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监管
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不仅是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而且可以充当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覆盖的桥梁,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工具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李仁真并表监管是跨国银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一项巴塞尔原则。
它以母国监管为主导,以持续监管为手段,强调将银行或银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资本、经营以及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全面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机制主要是以并表监管原则为核心而形成的。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欧美众多的大型银行相继倒闭,国际银行体系陷入百年未遇的系统性危机。
危机凸显了强化银行体系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催生了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审视并表监管的内涵与特征,研究并表监管原则的作用及其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准确把握国际银行监管政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于规范和加强跨境银行的并表监管,促进监管信息的国际合作,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并表监管的涵义与特征并表监管作为一种银行监管方法,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它强调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业务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整体上予以综合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
并表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巴塞尔文件和各国银行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表述。
依中国银监会的定义,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分析起来,并表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实施的监管。
并表监管不同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它的实施主体为母国监管当局。
所谓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成立地国的银行主管当局。
当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且其中有多重股权结构的情形下,“母国当局”可能包括多个,如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为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银行的母国当局、拥有最大持股的银行的母国当局等。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刍议摘要: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跨国银行的大量涌入,不仅使得中资金融机构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面竞争,还给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如何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顺应全球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在大力发展外资银行的同时采取有效的监控手段来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一、跨国银行的定义传统上,大多数学者和国际组织往往将跨国银行放在跨国公司框架下进行研究,对其定义也往往比照跨国公司的定义。
例如,robinson (1972)将跨国银行定义为“在多个国家经营银行或从事银行业务”。
又如1984年,联合国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曾指出,跨国公司(包括跨国银行)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其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进行经营,各实体之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具有紧密联系。
综合各种定义可看出,跨国银行最本质的地方在于其业务开展的跨国界性。
当一国银行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存、贷、汇、兑等银行业务时,这家银行也就成为了跨国银行与跨国银行概念非常相似的是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又被称为外国银行。
当某国机构或个人出资在另一国家成立银行时,这家银行就被称作外资银行。
在很多研究中,人们也往往把外国资本占比在50%以上的银行称作是外资银行。
这是因为这样的资本结构意味着外国机构或个人在这家银行己取得绝对控股权。
与跨国银行相比,判断某一银行是否为外资银行的主要依据是资本所有权。
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愈演愈烈,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越来越成为外资银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
二、我国跨国银行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管法制的权威性不够。
虽然早在190年3月就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且就国内银行境外市场准入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是直到今天,银行境外市场准入问题仍然没有在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中得到反映。
