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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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保障功能

福利企业的残疾人保障功能

残疾 人社会 保 障 中发挥 着 重 要 作用 。然 而 , 市场 经 济 的发展 也 为 福 利 企 业 的生 存 和 发 展 带 来 新 的 挑 战。近年来 , 少学 者 在 研 究 中都 注意 到 市 场 经 济 不
条 件下福 利企 业 的问题 和 困境 。例 如 , 王雪 梅认 为 ,
《 会福 利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民福 发 [90 社 ( 19 ]
2 号) l 规定 , 利 企 业 是 为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劳 动 就 业 福
而兴 办 的具 有社 会 福利 性 质 的特殊 企业 , 自主经 是 营、 独立核算 、 自负盈 亏 的经济 实体 。我 国福利 企业
究” 题组认 为 , 国福 利 企 业 经 营状 况分 化 严 重 。 课 全

水平的改善 , 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具
有 很强 的促 进作 用 。
二 、 国福 利企 业 的发 展历 程 我 我 国福 利企 业 的 出 现是 在 建 国 以后 的 2 纪 0世
5 0年代 , 其前 身是 烈军 属 和贫 民生产 单 位 。从 15 92 年起 , 一些 城市 的政 府 开 始 组 织烈 军 属 和 城 市贫 民 参 加手 工业 或小 型 工 业 生 产 , 后来 这 些 生 产 单位 逐 渐吸 收 了一部 分有 劳动 能力 的普通 残疾 人形成 生产 组, 民政部 又对 这些 生产组 就单 位 进行 了全 面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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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即社会福 利企 业 。 [ 5 “ 文化大 革命 ” 问 , 利企 业 发 展 陷入 停 滞 阶 期 福
段 。改革开放 以来 , 家开 始 重视 社 会 福利 企 业 的 国

福利企业残疾员工管理制度

福利企业残疾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保障的政策法规,保障福利企业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残疾员工,包括在职残疾员工、实习残疾员工及残疾员工家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平等、尊重、关爱、发展的原则,为残疾员工提供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章残疾员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残疾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聘会、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残疾而歧视应聘者,应充分考虑残疾员工的实际能力和需求。

第六条残疾员工录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适应性评估,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工作环境与设施第七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保障残疾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八条根据残疾员工的实际情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如无障碍通道、升降机、辅助工具等。

第九条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条残疾员工的工作时间应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合理调整工作班次和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应保障残疾员工的休息时间,不得强制加班。

第十二条鼓励残疾员工参与工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残疾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为残疾员工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残疾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六条残疾员工的薪酬应与同岗位非残疾员工保持一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应依法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为残疾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节日慰问等。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企业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条定期对残疾员工的工作环境、待遇等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陈敏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8期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残疾人教育意识,教育师资力量薄弱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弱点之一是残疾人教育不受政府重视,尚未晋升为重要位置。

残疾人教育投入和收入不对等,投资回报没有保障。

此外,残疾儿童的父母或残疾人的家属不重视残疾人的教育,生活保健和治疗费用比投入学习更有效,更能发挥作用,这些想法严重妨碍残疾儿童的获取知识和健康成长。

资金不足,师资力量薄弱,设备缺乏,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差。

残疾人与投资教育的水平远远落后于正常人的受教育水平。

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投资成本低,设施陈旧等,严重影响的残疾人的教育水平,阻碍了残疾人教育的正常开展。

(二)就业范围窄环境差,就业服务机构不健全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的缺陷,文化水平低,导致了就业面狭窄。

只有少数行业,如手工编织、特殊教育、网络销售工作愿意接受残疾人;同时遭受歧视和非正常待遇,受同事嘲笑,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大多数残疾人的工作,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残疾人工作单一,环境恶劣,不可变的工作环境加重身心负担。

残疾人就业服务力量薄弱,服务质量差,大多数福利机构和就业中心的员工都很年轻,缺乏耐心,工作不积极,缺乏专业知识,对残疾人的态度不好,服务技能不娴熟,不能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服务。

