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工作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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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工作问责制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副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部门内其他员工的问责办法可由本部门自行制定,凡与本制度相违背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1.3 定义及说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定义:
(一)、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副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日常工作、工作计划/报告的实施、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服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
度。
1、不履行部门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2、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指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行为过错等级划分:
1、轻微行为过错:违反规章制度、会议决议、指示精神、工作安排,但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良影响范围较小、不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2、一般行为过错:违反规章制度、会议决议、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工作流程从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0元以下,或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不大,或对整体工作开展影响较小的;
3、重大行为过错:违反规章制度、会议决议、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工作流程,从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在30000.00元以下,或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较大、或对整体工作开展影响较大,或对企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严重行为过错:违反规章制度、会议决议、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工作流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0元以下、或造成不良影响范围很大、或对整体工作开展影响很大,或对企业形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巨大行为过错:违反规章制度、会议决议、指示精神、
工作安排、工作流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0元以上,或造成不良影响巨大,或对整体工作开展影响巨大,或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内容
2.1 问责原则
第四条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2.2 问责事项
第七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董事会或上级部门的安排、指定或会议讨论决定的工
作任务及要求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未严格按工作计划、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3、不认真执行公司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4、不履行部门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5、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对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6、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7、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8、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9、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
和治理的;
11、违反廉政制度或财经纪律行为的;
12、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3、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4、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15、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6、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
17、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18、对员工举报、申诉不接待,不受理,对要求解决问题进行不作为的;
19、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20、团队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1、对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22、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23、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问责对象所管理部门或所负责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问责对象问责:
1、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
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采购过程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4、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
5、本部门被公司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6、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但部门必须对相关弄虚作假人员进行问责;
2、因适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2.3 问责奖惩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根据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的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董事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1、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