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没有就该问题进行规定,而且出台了十余年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和完善。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初探
自2 O世纪 7 O年代以来 ,随着国际金融 自由化 .一体 化的 四种概念则克服 其上述缺 陷 , 既不乏灵活性 ,又对跨国银行公司的 不断发展 .各国和国际社会 为建立和维护 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 特殊性予 以说明 , 且较全面地说 明了跨国银行 的法律特征 ,应被广 性和有序 性 ,抑制或减 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断通过其本国立 泛接受 。 法和国际合作方式 ,加强了对跨 国银行的监管。加之不同国家 之间的银行相互渗透或竞争 .使得一国监管 当局对跨国银行业 二 、巴塞尔协议体 系和跨 国银行监 管
国家或地区设 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的银行 。根据此解释 .跨 整个国 际金融领 域的法律影 响是不可忽视 的。在此 .我们 必须强 国银 行必须具 有经 营战略的跨国性 .内部经营管理 的一体化 . 调 .中国虽然并非属于巴塞尔委 员会 的成 员国 .但中国作 为当代经 组织机构法律 性质 的跨 国性 .各分支机构股权和经营的联 系性 济 高速 发展 的国家之一 . 尤其是 随着 改革开放 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 等特征 。
金融机 构驻 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同时.在我国加入世 贸组织
时 ,按照在乌拉圭回合达 成的 《 服务 贸易总协定》及其 《 金融服务
的 附录》等所规定 的要求 以及我国对世贸组织 的一些承诺 ,分别于 2 0 年底和 2 0 01 0 2年初对 《 外资金融管理条例》 外资金融机构管 、《
备资本两部分之和必须在 1 亿美元 以上 :()海外业务情况 , 0 2 跨国银行 的海外业务在其全部业务中 占有较大 比重 .并且 必须 在伦敦 、东京和纽 约这三大 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 ( )行 .开 子 展国际融资业务 和具有一 定比例 的海 外工作人 员。 根据此标 准, 跨国银行必须 以该银行国外设 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并且符合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法律问题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的法律问题——兼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蔡奕副研究员内容提要: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的倒闭,是20世纪末在国际金融界引起巨大反响的事件,当时被称为是“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
导致BCCI被关闭的因素很多,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母国并表监管的缺位和不得力。
事件虽已过去十年,但事件所折射出的并表监管实施中的诸般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在时时威胁着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
故本文以史为鉴,结合BCCI案例,剖析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母国的确定跨国银行母国对其海外就行使并表监管权的法理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因而跨国银行国籍的认定与跨国银行母国的确定具有密切的联系。
依据传统国际法,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种:1、依成立地(或登记地)法律确定。
根据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一个团体的本国就是该团体按照其法律而成立(组成法人的法律)的那个国家。
以此标准确定法人国籍的主要理由是:合法性是法人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法人的股东、财产、经营部门诸要素须经成立国法律的甄别审核之后,法人方可登记设立。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的法律人格是由其成立国赋予的,相应地法人的国籍也应从属于其成立国的法律。
2、控制原则。
依据该原则,一个团体具有对它施加优势影响的那些国民的国家的国籍。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个原则被国际仲裁实践频仍适用。
控制因素通常表现为资本控制,在特殊情形下,技术、人员、信息等事实上控制(de facto control)也可成为判定法人国籍的依据。
3、主营业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主营业所或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依据来确认法人的国籍。
采取这种标准多出于控制贸易或实施相关税收协定的特定目的,实践中并未被普遍采用。
以上仅是传统国际法确定法人国籍的一般标准,具体到跨国银行母国的确定,在BCCI事件爆发之际,世界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
BCCI没有确定的母国承担并表监管责任,这是导致其覆灭的核心原因之一。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
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Summary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序言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
陆 伊 里 诺斯 银行 危机 中 , 美国 的联 邦存 款保 险 公 司 做 出 了前所 未有 的承诺 , 行 的所 有存 款 该 人 和其 他 的一 般债 权 人将 受 到完 全 的保 护 . 保 证该 行 的服务 照 常进 行 , 这对维 护 美 国银行 体 系 的稳 定 、 护世 界对 美 国市场 的信心 具有 决 维 定性 意义 。怛 同时 也应 注意 到 , 这些 制 度容 易 产生 道 德风 险 , 容银行 从 事 高风 险 业务 。 因 纵
而 , 选种 系 统性 保 护 中还应 强化 市场 退 出机 在 制, 对银 行 的 债权 人 保 护 也必 须 是 有 条 件 的 。
