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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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提供融资服务,为国家增加收入,为自我发展积累资金,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各级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
第五条公司名称:****
经营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七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省级商务
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与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第八条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出资,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行股东姓名、出资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
**** ******%
第九条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者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出资比例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股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期缴纳所认缴的股本金;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遵守本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或他人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变更和转让应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本行形式、修改本行章程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发现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失误,会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时。
第二十五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的临时董事会议,应及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