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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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

浙江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

浙江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1]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
【发布日期】2001.09.11
【实施日期】200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
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文市[2001]6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文物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海关
二OO一年九月十一日
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56号)和《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重点整治工作计划》及《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专家研讨会会议总结

专家研讨会会议总结

篇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在指导市县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省方志办于20xx年12月25—26日,在杭州召开了“全省方志系统学习《决定》座谈会”暨“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座谈会”。

省方志办主任潘捷军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县二轮续志编修工作》的主题发言,他以二轮志书本质上是改革开放志这一主题为论述中心,从把握志书编纂主线、彰显改革开放特色、创新志书编纂方法等三个方面,对二轮志书编纂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作了阐释,对今后专家委员会如何更好指导市县二轮修志工作提出了建议。

与会专家分别通报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探讨了目前省内二轮志书编纂、地方志各方面工作以及专家委员会下一阶段的工作。

特别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好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作用进行了交流,在专家进出机制、考核要求、活动形式、业务水平、工作覆盖面等问题交换了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宝贵建议。

并在四个方面形成了基本共识。

一是建立动态进出机制。

建议专家委员会要根据各人年龄、学历、职称、修志经验、工作热情和市县工作条件等不同要求,适时从全省范围内选择合适人选并进行增补。

同时,对已入选的个别专家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履职的,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换。

二是健全考评反馈机制。

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逐步建立了每年听取市县对专家的评估反馈和听取专家述职建议的工作机制。

今后,将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并根据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对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专家,将按《章程》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表彰。

三是优化志书规范机制。

一直以来,省方志办和专家委员会都把强化志书编纂规范作为重点工作。

近期,省方志办又正式印发了《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专家在指导工作中,要严格督促市县按《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志稿编纂体例、编纂方法和评审机制,不断提高志书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1•【字号】浙政发[2001]75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浙政发〔200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经修订并由国务院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如下通知:一、省、市、县(市、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出版物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出版物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省属单位、省属大专院校、中央在浙单位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出版物印刷国家级、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管理,其中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由市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市、区),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各类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印刷企业的内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查处印刷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2009年10月12日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志书评审第四条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省志初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二)市志初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市、区)志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并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六条终审稿送达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0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七条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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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
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和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编制的《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予以修订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印发公布。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省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省法制办《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6〕16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浙府法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浙江省司法厅
2019年5月8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当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浙新广发〔2014〕272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272号各出版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出版物的审读情况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新出发〔2008〕6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公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等行政法规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管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出版物的审读工作,促进出版信息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审读目的与基本原则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以下简称审读),是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出版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与职能。

通过审读,确保正确出版导向,提升整体出版质量。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衢政办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纲要》)已经颁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纲要》精神,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指导思想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志书编纂周期、地方志工作保障、志书质量、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做好地方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从法制上保证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

《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根据《条例》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存真求实和经世致用的基本方针,为实施文化名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浙江通志》各卷编纂出版工作的规定

关于《浙江通志》各卷编纂出版工作的规定

关于《浙江通志》各卷编纂出版工作的规定为规范《浙江通志》编纂出版的各项工作,确保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浙江通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与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的设立⒈成立各卷编纂委员会。

编纂委员会是各卷修志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名称为《浙江通志〃××卷》编纂委员会。

编纂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承编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成员若干人,由单位所属各处室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

如该卷由多个单位承编,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副主任若干人,由各承编单位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成员若干人,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如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调整,编纂委员会也需作相应调整。

⒉设立各卷编辑部。

其名称为“《浙江通志〃××卷》编辑部”。

编辑部设主编一人,副主编、编辑若干人,具体负责编纂工作。

⒊各卷编辑部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地方志编委会)和各卷编纂委员会的领导,在业务上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

编辑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省地方志办公室业务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

二、人员的组成与培训⒈编纂人员需熟悉本专业(行业)的相关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文字功底,以及独立工作能力和协作精神。

⒉编纂人员可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每个编辑部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人员,并有一名以上在编人员参与编纂工作,同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⒊编纂人员应当参加志书编纂业务的系统培训。

编纂业务培训包括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浙江通志》综合业务培训和专题业务培训。

综合业务培训主要包括与地方志编纂相关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形式为集中培训;专题业务培训是根据各卷实际情况所作的针对性培训,形式为分散的小型培训。

如条件许可,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还可通过参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全国性培训,以不断提高编纂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浙地办[201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浙地办[201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浙地办﹝2014﹞8号)《浙江通志》各编纂责任单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是“资料性文献”。