的昔特点 ,井出敷斑昔 固娘行 危机事 件为倒 ,蛄告昔 圜娘行业 整体毽 定性 问: 疃,翠入探讨 了 目 前昔 田银行业发展 中存在深屉次 问: 疃及其成 固,提 出加 强昔 固银行 固I 管,堆扩世界 叠融体 棼监
系毽 走的 对 策 建 设 :完 善昔 固 娘 行 业 系 坑性 保 护 ;加 强 各 国监 菅 机 构 的 协 调 夸 作 ;正 确 引 导昔
对金 融全 球化 趋 势 , 何肪 范跨 国银行 金 融风 如
有所动摇
在世 界 范围 内 , 随着一些 大银行 发生危机 , 使公 众 对世 界 金 融整体 稳定 性 产生 怀 疑 , 信 而 心对金 融业 又是至关 重要 的 。现代金融体 系赖 以存 在 的基 础 就 是 准备 金 制 度 。 代银 行 的资 现 金来 源和对 其负债 的 日常支付 之间存在稳定 的 关系, 据此银 行才 能保 留部分支 付准备 , 其 并将 余 负债进行 运用 。如果 发生挤兑 和人力难 以抗 拒 的 因素 . 即使 再 谨慎 稳健 的金融 机 构都难 免 要破 产 , 市场难免 要崩 溃 。例 如 18 太陆伊 94年 里诺 斯 国民银行 就是 因为该行 将倒闭 的小道消 息 广泛 流传 而惨 遭挤兑 厄运 。这场危机 不仅威 胁 和 打击 了美 国的银 行 体 系 , 而且 还 蔓延 封 总 部 不在 美国 的许 多跨 国银行 。这次事 件用事 实 证 明了信心 因素 在 金融领域 的极其重 要性 。 2 跨 国银 行 国际 监 管存 在 “ 管 落 空 ” . 监 、 “ 监管 空 白” 象 现 由于各 国对跨 国银行 进行监管 的责任 划分 标准不同. 导致某些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事实 上处 于无人 监 管 的状 态 。首 先 , 对跨 国 银行 的 定义、 期分界 定 的标 准很多 。根据 资本 额 、 海外 业务比重、 涉及国家数的不同规定标准 . 可能使
跨国银行引入利弊分析与监管措施研究概要
跨国银行引进:利弊分析与监管措施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龚明华摘要:本文对跨国银行的形成机理及发展中经济引进跨国银行的利弊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在进行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发展中国家监管跨国银行的目标模式,并就我国加入WTO后实施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银行发展中经济金融监管跨国银行(Multinational Banks)1超越国境、在世界各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开展全球性金融服务已成为当今金融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今天,关于跨国银行功过是非的理性分析及按照我国政府开放银行业的有关承诺应采取的对策研究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跨国银行的形成机理研究迄今为止的有关跨国银行形成和发展原因的理论研究,大体上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的。
2一是站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石油美元流动和八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等国际金融的角度来分析跨国银行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是从产业组织等微观角度,分析跨国银行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比较利益。
关下稔·奥田宏司(1985)从国际资本移动论出发,将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因综合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是由于两次石油危机产生了大量的石油美元,促进了欧洲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聚集了大量的国际游资。
而在七十年代后期到八十年代前期,发达国家出现长期的经济不景气,这些富裕资金在发达国家没有适当的使用渠道,最终流向资金短缺、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二是由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产生了辛迪加贷款等形式,使得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巨额资金成为可能,并且参与贷款的每一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得以降低,促进了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
三是由于浮动利率制度的建立,因利率变动而产生的利率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向发展中国家融资的收益率要比发达国家高得多。
五是对一些经济增长较快、表现比较突出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所谓的新兴工业化国家,跨国银行都有较好的主观评价。
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 国银行 ; 跨 东道 国监 管 ; 巴塞 尔协议
中图 分 类 号 :9 2 2 1 2 .8 3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34 2 1 ) 10 6 3 17 -4 X(0 0 1-0 70 -
支机构在法律形态上主要有 以下几种 : 1代表处或办事 处。代表 处或办 事处 是指 跨 国银 行在 东 .
道国设 立 的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能 从 事 经 营 性 营 业 的 分 支 不
机构。
批, 对外资银行 的经 营资格 、 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 审查 或确认 ,
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 国金融市场。 东道 国对跨 国银行市
作者简介 : 王红伟 (9 4一) 女 , 18 ,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研究生 , 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研
设 立 分 行 以及 子 行 的 情 况 下 ,合 资 银 行 便 成 为 跨 国银 行 进 入
21 0 0年 4月中国人 民银行发 布 的( o 0 2 9年 国际金 融市场 报告》 出,0 9年 , 指 20 中国银行 业对外 开放进 一步扩 大 , 多种形
力范围以及接受何种监管 等 。 …从 各 国法律 来看 , 国银行 分 跨
1 东道 国对跨 国银行 市 场准 入的监 管。跨 国银行 市场 准 .
