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审查方法
阅卷审查方法(DOC)
阅卷审查方法(DOC)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鉴定检查方法由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仍然依赖于精神症状的现象学观察与诊断,故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显得更加重要。
遵循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是保证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正确、经得起法庭质证与时间考验的保障。
当前,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和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鉴定工作方法,包括阅卷审查、调查取证、精神检查、心理测验、躯体检查、大脑影像学与生物电检查方法等。
通过以上完整的鉴定工作方法,可以收集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横断的与纵向的、主观体验的与客观行为的相关信息,为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涉及法律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阅卷审查通常,在鉴定事项受理完成后鉴定人即可接触到案卷。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卷的页数多少也不同。
有的疑难案件案卷多达数册或更多。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的案卷主要项目可分为:委托书与协议书、批捕材料、案情简介、审讯/询问笔录、证词、音频视频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等。
如为精神伤残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案卷应包括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
(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据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分析的要点包括: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二)了解争议的要点与难点通过阅卷,可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总体印象进行初步的诊断,可以明确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即疑点、难点所在,为下一步的调查及精神检查指明方向。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阅卷审查方法(DOC)
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高考试卷阅卷流程
高考试卷阅卷流程
高考试卷阅卷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开卷和查验试卷:阅卷前,阅卷教师会进行开卷和查验试卷的操作,确保试卷完整且没有出现异常情况。
2. 解答题分发和座位安排:阅卷教师会根据学生试卷中解答题的顺序分发给不同的教师进行评分。
同时,为了确保评分公正,阅卷教师的座位会安排在相对独立、隔离的位置。
3. 批阅答卷:阅卷教师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对试卷中的解答题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可能包括答案的正确性、清晰度、逻辑性、完整性等方面。
评分一般采用打分法或打分点法,即为每个评分标准设定一个或多个评分点,根据学生答案的质量给予相应的分数。
4. 评卷讨论和调整:在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可能会遇到难以确定分数的答案,或者评分标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情况。
此时,阅卷教师会进行评卷讨论和调整,以达到评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5. 数据录入和校对:在阅卷过程中,评分结果需要及时记录和整理。
阅卷教师会将评分结果录入电子系统或纸质表格中,并进行数据的校对和核对,确保评分结果的准确性。
6. 综合评价和汇总:阅卷教师完成评分后,试卷会交给综合评价组进行综合评价和汇总。
综合评价组会对学生的试卷进行综
合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和等级划分。
7. 分数审核和发布: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和评分组会对评分结果进行审核和检查。
一旦确认无误,分数将会进行发布,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同时,也会对评卷过程中的问题和反馈进行总结和改进。
中学阅卷工作规则
中学阅卷工作规则是学校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对学生试卷进行评分和打分的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评卷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所有学生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学阅卷工作规则。
1. 审查试卷:在开始评阅前,阅卷教师需要审查试卷是否齐全、规范,检查有无缺页、错页、漏题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细致评阅:阅卷教师在进行评阅时,需要细致全面地评阅每一份试卷,确保准确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在评阅过程中,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分,不得任意增减分数。
3. 准确判分:阅卷教师应当根据试卷的答题要求和评分标准,准确判定每一道题目的得分。
在评阅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主观意见的干扰,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分。
4. 保密工作:阅卷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试卷内容和评分标准。
阅卷教师在评阅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与其他评卷教师交流,以确保评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记录评分:阅卷教师在评阅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每一道题目的得分情况。
评分记录应当规范明确,便于审核和查阅。
评分记录须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确认。
6. 报告结果:评阅结束后,阅卷教师需要将评分结果及时报告给主管部门。
评分结果应包括学生的得分、排名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进行报告。
7. 复核工作:评卷结束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复核工作,对评阅结果进行检查和复核。
如果发现评分有误或不合理的情况,将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8. 建议与总结:评阅结束后,阅卷教师可提供针对试卷的建议和总结。
这些建议和总结有助于改进考试和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
中学阅卷工作规则是保证考试评分公正和准确的重要保障,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评阅,确保每个学生的试卷都能得到公正评价。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教育教学的进步。
人事考试阅卷流程
人事考试阅卷流程
人事考试的阅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登记试卷:考试结束后,将所有考生的答卷进行登记,确保每份答卷都有对应的考生信息。
