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九章课件 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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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激变良民条
“以民治官,以民督官”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 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 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民方正 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合议城市乡村,将老 奸巨猾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 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赴京之时,关津 渡口不得阻挡.” ----- <明大诰·乡民除患第四十九>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1368年---1644年)
朱元璋:(1328-1398)即明太祖,明王朝的 开国皇帝。1368-1398年在位。幼名重八,先
后改名兴宗、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今
安徽凤阳东)人。出身贫苦,曾做过雇工、 当过和尚。 25岁时投濠州郭子兴起义军,因 骁勇多智屡建战功,逐渐成为起义军首领。
当然对大明王朝作出最伟大贡献\奠定了立国基 调也是各项法制的创始者—洪武大帝朱元璋. 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起于赤贫\终登大宝 的皇帝,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崇高地位又另 人胆寒的人,也是一个热衷于司法工作却又经 常法外施刑的人,他集贤人\圣雄\暴君\恶魔\ 独断者\百姓守护神等多重角色于一身,一生 堪为一个传奇.
治吏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有效的治民。对于犯上作乱, 不分情节、性质以及危害后果,一律重惩。
Hale Waihona Puke 2.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在采用重典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礼法并用的
思想。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与法的镇 压犯罪的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 峻罚,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 用。在《大明律》卷首将“八礼图”与“二 刑图”并列,规定了“存留养亲”、“同居 亲属有罪相互容隐”、“奴婢不得告主”、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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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明朝法制概况(一)明王朝的兴亡1、朱元璋与明朝的建立元朝的统治:法纪松弛,吏治腐败,造成民不堪命,引发元末农民起义(红巾军起义)。

朱元璋:出身于安徽凤阳的贫苦农民家庭。

“凤阳花鼓”: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个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

朱元璋小时做过叫化(乞丐),因家无力抚养,只好将其送到庙里做和尚。

后来学了一身武艺,参加郭子兴领导的一支红巾军。

朱元璋依靠这支武装,既打官军,又打各路起义诸侯。

由于朱元璋的才略过人,很快在各路诸侯中崛起。

1367年,朱元璋占领金陵(今南京),自称吴王。

后来打败势力最大的陈友谅、张士诚部,于1368年在金陵称帝,国号大明,年号洪武,朱元璋即是名声显赫的明太祖。

在1387年,明朝平定辽东,元蒙势力被赶出塞外,一个国力远较宋朝雄厚、也比赵宋更加集权的封建王朝终于建立起来。

朱元璋是一个既有雄才大略、又生性残暴的皇帝,共在位31年。

在位期间,朱元璋费尽心力,为自己的子孙打下一个几百年的基业。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重典治国”的目标:(1)打击权臣对皇权的威胁朱元璋:“帝王六大祸根”:权臣、宦寺、后宫、外戚、方镇、诸侯消除“祸根”措施:废丞相,废中书省;废大将军都督府(2)打击贪官污吏朱佑樘18岁时即皇帝位,年号弘治。

在位期间,更定律制,复议盐法,革废一应弊政,政治清明,朝野称颂,人称弘治中兴。

孝宗在位18年间,吏治清明,任贤使能,抑制官宦,勤于务政,倡导节约,与民休息,是明代历史上少有的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和平时期。