入制度是指一个 国家允 许外 国银 行进 入本 国金融市 场从事业
务的制度 , 而跨 国银 行市场准入监管是 指东道 国为 了维护本 国 银行业 的安全与稳定 , 法律上对跨 国银行 的准入 申请进行 审 从
王 红 伟
( 南大学 法 学院 , 湖 长沙 4 0 8 ) 10 2
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统一——以全球经济危机为背景
系的稳定 。然 而 , 际银 行 间 的不平 等 竞 争 要 国 求 必须 在 成员 国之 间 , 以跨 国银 行适 用统 一 标 准为 条件 判 断其 资本 的充足 性 , 并建 立起 有 关 资本充足 性的最 低标 准。 为此 ,9 8年 7月 巴 ④ 18
方 面 已经 进 行 了许 多卓 有 成 效 的 尝试 , 但在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仍 然 暴 露 出诸 多 问 题 。 这 场 由 美 国监 管缺 失 而 酿 成 的
席卷全球 的次贷危机 , 我们再次审视传统 的银行监管体 系, 使 并加快和完善跨 国银行监 管的统 一化进 程。 [ 关键词 】 国银行监管; 跨 统一化; 经济危机 [ 中图分类号 ] 80 F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89 (0 9 0 0 9 10 0 12 0 ) 1— 0 0—0 6
“ 以小博大 ” 的杠 杆作用 , 纳少额保证 金就 可 以从 事数 倍 于保证 金数 额 的 即缴 业 务操作 , 收益高风 险亦 大 , 若操作 不 当就有 可能酿成无 法挽 回的后果 。 2 二 十世 纪六 十年 代 以来 的利率 封顶 藩篱 的撤 出和金融 分 业经 营管 制 .
二
济
问题不能 及 时清 算 , 然 会 造 成 “ 米 诺 骨 牌 必 多
式” 的连锁 反 应 , 论 界 将 这 种 波 及 效 应 称 为 理 “ 系统性 风险 ” 。 在2 0世纪 7 O年 代 中期 之 前 , 国际社 会 虽 然 已经成 立 了许 多其 他 领域 的 国 际合作 组 织 ,
一
、
跨 国银 行 监 管统 一 化 的 必 要 性 分 析
随着经 济全球 化 进程 的推 进 , 行业 不 断 向全球各 地 扩展 业务 , 外资 银 海 本 急剧 增加 。跨 国银 行 的迅速 扩 张极大 地 推动 了 国际金融 一 体化 和金 融 自 由化 。同时 , 国银行 也 在这 一 浪潮 中获 得 了前 所 未 有 的 发展 机 遇 。金 融 跨
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方式
浅议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式摘要: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外资银行已经成为各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要全面履行对外开放的承诺,截止至2006年底我国已结束5年的过渡期,并全面开放银行业,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一方面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中国经济尤其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本文就对外资银行监管方式的改进提出一些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银行监管;事前监管;事后安全网;监管体系;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63-02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现状“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
截至2009年底,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71家分行,有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9家代表处。
此外,设立资本要求较低、业务开展能力较强的境内法人机构也成为不少外资银行的新选择。
据统计,目前有30多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法人机构。
四分之三的受访银行预计今年在中国市场会有超过40家银行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大约三分之一的受访银行认为这一数字到2011年会超过50家。
现阶段,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特点有:一是全面开放、公平竞争。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均已取消,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二是统一标准、国民待遇。
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使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不能有歧视政策、超国民待遇。
三是国际惯例、审慎监管。
对外资银行的非审慎性限制都已取消,代之以符合国际规范的审慎监管措施。
银行跨境风险监管改革对策建议
银行跨境风险监管改革对策建议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建立协调一致的监管框架,对系统风险和系统重要性跨国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以预测、避免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虽然各国都普遍认识到跨境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但建立这种监管机制将面临政治和监管实践上的诸多困难。
目前,许多国家和多边国际金融组织仍在为协调跨境监管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任重道远。
一、跨境风险监管的模式与困难(一)跨境风险监管模式。
当前,国际上跨境风险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超主权模式(普及主义①),其特征是对于跨国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处置和清算存在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监管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对于跨境风险监管的责任分担原则,存在一个效力上优先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进行规范;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管理,存在一个事先约定的、可靠的机制进行协调。
“新欧洲模式”就是朝着这种模式的方向进行努力的,但是这种模式存在政治上的困难,举步维艰。
二是栅栏原则模式(属地主义②),其特征是跨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的机构应为本国注册的独立法人(不能以分支机构形式实现公司的跨国经营);限制金融机构将关键系统或关键职能进行跨境外包;董事会成员(至少部分成员)的居住地应为本国;限制本国经济实体与跨国集团成员之间进行交易等。
这种模式带来了效率上的损失,但目前受利益驱使和政治妥协,跨境监管倾向于该模式。
(二)跨境风险监管的主要障碍。
一是信息交换方面的障碍。
包括尚无明晰的法律框架;信息泄露造成市场剧烈波动的担忧;被监管者采取转嫁风险的“对策行为”造成零和博弈结果的预期;各国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缺乏强制力,等等。
二是政策协调方面的障碍。
包括各国对监管部门的授权无法支持其完成真正意义上的跨境合作;在跨境风险监管责任的分担上,各国之间存在国家利益的冲突;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法律框架来协调监管合作,等等。
(三)当前跨境银行危机管理框架中存在的不足。
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
