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货清单,价外费用清单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1994﹞74号
【发文日期】1994-05-09
【实施时间】1994-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国税明电[1994]35号和国税明电[1994]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三、“销货清单”上需填明购货单位(全称),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纳税人登记号。
四、交与购货方一式二份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
五、“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二份交与购货方。如销货方需用三份以上“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清单”的,应在右上角注明用途。如:出门联,仓库记帐联等。
六、“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不准作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
七、“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管理和发票管理相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由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直接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印明甲码和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任何印刷厂未经市税务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将按私自印制发票处理。各直属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分)局需严格按此办理。
八、“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凭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按普通发票的发售办法审批、购用、保管。
九、“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收取工本管理费。
销货清单40K(200份)每本印制价2.15元,发售价3.00元。
价外费用清单32K(300份)每本印制价4.50元,发售价5.50元,工本管理费的收取分配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