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3/30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
条款 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及 相应表式。
主要存在问题:
•购进、验收、销售、出库等记录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 •项目不全; •不具备原始性; •不符合逻辑关系; •只体现了试剂的内容; •运输记录不能反映运输情况。
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 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 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 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 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 质控品(物)等。
条款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 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主要存在问题:
•未参加培训; •省局认可企业内部组织的培训,但是培训内容、效果应达到要求 ; •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省局的质量管理人员上岗培训; 验收、养护、销售等岗位人员要参加市局的GSP上岗培训,所以企 业如果没有能力自己组织培训的,应参加药监部门的培训。
主要存在问题:
•执业药师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证明与实际不符或不对应; •企业所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品种、管理要求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熟悉; •执业药师对GSP管理要求不熟悉,无法真正起到建立公司质量体 系,监督、指导、维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的作用。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四)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 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
正;
•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
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 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 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
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
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
主要存在问题:
•企业所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品种、管理要求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熟悉; •执业药师对GSP管理要求不熟悉,无法真正起到建立公司质量体 系,监督、指导、维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的作用。 •管理职能与裁决权见制度部分。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三)
条款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并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从事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 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主要存在问题: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规定不熟悉。 •负责人不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 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法定代表人检查时未到场。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二)
条款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
2020/3/30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
国食药监市[2wk.baidu.com07]299号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
2020/3/30
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条款
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 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 第九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 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 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
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 • •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做出处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
体外诊断试剂。
•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
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
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 •
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 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 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 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款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 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存在问题: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不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检查时不能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 •岗位任职文件不明确; •人员职责分工不合理。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五)
主要存在问题:
•冷库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是指冷库内的容量,按内壁的长宽高 计算; •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报警装置安装不合理;测温探头放 置位置、记录间隔时间、报警方式、数据备份、设备日常管理养 护等方面。▽ •备用制冷机组未安装,或不方便切换使用。
2020/3/30
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条款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诊断试剂与地 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 照明设备;(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 或设施设备;(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七)诊断试 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 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
6.生物芯片类;
•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2020/3/30
• (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 •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 2临床化学类试剂; •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2020/3/30
2020/3/30
申请条件及检查条款
•申请条件:共9条。
•1-3条为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 •第4条为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5-7条为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第8条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9条为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
•检查条款:共15条。
– 1-5条为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 – 6-7条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职责、工作程序及记录)
主要存在问题:
•面积一般按建筑面积算; •仓库面积60平方米包括冷库所占面积。
2020/3/30
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条款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 得小于20立方米。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 设备; •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备用制冷机组。
2020/3/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
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主要存在问题:
; – 8-12条为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 第13条为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 – 第14条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 第15条为设施设备档案;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一)
条款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 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2020/3/30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条款 第六条
•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 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主要存在问题:
•有两套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一套器械 的,一套试剂的。 •负责起草的人(质量管理人员)对制度内容、企业管理要求不了 解;对质量体系、质量管理文件的组成不了解。 •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未规定管理的控制要点等; 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或未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 •质量管理职责与企业实际设置的人员、岗位、组织机构不对应、 空白或重叠。 •工作程序与制度要求、企业岗位人员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硬件配置及企业实际的操作流程不一致。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 断试剂按照药品管理。
国家局同时还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2020/3/30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ABO血型
•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
条款 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及 相应表式。
主要存在问题:
•购进、验收、销售、出库等记录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 •项目不全; •不具备原始性; •不符合逻辑关系; •只体现了试剂的内容; •运输记录不能反映运输情况。
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 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 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 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 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 质控品(物)等。
条款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 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主要存在问题:
•未参加培训; •省局认可企业内部组织的培训,但是培训内容、效果应达到要求 ; •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省局的质量管理人员上岗培训; 验收、养护、销售等岗位人员要参加市局的GSP上岗培训,所以企 业如果没有能力自己组织培训的,应参加药监部门的培训。
主要存在问题:
•执业药师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证明与实际不符或不对应; •企业所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品种、管理要求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熟悉; •执业药师对GSP管理要求不熟悉,无法真正起到建立公司质量体 系,监督、指导、维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的作用。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四)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 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
正;
•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
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 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 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
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
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
主要存在问题:
•企业所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品种、管理要求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熟悉; •执业药师对GSP管理要求不熟悉,无法真正起到建立公司质量体 系,监督、指导、维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的作用。 •管理职能与裁决权见制度部分。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三)
条款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并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从事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 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主要存在问题: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规定不熟悉。 •负责人不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 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法定代表人检查时未到场。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二)
条款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
2020/3/30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
国食药监市[2wk.baidu.com07]299号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
2020/3/30
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条款
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 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 第九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 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 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
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 • •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做出处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
体外诊断试剂。
•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
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
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 •
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2020/3/30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 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 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 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款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 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存在问题: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不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检查时不能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 •岗位任职文件不明确; •人员职责分工不合理。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五)
主要存在问题:
•冷库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是指冷库内的容量,按内壁的长宽高 计算; •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报警装置安装不合理;测温探头放 置位置、记录间隔时间、报警方式、数据备份、设备日常管理养 护等方面。▽ •备用制冷机组未安装,或不方便切换使用。
2020/3/30
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条款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诊断试剂与地 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 照明设备;(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 或设施设备;(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七)诊断试 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 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
6.生物芯片类;
•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2020/3/30
• (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 •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 2临床化学类试剂; •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2020/3/30
2020/3/30
申请条件及检查条款
•申请条件:共9条。
•1-3条为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 •第4条为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5-7条为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第8条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9条为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
•检查条款:共15条。
– 1-5条为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 – 6-7条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职责、工作程序及记录)
主要存在问题:
•面积一般按建筑面积算; •仓库面积60平方米包括冷库所占面积。
2020/3/30
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条款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 得小于20立方米。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 设备; •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备用制冷机组。
2020/3/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
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主要存在问题:
; – 8-12条为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配置; – 第13条为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 – 第14条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 第15条为设施设备档案;
2020/3/30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一)
条款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 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2020/3/30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条款 第六条
•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 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主要存在问题:
•有两套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一套器械 的,一套试剂的。 •负责起草的人(质量管理人员)对制度内容、企业管理要求不了 解;对质量体系、质量管理文件的组成不了解。 •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未规定管理的控制要点等; 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或未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 •质量管理职责与企业实际设置的人员、岗位、组织机构不对应、 空白或重叠。 •工作程序与制度要求、企业岗位人员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硬件配置及企业实际的操作流程不一致。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 断试剂按照药品管理。
国家局同时还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2020/3/30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ABO血型
•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