2. 打乱试卷顺序:为了保证阅卷的公正性,阅卷前需要对试卷进行打乱,使阅卷人员不知道答卷的顺序与考生的身份。
3. 分发试卷:将登记好的试卷分发给不同的阅卷人员进行评阅。
4. 阅卷评分:根据题目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对每个考生的答卷进行评分。
有些题目可能是客观题,阅卷人员只需判断答案是否正确;而有些题目是主观题,可能需要阅卷人员进行综合评分。
5. 复核与审查:阅卷完成后,需要对阅卷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查,确保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6. 统计分析:将每个考生的分数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成绩报表。
7. 给出结果:将成绩报表发送给相关人员,如考生本人、考试组织者等。
需要注意的是,人事考试的阅卷流程可能因不同的考试组织者
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上流程只是一种常见的阅卷流程,并非唯一的标准。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阅卷老师怎么评语文作文的
阅卷老师怎么评语文作文的
1. 整体印象
阅卷老师会对作文有一个整体的直观感受,包括书写是否工整、卷面是否整洁。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师的初始印象。
2. 审题立意
仔细审查作文的题目和内容,判断学生是否准确理解了题意,立意是否清晰、新颖、深刻。
立意是作文的核心,决定了文章的价值和高度。
看立意是否积极向上,符合主流价值观。
3. 内容与材料
评估内容的丰富程度,是否充实具体,有无空洞无物的情况。
材料的选择是否恰当、典型,能否有力地支持主题。
素材是否新颖,还是老生常谈、缺乏新意。
4. 结构与条理
文章的结构是否清晰合理,开头、中间和结尾是否层次分明,过渡是否自然流畅。
段落划分是否恰当,有没有逻辑混乱、条理不清的问题。
5. 语言表达
关注语言是否通顺、准确,有无错别字和语病。
词汇运用是否丰富、恰当,能否生动形象地表达思想。
修辞手法的运用是否得当,能否增强文章的感染力和表现力。
语句是否有文采,文风是否独特。
6. 创新性
考察文章在形式、内容或观点上是否有创新之处,能否让人眼前一亮。
法院阅卷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法院阅卷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法院阅卷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细致、严谨地进行。
以下是法院阅卷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卷宗完整性:在阅卷之前,需要确认卷宗的完整性,包括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缺失或损坏等。
如果发现有缺失或损坏的材料,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证据审查:法院阅卷的核心是对证据的审查。
在审查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不合法的证据,需要排除;对于真实性存疑的证据,需要进行核实;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需要排除。
法律适用:在阅卷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对于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相符。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法院阅卷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认定事实时,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确保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还需要注意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矛盾或不合理的情况。
卷宗保密:在阅卷过程中,需要注意卷宗的保密工作。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材料,需要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同时,还需要注意阅卷场所的安全,确保卷宗不被盗窃或损坏。
总之,法院阅卷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在阅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上几个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判。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阅卷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侦查、起诉等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案件阅卷的原则、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阅卷的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阅卷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 公开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4. 证据优先原则:在案件阅卷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5. 证据全面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三、案件阅卷的程序1. 受理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阅卷权利。
2. 准备阅卷材料: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齐全,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
3. 阅卷通知:司法机关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阅卷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阅卷权利和注意事项。
4. 阅卷:当事人、代理人等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司法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5. 提出意见:当事人、代理人等在阅卷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复核:司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代理人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
7. 归档:案件审理结束后,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
四、案件阅卷的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案件阅卷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严格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3. 全面审查: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4. 公正审理:案件阅卷应当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偏袒一方。
5.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阅卷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阅卷规范范文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阅卷规范为了统一阅卷标准,规范阅卷过程,根据《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科生课程考试阅卷规范。