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外资银行监管成为热门话题。
外资银行监管是指对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在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为外资银行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指导,保障外资银行在中国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对比外资银行监管及启示出发,探讨外资银行监管的热点问题,旨在为如何加强监管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差异与国内银行监管不同,外资银行监管存在差异。
首先,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外资银行需要符合本国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向中国银监会提供详细申请文件和业务计划书。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有些不同。
中国银监会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银行部门和外资银行监管指导委员会加强外资银行监管。
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外资银行在中国存在不同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也存在不同的职能分工,外资银行的战略和发展方向均需要对其监管体系做出适应性调整。
二、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经验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财政部、州银行监管机构等是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
美国对银行的监管较为细致,特别是对大型跨国银行的监管。
在监管银行时,美国注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其中,信息披露是与外资银行相关的,美国实行高度透明的银行监管。
银行在公开财务报告时需要披露其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警报等风险信息。
外资银行在不同的国家市场经营,需要根据不同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外资银行监管应加强的方向外资银行监管方面需要继续加强。
首先,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准入程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因素逐渐显现。
银监机构需要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确保银行不会发生重大风险。
其次,加强对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可以让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银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我国依法经营。
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对外资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职责,为外资银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具体操作依据,对外资银行的设立、经营、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监管也具有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1. 依法监管原则:外资银行监管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监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外资银行实施公平公正的监管,不得因外资银行的国籍、规模等因素而歧视。
3. 风险为本原则:以风险为导向,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确保其稳健经营。
4. 市场准入与退出原则:合理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对于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外资银行,应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三、外资银行监管机构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最高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实施全面监管。
2.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监管。
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4. 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根据各自职责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
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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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跨固银行的有效盛管
束道圆蒯整是囡隙银行桨法律蒯整安排中的~倜重要因素。 但近年柬圆隙词整架耩的重心明鼹向母圆 整原则耱移。 巴赛雨惴遴》 18 ) 《 ( 93 朗辟了遣一起势的先河 , 它规定海外子行清偾性同题是束道园和母 固监管喾局的共同黄任 ( 而不像以前文件那檬规定是束道圆的责任 ) ,同峙引入了统一骼管原则。19 92年 巴赛丽委员台骚布的 《 银行监管最低檩荦 》 更是规定跨国银行必须接受母圜的统一骼管。欧共髓惋朝银行 棠 的第二指令也规定 主要 依赖母 圆封跨 国银行造行蒯整 。 母囡词整安排所遇到的主要懿题是,除非束道园封母囡锎整盛管檩翠感到满意,否则, 它或者不合授 槿外团银行在其境内缝瞀, 或者依圜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团银行在常地注册或提供财麈搪保。 换侗角度柬看, 如果束道圜接受母圆嗣整不力的外国银行在其境内缝誉,那麽圆隙银行桨台面晦不稳定的凰除。 以上 四侗原则是 徒不 同 的角度 和眉面封圆隙银行 法羽整 的框架架横 的概 括 , 在一定 程度上膊 ,它们 非但不衙突 ,反而可 以相互 捕充 。圆隙银行棠现行法律 整受上述原 则支配 ,但遣 些原则 的作用并不是 等 量裔飙 的—— 以母 圜胡整玛重心 ,以一致 调整禺取向 ,以束道 园钢整 和兢相期整局 褊充 ( 兢相胡整 目前馑 限于特定匾域如欧盟内所采用 ) 。具髋柬税,撇朋一些团家的特殊情况不输,就现行圆隙银行棠法律朝整 架耩的一般状况而 言 ,跨 国银 行一般 主要 由母 圆承搪调 整和盛管 责任 。由于巴赛丽 委员畲的努力迎合 了圆 隙社畲 的需要 ,上述调整 和盛管所逋用 的主要 是那 些唐鹧接受 的、趋 同一致 的规则 和檩单 ( 如巴赛雨委 员 含的案多惋菇 ) 。在母园骼管不力和燕一致规则逋用等情况下 ,由束道圆骼管词整并逋用自己的规则。欧 盟剐借助于兢相期 整檄 制促造域 内银行 柴 的调整 。造就 是现行 园隙银行柴法律 整 架槽的一般特黠 。它一 方面改造 了囡隙银行 桨的 整和 盛管 ,另一方面遣獯檄制本身存在着 展重 的缺陷。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与金融隐私权冲突
跨国银行并表监管与金融隐私权冲突
口文 / 董春丽
