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4途径完整篇.doc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电子物证检材提取有二种基本形式:提取硬件物证检材和电子信息物证检材。
如果电子设备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作为犯罪目标或是赃物,或者是电子设备内含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就有可能需要提取硬件作为物证检材。
在准备提取整台计算机作为检材时,应考虑同时提取该计算机的外围硬件,如打印机、磁盘驱动器、扫描仪、软盘和光盘等。
如果在案件中电子信息可能是用于证明犯罪的证据,或者电子信息是非法占有的,这时候电子物证检材提取的焦点是电子设备内的电子信息内容,而不是硬件本身。
提取电子信息物证检材通常有二种选择:复制电子设备储存的所有电子信息,或者是仅仅复制需要的电子信息。
选择哪种方式主要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决定。
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储存的电子信息可以快速传递、多处储存和远程操作删改。
如果一个计算机网络涉及犯罪活动,电子数据证据通常分布在多台计算机中,应尽可能地提取所有硬件或网络中的电子信息作为物证检材。
提取网络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更多的计算机技术和案件调查经验,一般需要由专业的电子物证专家完成。
不适当的提取操作很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证据丢失或提取不完整的严重后果。
第一节电子数据取证原则电子数据取证的原则:1.尽早地搜集整理证据,能够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并尽可能地做到取证的过程公正和公开;2.不要破坏或改变证据,尽可能少的改变系统状态,在不对原有物证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获取证据;3.证明所获取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4.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5.在取证时使用的软件应是合法的。
为此,在进行电子物证检验的过程中,要采取以下做法来保证原证据不被改变或损坏:1.尽早收集证据,以防原证据被改变或计算机系统状态被改变;2.对送检的材料采用专用的设备进行克隆,然后将原始介质作为证据保存,所有的检查都在副本上进行。
原证据创建副本时,必须是逐位复制的准确拷贝;3.如果需要浏览,要采用专用只读设备进行检查;4.原证据的副本克隆在适合供法庭使用的介质上。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推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明显。
拥有数字取证技能、深谙存证规律、懂得信息安全的律师队伍将成为刑事辩护中的新星。
本文将结合国内法律实践,就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键字搜索的合法性近年来,以网络犯罪为主的电子证据日益广泛,而常常通过的是关键字搜索的方式获取,关键字搜索作为获得电子证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法律效力是否合法备受关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取证应当依法合规、审慎稳妥展开,严格限定取证范围和手段,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
在实践中,关键字搜索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取证手段,但也存在非法采取该方式的情况。
首先,关键字搜索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适用的程序规定。
其次,当必须使用关键字搜索的情形中,须经过严格程序操作,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二、网站的异地调取问题对于异地取证,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对互联网站点的调取,包括网站的存储、备份及相关数据。
然而,异地调取存在着更多的取证问题。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异地调取,不仅仅是法律和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为保护人民隐私,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对口检察机关统计,在网络犯罪取证过程中,异地调取信息数据占总调取量的70%以上,由此也可看出其重要性。
异地调取能否顺利实施,需要涉及到须在国内做实质性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针对性调取、传送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控等,以确保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黑客攻击下的证据收集据刑侦专家分析,黑客攻击是信息安全工程的“终极挑战”。
黑客通过网络盗窃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人身安全问题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合法向互联网运营商调函,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以协助侦办案件,但互联网运营商不承认自己的职责,导致本案黑客攻击大量数据丢失。
黑客攻击事件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因为黑客不留痕迹,也可能掩盖证据。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尤为突出。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为例,探讨刑事电子取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发生多起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均是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后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
经侦查,警方发现这些案件均涉及同一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吸引受害者投资,骗取巨额资金。
三、电子证据搜集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针对以下几类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1. 受害者投资记录:包括受害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注册信息、投资记录、交易记录等。
2. 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包括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与受害者的聊天记录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包括诈骗网站的源代码、服务器日志、数据库等。
4. 涉案人员的电子设备:包括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U盘等存储设备。
四、电子证据分析1. 受害者投资记录分析:通过对受害者投资记录的分析,可以确定受害者投资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进而判断受害者的损失程度。
2. 诈骗团伙聊天记录分析:通过对诈骗团伙聊天记录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分析:通过对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网站的运作机制、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4. 涉案人员电子设备分析:通过对涉案人员电子设备的分析,可以获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讯记录、活动轨迹等。
五、法律适用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固定、鉴定和审查,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并经鉴定人鉴定。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作者:万伟曦李雁翔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0期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
电子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犯罪也不可避免地来到了信息时代,并越来越多地使用到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
因此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出现了新的证据: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由电子设备的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有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和衍生材料。
电子信息材料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通过电子技术或设备形成和传输的,并且一般以电子的形式存在或存储于电子设备。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是主要的特征是它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保存,通常存在于储存器中,如计算机硬盘驱动器、软盘、u盘和光盘。
第二个特点是电子证据的潜在属性,它必须借助于电子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来看后的展示。
第三方面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不易找到改变“痕迹”。
第四方面一些电子证据有时间限制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
第五是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准确地复制和传输。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取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必须建立证据应遵守的具体规则,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获得证据的主体、规则的方式;二是关于规则和方法的提取和保存。
一、获取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方式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收集证据,由侦查机关承担。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诉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
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起诉,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的集合。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一般人员很难发现、提取和保存证据。
因此我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有一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收集电子证据,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的证据。