按照课程考试答题的不同方式,阅卷分为人工阅卷和计算机阅卷两种方式。
1.人工阅卷(1)课程考试的阅卷工作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阅卷组,确定试卷评阅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主讲教师)。
公共基础课、大类学科基础课的试卷评阅必须成立阅卷组,采取集体流水阅卷方式,阅卷组再分成若干小组,一般每小组至少2名教师,分别负责评阅一至两道大题。
其他课程的试卷评阅至少要由两名及两名以上的教师共同评阅,并按要求在指定地点集中按阅卷流程评阅试卷。
(2)课程试卷评阅前应清点试卷份数,通过考场记录单核对是否与考试结束时收到的试卷份数一致,若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备查。
(3)阅卷场所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阅卷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封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学生的学号和姓名,不得涂改学生答案,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要爱护试卷及有关资料,注意安全、保密。
阅卷教师要做到评分标准统一、评分准确、公正合理。
(4)课程试卷评阅负责人要组织阅卷教师认真分析研究试题参考答案(主观性试题)或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及评分标准,若需对“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作补充修改,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始正式阅卷。
(5)阅卷教师在评阅试卷过程中,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
若发现异常试卷,阅卷教师应向评阅负责人报告,评阅负责人应组织专人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做好记录,并报请主管院长或与教务处共同协商裁定处理。
(6)阅卷统一采用给分制,阅卷时不能使用“√”或“×”等判定标记,卷面上不标注负分,只标注得分。
在试卷扣分处应采用“—”做标记,对未作答的题目,在答题空白处采用长“—”做标记,并在题号前标注得分“0”。
每小题和大题均应注明得分,每小题的得分应在小题号前注明得分,但填空、选择、判断等客观题类型的小题,可只在大题号处的得分栏内记入总得分,并签署阅卷人姓名,同时填写卷首的相应栏目(阅卷人栏内应签全名)。
一级建造师阅卷规则与流程
一级建造师阅卷规则与流程一级建造师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人员。
而一级建造师的资质认定主要是通过考试来评定的,而考试阅卷则是评定一级建造师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一级建造师阅卷的相关规则与流程。
一、阅卷规则1. 阅卷标准:一级建造师考试是根据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来进行的,所以阅卷的标准也是根据大纲来制定的。
阅卷老师会按照大纲中列出的知识点和要求进行评分,确保公平公正。
2. 分值分配: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常分为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
阅卷时,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的分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通常理论考试占总分的80%,实务考试占总分的20%。
3. 扣分规则:在阅卷过程中,针对答题者的错误或缺陷,阅卷老师会根据规定的扣分规则进行处理。
比如,对于答案不完整的题目,可能会按照每个缺失要点扣除一定的分数。
二、阅卷流程1. 材料接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答题卷通常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阅卷开始前,考试主管部门或者阅卷专业机构会对答题卷进行材料接收,确保所有答卷完整无缺。
2. 分发给阅卷人员:考试答卷送达阅卷机构后,会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分发给相应的阅卷老师。
一般来说,每位阅卷老师会分配一定数量的答卷进行评阅。
3. 答卷评阅:阅卷人员按照考试大纲和阅卷规则对答卷进行评阅。
评阅过程中,阅卷老师会仔细阅读答卷,对每个题目进行评分,并记录在评分表上。
4. 复核与审核:阅卷完成后,通常会进行复核与审核的环节。
复核是指由其他评阅老师对答卷进行二次评阅,以确保评分准确无误。
审核是指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阅卷结果进行审查。
5. 结果公布:阅卷结束后,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评卷结果会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公示。
公示结果通常会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发布,以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结:一级建造师阅卷规则与流程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客观性而设立的。
优秀的阅卷老师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答卷进行准确评阅。
考试阅卷工作流程
考试阅卷工作流程考试阅卷工作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对教育质量的评估。
本文将从试卷的收集、分发、审查、打分、复核、统计等多个方面介绍考试阅卷工作的流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试卷的收集考试结束后,首先要将学生的答卷进行收集。
这项工作一般由考试监考人员负责,他们在考试结束后,逐一清点学生答卷,并确保每份答卷被正确收取。
二、试卷的分发收集到试卷后,需要将试卷按照不同科目和班级进行分类和分发。
这个环节通常由阅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负责,他们根据考试安排,将试卷送交给相应的审卷教师。
三、试卷的审查审卷教师在收到试卷后,首先需要仔细检查试卷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他们会检查是否有缺页、涂改或乱涂的情况,以及考生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作答。
四、试卷的打分完成试卷审查后,审卷教师将根据题目的标准答案和评分要求,对学生的答卷进行打分。
在进行打分时,教师要准确理解题目的要求,细致认真地对考生的答卷进行评分。
五、试卷的复核打分完成后,为了确保评分的准确性,阅卷工作组还会进行试卷的复核。
他们会抽查一部分试卷进行再次评分,以确保评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六、试卷的统计复核完成后,阅卷工作组会对试卷的分数进行统计和整理。
他们会计算每个学生的得分,并进行排名和等级划分,以便后续的成绩汇总和分析。
七、考试结果的通知完成试卷统计后,学校会将考试结果通知学生和家长。
这一过程通常由学校的教务部门或班主任负责,他们会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流程,将考试成绩进行公布和通报。
八、考试结果的分析通知考试结果后,学校会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
他们会根据不同科目和班级的平均分、优秀率等指标,对考试的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反思,为后续教学工作做出调整和改进。
九、评价阅卷质量为了确保阅卷质量,学校会组织对阅卷工作进行评价。
他们会邀请专家或教育主管部门对阅卷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以确保阅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十、纠正阅卷错误在评价阅卷质量后,如果发现阅卷中存在错误或疏漏,学校会立即对错误进行纠正。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期末来了,老师必备的出卷、审卷、阅卷、析卷和评卷方法大全!