由母银行编制 以何种方式理应对其进行民事甚至刑事补偿。 提要 跨国银 行母国 具体实 施跨国 组成的银行集 团作为会计主体, 银行 经 现金 并表监管过程中, 会遇到东道国保护金融隐私 综合反 映银行集团财务状况 、 营成 果、 股权 权的法律障碍。因此, 由于金融信息披露和金 流量、 变动状况 的会计报表。并表监管包
局限于会计意义上 的并表 , 而是更为广义 的监 其他主体知晓金融隐私 内容的权并表 。 计并表 是指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颁 事主体利用各种方式知 晓、 会 泄露权利内容时可 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 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集 发的 《 企业会计准 则》 以母银行及其 附属机构 寻求法律救济措施,其他 民事主体不管是谁 、 团的总体风险,防止出现跨境监管责任 不清 、 , 且 中小 企 业 的 收益 为 :
[】 6 高连和. 中小企 业 集群 融 资: 式创 模
表 明业 绩 好 的 中 小 企业 质量 高 ,价 值 大 ; [] 2 魏守华 , 刘光海 , 邵东涛. 业集群 内 新 、 产 融资边界与竞争优 势 【】 集团经济研 J. 尽 管 银 行 不 能 直 接 观 察 到 中 小 企 业 的预 中小企 业间接 融资特点及策略研 究 … . 究 ,0 7 3 2 0. . 期 盈 利 水 平 , 他 们 通 过 观 测 中 小 企 业发 财 经 研 究 , 02 9 但 2 0. . [ 张维迎. 7 】 博弈论 与信 息 经济学 [ . M 上 ] 出 的信 号 来 判 断 中 小企 业 的盈 利 水 平 , 从 [】 3 张淑焕, 陈志莲. 基于集群理论的 中小 海 : 海人 民 出版社 ,0 0 上 2 0. 而 做 出正 确 的 投 资 决策 。
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作者:陈文兴来源:《开放导报》2008年第03期[摘要]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中,各国加强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显著差异、银行监管国际合作体制的不完善以及银行业在各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跨国银行监管面临着诸多困难。
针对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我们应遵循协调、平等互利、对东道国经济与金融利益实行保护等原则,通过冲突法和实体法两种途径寻求解决。
[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冲突解决途径[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08)03-0098-03[作者简介]陈文兴(1965—),安徽怀宁人,南开大学金融系博士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主要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监管。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系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本文论述的法律冲突系指有关跨国银行监管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其实质是内国法体系和有关外国法体系在法律效力上冲突的反映。
那么,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源是什么呢?又如何解决呢?一、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受到双重监管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毕竟不同于本土银行。
它们既是母国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也是东道国法律下的独立实体,这有时会在监管中产生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
虽然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二种:(一)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主要源于各国有立法的自主权,且立足于本国经济现实及法制传统。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状况,从有利于本国及其国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规范跨国银行监管并进行相关立法的。
试论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
一
会性 的产业 , 高风险 , 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基于金 融业 的健康与安全对一国的重要意义 ,为了防范和 化解金融风险, 国在 9 年代后期纷纷改革 了自己 各 O 的金融监管立法 , 以在金融效率与安全中寻求平衡 。 这形成了对跨 国银行 的第一层监管 ,即F各个 罔家 } 1 单独进行立法 的国别监管。由于跨 国银行的海外分 支机构在别国领土上 , 为母国监管部门力量所不及 , 东道 国也无法对跨国银行 的整体运营加 以监管 , 现
一
国对跨 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 ;母 国对跨 国银
行子 行 的 监 管 。对 于 属 于母 围的跨 国银 行 总 部 以及
设立在他国的分支机构 ,母 国当然得享有管辖 的权 力 。而 银 行集 团对 于 其投 资 设 立 的 全 资或 与 其 他 人 合资的子银行 的营运管理必须承担责任 ,尽管这种 责任在私法上是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同际贸易的发展 ,各国尤其是发 展中国家都十分注意引导跨 国银行在本 国的发展 。
然而 不 能忽视 的是 ,金 融业 是一 种 具 有公 共 性 与丰 “ 卜
非政府实施程序化 的监管措施 ,从而在结果上保证
监管 目 的实现。 目前国际上存在 的这三个主要针 标 对跨国银行 的监管层次 , 回应了控制金融风险 、 加强 金融安全的需求。下面将对其各个的合理性和三者 问的相互配合予以分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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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国银行的监管摘要:跨国银行的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也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脆弱。
跨国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为了解决跨国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际社会设计出了许多有益的法规和制度。
这些国际惯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并不十分完善、银行业正在逐步开放的国家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风险一、跨国银行监管的原因跨国银行通过在国际范围内筹集、调拨和运用资金。
冲破了某些国家金融领域的封闭和垄断的局面,促进了金融领域的创新,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提供融资便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跨国银行的融资还是许多国家弥补本国国际收支赤字的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
但是,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常常要频繁地调拨资金、买卖外汇.这些活动会引发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受到有关当局的监控。
