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实施细则规章制度.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局关于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实施
细则_规章制度
关于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局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调动全局现有的防范资源,力争通过“整体联防”工程建立起“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在“整体联到防范”工程中充分发挥我局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管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县指挥部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在开展具体整体联动工作中服从局领导小组领导。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体联动防范工程的实施,充分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夯实基础,强化配合,进一步提高防范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
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及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有效控制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达到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提高,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1、局党组高度重视,各股室、公司负责人要把“整体联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制定有效工作计划,注重长效投入。
2、开展“整体联动”要做到组织、人员、经费三落实,防范工程要做到有人抓、有人管、不间断,人人都要在防范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3、“整体联动”防范机制健全,制度完善,人力配置得当,指挥部运行良好、高效。
四、健全组织体系
根据综治委的要求,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以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为平台,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我局整防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局的整防工作,并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映小组。
五、具体措施
1、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完善的“联动防范”预案,充分发挥我局的职能作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应急分队
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重大突发治安案件处置和违法犯罪预防等任务,在处理群体性闹事的事件中,及时到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2、针对容易诱发违法犯罪的人、事、物和时间、空间,综合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把事故事件苗头消灭于萌芽之中。
3、建立完善的护院制度,加强门卫24小时值班和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4、周密组织,严格训练,利用工余时间不定期对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素质训练,增强“联动”队员素质。
六、工作要求
1、“联动”领导小组和全体成员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施其责,确保整体联动防范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0年环保工程师高频信号场强测量
高频信号场强测量
1、高频电场强度的测定
高频电场强度的测定,原则上采用鞭状天线或者偶极子天线作为接收部分,以高频电表作为指示部分。采用鞭状天线时,应将天线与电压表的一个接头相连接,另一个接头则通过电压表的接地外壳连接。而采用偶极子天线时,可将偶极子与电压表相接。当应用上述原理制成的仪器测定时,所测定的电场强度可用下式表示式中—天线上高频感应电流;—天线的有效高度;—天线的相关系数。
2、高频磁场强度的测定
测量高频磁场时采用一个小型的环形天线作为接收部分,以高频电压表作为指示部分。测定时,必须将环形天线线圈平面与磁场方向垂直,使天线产生高频感应电压,这时电压表便可指示出来。所测磁场强度可用下式表示式中—天线上高频感应电流;—环形天线圈面积;—天线的相关系数
根据上述原理可以制成高频电磁场强度测定仪。适用于中波、短波、超短波的测定。
3、使用仪器注意事项
在强电磁场中,使用场强仪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当进行测量时,由于高频辐射的作用,仪器附近人员的身体部位可能会对测量有很大影响。因此,测量人员在使用仪器时,方法一定要正确,天线应最大限度地远离人体部位。
(2)测量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动天线,否则会影响测量结果,或引起指示仪表指针的摆动。
(3)测量时,不应该接触外壳,以防产生静电,影响测定结果。
(4)仪表指针零点漂移现象往往较明显,使用时应注意调整。
4.2电磁环境管理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7年发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全国各地环保部门执行电磁环境的各种标准,管理各地的企事业单位。
管理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
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1)总功率在200kW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kW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上面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上述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