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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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为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机制,立足于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推进我公司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1 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所属公司、部门、各群团组织、协会、学会以及临时设立的机构、组织,都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纪律和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私自设立“小金库”。
2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核算或者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私设“小金库”范畴。其主要包括:
2.1 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标书收入等。
2.2 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2.3 银行存款利息及债券投资收益。
2.4 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2.5 各项管理收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
2.6 各项罚没收入。
2.7 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交存财务专户的收入。
2.8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部分。
3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精心安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法制
意识,强化财经监督,防止“小金库”现象发生。
4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公司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纪委、监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