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2721999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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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2721999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代替ZB T05 001—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铝合金铸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的砂型和金属型铝合金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要求
ZB T04 006.4 汽车铸造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3 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按表1规定
3.2 机械性能按表2规定
3.3 铸件尺寸和几何形状应符合图样要求。
3.4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ZB T04 006.4的规定。
3.5 表面质量
3.5.1 砂型铸件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25,金属型铸件应不大于Ra6.3,需经抛光阳极氧化处理的装饰性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1.6。
3.5.2 铸件表面应认真清理。砂型铸件经修整后,除机械加工定位面外,允许有不高于1mm的浇口,凸瘤、毛刺等残痕。
3.5.3 铸件不承诺有欠铸、裂纹及机械加工时不能除去的缺陷。
3.5.4 铸件装饰表面不承诺有铸造模网状裂纹所形成的痕迹。
3.5.5 铸件不加工表面承诺存在和缺陷。
3.5.5.1 关于砂型铸造的铸件
a.气孔和凹陷深度不大于1mm,其面积不大于10mm2。
b.铸件的最大轮廓尺寸不大于350mm时,气孔和缩孔深度不大于1mm,
直径不大于3mm,数量不超过3处;当最大轮廓尺寸不大于350mm时,缺陷不
超过6处,且在直径30mm范畴内不超过3处。
3.5.5.2 关于金属型铸造的铸件
a.小缩孔和凹陷深度不大于0.25mm。
b.铸件分型面和滑动部分所形成的飞边不大于0.4mm,推杆痕迹不大于0.6mm。
c.在需磨光的表面上承诺有不阻碍工作性能的分散的多针孔。
d.铸件表面经清理后毛刺不大于±0.2mm。
e.经清理后毛孔刺不大于0.5mm,清理中所形成的痕迹深度不大于0.6mm。
f.浇口经清理后,其极限尺寸不大于±0.5mm。
3.6 承诺用修整、矫正和补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铸件的缺陷工艺上合理的修理,但必须符合图样和本标准的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抗拉强度和延伸率和测定按GB 228的规定。
4.2 硬度测定按GB 231的规定。
4.3 试样形状及尺寸按GB 1173的规定。
4.4 铸件化学成分的测定,按冶金部有关标准进行,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形下,亦承诺用其它方法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铸件应依照铸件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生产单位技术检查部门
进行检查,订货单位可对铸件质量进行复验。
5.2 铸件按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检验要求,分类四类,见表3规定。铸件的类别,由有关单位商定,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按第四类处理。
5.3 对化学成分有检验要求的铸件,其化学成分试样每炉取样一组。但原材料和工艺稳固的定型产品,承诺按班次取样或抽检,对检验频率有专门要求者,应另行商定。
5.4 铸件化学成分第一次测定不合格,承诺重新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炉铸件定为不合格。
5.5 对机械性能有检验要求的铸件,其机械性能作定期抽检。原材料和工艺稳固的定型产品,承诺加长检验周期。对检验频率有专门要求者,应另行商定。5.6 铸件的机械性能以单铸的试棒性能为依据。硬度试样取自抗拉试样端部。
试样一组两根,首次检验一根,若合格时则铸件的机械性能为合格。若不合格,检验第二根,第二根合格时铸件的机械性能亦为合格。若仍不合格,则该炉铸件定为不合格。
6 标志与包装
6.1 合格铸件应打上印记或附有合格证。
6.2 铸件的包装必须保证不受损害和锈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联合会工作组起草。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