獲取电子证据的具体方法,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取。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的独特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采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数据库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存储媒介特殊、获取难度高、篡改和删减可能等独特性质。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采信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三、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概述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主要涉及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
1. 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真实可靠,未经篡改或伪造。
为了保证真实性,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存储和传输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2. 合法性:指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保存的合法性等方面。
3. 关联性:指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在审查关联性时,需要考虑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等因素。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具体规则1. 真实性规则:为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
如对电子证据的来源进行验证,检查其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对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其未被非法干预等。
2. 合法性规则: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证和保存。
包括取得合法授权的取证主体、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证过程以及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被非法篡改等。
3. 关联性规则:在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时,需要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
同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证明案件事实。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刍议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doc
刍议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作者:卞卫兵黄友根谢瑾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证据种类,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存在的尴尬境地。
下文通过探讨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作用随着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近三年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共有350余件,在对证据进行取证和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有59件,约占办案总数的16.7%,并且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审查往往对案件的定性、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2011年8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院自侦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商务局相关人员在审核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涉嫌受贿,经初查发现本市商务局丁某、汪某等涉嫌受贿罪,本市某电器公司负责人周某涉嫌行贿罪。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发现了案件的一个关键情节,即周某故意伪造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等虚假证件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而市商务局丁某、汪某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违规审核,收集证据证实这一情节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
然而,侦查人员在对涉案物品、账单、器材等进行审查时却没有发现一点蛛丝马迹,经过侦查人员进一步的缜密调查和对涉案人员做思想工作,周某供认在案发前她已将存贮在电脑硬盘上的虚假信息全部删除,侦查人员立即将涉案电脑封存并带回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及时聘请了符合条件的电子技术专家并由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的干警协助成功地将周某删除的虚假信息恢复出来,并依法固定了证据。
这一关键电子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全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案件成功告破,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由此可见,对电子证据进行依法取证和审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司法机关执法办案面临的重大课题。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电子证据存证方式
电子证据存证方式一、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又称电子数据,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种形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证据做了定义,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一)自行存证自行存证是指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
操作简便,成本低,但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较弱,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低。
(二)公证存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机构作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具有天然优势;同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的程序日益完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公信力高,对其本身效力问题争议较少,该等证据较易被法官采纳。
(三)时间戳存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可采用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存证。
目前常见的时间戳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时间戳服务。
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是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可以在不获取电子数据内容的情况下证明电子数据的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
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不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等特点,这使得其提供和使用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
那么,在诉讼书中,我们应该如何提供电子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常见的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页截图、音频视频文件等等。
在准备提供电子证据之前,第一步是要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保留原始的电子数据,避免对其进行任何篡改或删除。
如果原始数据无法直接提交,比如存储在云端或者已经损坏,那么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和解释,并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邮件,我们需要提供完整的邮件内容,包括邮件头(发件人、收件人、主题、发送时间等)和邮件正文。
如果邮件中有附件,也应当一并提供。
同时,要注意保存邮件服务器上的相关记录,以证明邮件的发送和接收过程。
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也是常见的电子证据。
对于短信,要保存好手机中的原始短信,并确保手机没有经过刷机或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提取和固定。
比如,可以通过微信的“备份与恢复”功能将聊天记录备份到电脑上,然后将备份文件提交给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截取部分聊天记录,而应当提供完整的、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聊天内容。
电子文档,如 Word 文档、Excel 表格等,应当提供原始的文件,并说明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
如果文档经过多次修改,应当提供不同版本的文档,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过程。
网页截图在作为电子证据时,要同时提供网页的网址和截图的时间。
为了增强证明力,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
音频视频文件作为电子证据时,要保证文件的清晰可读,并且要提供文件的来源和录制时间等信息。
在收集和整理好电子证据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在诉讼书中呈现这些证据。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证据取证规则
电⼦证据取证规则如下:⼀、收集、提取电⼦数据,应当由⼆名以上侦查⼈员进⾏。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员在侦查⼈员主持下进⾏收集、提取电⼦数据。
⼆、收集、提取电⼦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种或者⼏种措施、⽅法:(⼀)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数据;(三)⽹络在线提取电⼦数据;(四)冻结电⼦数据;(五)调取电⼦数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法提取电⼦数据的;(⼆)存在电⼦数据⾃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查看相关电⼦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数据的,应当提取电⼦数据。
四、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员、电⼦数据持有⼈(提供⼈)签名或者盖章;电⼦数据持有⼈(提供⼈)⽆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起诉证据收集步骤
刑事起诉证据收集步骤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关键的步骤。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本文将介绍刑事起诉证据收集的几个步骤。
1.查找和保全现场证据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第一步是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