具体而言,政府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银行自身的特点使得必须对其加强监管尽管从形态上看,跨国银行是母国银行在地域上的进一步延伸,然而正是由于银行的跨出国门使得其经营难度和风险性加剧。
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形式的多样化.导致银行业在跨国经营后更具有危险性。
由于跨国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品种、规模、机构设立。
还是业务领域、法律依据、客户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政府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加困难。
其具体原因在于:首先,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是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而跨国银行的监管除了以上目标外.还要考虑维护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证对等互惠原则的实施,并满足平衡国际收支、调节外汇储备等目标的需要。
其次,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多是采用磋商、合作和国际联合监管、统一监管的原则,这比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更缺乏效力。
一般商业银行监管可以运用政府强制性手段.因而收效比较明显。
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效果带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跨国银行的发展导致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与其海外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调拨冲破了国际障碍,从而导致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依赖加深.一家银行破产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
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国银行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通过它,一国的金融动荡可以传递到另一国,从而造成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动荡。
因此,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已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
(三)跨国银行业务会削弱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力跨国银行的国际借贷、外汇交易等活动常常会冲击母国和东道国的货币金融政策。
比如,当一国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紧缩货币政策时.国内银行和企业可以方便地从国际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从而削弱了国内紧缩货币政策的效力。
相反,当一国为解决就业问题而降低利率水平时,国内的资金会通过跨国银行业务而流向国际市场,这同样使得货币政策的效力被削弱。
与此同时,在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被削弱的情况下,由于政策协调的成本上升,国际政策协调更为困难,从而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可能会不顾外部的监管而单独采取行动。
因此,实施跨国银行的联合监管,对保障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四)跨国银行国际监管中存在着“真空”现象一般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本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而跨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既包括母国政府和中央银行,还包括东道国政府和中央银行。
各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划分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某些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对跨国银行的定义和界定的标准很多,比如资本额、海外业务比重、涉及的国家数等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跨国银行进行分类可能会使部分银行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其次。
当一家银行在许多国家办理业务时,哪一国的管理当局应对防止这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负有主要责任,往往不是很清楚。
这样。
一旦发生危机,很难确定由谁来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一)“巴塞尔体系”关于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规定巴塞尔体系确立了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最低标准,即“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
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协议之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的《巴塞尔建议》以及1996年的《跨国银行业务监管》。
其中,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明确提出,跨国银行的东道国分支机构由投资母国实行并表监管,东道国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跨国银行监管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之后的1992年《巴塞尔建议》发展了这一基本原则,列举了母国的监管责任,包括获得并表监管的信息、现场检查、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协调责任划分等,确立了母国统一监管下双重审批的原则。
1996年《跨国银行业务监管》进一步细化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关于监管责任的划分,提出了29条监管跨国银行业务的建议,使得监管原则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的依托。
进入本世纪以后,巴塞尔委员会与时俱进地发展了其银行监管体制。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6月《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2006年10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法律文件相继出台。
其中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全称为《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母国与东道国信息共享》)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围在进行监管时信息共享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6年《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适用,在划分母同和东道国监管责任上有r明硅的变化。