但孝宗疏于武备,在军事上无所建树,对于北部边患没有采取什么强有力的措施。

明孝宗是中国历史上一位罕见的对女色一生淡泊的皇帝,后宫中只有一位皇后张氏,恩爱和谐如民间夫妇,别无其他嫔妃。

孝宗于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卒于乾清宫,年36岁。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四、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 (三)禁止越诉 (四)严禁诬告
(五)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
五、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与圆审 (二)热审 (三)朝审
(四)大审
课后复习
1明朝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明朝有哪些主要的立法? 3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有何重要的发展变化?
5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第一节明初立法思
想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二)“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颇具代表性 的成文法典。共分30卷、460条。在体例 结构上,《大明律》既承袭了以往,又有 重大变化。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
则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官吏失职行为。 2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三)严禁臣下结党 (四)刑罚残酷 1凌迟、刺字正式入律。 2充军刑。
4廷杖制度。 (五)大兴“文字狱” 二、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整 1盐法。 2茶法。 3商税法。 (二)民事立法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 2租佃。 3婚姻与继承。
《大明律》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 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 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二)《明大诰》 《明大诰》是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刑 罚比《大明律》严酷。 (三)《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行政活动 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四)删修条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九章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九章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 1.土地买卖形式 (1)活契。 (2)找贴契 。 (3)绝卖契。 2.租佃制 (1)佃仆制。 (2)分成租制。 (3)定额租制。 (4)官田地租之重。
(三)土地所有权的变更
1.限制土地兼并 2.贫民投献 3.土地占有的集中 4.科田法
(四)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1.结婚的条件 2.妻妾制度 3.夫妻家庭关系的规 4.新增加的婚姻条款 5.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 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1.内阁及其权限 2.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1.通政使司 2.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1.省 2.府 3.县
(四)官吏的管理 1.科举与选官 2.考核与致仕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在“重典治国”原则指导下,对“事关典礼及风
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 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 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 。 (二)严法整饬吏治
1.重惩贪官污吏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廷杖制度化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上述这些法律一方面增加了王朝的财 力储备,维护了主权;另一方面,因政 治腐败,借律衍生的苛捐杂税日益增加。
四、民事法规的发展
(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 1.鱼鳞图册与土地所有权——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一 2.募民垦荒与土地所有权——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二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明朝的法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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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 1502年)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 后来明武宗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 典》之名颁行天下。世宗、神宗两朝也曾校 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会 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 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 提供了范本。
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
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
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
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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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l、钱法和钞法
《大明律.户律》中专列有“钱法”和
“钞法”,规定:宝钞(纸币)与铜钱“相兼
行使”,违者处以杖刑。凡伪造宝钞,不分
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
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
权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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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
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
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
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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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元1368年,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
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
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
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
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
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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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明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制度

行政兼理司法
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省:司法行政相分
行政:宣布政使司
况钟:苏州知府 ,被称“况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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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诉讼制度的变化 1、起诉
“卫” ) 军民分诉
军:“断事司”、“镇抚司”( 属 民:县、州等
起诉:逐级指控,叛逆除外
诬告(诬告反坐,可加重2至3等) 禁止 匿名之告
原始取得:自垦等
土地
(开垦头3年免税免徭,垦为熟地则归己)
继受取得:买卖(活卖或绝卖)、交换、赠送等
仅限制:盗卖、冒认、侵占、强占等
(违者判刑,官员罪加二等)
土地管理(“鱼鳞图册”)、地权保护、土地交易(炒卖)、
土地兼并等,远甚于唐宋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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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土地租佃之法 官租:租高
土地租佃 私租:租低(但混了劳役) 租佃契约:十分具体
监守盗、常人盗、窃盗、 枉法、不枉法、坐赃
如今,则: 1、中央监督太远,同行
监督太软,纪委监督太晚,群 众监督太难 。
2、上级不好监督,同级 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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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上,加大处罚力度,且法外用刑 笞杖徒流死之外 其一、另创充军 空间:五等,时间:二等 其二、扩大廷杖 朝廷行杖,随意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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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税法 “通过税”(“关税”):交通关卡之税 “市税”:(内贸)门市之税 “舶税”:(外贸)关税
“匿税”,违法征税,征税不力,笞、杖,举报,获

对土地、茶盐……征税范围日益扩大
西明 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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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和 下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设置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 刑部: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司法复核机关 都察院:司法监察机关(又叫“风宪衙门”) 三法司:上述三司会审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初期——两税法。 明朝中期——一条鞭法。 • 加强对商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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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一条鞭法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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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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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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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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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二)明礼导民
朱 元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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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3)在法律使用效力上,在明太祖时期,明《大
诰》优于《明律》。明《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 典”政策的重要产物,在《明律》近三十余年的制 定过程中,“重典”政策实际上使明《大诰》在社 会上的使用和影响远高于《明律》。但到明成祖以 后,《大诰》则不再使用。 (4)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明太祖时期要求每户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将 《大诰》的内容加以列入。为鼓励普及《大诰》, 凡是能背诵《大诰》、家中藏有《大诰》的,犯流 罪以下,可以减刑一等
(四)《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 (所谓“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
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 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 的公文奏章。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廷议制度 :“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结果须上奏皇帝 。还有 “朝议”和“部议”制度。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 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
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 “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 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 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 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 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 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 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 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 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 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 147条附于律后。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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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法律修订和实施
由地方政府与中央协调,尽力维护地方利益和中央权威。
3
地方法律与官制法律的关系
地方法律和官制法律的关系既有协调和较量,又有影响和超越,是一种动态的权 力版本,对中国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明朝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
明朝法律实践的特点
治安压力大而复杂,警务高度发达,民众对法律 的重视程度也超乎过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 治理体系。
官制法律制定与实施
针对各类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官制法律,并在实施中 不断调整和修订。
明代司法制度
从官员选拔到案件决定,经过苛刻的程序与层层审 核,尽量避免误判与冤案,有其独特的特点。
明朝地方法律制度
1
地方法律种类和特点
综合了官制法律和地方惯例,以地方具体情况为基础,为全国法律制度提供了丰 富的思想和经验资源。
《明朝的法律制度》PPT 课件
#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了解明朝法律制度,探索中华文明的法制发展历程。
明朝法律制度概述
明朝法律原则
法律思想以尚法治、惩恶扬善为核心,注重职守、权责相当,向人文主义靠拢。
经典法律文献
大明律、大明会典、太宗肃宗实录、祖训等法律文献代表了明朝法律的最高规范。
明朝官制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
对于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维权和治理,明朝法律 也提供了比较丰富和全面的思路和方案。
明朝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对后世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则为中国法律制度文化 赋予了深刻的历史观哲学价值。