警方需要查找可能的证据,如血迹、指纹、作案工具等。
如果发现了可能的关键证据,应立即进行保全,防止证据遭到破坏或丢失。
这个步骤要求警方具有一定的勘查技能和专业知识。
2.询问调查相关人员第二步是询问调查相关人员,包括目击者、报案人、被害人等。
警方需要了解案发经过、涉案人员的关系以及其他任何可能的线索。
在询问过程中,应注重细节和时间顺序,以便形成完整的案件细节。
3.收集书证和物证除了现场证据和口供,还有书证和物证。
书证包括各种文件、账本、合同等书面材料,而物证则包括各类物体,如武器、毒品、赃款等。
警方应该尽量全面收集相关的书证和物证,并妥善保管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调取监控录像及其他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监控录像和其他电子证据的使用越来越多。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来推断嫌疑人的行踪和犯罪动机。
警方需要及时调取监控录像和其他电子证据,以便尽早获取相关信息。
5.鉴定和技术检验某些情况下,对于特定证据的鉴定和技术检验是必要的。
比如,在毒品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化学鉴定以确定是否为毒品。
对于现场采集的指纹,也需要进行比对和鉴定。
这些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6.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在收集了一定的证据后,警方会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询问。
对于嫌疑人,警方有权询问其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对于受害人,警方需要了解受害经过、嫌疑人的特征以及其他可能的线索。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保护被询问者的权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取证和勘验一些案件需要进行取证和勘验。
比如,在毒品案件中,警方可能需要进行物证的采集和封存。
在犯罪现场,警方可能需要进行勘验,以获取更多细节和线索。
这些工作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收集与溯源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收集与溯源一、网络犯罪概述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黑客攻击、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等。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匿名性和技术性,给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1 网络犯罪的特点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跨国性:网络犯罪往往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
-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通常利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得追踪和定位变得困难。
- 技术性:网络犯罪依赖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犯罪手段复杂,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打击。
- 隐蔽性:网络犯罪行为往往不易被发现,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引起注意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1.2 网络犯罪的危害网络犯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经济损失:网络犯罪往往导致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如企业信誉受损、市场信心下降等。
- 社会安全:网络犯罪可能威胁到和社会稳定,如网络、网络间谍活动等。
- 个人隐私:网络犯罪侵犯个人隐私,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跟踪等,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和不安。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与重要性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和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数字签名、电子合同等。
2.1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 易变性: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删除或破坏,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
-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需要综合分析和评估。
- 技术依赖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需要依赖于专业的技术和工具。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性质和价值,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或电子设备等。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多样性:电子证据可以是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具有丰富的信息内容。
2. 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因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经过严格的验证。
3. 依赖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4. 重要性:电子证据在许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收集是电子证据研究的重要环节。
在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2. 完整性: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以保障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3. 专业技术: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以确保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具有可读性和可用性。
四、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应用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应用是电子证据研究的核心内容。
在分析与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数据分析: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2. 跨领域应用:电子证据可以应用于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3. 智能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智能技术,提高电子证据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
五、实例分析以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为例,分析电子证据在案件调查和审判中的应用。
通过网络聊天记录、邮件、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警方成功破获了这起网络诈骗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这充分体现了电子证据在案件调查和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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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刑事证据种类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
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
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
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
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
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
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
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
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1.查封所有端口。
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
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
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
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
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
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
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
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
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作者单位:武警上海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刑事证据种类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
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
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
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
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
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
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
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
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1.查封所有端口。
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
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
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
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
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
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
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
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
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作者单位:武警上海军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