该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了东道国在跨困银行监管的整体架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1.母同监管当局应理解和认可东道国监管当局特别是国外银行子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要求;2.法律有共同利益的监管当局应加强务实的合作,确保困际活跃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遵守有效监管协议;3.东道圈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直接的监管措施,并可与辖区内的当地银行直接沟通,必要时,监管当局应避免实施雨复的、不协调的审批和验证工作,以减少银行负担,节约监管资源;4.监管当局对境内银行(包括本国银行、外国银行子行和分行)的经营负有法定监管责任;5.母围监臀当局应主动与东道困监管当局加强协调,东道同监管当局应确保与被监管银行进行有效沟通。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仅仅依靠母国当局的并表监管难以对跨冈银行进行有力的监管。
基于属地管辖权的东道国当局的监管措施在实践中则往往更直接,其效用更是立竿见影。
因为跨国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实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制定策略的内在目标。
近年来,大量的金融创新,繁杂的金融衍生产品,难以控制的场外交易,这一切都使得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难以奏效。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做了修改。
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2008年危机的爆发,暴露了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在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2009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银行监管制度改革达成了重要共识。
按照G20领导人匹兹堡峰会的声明,2012年底各成员国将开始实施新的银行监管制度。
总体来看,国际银行监管改革主要呈现出四方面趋势: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统筹兼顾、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同等莺要、银行监管的“质”与“量”同步提升、银行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拉J。
这些趋势都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在跨国银行监管问题上越来越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和协助,越来越霞视东道国的有效监管和母国的并表监管的有机结合。
内外兼修,构筑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框架。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规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2条第a款规定,GATS任何条款均“不得阻止一成员方以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者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其后,《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又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对金融自由化做了相关规定,在新的金融服务方面,第7条规定:“一成员应允许设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领土内提供任何新的金融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协议》旨在促进金融服务自由化和全球化。
在风险防范方面,更注重东道国的监管。
这就与上文提到的“巴塞尔体系”中关于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协议也日益凸显出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强调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审慎监管的有机统一,内外兼修,构筑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机制。
GATS中关于金融服务协议适用审慎监管及其例外规定,直接地加强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限,同时相应削弱了母国对境外机构的管辖。
虽然监管效果可能立竿见影,但是从长远来看,东道国当局的过多干预势必会影响跨国银行的全球策略;虽然可以缓解一时的危机,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
三、中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完善经过20年的金融开放与改革,中国的跨国银行业已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央行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针对单一一机构的因应性的临时检查,并表监管制度和规范在我国尚未得到确立,这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人层面: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金融立法并表监管原则不深入,也没有提出类似于并农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
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还是央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境内外银行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甚至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
其次,从实践层向上看,我国落后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也制约了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1.我国央行长期强调和重视以属地监管为基础的“单一机构监管”,即由人民银行各辖区分支机构各自承担所辖商业银行的监管责任。
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监管方式固然有助于集中监管力量对银行口常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监管,但却将银行及其分支、附属机构所倡导的全局性和整合性完全背到而驰。
2.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是并表监管难以实施的又一重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境内银行机构实行属地监管,央行总行基本不插手;而境外金融机构,无论是何地投资主体设立的,均归银行总行统一监管,如此就可能导致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制约并表监管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