《明朝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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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明朝的行政诉讼
总结词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以《大明会典》为基础,强调行政权力的集中和统一。案例三展示了明朝一起行政 诉讼的审理过程,反映了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严谨和高效。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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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明朝法律制度的背景与历史 • 明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明朝法律制度的执行与司法体系 •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评价 • 明朝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明朝法律制度的背景与历 史
明朝之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汉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汉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时期,为明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维护皇权、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强调礼刑并用 的原则。
皇权至上 明朝法律制度以皇权至上为核心 ,所有法律和制度均以维护皇权 为目的,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严 格的保护。
重典治国 明朝实行重典治国政策,对于违 法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礼法并重 明朝法律制度注重礼法并重,强 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以儒家思 想为指导,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 道德。
明朝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 错判、误判的案件,相关责任 人将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者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明朝规定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 特殊情况外,大部分案件应当 公开审理,允许公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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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评 价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大明律》为核心 明朝时期,以《大明律》为核心 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该律法内 容详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
大理寺作为明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 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复审刑部移送的重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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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较唐律的变化: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对于不直接危害威胁封建统治的“典礼及风俗 教化之事”,明律较唐律轻 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 等事”,明律较唐律重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二)严法整饬吏治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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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 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以上不分异姓, 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年十六以上, 不论笃疾废疾者,皆斩;其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 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 入官。……知情故纵隐匿者斩。” 加重: (1)对罪犯本人及亲属更重 (2)株连范围扩大 (3)处罚不区分情节

特点:法外用严刑,重典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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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编纂和修订



明代的例: 由典型判例发展到单行条例 (单行刑事法 规) 《问刑条例》 《明律集解附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充军条例》 例、律的关系: 例以辅律,依律以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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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明会典》

始于明英宗,成书于孝宗弘治十五年 (1502年)180卷,正德、嘉靖、万历三朝相 继重修;仿照《唐六典》编纂体例;以行政法 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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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1、皇帝进一步控制司法权: (1) 死刑和一切重案的最后裁决权 (2) 亲自审案,任意用刑:(方孝孺案) 2、厂卫干预司法: 厂:东厂、西厂、内行厂(太监) 卫:锦衣卫 侦察缉捕权;审判权与监督审判权;法外施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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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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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
省 、府 、县三级制,间或省、州2级或省 、 府 、州、县4级制 省: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民政、财政 隶属中央 提刑按察使司—司法 都指挥使司—军政

•消除了元朝行省所拥有的独立大权,避免了宋朝 地方机构权势过弱的倾向,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推向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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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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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行政立法 二、刑事立法 三、经济立法 四、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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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

(一)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 (三)官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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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1、内阁(图) (1)废丞相 (2)设立内阁: 明太祖:殿阁大学士;明成祖:正式称内阁 皇帝的秘书处,不能领导六部 内阁权力的增强 2、六部—废丞相后成为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关
思考题