(三)残疾人生活保障力度有限,生活质量较低最困难的弱势群体是残疾人。

有调查显示,人们的生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加快,政府继续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下,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有所改善,但整体生活质量水平还较低,我国人均收入不足1万元人民币,加上由于疾病导致的残疾,长期遭受身体和心理的不公平待遇,遭受强大的心理压力,导致残疾人生活质量极低,幸福指数低。

残疾人易受伤害,易患疾病或遭遇其他不幸。

他们没有足够能力承受和解决此类困难,大多数靠亲戚朋友支持,或政府救济保障来维持生计;大部分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或自营职业,其收入低于治病开支。

我国残疾人的社会福利

我国残疾人的社会福利

我国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一、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得以建立,其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初创、停顿和再创三个阶段。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阶段(1949-196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得以恢复和重建,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相应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社会救济政策并构建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另外政府也举办了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各种保障。

这些保障和福利措施为残疾人生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标志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良好开端。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陷入停顿阶段(1966-1976)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也不例外。

在这十年间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

在此时期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是稳定性差、发展滞后、主体单一市场转型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恢复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转折点,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迅速恢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在此时期,国家成立了残疾人基金会和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服务,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权利,这些都必将对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状1、当前我国残疾人的福利政策(一)一般福利政策1、扶助与救助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扶助,包括政策扶助、物质扶助、精神扶助。

救济,指对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实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救济、补助,或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行多种方式的救济。

救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资金补贴,其二是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2、收养与安置国家鼓励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进,国家将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多种多样的福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8•【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1.05.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

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特别困难的一个群体,除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以权利以外,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还制定专门的只适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规加以保护。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

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

自70年代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的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国家不仅制定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而且制定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计划,规定了扶持保护残疾人的政策,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

总之,残疾人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地方政府组织4万余名调查员,在我国进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调查内容很多,其中包括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和生活状况。

调查结果表明,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成立,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从此中国残疾人事业由于有了可靠的组织和法律保障,因而呈现出健康和迅速发展的势头,残疾人权利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

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1.残疾人康复状况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有关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规定,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曾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康复的文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

全国还设立了康复医院、矫形医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医疗康复机构,在街道、乡镇等基层社区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的康复提供物质保障。

调整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服务残疾人就业与地方经济发展

调整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服务残疾人就业与地方经济发展

调整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服务残疾人就业与地方经济发展黄亦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福建莆田351111)【摘要】残疾人群体在当前社会就业大潮中属于弱势群体,残疾人的就业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福利企业能够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效缓解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并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残疾人就业现状,福利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发挥的作用,调整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经济。

【关键词】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经济发展【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244-01为了促进福利企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增加残疾人就业率。

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关注残疾人这一就业弱势群体,对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调整与加强势在必行。

充分体现政府对对残疾人这一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注。

做好经济发展托底工作。

一、当前残疾人就业现状(一)与整体就业水平存在差距当前残疾人就业与整体就业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城镇中没有工作的残疾人数量达到了上百万,在企业出现经营困境时,残疾人成为了下岗首要考虑对象,造成大量待业与下岗的残疾人。

农村生活残疾人大部分处于半失业状态,目前没有脱离贫困的农村残疾人数量有近千万,在贫困总人口数量中占30%,已经脱离贫困的残疾人生活也极不稳定。

(二)残疾人就业水平层次低级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偏低、不具备必需的职业技能、国家保障就业的政策存在着不足以及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产生的阻碍等原因,目前残疾人大部分游离在劳动力次级市场,残疾人主要在一些操作比较简单、收入比较微薄的行业中工作。

我国相关部门对残疾人展开了大规模的就业情况调查显示,残疾人就业群体中从事简单体力工作的比例是46.5%。

(三)残疾人就业发展不均衡残疾人就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区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不同区域、不同城镇及不同类别的残疾人之间存在不均衡的就业情况。

城镇中残疾人就业获得较多的政府优惠政策:残疾人享有职业技能、特殊教育、城镇“零就业”家庭扶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无障碍设施情况调查——以福建省福州市的福利企业为例

