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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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竞争与反不正当市场竞争及其相关法律

论文简要题纲:

一.竞争与竞争法的概述

(一).竞争

1.竞争的概念及特征

2.竞争的作用

(二).竞争法

1.竞争法的概念

2.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趋势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三.如何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政府及立法部门

(二).个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优胜劣汰,是推动市场经济运行的强制力量。现在的中国经济正在持续平稳的发展,无可厚非,中国的市场是巨大的,具有无限的商机和潜力,无数人怀揣着淘金梦跳进了这个蕴藏着无限希望的商海里,竞争······

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或创设对己有利的存续条件,以其他市场主体为对手而展开的市场经济行为。竞争是在竞争者之间展开的追逐利益的市场行为。正当的市场竞争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有利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均衡利润的形成;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压力,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进步;同时也最大限度的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虽然竞争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但也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竞争法就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要求市场竞争者遵守自由、公平、合法的竞争原则,然而并不是各个市场竞争者都会遵守这些原则,有许多的经营者为了赢取利益,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些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是违法交易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假冒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竞销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出现了新的趋势: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

手。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化,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4.互为竞争对手性质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举行所谓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方企业(主要是资助单位)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

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鼓励、保护本地企业,隐蔽地打击外地企业,使之竞争条件悬殊,进而使外地企业知难而退。

7.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

上述七类行为,理论上都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着明确的行为目的,在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繁荣背后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主要的调整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确立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监督体系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三是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然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对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趋势已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缺少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计罚标准、依据不科学;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强,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上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体制,该法第二章只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概括性条款,这样就使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大地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与其他单项立法的规定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现象,削弱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竞争秩序的作用,同时,由于执法主体分别执法,也会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

出现不同领域的同一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适用效力;行政干预等干扰因素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落实。

这些不足之处让我们感到了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最突出特征就是竞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加大政府经济宏观调控力度,促进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从过去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竞争规则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之一。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竞争规则完善与否对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健全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竞争立法,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加快《反垄断法》立法步伐的必然要求,规范竞争行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反垄断,目前,随着我国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对反垄断立法的要求也更加迫切,现在国家已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重要立法日程,《反垄断法》中拟将规范的许多内容正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只有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使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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