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跨国银行的监管

摘要:跨国银行的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也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脆弱。跨国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为了解决跨国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际社会设计出了许多有益的法规和制度。这些国际惯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并不十分完善、银行业正在逐步开放的国家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风险

一、跨国银行监管的原因

跨国银行通过在国际范围内筹集、调拨和运用资金。冲破了某些国家金融领域的封闭和垄断的局面,促进了金融领域的创新,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提供融资便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跨国银行的融资还是许多国家弥补本国国际收支赤字的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但是,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常常要频繁地调拨资金、买卖外汇.这些活动会引发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受到有关当局的监控。具体而言,政府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银行自身的特点使得必须对其加强监管

尽管从形态上看,跨国银行是母国银行在地域上的进一步延伸,然而正是由于银行的跨出国门使得其经营难度和风险性加剧。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形式的多样化.导致银行业在跨国经营后更具有危险性。由于跨国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品种、规模、机构设立。还是业务领域、法律依据、客户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政府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加困难。其具体原因在于:首先,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是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而跨国银行的监管除了以上目标外.还要考虑维护

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证对等互惠原则的实施,并满足平衡国际收支、调节外汇储备等目标的需要。其次,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多是采用磋商、合作和国际联合

监管、统一监管的原则,这比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更缺乏效力。一般商业银行监管可以运用政府强制性手段.因而收效比较明显。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效果带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跨国银行的发展导致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

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与其海外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调拨冲破了国际障碍,从而导致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依赖加深.一家银行破产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国银行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它,一国的金融动荡可以传递到另一国,从而造成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因此,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已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

(三)跨国银行业务会削弱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力

跨国银行的国际借贷、外汇交易等活动常常会冲击母国和东道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比如,当一国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紧缩货币政策时.国内银行和企业可以方便地从国际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从而削弱了国内紧缩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反,当一国为解决就业问题而降低利率水平时,国内的资金会通过跨国银行业务而流向国际市场,这同样使得货币政策的效力被削弱。与此同时,在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被削弱的情况下,由于政策协调的成本上升,国际政策协调更为困难,从而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可能会不顾外部的监管而单独采取行动。因此,实施跨国银行的联合监管,对保障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四)跨国银行国际监管中存在着“真空”现象

一般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而跨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既包括母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还包括东道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各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划分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某些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对跨国银行的定义和界定的标准很多,比如资本额、海外业务比重、涉及的国家数等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跨国银行进行分类可能会使部分银行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其次。当一家银行在许多国家办理业务时,哪一国的管理当局应对防止这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负有主要责任,往往不是很清楚。这样。一旦发生危机,很难确定由谁来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巴塞尔体系”关于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规定

巴塞尔体系确立了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最低标准,即“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这些内容主要

体现在下列四个协议之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的《巴塞尔建议》以及1996年的《跨国银行业务监管》。其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明确提出,跨国银行的东道国分支机构由投资母国实行并表监管,东道国负有一定监管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跨国银行监管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后的1992年《巴塞尔建议》发展了这一基本原则,列举了母国的监管责任,包括获得并表监管的信息、现场检查、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协调责任划分等,确立了母国统一监管下双重审批的原则。1996年《跨国银行业务监管》进一步细化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关于监管责任的划分,提出了29条监管跨国银行业务的建议,使得监管原则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的依托。

进入本世纪以后,巴塞尔委员会与时俱进地发展了其银行监管体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6月《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2006年10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其中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全称为《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母国与东道国信息共享》)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围在进行监管时信息共享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2006年《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适用,在划分母同和东道国监管责任上有r明硅的变化。该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了东道国在跨困银行监管的整体架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

1.母同监管当局应理解和认可东道国监管当局特别是国外银行子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要求;

2.法律有共同利益的监管当局应加强务实的合作,确保困际活跃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遵守有效监管协议;

3.东道圈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直接的监管措施,并可与辖区内的当地银行直接沟通,必要时,监管当局应避免实施雨复的、不协调的审批和验证工作,以减少银行负担,节约监管资源;

4.监管当局对境内银行(包括本国银行、外国银行子行和分行)的经营负有法定监管责任;5.母围监臀当局应主动与东道困监管当局加强协调,东道同监管当局应确保与被监管银行进行有效沟通。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仅仅依靠母国当局的并表监管难以对跨冈银行进行有力的监管。基于属地管辖权的东道国当局的监管措施在实践中则往往更直接,其效用更是立竿见影。因为跨国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实体,追求利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