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2018年10月8日
所有 权
处 分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 人利用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
占 有
——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非法)——盗窃
实际占有 —— 观念占有;
2018年10月8日
◆(1)地役权——相邻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 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 土地的定限物权。得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 地以便益的叫做供役地。《物权法》第156条。
乙1
乙2
乙 地(需役)
甲 地(供役)
2018年10月8日
(2)地役权的种类
2018年10月8日
3、收 益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物质 利益的权能。经济利益,包括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还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常常与所有权相 分离,形式多样: 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 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 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 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 仅仅保留处分权。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关系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具体表现: (1)优先享受权利 (2)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
范的总称。包括广义(实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第1款)
2018年10月8日
二、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物 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 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而狭义 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 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
2018年10月8日
二、限制物权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 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是担保物权
所谓限制物权:一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 二是设定限制物权,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限 制,所以,又称为他物权。
(一)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 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18年10月8日
2、使 用
民事主体依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所有物本体 或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 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用益物权的出发点:
——“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 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以其功能为标准,有通行地役权、眺望地役 权、通用地役权、采光地役权、取水地役权、引 入地役权等等。
地役权是一种很古老的物权,在现代又有了 新的发展,一与环境保护有关,二与商业竞争有 关。 (3)地役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地役 权,要订立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007年3月 16日,十届人 大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 法》(形式意 义的物权法)。
2018年10月8日
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 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 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 决。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 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 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消除危险
三、《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
《物权法》第来自百度文库条,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原则: (1)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 于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分析 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了买卖 合同,售价50万; 8月2日与丙签订同一房屋的买 卖合同,售价60万; 8月3日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 买卖合同,售价70万;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 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问: (1)法院应如何处理? (2)如果8月3日甲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后乙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无效,则法 院会如何处理?
2018年10月8日
◆传统用益物权的分类和《物权法》的取舍
(一)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第12章)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第13章)
(二)永佃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1章)
(三)地役权; 地役权(第14章)
(四)居住权; (五)典权; (六)准物权:
2018年10月8日
居住权(第15章) ×
第二章
物权法
2018年10月8日
一、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 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 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 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介绍】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 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 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 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 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性质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2018年10月8日
4、地役权
【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位于海滨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观海”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观海公寓”。为 防止住宅楼“观海”的景观受到损害和限制,与前邻靠近海滨的乙学 校协商,达成协议,乙学校在 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公 司则每年向乙学校支付 10万元补偿金。甲公司和乙学校未到登记部门 对该协议进行登记。3年后,丙房地产公司在他处建设高级校舍,与乙 学校协商无偿置换,乙学校同意,遂将自己的校舍转让给丙房地产公 司,未向丙房地产公司提及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丙公司置换取得 该校舍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高层住宅。甲公司向丙公司出示其 与乙学校之间的协议,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遭到拒绝后,甲公 司诉请法院确认乙、丙之间置换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1、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2、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2018年10月8日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情介绍】某宗地位于甲机场的一端,在甲机场的享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的一侧,长期被认为是甲机场的土地。乙公 司经与甲机场协商,长期租用。后来,乙公司发现该宗地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明,遂向地方国土部门请求,签订了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了出让金,取得了该宗地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并已经过登记。甲机场发现后,向乙公司主张权 利,被乙公司拒绝。甲机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宗地进行确 权,并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4、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年10月8日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介绍】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 月,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 上20厘米,但在地表并没有越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 决纠纷,被告不同意。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恢复原告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地基在 地下虽有越界,但并非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 故并非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 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二)物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5.须具有特定性。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 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二)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 物。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2)私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 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2、所有权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的变化
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中的含义并 不相同,传统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意义也在 改变。
(二)所有权的内容: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 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
2018年10月8日
(一)概念
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 价值的全面支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 的基础。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 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1、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到法律的限制: (1)公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 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 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 (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 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的物。
2018年10月8日
4、处 分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 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相对于其他权能,处分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行使。
“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2018年10月8日
■ 灵活使用四大权能可以使物的价值最大化
中国
老太太
英国
老太太 美国 老太太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动产
所有权
不动产
1.土地使用权
物 权
他物权
用益 物权
2. 国有自然 资源用益权
3. 相邻权
抵押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市 划拨土地使用权 农田用地 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采矿权 采林权 采水权 渔业权
担保 物权
2018年10月8日
质押权 留置权
一、所有权
【案情介绍】甲村和乙村讼争东沟能岭土地及山林的 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地权利证书和登记。在诉讼中, 丙村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提出参加诉讼,主张 甲村和乙村争执的东沟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在土改时 期已经确权给丙村,但由于权属证书丢失,而无法提供书 证。一审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并据此认定该土地和 山林在土改时期未确权,故判决归甲村所有。乙村上诉后, 丙村在县档案馆找到了土改时期原始确权的证据,持该土 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复印件,证明自己享有该 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二审法 院仍然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决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 有。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以及 诉讼程序错误有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