资料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考订与资料长编编辑)是《浙江通志》编纂的基础性工作。

《浙江通志》资料长编是指在编纂过程中,把收集到的原始资料,经过归类、整理、鉴别、考证、核实、筛选后,按时间或一定的逻辑关系依次排列的一种汇集形式,具有原始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系统性等特点。

它对《浙江通志》的资料保存与检查、篇目的修订与完善、志稿的编写与审改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浙江通志〉各卷编纂出版工作的规定》(浙地委〔2011〕9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通志〉资料工作的通知》(浙地委〔2013〕12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总编办公会议研究,对做好《浙江通志》各卷资料长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资料长编的主要形式资料长编以资料卡为基础,主要采用汇辑型和纂辑型两种形式。

各编纂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卷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一种形式。

汇辑型资料长编,是将一个最小编写单元所做的资料卡,按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排列而成,每张资料卡基本保持原有样式;纂辑型资料长编,是将一个最小编写单元所做的资料卡中资料正文和资料来源分别提取、集合,再按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排列而成,不再保持资料卡原有样式。

二、资料长编的工作内容(一)编辑规范。

《浙江通志》资料长编要求根据篇目归类,按最小编写单元编辑整理。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11]2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11]2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11〕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各出版物批发单位:2010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中,共核验登记出版物发行单位8123家(我局对全省371家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了年度核验),其中通过年度核验7094家,缓期登记795家,注销、吊销登记资格234家。

总体看,2010年我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0〕523号)要求,决定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核验范围凡2010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体经营者),均须参加年度核验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局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登记工作,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审核工作;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核、汇总、报批工作;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登记工作。

二、年度核验时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登记时间统一为通知下发之日到2011年3月底。

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浙地办〔2010〕19号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省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为初审、复审和终审验收。

第四条初审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针对志稿篇目和总纂后的初审稿,分别开展评审工作。

初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省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初审审查验收主体应于初审会前45天将初审稿送达评审小组成员,初审评审小组应在评审会上指定专人汇总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

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的初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复审稿。

第五条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各市志书复审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3号)《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浙府法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4〕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和处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应当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备案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一)超越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其他违法情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4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4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

前款所称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出版物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出版物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出版物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浙新出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出版物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新出规〔2013〕2号)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出版物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重点选题的出版工作。

本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出版管理处反映。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重点出版物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在出版工作中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完善精品生产机制,充分发挥精品出版物的市场主导作用,促进出版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出版物,是指体现出版导向,蕴含较高文化价值,能够反映当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国民素质,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更好地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特色鲜明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主要包括:(一)学习宣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反映我党光辉历史,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回答广大干部群众关注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方面的出版物。

(二)唱响主旋律,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针对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思想道德建设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素质方面的出版物。

(三)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突出体现建设文化强省战略,对科学、文化建设有重大影响,有较高学术传承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有益于提高国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出版物。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海域地名的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5]10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15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市)域总体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72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0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0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4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治理水路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进口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南石棚墓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志书审查验收流程

志书审查验收流程

志书审查验收流程一、啥是志书审查验收呀。

志书审查验收呢,就像是给志书这个“大宝宝”做一个全面的健康检查。

志书可是记录了好多好多有意义的事儿,像地方的历史呀、文化呀、各种人物事迹啥的。

这个审查验收呢,就是要看看这个志书写得对不对,全不全,好不好。

那为啥要这么严格地审查验收呢?这就好比咱们做一道菜,得让人尝尝好不好吃,有没有啥问题,志书也一样。

它要是有错误或者写得不好,那可就误导大家啦,所以这个审查验收流程可重要着呢。

二、审查验收的参与人员。

这审查验收可不是一个人就能搞定的事儿哦。

首先呢,有那些专业的学者。

这些学者就像超级知识达人一样,他们对历史、文化、地理这些方面懂得可多啦。

他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去看志书里写的东西是不是符合事实,有没有学术上的错误。

比如说,如果志书里写了某个历史事件的时间,学者们就能凭借他们深厚的知识功底判断这个时间对不对。

还有呢,就是那些在当地生活了很久的老人或者熟悉当地情况的人。

他们就像是当地的活字典。

他们能告诉你这个地方以前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有没有一些传统的东西被写错了。

比如说当地有一种独特的民俗活动,这些老人就能知道这个活动的细节是不是准确地写在了志书里。

另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参与进来。

毕竟志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政策呀,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