期末来了,老师必备的出卷、审卷、阅卷、析卷和评卷方法大全!马上到期末考试了老师们,是不是还在为出一份好的试卷而发愁?老师的心血,要从给学生的试卷中体现出来;而学生学得如何,也要通过试卷去检验。
那么,究竟如何打造出一份高质量的试卷呢?出了题目之后,又该怎么做呢?就像一条讲究标准和程序的工厂流水线,沿着出卷、审卷、阅卷、析卷和评卷的五大轨迹,今天带你逐一分析分析,诞生试卷的“流水线”上有哪些环节要注意,其中又蕴藏了什么样的学问?01出卷熟悉教材、难易配比、规范标准出卷是对老师教学水平高低的一个考验,要想出一份高水平的试卷,必须要熟悉课标、把握教材、了解学情,特别是对教学的难点、重点研究一定很深入,并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
只有这样老师才能左右逢源、妙手偶得,试题才能精彩纷呈。
作为小学试卷,它所具有的不是选拔功能、难为学生,只是考查功能、反馈教学信息、帮助学生,并尽可能保证全体学生能合格。
试卷要重视基本知识、基本能力的考查,要注重面向全体照顾中下游学生。
一般的原则是难、中、易按1:2:7或者8:1:1。
这样的试卷是让我们的考试更轻松、教学更轻松,避免因为难题怪题而造成教师教的难、学生学得苦。
那什么是易什么是难,就要根据课标的要求来定,符合标准的那就是易,稍微拔高的那就是中,拔高的超课标的就是难。
课本原题为易,变形题为易,课本综合题为中,课外题且考查能力的为难。
作为教学反馈的试题面要广、题型要多样、语言要准确、版面要规范,而且要有一个规范标准的参考答案及评价标准。
02审卷放平心态和责任意识最重要审卷比出卷难度更大。
它需要老师的综合能力,并具有鉴赏水平,且有丰富的出题经验和教学经验。
审卷更重要的是一种态度和责任意识,要放平心态面对试卷。
用自己丰富的教学经验去审视试卷的难易度、题目的量以及出题者出现的问题。
对试卷再作进步的修改和完善。
它不仅仅是评论家更重要的是一种把关教师的身份,让试卷更适合学生更适合教学的反馈更适合素质教育的目的。
监理工程师阅卷方式
监理工程师阅卷方式监理工程师是负责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监理工程师需要进行阅卷工作。
本文将介绍监理工程师的阅卷方式,包括材料准备、文件评审、技术检查和记录整理等方面。
一、材料准备监理工程师在进行阅卷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质量控制计划、施工方案、工程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理解和熟悉,以便进行有效的阅卷工作。
二、文件评审文件评审是监理工程师进行阅卷的重要环节。
监理工程师应当仔细审查施工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性评审:监理工程师需核对施工图纸和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是否满足工程实施的合规要求;2. 完整性评审:监理工程师需确认施工图纸和文件是否包含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和细节,是否完整且无遗漏;3. 逻辑性评审:监理工程师需检查施工图纸和文件中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相互协调一致;4. 技术可行性评审:监理工程师需确定施工图纸和文件中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技术可行,能否满足工程的施工要求。
三、技术检查除了文件评审,监理工程师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技术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检查:监理工程师需核实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对其进行抽样检测;2. 施工工艺检查:监理工程师需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3. 结构验收检查:监理工程师需检查结构施工的质量和工艺,以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4. 设备验收检查:监理工程师需对安装设备进行验收检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四、记录整理在阅卷工作进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和评审结果。
这些记录可以包括文件评审意见、技术检查结果、问题和不合格项等。
记录整理的目的是为了向项目相关方提供有效的反馈和建议,并作为后续施工过程的参考和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二、阅卷的基本方法阅卷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点对照审查。
采取边阅边问的阅卷方法,可以有效利用时间,不必在阅卷之后再单独花时间整理下一步工作提纲,可以促使阅卷人集中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阅卷是一个审查卷宗的过程,思考问题的过程。
在通读全卷的时候,应当一边审卷一边制作阅卷笔录,围绕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初步提出问题,并在阅卷中记载,以便在继续阅卷中寻找答案。
通过阅读全卷,法制承办人对整个案件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个感性认识,就应当将阅卷中提出的问题加以整理,看是否已经找到答案。
有的问题,在阅卷开始时提出,阅到后来即可找到答案;有的问题则是仅凭阅卷无法解决,这就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证人认真问清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加以证明的关键。
下一步就是带着问题有重点的进行审卷,针对每一件具体案件进行对照审查,分析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相应证明要求,并且要在审卷当中继续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先供后证阅卷法口供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真实的口供最能直接反映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
先供后证,就是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阅卷的切入点,首先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了解案件全过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及认罪态度,包括了解其无罪辩解的观点和理由,再审阅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审阅。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这是最常用的方法。
1.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可以从审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始,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审阅卷中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分析这些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能否成立。
如果符合要求,则可以定案,否则就要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阅卷可以从主犯的口供材料开始,以主犯的口供为主线,再根据其他同案犯口供提供的情况,对照阅读证据材料,分析有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能否成立,才能做到条理清楚,脉络清晰。
2.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案件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的罪行阅卷,仍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系统口供对其整体作案情况进行初步梳理,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列明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的情况,制作阅卷笔录。
其中每起案件都要列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空出收集证据情况项目,然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材料,在列表的相应部分列出所收集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的大小,使本案组建证据体系的情况一目了然。
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一些细节,阅卷者可以随时对照有关的证据进行审阅,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案卷中其他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张冠李戴问题。