福利企业无障碍设施情况调查——以福建省福州市的福利企业为例
三 、调查对象和方法 ( 一) 调 查对 象
笔者认 为 ,调查一个地 区企业 的无 障碍设施 情况 ,先要 对无 障碍设施 的相关情 况进行探讨 。因此 ,这些 内容成 为本 文 文献 探讨 的重点 。
( 一 )申请福 利企业登 记的无 障碍设施要 求的相 关文件
依 据
我们对能够联系 到福州市 的福 利企 业进 行了分析 ,从代 表性 和可操 作性的角度 ,从 中选取 了五 家公 司。分别 为上市 公 司( 福建 H B公司 ) , 印刷公司( 福建 T C公司 ) , 塑料公司( 福
问题 的提 出 我 国已有 残 疾 人 8 2 9 6万 人 , 占全 国总 人 口的 6 . 3 4 %。


残疾人 的就业 问题 ,对 于稳定 社会 秩序 ,促进社会发展有着
重要 意义。 社会福利企业是 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 的残疾人就业 的特
1 . 石家庄威纳邦集 团生产 区 、 康复运动 区等具有无 障碍 设施 。该企业不仅有 乒乓球 、羽毛球等运动场地 ,还有功能 康复室和按摩室 。福 利员工可 以根据 自 身情况康复健身 ,障
州H S公司 ) ,包装公司 ( 福州 HL公 司 )和纸箱公 司 ( 福州 R G公 司 ) 分 别进 行了调查 。
( 二 ) 调 查 方 法
民政部关 于印发《 福利企业 资格认 定办法 》 的通知( 2 0 0 7 ) 第 四条 规定 :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的企业 , 应 当具备 下 列条件 : 企业 内部 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 国家无 障碍设计规
碍较重 、行动不便 、终 日久坐的福利员工 ,还可 以到按摩 室 按摩 ,缓解疲劳 。 2 . 杭州市新安江工业泵有 限公 司是杭州市确定 的福利企 业无 障碍设施规 范化建设 的试点企业之一 。该公 司门 口通 道 已设置 了残疾人 专用坡道 ,洗手间 内有扶手 ,食堂 内有残疾

福利企业发展与残疾人集中就业状态——以福建省为例

福利企业发展与残疾人集中就业状态——以福建省为例
工 困难 问题 , 残疾 人 员 工 在 福 利 企业 的工 资 待 遇
势群体 , 他 们更 需要社 会 给予 的各种保 障 , 就业 保 障也是 其 中之 一 , 良好 的就 业 保 障 会对 残 疾 人 的
工资水平 、 社会福利 、 教育医疗等进行更多的关注 和保 护 。此 外 , 由于残 疾 人 的就业 状 态 决 定 就 业
关键词 : 福 利企 业 ; 残疾人 ; 集 中就 业 ; 问题与 对策
中图分类 号 : F 2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2 6 4 6 ( 2 0 1 4 ) 0 l一 0 0 6 9— 0 6


研 究 背 景 与 文 献 评 论
助 于福利 企业 发展 与残疾 人就业 率 的提升 。
量多 , 残疾人 作 为弱势群 体在 就业 中会遇 到歧 视 、 排斥 等情况 , 解 决好 残 疾 人 的 就业 问题 是残 疾 人 参 与社 会生 活 的前 提 , 同时 也促 进 了残 疾人 的社
Vo 1 . 2 7 N o . 1
J n .2 a 01 4
福 利 企 业 发 展 与 残 疾 人 集 中 就业 状 态
以福 建 省 为 例
甘 满堂 , 张林 婧
( 福 州 大学 人 文 与社会 科 学 学院 , 福建 福 州 3 5 0 1 0 8 ) 摘 要: 鼓励 兴 办福利 企 业 , 推 进 残 疾人 集 中就 业是 我 国解 决残 疾 人就 业 的主 要 方 式 。福
利 企业 在 当前 的市场 经济 竞争 中, 呈稳 步发展 状 态。 当前 , 劳动 密集性 企 业都 面临 着工 资待 遇 竞争 力较低 , 企 业招 工难等 问题 , 同为 劳动 密集 型 的福 利 企 业是 否也 会 同样 面临 着 的 问题 , 残 疾人 员工待 遇如 何 , 这值得 我们 去 思考和探 讨 。本 文 结合相 关文 献与 实地调 查 , 对福 建 省福 利 企业 中残 疾人就 业现 状进 行评 估 , 希望 能有助 于福 利 企业发展 与 残 疾人 就 业质 量的提 升 。