他们就能看看这部分有没有写错或者写得不清楚的地方。

三、审查的内容。

这审查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的哦。

一方面呢,是事实性的内容。

就像刚刚说的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这些,都得是准确无误的。

要是把一个人的名字写错了,或者把某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写到另一个地方去了,那可不行。

这就好比你给朋友讲一个故事,结果把主角的名字都说错了,多尴尬呀。

还有呢,语言表达也很重要。

志书虽然是比较严肃的东西,但也不能写得让人读起来像天书一样。

它得通俗易懂,又能准确地传达信息。

如果一个句子写得特别绕,让人看了几遍都不明白啥意思,那就得改改啦。

就像咱们说话,要是说得含含糊糊的,别人怎么能理解你呢?再一个就是内容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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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办…2010‟19号
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省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为初审、复审和终审验收。

第四条初审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针对志稿篇目和总纂后的初审稿,分别开展评审工作。

初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
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省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初审审查验收主体应于初审会前45天将初审稿送达评审小组成员,初审评审小组应在评审会上指定专人汇总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

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的初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复审稿。

第五条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各市志书复审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复审评审小组须有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复审可以通讯评审、评审会等形式进行,复审稿应提前45个工作日送达评审小组成员。

复审审查验收主体负责汇总评审小组意见,
形成书面复审意见书。

经审查验收主体单位盖章的复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复审重点:着重审查复审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审查复审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本志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复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终审稿。

第六条终审验收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终审验收委员会开展。

终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终审稿应于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终审验收委员会成员,终审验收委员会应于评审会上提交书面终审验收意见书,终审验收意见书需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审查验收主体单位(本级人民政府)盖章,方为有效。

终审验收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军事、外事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达到公开出版要求。

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终审验收意见,修改完
成志书定稿。

第三章审查验收工作要求
第七条初审和复审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交志书编纂情况汇报材料、《XXX志初审(复审)申请书》和初审(复审)稿[初审(复审)稿封面志名下方须括注“初审(复审)稿”字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初审和复审程序。

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应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提交申请,要求同上。

第八条终审验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XXX志终审验收申请书》和终审稿(终审稿封面志名下方须括注“终审稿”字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终审验收程序。

第九条初审、复审小组要认真填写初审、复审意见书。

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以外的各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初审、复审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各保存一份,另一份随初审稿、复审稿进入下一轮审查验收程序。

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初审、复审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办公室各保存一份,另一份随初审稿、复审稿进入下一轮审查验收程序。

第十条终审验收时,终审验收委员会要认真填写志稿终审验收
意见书。

县级行政区域志书终审稿通过终审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填写《浙江省XX县(市、区)志稿终审验收意见书》,一式四份,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省地方志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市志终审稿通过终审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填写《浙江省XX市志稿终审验收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志稿审查验收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志书出版要求
第十二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稿,在通过终审验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第十三条因不符合质量标准未能通过终审验收的志稿,省地方志办公室和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有权责令编纂单位修改完善或重修。

第十四条对终审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者,省地方志办公室和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追回已出版志书,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志书出版应采用787×1092mm的16开本,文字横排,语言文字的使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封面文字采用印刷体,不得出现个人题签。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关于图
书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由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100册(套),并附样书电子版一份(word、方正、电子光盘形式均可)。

如志书制作出版光盘,则应随书报送志书光盘。

第十七条省地方志办公室对已出版的志书适时进行抽样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浙江省XX市(县、区)志书初(复)审验收意见书》、《浙江省XX市(县、区)志书终审验收意见书》统一根据省地方志办公室所设计格式印制(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以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书、专业志书和乡镇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 X月X日起试行。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颁布后,本办法将以该法规为准,参照完善并正式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地方志工作志书验收管理办法
抄送: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2010年7月9日印发
附:
浙江省XX市(县、区)志稿初审验收意见书
志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纂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评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印制
注:
1. 此意见书为志稿进入复审验收程序之必备,应慎重填写并妥善保存;
2. 此意见书的呈交保存工作请参照《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省XX市(县、区)志稿复审验收意见书
志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纂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评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印制
注:
1. 此意见书为志稿进入终审验收程序之必备,应慎重填写并妥善保存;
2. 此意见书的呈交保存工作请参照《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省XX市(县、区)志稿终审验收意见书志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纂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评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印制
注:1. 此意见书为志稿进入出版印刷程序之必备,应慎重填写并妥善保存;
2. 此意见书的呈交保存工作请参照《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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