1、 简述明代严法整饬吏治和惩治官吏的法律
规定。 2、简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3、简述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4、简述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5、论述明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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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王鳌《百姓足,孰与不足》(论语•颜渊) 民既富于下,君自富于上。 盖君之富,藏于民者也,民既富矣,君岂有独贫之理哉?有若深言君民一 体之意,以告哀公。 盖谓:公之加赋,以用之不足也;欲足其用,盍先足其民乎?诚能百亩而 彻,恒存节用爱人之心,什一而征,不为厉民自养之计,则民力所出,不困于 征求;民财所有,不尽于聚敛。 间阎之内,乃积乃仓,而所谓仰事俯育者无忧矣。 田野之间,如茨如梁,而所谓养生送死者无憾矣。 百姓既足,君何为而独贫乎? 吾知 藏诸闾阎者,君皆得而有之,不必归之府库,而后为吾财也。 蓄诸田野者,君皆得而用之,不必积之仓廪,而后为吾有也。 取之无穷,何忧乎有求而不得? 用之不竭,何患乎有事而无备? 牺牲粢盛,足以为祭祀之供;玉帛筐篚,足以资朝聘之费。借曰不足,百 姓自有以给之也,其孰与不足乎? 饔飨牢醴,足以供宾客之需;车马器械,足以备征伐之用,借曰不足,百 姓自有以应之也,又孰与不足乎? 吁!彻法之立,本以为民,而国用之足,乃由于此,何必加赋以求富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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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吏)
1、废除官当、减赎之法 2、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1)奸党罪: 明代首创,“左使杀人”、“巧言谏免”、 “结交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 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 才德”,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2)严禁内外官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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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
(一)《大明律》 (二)《明大诰》 (三)条例的编纂和修订 (四)《大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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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明律》
吴宪元年(1367)—洪武三十年(1397),30年,4次 修订 特点: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1)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名例、吏、户、 礼、兵、刑、工),突破唐律体例,首创按照朝廷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沈家本]:“千数百年之律书,至是面目为之一大变” (2)内容上:精神严于宋律 (3)通行明代不改: “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 祖制之罪”
C、制定《宋刑统》 D、编纂条法事类
3、宋朝路一级设置的司法机关称( ) A、提点刑狱司 B、提刑按察使司 C、肃政廉访司 D、行御史台 4、元代中央司法机构有自己的特点,这些机构主要有( ) A、大宗政府 B、大理寺 C、刑部 D、宣政院 E、理藩院
2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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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死刑方式
量刑幅度(谋反例)
唐律
5种
斩、绞刑
本犯处斩 株连亲属范围:父亲及16 岁以上子,处死刑,其他 免死从流
汉律
明清律
死刑、肉 刑、徒刑、 罚金刑、 耻辱刑 5种之外, 多种刑罚
本犯具五刑或腰斩 族刑、腰 斩、枭首、 诸三族 殊死 斩、绞、 凌迟枭首 等 本犯凌迟株连亲属范围: 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 男子年16以上者,不论老 疾,同姓异姓,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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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规
(一)工商法
(二)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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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法
1、匠户匠籍制度 轮班、输班制 对“逃匠”处以严刑 有关手工业立法:政府垄断 2、专卖法: (1)盐的专卖: 《盐法》、《盐引条例》 盐引制 (2)茶的专卖:茶税法、官茶法、茶引法 3、市场管理法:加重商税 官府控制“牙行”、“埠头”(中介),严禁与 “夷人”私自贸易; 严禁偷税漏税: 对外商偷税漏税 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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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税法
1、赋役立法 (1)明初:两税法;黄册(户口册);鱼鳞图册(土地册) (2)一条鞭法:张居正

2、金融立法 《钞法》、《钱法》 通行货币:纸币(宝钞)与铜钱;拒收宝钞:杖刑 严禁私自铸钱 —“伪造宝钞”条;“私铸铜钱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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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规

(一)户籍制度:军户、民户、匠户、灶户
三、会审制度的发展
种类 三司会审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审理程序 三法司长官(刑部 重大疑难案件 皇帝定夺 尚书、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史)
九卿会审 (圆审)
会官审录 朝审 大审 热审 霜降后 每隔五年
六部尚书、通政使、皇帝交付案件; 皇帝定夺 三法司长官 翻供案件
各行政机构官吏 三法司、贵族 司礼监、三法司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复习旧课
教学目的
本章概述
本章重点
案例
思考题
1
复习:
1、宋代户绝家庭立继承人的方式有( ) )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2、宋朝的立法活动呈现出复杂的情形有( A、编例 B、编敕

本章重点


《大明律》与《明大诰》的结构特点 明代法律“重典治吏”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明代民商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与“厂卫”和“会审”制 度
5
明朝疆域图
6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二、主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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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重典治国(明初) 原因 1、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 3、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 核心内容:重典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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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1)沿用唐律“六赃”罪名,于律首置“六赃 图” (2)专设“受赃”门,列有各种赃罪十一条及 各种处罚 (3)官吏犯法,处罚重于百姓,负有监察职责 的御史等“风宪官”犯赃,加罪二等 (4)官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 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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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廷杖制度化 依皇帝旨意,对冒犯皇帝的大臣在殿廷之 上实施杖刑的制度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1)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田或充实军伍的 刑罚,此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充军地点:五等: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 附近 刑期:终身,永远 枷 号 (2)枷号: (3)其他法外酷刑
1、选拔与任用: 科举制 南北更调之制,不得官本省 注意年龄搭配,形成梯队 2、考核: (1)考满法:对所有官员全面的考核。3年一考, 6年为再考,9年为通考;称职、平常、不称职 (2)考察法:外察(对外官;三年一次)、京 察(对京官,六年一次)

18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
19
二、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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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继 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同时,针对社会变化,及时进行 法律调整 特点: (1)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简约 (2)将法律作为强化君主专制的工具 (3)注意发挥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作用 (4)诉讼与审判进一步程序化、诉讼化 刑罚残酷、厂卫干预司法,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 使明王朝最终走向覆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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