法律普及---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律普及---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的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在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利的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他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凡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可以招用:1.视力残疾者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者。

视力残疾包括:(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有哪些支持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有哪些支持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有哪些支持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和关爱的群体。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政策。

这些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在生活保障方面,国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

这意味着如果残疾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他们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此外,还有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于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等方面的保障。

在医疗保障方面,残疾人也享受到了诸多优惠政策。

例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通常会得到政府的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对于患有特定疾病的残疾人,还可能获得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帮助他们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许多地区还建立了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并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对于残疾人同样如此。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者接受送教上门服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还提供了生活补助和助学金。

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也会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例如无障碍环境改造、辅助器具适配、特殊教育资源等。

此外,还有针对残疾学生的奖学金和资助项目,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追求更高的学历和更好的发展。

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未达到规定比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如福利企业,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同时,政府还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982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强调:只有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残疾人组织,使他们在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切领域发挥作用;鼓励残疾人组织的联合、统一,并与政府协调行动。

许多国家以法律明确残疾人组织的地位和责任,如英国《残疾人法》规定成立并确认有权威的残疾人组织,由该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国家授权该组织向各级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别需要,处理有关社会服务事务。

西班牙法律规定建立全国性残疾人组织和各地分支机构,取代其他分散的小组织,以形成统一责任。

我国也在残疾人保障法里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首先,本条确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事业组织,它将代表功能、服务功能、管理功能融为一体,是半官半民性质的综合性事业组织。

各级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由地方同级政府批准,并受上级残联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残联的半官方性质,残疾人个人是不能建立残联组织的。

但是,各地残疾人如果想加入残联,不必办理入会手续,只要经过医疗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认定是残疾人,就是残联的当然会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决策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执行机构是执行理事会,监督咨询机构是评议委员会。

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设立有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和智残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会。

中国残联还建有康复研究中心、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按摩医院等直属单位。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5月7日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订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利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技能。

桦甸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工作情况汇报500字

桦甸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工作情况汇报500字

桦甸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工作情况汇报500字桦甸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工作情况汇报随着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的生存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何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份子,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桦甸市积极推进残疾人安置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助力他们走向更为丰富多彩的人生。

一、建立残疾人安置服务机构为更好地服务残疾人,桦甸市建立了一批残疾人安置服务机构,包括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福利院等。

这些机构提供了多元化的服务,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服务和生活照顾等。

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安置,桦甸市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让他们积极参与残疾人安置,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同时,政府还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帮助残疾人提高自我就业能力,桦甸市开展了多种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计算机技术、餐饮服务、电子商务和家政服务等。

通过专业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就业市场,走向独立自主的生活阶段。

四、提供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桦甸市为残疾人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

包括残疾人康复津贴、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等。

同时,各类残疾人开展康复訓练和康复治疗,提升他们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能力。

五、开展公益事业,推进社会化残疾人服务除了政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努力外,桦甸市还开展了大量的公益事业,包括义工活动、捐款帮扶和志愿服务等。

