目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经费的收支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五、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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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6]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3
【实施日期】200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陕政办发[2006]29号2006年4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日常办公、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