对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作案手段相同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作案次数过多,无法说清作案的具体次数和每次作案的具体情况,只能说清大概作案多少次,在哪些区域内作案和获利情况,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材料进行一一对照审查的,法制承办人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总的犯罪事实有个概括了解,然后对其他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阅。
3.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解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作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先审查其辩解,分析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它证据,进而印证其辩解的可信程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或者没有接触犯罪现场条件,而且提出相应证据的案件,法制承办人更要认真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复核,并针对新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证据分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后来又翻供的案件,应当仔细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前后供述进行对照审查,反复阅读,判断其翻供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有罪,法制承办人也要考虑,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能否依靠其他证据材料定案,不能过重看待口供的证明价值。
在审卷方法上,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比较稳定,也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处理,分析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其他证据能否足以认定该案件事实。
对于证据不充足的,就不易认定。
(二)先证后供阅卷法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将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之外的证据作为阅卷的切入点,先审查其他证据,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对此分析和综合分析,最后认定案件事实。
1.适用于为自己作无罪辩解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最好首先采取先证后供的方法,即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外的证据材料,分析依靠这些证据能够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然后再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其辩解能否成立,能否足以驳倒有罪证据,或者与有罪证据形成抗衡。
这种阅卷方法有利于解决承办人先入为主的错误意识,实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问题。
如果侦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不达到一定数量,就难以在审卷人心中组建一个证据体系,用以肯定或者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在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收集到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是什么,是否还有可收集的证据未予收集等。
对于这种案件审核的重点在于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要分析单个证据的来源,包括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
其次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这些证据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分析该证据与哪些证据能相互印证。
第三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方向是否相同,有哪些证据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哪些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综合分析就是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最终达到排除相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2.适用于犯罪次数较多的案件对于某些犯罪次数较多,延续时间较长、不同性质的相互犯罪交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记不清每次作案的详细情况,即使他愿意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无法形成真实的系统口供,因此其供述对于证明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意义不大,只能证明其犯罪的总体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卷时可以采用先证后供的阅卷方法,不宜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花费太多的精力。
在审卷时可以首先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将同一起案件的证据材料按照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大小的顺序排列在一起,分析能否形成证据体系,再按照作案时间顺序将不同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排列,制作取证情况一览表。
其次,对照已经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在口供材料中进行查找,分析犯罪嫌疑人对此有无供述,供述与其它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取证中的问题,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在将其他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对照审查时,不能从所有细节上强求供证一致,只要有几个关键点能相互印证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3.适用于多人犯罪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之间往往避重就轻,相互推诿责任,给认定案件事实、甄别主犯与从犯带来一定困难。
在审核此类案件时,适宜于先从证据部分开始审查,通过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对共同犯罪进行初步定人、定位、定作用,然后再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找出其供述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分析哪些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哪些不一致,进而分析哪些供述的虚假性比较大,哪些证据可以排除。
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应当在于确定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每一个重要阶段的具体作用上,将犯罪事实分为几个重点阶段,分段查明。
因此应当同时采用对照审查的办法,既要将口供与其他证据对照审查、也要对不同的口供进行对照审查,以此解决共犯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不易认定每人具体责任的问题。
(三)先简后繁阅卷法涉及多人合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往往形成许多卷宗材料,有的多达十几本。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理清全案,除详细阅读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外,可以采取先简后繁,多次阅读的方法阅卷。
先审阅案情比较简单或者证据比较齐全的案件材料,整理出来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再集中精力审阅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明方向不一致的案件材料,使问题更加明朗,这样可以提高审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