这些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认可,也为残疾人安置工作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总体来说,桦甸市残疾人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有力地提升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就业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桦甸市将继续加大残疾人安置的力度,持续推进多项措施,让残疾人融入社会,走向更为美好的未来。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福利【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07【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5月7日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订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试析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试析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人参加生产活动 ,其康复 的比率更加明显。
同时通过 安置残 疾 人就业能 直接 减少 家庭和 社 会 的压 力 ,起 到 维 护 社 会 稳定 的积 极 作 用 。为 r进一 步 完善税 收政 策 ,更 好地促 进 残疾 人 员就业 渠道 , 引导鼓 励社 会 力 利企 幅 业 ,保 障残疾 人 的合法 权益 , 利于 更 多的 有 企业 和残疾 人享受 到优 惠政 策 , 构建 社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从 20 年… 20 年 在全 国 十 06 08 个省 、 市进 行 调整 完善福 利 业税 收优 惠政 策的试 点 工作 。日前从 现行福 利企 业税 收优 惠政 策的总 体情 况舌 , 既对税 务机 关动 态 掌 握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 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也对政策的不断改进 与 完善 提 出 丫更 高 的要 求 。
试析社 会福 利 企业发 展 的
政 策 扶 持
宋鲁萍 长沙 民政职 业技术学 院 湖南长沙 4 0 0 3 O 3
【 文章 摘 要 】 文 章 对新 旧福利 企业 的 优 惠政 策进 行 了比较 ,分 析 了执 行 新政 策 以 来 管理 中存在 的问题 ,并从政府对福孝 企业 的 《 政 策 支持 及 行政 管理 方 面提 出 了相 应 的 建议 , 为改 善福 利 企业 的发展 环境 ,改进 福 利 企业 的各 项 管理 工 作作 出 了探 讨 。
是说 旧政策规 定 的是只有 民政福 利企 业安置 残 疾 人员达到 比例 才可 以享 受减 免所得 税的 政策 , 而新 政 策规定 了 不只是 民政 福利 企业 可 以享受 减免所 得税 的政 策 , 外符合 条件 另 的企业 也可 以享受加计 扣 除残疾人 工资 的优 惠政 策 。 受政 策 的福 利企业 范 围 由原 来 的 享 民政 部 门、街道 和 乡镇政 府举 办 的国有 、 集 体 所有 制福利企 业扩 大到 由社会 各种投 资主 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这样促进了 更多的企业招聘安排残疾人员的积极 , 同 时也就 增加 了残 疾人 员 的就业 机 会 , 残疾 而 人 员 的就业 机会 越多 , 庭 、 会 也就 会更 家 社 加 的和 谐安 定 。 ( )福 利 企业 的认 定条 件有 了新 的调 二 整 。享受 税 收优 惠政 策的福 利企 业 ,安置 残 疾 人员 占企 业在 职职工 数 的 比洌从原来必 须 达到 3%降低 到 2 % 5 5 。并 且不 再需 要福 利 企业 证 书 ( 民发 [ 010 号 ) 政策 规定 2 713 。新 0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在职职 总 数 的 2%以 上, 5 且残 疾职 工 人数 不少于 1 人 , 外还 须符 合 以下条 件 :1依法 与 安 0 另 () 置 的每位 残疾 人签 订 厂1 以上 ( 1 ) 年 含 年 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 人在 企业 实 际上 岗工 作。2为 安置 的每 位残 () 疾 人按月 足额缴 纳 了企 业所在 区 县人 民政 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 残疾 人实 际支付 了不低 于企业 所在 区县适 用 的经 省级人 民政府 批准 的最低 工资标 准的 工 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 4 施 。 但 不再 需 要 民 政部 门发 的 福 利 企业 证 书。 新政 策把 保 障 残疾 人权 益 作 为 业 享 受税 收优 惠 的重 要条 件 ,将 残疾 人的 工资 、 保险、 用工合 同等 与福 利企 业 享受税 收 优惠 挂 钩 ,对保 障残疾 人 权益 起 到 了重要 作 用 。 ( )税 收 减免 方 式有所 不同 。 ()增 三 1 值税 方 面。旧政 策按 “ 安置残 疾 人” 比例 来 退税 , 即安置残疾人比例在 5%以上的, 0 全 额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比例在 3%以上的,部分退还 已缴的增值税。新政 5 策实 行 的是 限额退税 , 每位残 疾 人每 年可 退 还的增 值税 限额不得 超过 当地上 年在 岗职工 平 均 工 资 的六 倍 ,但最 高 不 得超 过 3. 5万 元/ 年。() 2 企业所得税方面。旧政策规定 , 残疾人 比例在3%以上的福利企业免缴企业 5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内容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内容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

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

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

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

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

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

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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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利企业作为吸收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残疾人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突出表现在:现有的企业规模和效益难以在残疾人保障中发挥作用,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达到残疾人保障的目的,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中的就业层次和收入较低。

为此,要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实施好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关键词:福利企业,残疾人,残疾人保障,市场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规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我国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福利企业作为吸收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近年来,不少学者在研究中都注意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企业的问题和困境。

例如,王雪梅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福利企业陷入困境,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已经不合时宜,残疾人在现存福利企业中的就业前景堪忧。

周云腾认为,福利企业落后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倒闭或不景气,难以再安置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呈逐年递减的态势。

“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全国福利企业经营状况分化严重。

一部分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在税收减免的刺激作用下转制为福利企业,退税政策进一步增强了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更多的则由于资金短缺、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差等原因,随着短缺经济的结束,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经营困难,关停并转,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颜春认为,我国福利企业发展滞后。

福利企业历来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最多的途径,但因近年来市场的冲击非常大,有很多福利企业被淘汰出局;有的已经处于半死不活勉强维持的尴尬境地;效益好一点的福利企业相当少,也已是人满为患。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城镇2071万残疾人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

针对上述问题,研究福利企业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就业及生活水平的改善,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福利企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福利企业的出现是在建国以后的20世纪50年代,其前身是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

从1952年起,一些城市的政府开始组织烈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后来这些生产单位逐渐吸收了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普通残疾人形成生产组,民政部又对这些生产组就单位进行了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把相当部分改造成安置残疾人为主的企业,即社会福利企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利企业发展陷入停滞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重视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性规定,从生产经营、原材料供应、税收减免等多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和优惠照顾。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我国福利企业发展非常迅速。

从表1可以看出,一直到1988年,我国福利企业规模、利润和残疾人职工数量的增长速度都在迅速增加。

然而,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福利企业这块由国家特殊政策保护和扶持成长起来的阵地显得弱不禁风。

除了极小一部分福利企业依靠先进的技术力量、尖端产品和雄厚的资金作为后盾而依然活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外,绝大多数福利企业因残疾人文化水平低(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身体素质差、底子薄(资金短缺、设备老化、基础设施差),只能加工、生产一些制作简单、技术含量低的粗放型产品,如糊纸盒、弹被絮、制棕索、打手套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这类制作简单粗糙的加工产品的企业逐渐被淘汰,大多数福利企业也因受到以上几种不利因素的制约,无法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生存,许多福利企业因此停产甚至倒闭。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福利企业数量增长的速度明显慢下来了,甚至开始出现负增长。

尽管1999年以后企业利润在逐年增长,但是福利企业数量和残疾职工总量却在逐年减少。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福利企业的发展呈现萎缩状态。

由于福利企业数量减少,所吸纳的残疾职工不断减少,福利企业在残疾人保障中的作用逐渐被削弱。

三、福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企业规模和效益难以在残疾人保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缺乏、产品落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素质偏低,相当数量的福利企业因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形势,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福利企业停产、倒闭,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达到发展高峰,1997年,福利企业总数2322家,残疾职工28278人。

此后,福利企业总数与就业残疾人数持续下滑,到2006年,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减至1439家,仅有残疾职工15720人。

闷我们认为,由于残疾人自身生理结构的独特性,残疾人就业应当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意。

而集中就业,尤其是福利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福利企业的减少也不利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福利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工厂,很难经历大风浪,容易被市场淘汰。

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民政部网站“全国福利企业名录查询系统”中的336个福利企业中,职工总数在49人以下(包括49人)的企业有173个,占一半以上;职工总数为50至99人的企业有92个,占27%。

也就是说,在这336个企业中,有265个企业的职工总数不到100人,占78%。

职工总数为300多和400多的分5u只有3个和2个,500人以上的企业一个也没有。

同时,这些福利企业基本上都属于制造业,职工从事的都是简单的生产、加工工作,工作层次低,工资也不高。

虽然这些福利企业吸收了不少残疾职工,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一旦企业破产或者经营出现困境,残疾职工就面临失业的危险。

即使残疾职工能够一直在这些工厂工作,小企业能够给他们的发展空间也非常小。

(二)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达到残疾人保障的目的
对福利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是政府鼓励福利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经济政策。

1980年2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一条,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交所得税;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

第二条,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交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此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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